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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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授予有8种:
①国家级.
②市级.
③区县级.
④单位.
⑤专项备案.
⑥教育基地.
⑦医疗卫生单位组织.
⑧自学等.
二、2类学分有不同:
Ⅰ类学分:①国家级.②市级.③单位组织的;
Ⅱ类学分:①区县级.②单位自管.③自学;
三、学分授予办法:
⑴.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
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可以互相替代.
⑵.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
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2类学分所占比例又根
据医院的级别分为:
①.三级医院:10分(Ⅰ),15分(Ⅱ);
②.二级医院: 7分(Ⅰ),18分(Ⅱ);
③.一级医院: 5分(Ⅰ),20分(Ⅱ);
四、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①单位自管项目,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②自学,应有学习计划,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
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千字可授予1学分。

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③现代远程继医教:城八区不超过6学分。

五、学分登记:
市级学分用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

IC卡由本人保存;《市卫技人员继医教学分登记册》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国家级继医教学分证书》登记学分、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可授予25学分。

学分每年由单位管理、审验、认定。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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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于 国 家 医 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创新 》 杂志 社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通 知



世 纪 是 信 息 时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流程图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流程图表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credits are essential for physicians to stay updated with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medicine. 继续医学教育 (CME) 学分对于医生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跟上医学发展的最新动态。

It allows them to enhance their knowledge and skills, keep pace with advancements in medical technology, and provide better care to their patients. 它使他们能够增进知识和技能,跟上医学技术的进步,并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

The process of awarding CME credits involves various steps that need to be carefully followed. 授予 CME 学分的过程涉及许多步骤,需要仔细遵循。

Firstly, physicians must attend CME activities such as lectures, seminars, workshops, or online courses. 首先,医生必须参加CME 活动,比如讲座、研讨会、讲习班或在线课程。

These activities are designed to help them acquire new knowledge, learn practical skills, and stay updated with the latest medical research. 这些活动旨在帮助他们获取新知识,学习实用技能,并保持对最新医学研究的了解。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一章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订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2.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科研人员;4.具有护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工作者;5.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6.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7.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见习期的在职会计人员。

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为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1.参加各类项目学习2.获各类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3.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会4.出国(境)学习:5.教学6.7.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各种形式的继教活动或各学科申报、继教处初审合格,上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学科或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每3学时,授予1学分。

内容包括:(1)医学部举办的知识型、能力型的专题讲座、培训班、干训班等(2)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院内讲座和培训(3)院内组织的各类国家政策等内容的培训(4)医院组织的学术年会(二)Ⅱ类学分的计算1.自学:(1)有计划的自学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写出综述。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ongoing development. The CME credit-granting proces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and protocols to ensure that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receive accurate credit for the education they complete.继续医学教育(CME)是医护人员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CME学分授予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协议,以确保医护人员准确获得他们所完成教育的学分。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granting CME credits typically involves the completion of an educational activity by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This activity may take the form of a conference, seminar, online course, or other educational program relevant to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field of practice.授予CME学分的过程中的第一步通常涉及医护人员完成一个教育活动。

该活动可能采取会议、研讨会、在线课程或其他与医护人员实践领域相关的教育项目的形式。

Once the educational activity is completed,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must often provide proof of participation or completion to the entity responsible for granting CME credits. This may include submitting certificates of completion, attendance records, or other documentation as specified by the accrediting organization or governing body.一旦教育活动完成,医护人员通常必须向负责授予CME学分的机构提供参与或完成的证据。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学分的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陕西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陕西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陕西省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全院在职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学分的授予与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一)Ⅰ类学分(国家级和省级):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参加者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参加者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 学分。

(二)Ⅱ类学分(市级、单位学术活动和自学学分):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参加者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Ⅱ类学分:3、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4、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5、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发表文章、个案报道、科普文章,每篇计2学分。

7、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每次主讲(持)人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1学分。

8、医院组织的病案讨论、大内科、大外科等大查房、教学查房,科内专题讲座,每次主讲人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9、理论教学者每学时授予1学分。

10、外出进修学习人员,三个月以上者计Ⅰ类学分10分;6个月以上者计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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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国外刊物
10-8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 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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