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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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筑施工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表.doc

杭州建筑施工类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表.doc
2
4
企业纳税
1、企业上年度完成其主项资质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的得6分,每增加50%加0.42分,达到其主项资质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8倍时得满分12分;
12
2、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未达到主项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企业管理
5
制度建设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ISO系列)的,各得1分。
2、参加市级农民工各项大赛得1分,获优秀组织奖企业再得1分。
3、按规定积极开展农民工岗前培训得1分、开展实名制管理得1分。
4、本项满分4分。
8
合同履行
获得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信用AAA等级的,得2分,次一级减0.5分。
2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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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1、企业获得设区市级QC成果奖得1分,省级得2分,国家级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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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获得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奖得2分,获得省级科技奖得3分,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得4分;市级科技示范工地1分/个,省级2分/个,单项乘系数0.5。
3、企业主编国家、省级、市级规范或标准,分别得3分、2分、1分;参编乘系数0.3。
4、企业获省级工法的得2分,国家级得3分,参与减半;获得国家专利得1分。
合计
100
杭州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表)
(在杭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企业)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序号
评价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得分
评审得分
评价方式
备 注
企业规模
1
注册 资本金
达到相应资质标准且通过年检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

工程总承包等奖励情况。同一工程重复获奖以 3
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累计。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计 0.5 分,国家级每项计 1 分,
累计不超过 3 分
近三年职工权益保障、参与公益事业、依法纳税等
社会贡献情况。获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 1
开表彰证明的,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
息 系 统 记 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记录。
8
录 的 信 用 性质严重的每条扣 5 分,性质一般的每条扣 1 分,
情况
扣完为止。
注册地工
四、公
商、税务、
共信用 在浙江省外 建设、人力 向注册地工商及其同级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
(23) 工商部门注 社保、环保 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函证调查的近三年信用记录情 15
总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应收账款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流动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净额 /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60% ,满分;其余:(实际值/60%)×2
注册类人员满足资质、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 1
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每人次扣 0.2 分, 1
扣完为止。
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
1
行业最高资质每项计 1 分,行业其它资质每项 2
计 0.2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5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现将《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条件申报浙江省建筑强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二)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申报上一年度上缴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三)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申报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申报上一年度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法3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利10项以上)。

(七)申报上一年度具有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5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参建计)。

(八)关心民生,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三、评价程序(一)建筑强企由建筑业企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复印件;(按与一家银行的授信协议考核);6.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科技活动经费报告复印件;7.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8.企业具有专利的证书复印件;9.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清单;10.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业标准的证书或发布通知等资料复印件;11.获省部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2.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上一年度获社会信誉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3.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的高层项目(40层及以上)和大型项目(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海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

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

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

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杭州建筑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中的关键参与者,其诚信水平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规范杭州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加强企业之间的诚信竞争,需要制定一套标准的诚信分划分标准。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建筑施工市场的良性竞争,还可以提高杭州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一、诚信评价标准1. 完成工程质量和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2. 遵守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 信守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在与业主、供应商和劳务方签订合应恪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4. 诚信守信: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保持诚实信用,言行一致,言出必行,行动始终符合承诺。

5. 社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员工,尊重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

1. 自查自纠: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年对自身诚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的诚信水平。

2. 第三方评估: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估,获得公正的评价结论。

3. 行业评定:杭州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对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

4. 业主评价:业主可以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态度、工程质量等方面,反映企业的诚信水平。

5. 行政监督: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检查、信用记录等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水平,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诚信优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行为记录,工程质量高、进度快,遵守法律法规,服务态度优良。

3. 诚信一般:企业在部分方面存在诚信问题,可能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工程质量和进度一般,服务态度一般。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分类标准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制定,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确保标准科学合理,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建政办发[2014]162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2014〕16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完善资质类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提速增效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份开始,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当月受理、当月办结(以下简称“月受理、月办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实行“月受理、月办结”资质许可的范围为建筑业中介企业资质(即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

二、受理时间我厅受理上述工程资质申报材料时间为每月的十五日,如遇双休日则受理时间延至下周的星期一。

三、办结时间我厅对当月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企业当月予以公示、公告;审查意见为核实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次月进行申诉。

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合格的企业予以公示、公告;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通过承担初审的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企业申报资质需报送的具体材料如下:(一)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延续企业: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3.http:///wbdt/index.html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监理)表格一份;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1.带有条形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3.http:///version/index.html系统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延续企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3.http:///wbdt/index.html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生成带有条形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信息采集表》(招标代理)表格一份;乙级资质升甲级企业:1.带有条形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3.http:///version/index.html网上申报后生成ZBB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乙级延续、升乙级资质企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三)检测机构新申请企业及增项企业:1.《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资质延续企业: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企业: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资质延续企业: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2.附件资料一套五、有关要求(一)提供电子版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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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7〕2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7日
——结束——。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2.22)——有3个附表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2.22)——有3个附表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杭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进行。

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信用等级评价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作为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等级企业:(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中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②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以下、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以下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③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含)以上、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含)以上的,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企业。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近年来连续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下发多个文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工作,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2017年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两个文件都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同时,中央也提出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条例)也规定,对工程质量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包括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惩戒措施。

二、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现状一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周转、高杠杆开发模式,忽视了质量与效益并重的经济社会规律;二是施工企业传统管理和施工作业模式对住宅全装修的质量均衡性较差,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三是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责任规定比较笼统,处罚条款不多,且单一的处罚手段缺乏正面引导性,难以激励建设单位主动落实责任;四是房地产开发普遍采取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公司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上级公司影响有限,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行为守信重视不够。

三、《办法》总体思路和技术路径(一)总体思路住建部2018年开始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信用管理对象。

省发改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打通了信用评价成果跨行业应用障碍。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建〔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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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几年来实践的情况,对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诚信企业的申报与年审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

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总承包企业的达标综合分是95分,专业承包企业达标综合分是90分,其中基本指标分均不得低于85分。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㈡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标准(含)以上;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活动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中组织实施。

㈠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按隶属关系报送各市建筑业协会,在评选出市级建筑业诚信企业基础上向省建协报送。

省级有关专业工程协会(未成立协会的由专业厅局)和省建设投资集团所属企业的申报,由省有关专业工程协会和省建设投资集团评审后,向省建协报送。

㈡省建协秘书处对各市建协、专业厅局、省建投报送的企业进行审核,经“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

㈢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授牌发证。

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的资料和数据必须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㈠申报企业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填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计分表。

(详见附件)㈡三年来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总结(2000字以上)。

㈢申报材料装订:⑴申报表(含承诺书和评定记分表);⑵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证书;⑶诚信建设工作总结;⑷营业执照副本;⑸资质证书;⑹安全许可证;⑺工商信用评估;⑻银行资信评估;⑼ISO系统证书;⑽市级诚信证书;⑾企业获奖证书及证明文件;⑿企业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⒀企业发展战略。

以上材料扫描后均用A4纸装订。

第八条各地每年向省建协报送评审资料,截止日期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九条评审期内如发现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动态监管第十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实行信誉动态管理,每两年年审一次。

由各市建协和各专业厅局、省建投集团审核后向省建协报送。

第十一条年审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标准进行评分,综合得分超过85分的为合格,达到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认定为年审不合格: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㈡企业发生质量事故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标准(含)以上;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㈥不参加年审的企业。

凡被认定年审合格、基本合格的企业将在公示后发文。

基本合格的企业在下次年审中必须增加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整改报告。

凡被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回牌证。

第十二条年审资料及装订:㈠年审上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㈡年审资料的内容:1.“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统计资料两年;2.两年的省建协会费收据或交款凭证;3.两年来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总结(2000字以上);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5.工商信用和银行资信评估;6.ISO系列认证证书;7.两年来企业获奖证书。

年审资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复印后装订。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企业完成的业绩和提供的各项有效证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准确,防止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发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印制承诺书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的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本诚信评审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二、人力资源情况(单位:人)指标2008 2009 2010 年末在职总人数其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三、质量、安全情况指标2008 2009 2010质量竣工数验收合格优良率事故死亡人人人重伤人人人经济损失万元万元万元四、经营情况(单位:万元)2008 2009 2010 资产总额负债建筑业产值产值利税率(%)社会贡献率(%)合同履约率(%)研发与教育经费五、获奖记录获奖名称颁奖单位获奖时间备注六、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名称评定单位评定有效期税务部门意见:质量、安全确认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市建协或省级有关专业协会(厅局)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建协审定意见:(盖章)年月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㈠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评审指标标准内容标准分扣分标准自评分初审分评定分基本指标㈠规范管理各类证照齐全有效;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建章立制,运用有效;建立管理体系;管理、技术人员配置合理15证照缺项,扣10分。

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5分;体系未建立的扣10分;管理、技术人员不达标扣5分。

㈡经营管理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坚持“三公”原则参与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公平合理定价;财务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20无市级诚信企业的不得分;受到各级行政不良记录每一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扣10分;上年度未获工商信用等级或银行资信等级评估扣5分;财务指标未达标的每项扣2分。

100 分㈢施工质量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无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和优质工程奖;节能减排绿色施工。

25一次性合格率不达到100%的扣10分;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弄虚作假的,每一项扣5分;无市级优质工程的扣5分;无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的扣2分。

㈣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所有工程均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获市级标化工地称号;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及事故死亡率不超过省定标准。

25未签订责任书一项扣2分;无安全保障体系扣3分;无市文明标化工地扣10分;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扣5分;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每次扣15分;受环保、卫生、治安、消防部门处罚的每项扣5分。

㈤劳资管理建立职工及小考核与激励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有保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侵害职工权益。

15企业职工无继续教育扣5分;无职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扣5分;五劳动合同或保险扣10分。

合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㈡评审指标标准内容奖项加分标准自评初审审定奖励加分标准㈠科技、质量1.获国家级工程优质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6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工法 33.获市级优质工程奖 1㈡企1.获国家级称号 420 分业创优2.获省级称号 33.获市级称号 2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 6㈢节能环保1.获国家级标化工地或科技进步绿色施工工地42.获省级标化工地或绿色施工工地 33.获市级标化工地 2合计加分备注1.获奖项目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算;2.受奖励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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