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国结算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买卖合同未成交或者未履行的情况下,持有证券的投资者进行非交易方式的过户操作。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相关业务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为具体业务的补充和细化。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与办理第六条:投资者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应当携带下列材料:投资者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信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表格等。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投资者负责,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由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费用及相关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第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的材料,并确保所持有证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确保所有交易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记账与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相关操作结果。
第十四条:投资者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出。
第四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防范第十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业务概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投资者将其名下的证券资产进行过户转移的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主要提供以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普通股票非交易过户、债券非交易过户、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在中国结算深圳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2.申请人名下的证券必须是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或基金。
三、业务流程1.投资者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并提交给中国结算深圳;2.中国结算深圳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如满足条件则受理,并通知申请人;3.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非交易过户手续;4.中国结算深圳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后,将证券过户至转入方账户,并通知转入方;5.转入方收到通知后,确认证券已过户成功。
四、手续费用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深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2.手续费用将从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1.在申请非交易过户之前,申请人应确保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便支付手续费用;2.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申请人需在此时间段内提交申请;3.申请人在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书》时应仔细核对所填写的证券信息,确保准确无误;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操作;六、业务风险1.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申请人应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证券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3.中国结算深圳会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不对不可抗力或恶意攻击等导致的风险承担责任。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提高过户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的证券过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过户、证券持仓过户、股东单位变更等。
三、业务程序与要求1. 申请材料申请非交易过户的机构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登记证明、法人授权书、过户指示书等。
2. 受理与审核申请材料递交后,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应当包括被驳回的理由。
3. 缴费与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过户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过户费用的标准由受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过户实施过户实施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进行操作。
对于股东单位变更的非交易过户,需要额外提供股东单位变更协议或合同,受理机构应与原持有股份的股东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5. 过户完毕过户完毕后,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供过户凭证。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过户凭证的内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受理机构反馈。
四、风险防范1. 身份鉴别受理机构在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仔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如发现身份证明材料存在疑点或不真实情况,应立即暂停受理,并向相关机构报备。
2. 过户风险在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受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过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过户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不良信息防范受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不良信息预警工作,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损害。
如发现证券过户业务中涉及不良信息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服务质量提升1. 专业能力受理机构应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定期组织业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员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强化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2023年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机构。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定义非交易过户是指将证券转让或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不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环节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更名、股份增发、权益分配等操作。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1.申请:投资者向相关主体提出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2.审查:相关主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3.办理:将审核通过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结算系统。
4.通知:完成非交易过户业务后,相关主体将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公告。
五、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要求和规范1.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应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流程、办理时间、费用等。
2.风控措施:相关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费用合理:相关主体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收取的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4.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主体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监管和处罚1.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变更过户:包括股份变动、证券账户授权变更等。
2.证券账户合并:将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合并,减少冗余账户。
3.证券账户分立:将一个证券账户分为多个账户,适应投资者需要。
4.证券账户注销:根据投资者需求,将证券账户进行注销。
5.证券冻结解冻: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6.证券质押解押: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质押与解押服务。
7.公司事件处理:包括股权登记事务、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处理。
二、办理手续
3.身份验证:投资者需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处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业务申请人身份真实有效。
4.补充材料:如申请表或资料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之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通知投资者补充相应材料。
5.业务处理: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在工作日内的营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可在网站上查询。
2.手续费用:各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均需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具体标准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
3.业务进度查询:投资者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站上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解业务处理情况。
4.信息保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严格保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总结:。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1. 2023年证券市场的发展背景和总体情况
2.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意义和作用
3.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 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3. 依法合规、依法监管的原则
三、过户申请和审核
1. 投资者提交过户申请的条件和方式
2. 证券公司受理和审核过程的规定
3. 过户申请的材料和要求
4. 过户审核的时间限制和结果通知
四、过户费用和结算
1. 过户费用的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 过户费用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3. 过户结算的时间和方式
4. 过户结算的信息披露和监督要求
五、风险管理和保障
1. 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2. 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的建立
3. 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的设立
4. 过户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六、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办法
3. 监督检查和执法合作的机制
4. 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渠道
七、其他事项
1.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2. 细则的修订程序和周期
3. 细则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以上仅是对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的一个基本框架的建议,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综合各方建议,确保细则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发布《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18.深市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 权就该出质证券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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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借款人——B公司
1
出质人——A股东
3
质押证券 担保关系
2 贷款人/质权人——C银行
提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自然人A,白手起家创办了B公司,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路的摸爬滚打,B公司 成功上市了。
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筹集发展资金,B公司向C银行借款,一共借了两笔,C银行 要求股东A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一年后,第一笔借款到期了,B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轻轻松松地就把钱还了,股东 A要求C银行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共计6000多家营业部 可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14
证券质押业务—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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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业务表格
01 证券质押业务
• 证券质押登记 • 解除质押登记 •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02 质权的实现方式 • 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03
非交易过户业务
• 继承过户 • 离婚财产分割过户 • 法人资格丧失过户 • 向基金会赠与过户 • 协议转让过户(含行政划拨) • 定向资产划转等
4
股东A的故事
2、 包括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证券质押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以非交易方式,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从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转移到另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名下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非交易过户申请条件1. 申请方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
2. 所要过户的证券账户应为有效账户,没有被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况。
3. 申请方应提交一份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包括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证券账户信息、过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
三、非交易过户申请流程1. 申请方向所在证券交易所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书。
2. 申请方应将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方,并通知被申请方查验验证。
3. 被申请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查验验证,并填写确认意见。
4. 被申请方将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发送给所在证券交易所。
5. 所在证券交易所收到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 所在证券交易所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请方和被申请方。
四、非交易过户费用1. 非交易过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 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所在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五、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承担。
六、风险提示1. 非交易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应充分了解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 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对于未尽事宜,所在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补充规定,并向公众公布。
八、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以非交易方式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参与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应当合理且透明,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违规费用。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过户和核对五个环节。
第十条申请环节:客户向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申请包括申请表、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受理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给予客户申请编号。
第十二条审查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客户的身份、资质、证券持仓等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过户环节:经审查合格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过户操作。
第十四条核对环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过户完成后,向客户核对过户事项,并及时给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在业务实施中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风控,确保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和稳定,防止风险发生。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清晰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交易过户是指除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场所的交易过户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通过法定程序,在不进入交易场所的情况下,转移给其他投资者或者非投资者(如继承、赠与、司法强制执行等)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是规范非交易过户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非交易过户的适用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1)因继承、赠与、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划拨、仲裁裁决、财产分割等非交易过户;(2)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3)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4)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减资、增资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5)证券持有人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6)证券持有人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变更登记;(7)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非交易过户。
2. 非交易过户的程序(1)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3)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通过的通知;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 非交易过户的期限非交易过户的期限,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 非交易过户的费用非交易过户费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
5. 非交易过户的税收非交易过户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127
一、选择题1. 客户招揽中,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称为______,是指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
A.差异性策略B.无差异性策略C.密集性策略D.分散性策略答案:C[解答] 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又称密集性策略,是指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追求的是在一个或几个较小的细分市场上取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______的具体要求和反映。
A.公平原则B.公正原则C.公开原则D.公示原则答案:C[解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
3. 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中,错误的是______。
A.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B.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C.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D.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答案:C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②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④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⑤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⑦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⑧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4.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______。
A.10%B.15%C.20%D.25%答案:C[解答]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 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也可以到本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中:(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交易押题卷三(题目)
交易押题卷三(题目)单选题(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
A、1‰B、2‰C、3‰D、4‰(2)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C、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D、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3)按照现行规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B、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不参加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C、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但不得撤销申报D、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下一日交易(4)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B、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C、证券公司发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现重大合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D、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新股时每一申购单位为()股。
A、100B、200C、500D、1000(6)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中涉及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不包括()。
A、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额B、基金买入金额C、权证买入金额D、金融债券(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
A、表决意见B、选举种类C、选举票数D、投票总数(8)证券交易结算流程的资金交收环节是指()。
A、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履行合约的行为B、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C、指在每一营业日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处理的过程D、以上都对(9)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
A、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B、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C、最后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D、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10)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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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深圳
上海
10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业务类型 市场类别
继证 券过户
深市
股转
业务情形
A 股非流通股 转让涉及需公告的 A股 转让不涉及公告的A股无限售流通、股 A股限售流通股、债券、基金
B股 A股、B股、债券、基金
新三板证券 转让涉及信息披露
其他新三板证券
办理方式
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 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 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申请表单 》、《做市证券划 转申请表》(指南中)
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部申请表格》
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含行政划拨)
做市证券划转
法人资格丧失 (含:公司合并与分离)
7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方式
①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 ② 做市证券划转(股转) ③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④ 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过户 ⑤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⑥ 向基金会捐赠证券的过户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 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 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 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
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各个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
3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业务指南
业务申请表单
京:《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 业务指南 》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其他证明身份的辅助材料
其他证明所办业务的辅助材料
2、我在做什么
业务办理材料 16
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离婚财产分割 所涉证券过户
业务 范围
向基金会捐赠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所涉证券划转
证券协议转让过户 (含行政划拨)
做市证券划转
法人资格丧失 (含:公司合并与分离)
17
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中国结算柜台办理
8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有代理权限的证券公司 “网上业务平台” “投资者服务专区”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代理机构清单”
9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途径
“一柜通”业务(下列业务京沪深 三地柜台均可办理)
证券查询业务 • 持有、持有变更、冻结情况、 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及 变更等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 质押登记、解除质押、部分解 除质押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 过户业务
申请材料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作为过入方的所有继 承人需要共同申请
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原件
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 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 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 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 的确认文书;
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8
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
涉及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申请将遗产登记在法定监护人名下的: 法定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含有查明亲属关系的继承公证文书;法院的判 决、裁定;户口本;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关于代为保管遗产的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具有关于知悉证券属于被继承人,要 求过户至自己名下代为保管的相关表述,并由法定监护人签字)。
“高级搜索”栏
搜索相应的指引材料
5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下载路径2:
“法律规则” “业务规则” “登记与存管”
各个市场下的业务指南
6
6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情形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离婚财产分割 所涉证券过户
业务 范围
向基金会捐赠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所涉证券划转
2017年9月1日起,取消个人账户最低1元,其他账户最低10 元的收费下限。
收费标准 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1‰计收,最高10万元(双向收 取)。
10亿股以下,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1‰(双向收取); 10亿股以上部分: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0.1‰(双向收 取)。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每笔200 元(双向 收取),其他债券(可转债、国债等)暂不收过户费。
暂不收取
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 价计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印花税税率。
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印花税税率
12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收费标准
定向划转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定向划转过户费 按股份面值0.5‰单向收取,债券、基金暂不收取过户费.
做市划转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 交易过户业务表单 》
收费标准
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登记结算业 务收费标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 市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 准》
沪深分公司:参见各业务指 南后附收费标准
4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指引
下载路径1:
做市划转过户费
过户手续费:10元/笔。 本公司与证券公司各收取50%,从备付金账户直接扣取。 印花税:免收 。
13
概述
客户服务:
“中国结算在线客服”和“客服中心”
14
02 业务申请材料
15
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集中在这2个逻辑
1、我是谁
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结算柜台 中国结算柜台 券商远程办理( PROP/WEB ) 券商邮件/传真办理 券商远程办理(投资人登记电子平台)
中国结算柜台
券商远程办理(投资人登记电子平台)
11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收费标准
非交易过户费及印花税
项目
证券品种
优先股、A股流通股
过户费 印花税
A股非流通股
债券 封闭式基金 优先股、A股流通股 A股非流通股
非交易过户业务培训
2019年05月
目录
01
02
03
04
05
业务概述 业务申请材料 业务审核要点 案例及问题解答 系统操作
1
01 业务概述
2
概述——非交易过户业务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
部门规章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 等
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