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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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保险公司典型违规处罚案例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肩负着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职责。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盲目追求利润、不尊重客户权益、违反市场规则等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保险公司的典型违规处罚案例。

1.泰康人寿销售员推销保险严重欺诈案2016年,泰康人寿北京市分公司一名销售员向一位客户售卖“重疾险”,并承诺若没有出险,可以退还所缴纳的保费。

但是,在客户购买保险后,销售员却涂改了代扣授权书,将退还保费的条款全部涂改掉。

客户在理赔时发现被欺诈,随后向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公司退还保费。

最终,泰康人寿因销售员的欺诈行为被处罚500万元。

2.新华人寿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案2018年,新华人寿被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就擅自提前终止其投保的保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

受影响客户人数达到上百人,因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公司收取满期保费,获得了不当利益。

新华人寿因此被罚款300万元。

3.中国人寿向客户收取不当费用案2016年,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因向客户收取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托管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50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被收取的不当费用。

此行为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

4.人民保险误导投保人案2017年,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误导一位客户投保“保额逐年增加的保险”,该客户将保险单签署了3年,总计缴纳了7万多元保费。

后来,客户在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该保险不是按保额逐年增加,而是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减的保险,理赔金额远低于预期。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对人民保险湖南分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5.平安人寿降低产品保障范围案2018年,平安人寿因未及时告知客户某一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被罚款300万元。

平安人寿原定的保障范围是终身,但是在公司内部调整后却没有向客户及时告知,从而导致一些投保人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件2016年3月1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这是该院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集中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保险事故中免责条款适用等方面。

案件1非法捕杀珍稀野生动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基本案情】芦山县大川镇境内,黄水河与黑水河交界的中嘴以及黑水河全域属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被告张敬根、杨祥、曹文华、孙向东、王学兴、夏云军,通过被告杨磊、张洪取得进山通行证,并携带枪支和照明设备,分乘两车于2014年11月18日晚10时许进入“保护区”实施违法猎捕。

两车人员分别在黑水河区域和黄水河区域共猎捕、杀害斑羚2只、毛冠鹿1只、帚尾豪猪1只。

次日凌晨5时10分,两车人员在返回大川镇的途中,被接报出警的芦山县森林公安局及芦山县公安局大川派出所民警查获。

车上载有7只野生动物(其中活体1只,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单管猎枪2支、双管猎枪1支、子弹18发、弹壳9枚、手提探照灯1个、户外便携锂电池及远程照明灯2套。

张敬根、曹文华、张洪、杨磊、夏云军、王学兴被当场抓获,杨祥、孙向东逃走。

张敬根等人如实供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基本事实,张敬根还如实供述其获得和持有两支单管猎枪和子弹的事实。

【裁判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毛冠鹿属省重点保护动物,帚尾豪猪属于“三有”(即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科研价值的)保护动物,被告张敬根、曹文华等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猎枪弹的猎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非法猎捕行为构成犯罪,判决被告张敬根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屡屡发生,令人惋惜和痛心。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

真实的保险风险事故案例案例一杭州有一个投保人王某,在银行网点被大堂经理推销了一张意外险卡单,非实名的,需要在网上激活生效,因为激活操作比较繁琐,由银行经理代操作。

就在当年,王某因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住院,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原因是当时王某开车时属于无照驾驶,在交通事故鉴定书里面也明确了。

王某就以当初投保的时候是销售人员代其签名违规为由,叫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给的结论是,即使销售人员代签名,只要客户自己交了保费,那就视同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但法院最后还是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赔偿,原因是:保险卡单仅仅是投保工具,并不是有效凭证,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也就是说,法院支持客户以对免责条款不知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

其实保险公司也够冤的,销售人员是银行的,客户出事也是在免责条款里面,最后就因为卡单投保环节有瑕疵,几十万保额就得赔出去。

案例二事情还是发生在银行,2015年安徽宿州的事。

夏某是货车司机,去银行办贷款,填单子的时候写明了借款用途是买大卡车,银行的大堂经理顺带就推销意外险,投保人签完保单合同便生效了。

当年夏某在高速公路跑长途出车祸死亡,家属找到当时的银行销售人员,这个销售人员也非常配合,积极的帮着递送理赔材料,但最后保险公司以夏某是高危职业,并不在该意外险的承保职业范围内为由拒保。

双方随后就到法院打起官司,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夏某在银行借款的时候写明了买大卡车用途,本身就没有故意隐瞒的企图,是保险公司这边自己没有履行审核告知义务。

而且,从事后销售人员积极帮助理赔这件事情上来看,也说明其自身都没有意识到客户的拒保职业问题。

其实这个案例很典型,有很多人抱怨为什么保险代理人在签单的时候那么积极,而在理赔的时候躲得老远。

原因很简单,在法律层面,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关系,代理人当初销售时候的举动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如果真因为自己业务水平不精,造成以后理赔出问题,他本身也是要担责的。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2015年是保险行业的改革大年,也是保险行业政策频出的一年。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希望你喜欢。

2015年保险业十大事件盘点盘点2015年保险业事件1:险资密集举牌亟待监督引导今年以来,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上频频举牌十分抢眼。

仅下半年,就有26家公司发布公告宣布被险资举牌,耗资一度超600亿元。

参与举牌的险资包括安邦保险、前海人寿、阳光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国华人寿、上海人寿、君康人寿、百年人寿等。

而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大战则将险资举牌推向了舆论顶点。

在此影响下,相关举牌概念受到市场资金热捧,屡有强势表现,并激发了年底股市的一波热情。

近期监管层已注意到了险资的频繁举动,并制定了针对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准则。

点评.保险公司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经营理念的进步与探索,一方面也与新常态下整体经济环境、政策导向密切相关。

在保险投资政策不断放宽、鼓励险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无风险利率下行预期的大背景下,保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升投资的风险偏好、扩大权益和其他投资占比,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

当前险资大举持股上市企业的做法,能否达到符合政策导向的成效,是作为财务调节手段、实现投机资本运作,还是作为长效资金、促进金融及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则需要相关的公司明确投资的目的和加强综合经营的水平,亟须监管部门及时的监督与引导。

盘点2015年保险业事件2:商业车险费改试点启动并扩围今年6月1日,酝酿已久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终于在黑龙江、山东等6地启动试点,这意味着未来保险公司将在车险市场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

10月30日,保监会决定在广东、天津等12个地区启动商业车险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点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目的是使风险和费率相匹配,把商业车险的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广大消费者和车主,可谓是惠民之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长期的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拓展分析。

1. 人身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此案例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等。

2. 车辆保险理赔案:车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导致车主损失加大。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公司加强了理赔服务的改进。

3. 第三者责任险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此案例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问题
的思考。

4. 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拒绝理赔。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
公司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核查机制。

5. 保险条款解释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引发纠纷。

此案例提示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法律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分享
随着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消费越来越普及。

但是,在保险消费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消费者注意。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保险消费中的风险提示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消费。

案例一:购买“不良健康险”
某消费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所谓的“不良健康险”,其销售人员称该险种能够“保你健康一辈子”,受到了消费者的信任。

但是,当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该险种保障范围非常有限,而且存在着很多的免赔额、限制条款等,导致消费者在发生意外受伤时无法获得有效理赔。

因此,消费者需要在购买保险时注意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避免购买所谓的“不良健康险”。

案例二:参加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
有些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会组织一些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吸引消费者参加,并以低保费为诱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活动往往存在着虚假的保险条款、不合法的理赔操作等问题。

消费者一旦参加这种保险理赔活动,就会面临无法获得有效理赔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需要谨慎选择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避免参加非法的保险理赔活动。

案例三:过度购买保险
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更高的保障,会过度购买保险,导致保险费用过高,影响日常生活财务。

因此,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
和财务状况,量力而行地购买保险,避免过度购买。

以上是一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案例,提醒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要注意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和中介的信誉度等方面,避免陷入保险消费的风险之中。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保险公司来更好地了解保险消费的相关知识。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

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汇编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多种保障和风险分散机制。

然而,在现实中,人身保险市场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些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以期提高消费者和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案例一:隐瞒重要信息某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了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免赔额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虚假宣传某人身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材料和销售过程中夸大了保险产品的收益和保障范围,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三:误导销售某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过度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作用,甚至误导消费者认为某些保险产品可以解决特定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容易引发消费者不满和投诉。

案例四:无证经营一些个人或小型团体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身保险业务,或者持有过期、无效的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

这种无证经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容易引发风险和损失。

案例五: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后,因保险合同条款不清、解释不清等原因,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如果保险公司不积极解决纠纷,或者采取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对待消费者,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

针对以上人身保险违法违规案例,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消费者应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避免因选择不当而遭受损失。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最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2014-5)

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2014-5)

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5月21日发布10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这10起案例由保监会稽查局、中保协及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评出。

中保协秘书长助理余勋盛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例呈上升趋势,呈现出专业化、团体化、作案手段日益隐秘、跨界犯罪明显等特点。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抗风险能力,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今日下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险服务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切实展示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努力提高行业反保险欺诈能力,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保监会稽查局的大力支持下,中保协于今年2月启动了反保险欺诈案例征集工作。

本次征集工作共收到会员单位报送的120余起经人民法院审结的保险欺诈案件,由保监会稽查局、中保协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险种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评选出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骗取高额保金;银保经理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隐瞒标的受损事实,先出险后投保船舶建造险诈骗;故意焚毁自有车辆,骗取高额保金;篡改检查报告,夸大损伤程度,骗取高额赔付;高空坠楼致死,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住院事实进行保险欺诈;多人团伙分工合作骗保;酒后驾车互撞,合谋顶包骗保。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在于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行为自律、权益维护、服务公众、对外交流和强化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5年保险大事记

2015年保险大事记

2015年保险大事记2015年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各类保险事件频繁发生,下面就2015年保险行业的大事记进行回顾。

1.中国银监会颁布《非保本型健康保险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非保本型健康保险的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作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开始筹备上市,并于2015年12月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中国人寿的上市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3.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于实业、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4.全面取消投资保险资金准入负面清单——为了促进保险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中国保监会决定全面取消投资保险资金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使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加灵活地配置资产。

5.人身险公司频繁上市——2015年,多家人身险公司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包括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保险、中国大地保险等。

人身险公司的上市不仅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

6.创新型保险产品频繁推出——保险公司在2015年推出了多种创新型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的双保险产品、少儿定期寿险和分红寿险等。

这些创新型保险产品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7.大规模保险赔付事件引发关注——2015年,中国多个城市发生的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引发了大规模的保险赔付需求。

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8.车险市场竞争激烈——2015年,中国车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低价、优惠的车险产品来争夺市场份额。

这种激烈竞争导致车险市场利润率下降,也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保险风险典型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2016年03月16日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一、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涉及险种: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风险类别:台风赔付金额:7667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宁波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

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内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

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内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天津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风险类别:火灾爆炸赔付金额:17.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河北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涉及险种:种植险风险类别:旱灾赔付金额:4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河北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亲自签名盖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和被保险人王是同班同学。

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王某让张某去其家中找其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妻子并领取了保险金,并代替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

投保单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保险范围为重疾保险。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费缴纳20年。

每年应付保险费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北京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和保险发票交给王某。

此后,王每年正常缴纳保险费,共缴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与张某关系恶化,王某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在张某代签投保单后取得张某交给的保险合同文本和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代签的知情。

此后5年间,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每年的保险费,即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示认可张代其签字。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丧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监管 案例

保险监管 案例

保险监管案例
1.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这是一个关于保险监管的重要案例。

在次贷危机中,保险公司出售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却没有充分披露风险。

当次贷危机爆发时,许多保险公司面临破产风险,导致金融市场动荡。

这个案例突显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以确保保险公司遵守风险披露规定,并管理风险。

2. 2011年富祥保险破产事件:富祥保险是中国一家民营保险
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随后,富祥保险破产,并引发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这个案例揭示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以确保各个保险公司遵守规定,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 2016年巨灾理赔事件:中国台湾地区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台
风天气中拒绝向受灾民众进行理赔。

这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和谴责,并导致保险业的声誉受损。

该事件引起了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调查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这个案例强调了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以确保保险公司遵守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2018年日本山梨银行高息保险销售事件:日本山梨银行在
销售保险产品时违反了法律和规定,向老年人推销了高风险的保险产品。

这个事件暴露了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批评。

保险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对银行进行处罚,并对销售保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这个案例突显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以下是中国人寿的一些典型理赔案例:-案例一: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案例二:正值花季的范同学不幸确诊白血病,范爸爸想起2015年起为孩子投保了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等多份保险,于是向中国人寿拔打电话,咨询理赔事宜。

接到客户报案后,理赔服务人员协助其线上提交理赔申请,并快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和医疗费用保险金7.6万。

自确诊白血病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共为范同学提供理赔服务13次,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超260万元,为后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鲍先生不幸确诊肺癌。

收到鲍先生理赔申请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快速确认客户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等多份保险产品,并及时赔付保险金330万元。

-案例四:李先生不幸被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到,后不治身故。

李先生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经确认,李先生投保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多份两全保险。

保单服务人员随即主动上门提供理赔服务,并快速给付了李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案例五: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第二部分 保险业风险案例 案例1-41

第二部分 保险业风险案例 案例1-41

初志刚介绍情况时,反复强调因为渍酸菜而使炕被烧得很热。 初志刚介绍情况时,反复强调因为渍酸菜而使炕被烧得很热。在听 取初志刚介绍的同时,公安人员仔细勘查了现场。他们发现, 取初志刚介绍的同时,公安人员仔细勘查了现场。他们发现,虽然炕头 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部分烧焦,但其背面却没有烧痕, 位置的地板革表面被部分烧焦,但其背面却没有烧痕,这说明火并不是 由于炕被烧得过热而引起的。同时,从屋内墙皮被烧烤的程度看, 由于炕被烧得过热而引起的。同时,从屋内墙皮被烧烤的程度看,瞬间 火势很强,像是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质突然燃烧的结果。 火势很强,像是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质突然燃烧的结果。现场勘查结束 公安人员已发现了多处疑点, 后,公安人员已发现了多处疑点,而第一个到现场的初志刚对这些疑点 的解释含糊其辞,有的很难令人置信。 的解释含糊其辞,有的很难令人置信。公安人员一一作了记录后向死者 家属提出需要验尸以查出死因。 家属提出需要验尸以查出死因。 14日上午,验尸结果出来了,死者系因吸入过量燃烧产生的一氧化 日上午, 日上午 验尸结果出来了, 碳中毒而死。尽管此时初志刚身上有不少疑点, 碳中毒而死。尽管此时初志刚身上有不少疑点,但却一时没有发现什么 作案动机。于是,公安人员告知死者家属,尸体可以自行处理了。 作案动机。于是,公安人员告知死者家属,尸体可以自行处理了。
(二)保险公司震惊,提供重要线索 保险公司震惊, 14日下午,丹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获悉一个重要线索:不久前,初 日下午, 日下午 丹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获悉一个重要线索:不久前, 志刚以受益人的身分, 志刚以受益人的身分,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了多份以意外伤害项 目为主的保险,保险总金额达119.232万元。原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万元。 目为主的保险,保险总金额达 万元 原来, 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部一科科长于波, 日上 丹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部一科科长于波,14日上 午突然接到初志刚打来的一个电话, 午突然接到初志刚打来的一个电话,询问被火烧死是否属意外伤害并告 知其母被烧死一事。几分种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知其母被烧死一事。几分种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以 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接到了初志刚同样内容的电话。 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接到了初志刚同样内容的电话。初 志刚的电话着实震惊了两个保险公司的领导, 志刚的电话着实震惊了两个保险公司的领导,两家公司立即成立了由业 务骨干组成的理赔专案小组赶赴现场。 务骨干组成的理赔专案小组赶赴现场。 这个小组在现场发现的诸如起火原因等几处疑点与公安人员发现的 基本相似。回到公司后,他们立即将初志刚曾为其母投了巨额保险这一 基本相似。 回到公司后, 重要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振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徐泽生、 重要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振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徐泽生、副局长张全晓 在认真分析了诸多疑点之后,果断下令:马上传唤初志刚! 在认真分析了诸多疑点之后,果断下令:马上传唤初志刚! 14日下午, 死者家属刚在院子里搭起了灵棚 , 身穿孝服的初志刚便 日下午, 日下午 死者家属刚在院子里搭起了灵棚, 被传唤到镇派出所里。 被传唤到镇派出所里。 16日上午 时许,机关算尽的初志刚终于“缴械投降”,痛哭流涕地 日上午9时许 日上午 时许,机关算尽的初志刚终于“缴械投降” 供述了整个犯罪过程。 供述了整个犯罪过程。

社会保险安全警示案例

社会保险安全警示案例

社会保险安全警示案例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社会保险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以下是一些社会保险安全警示案例,以提醒大家注意个人信息和社会保险的安全。

1. 虚假保险机构诈骗案例某市发生了一起虚假保险机构诈骗案件。

一家自称是保险公司的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市民推销保险产品,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然而,这家机构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授权,所收取的保险费也并未用于购买保险。

市民们在被骗后才意识到,他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2. 盗取社保卡信息的案例一名骗子利用社交网络上的虚假招聘信息,引诱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并要求提供社保卡号码。

随后,骗子利用这些信息冒充求职者的身份,盗取了其社保卡中的资金。

受害者在发现异常后报警,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 冒用他人社保账户的案例一名不法分子盗取了他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其社保账户。

该不法分子利用盗取的社保账户进行非法转账和消费,导致受害人的社保账户出现异常。

受害人在发现异常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但仍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4. 虚假社保待遇诈骗案例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向老年人宣传虚假的社保待遇政策,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老年人因为对社保政策了解不多,容易上当受骗。

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信任和对社保待遇的渴望,骗取了大量的财物。

5. 社保信息泄露案例某市一家社保机构的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市民的社保信息出售给了不法分子。

这些不法分子利用泄露的社保信息进行诈骗和盗窃活动,给市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6. 虚假社保待遇领取案例一些人通过伪造材料和虚假身份冒领他人的社保待遇。

他们利用谎言和伪造证件,冒领他人的养老金或医疗保险待遇,导致真正的权益人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

7. 非法获取医保报销款项案例一些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医疗费用、伪造处方等手段非法获取医保报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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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2016年03月16日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一、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涉及险种: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风险类别:台风赔付金额:7667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宁波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

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内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

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内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天津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风险类别:火灾爆炸赔付金额:17.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河北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涉及险种:种植险风险类别:旱灾赔付金额:4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河北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

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

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

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西藏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大理赔案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风险类别:地震赔付金额:2.4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内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西藏地区,造成西藏日喀则地区农牧民住房大范围倒塌,损坏严重。

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西藏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贵州毕节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风险类别:车辆坠落赔付金额:865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4月4日19点30分,贵州某客运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在行驶至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境内时,不慎坠入百米余深的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21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时值清明小长假期间,公众出行安全备受社会瞩目。

获悉事故发生后,平安产险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紧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在事发1.5小时内率先抵达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安抚慰问等工作。

同时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减免索赔单证,缩短审批时效,在出险20小时内,即完成预赔600万元;在出险39天内,按照承保限额结案,累计赔付金额865万元。

案件特点:本次事故的处理依托重大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刷新了大额极速预赔记录。

六、广东种植作物“彩虹”台风受损大额理赔案涉及险种:种植险风险类别:台风赔付金额:2.03亿元案件摘要:2015年10月,第22号台风“彩虹”在广东省湛江市沿海登陆,为建国以来10月份登陆中国大陆地区最强台风,对粤西地区农作物造成严重影响。

灾害发生后,人保财险第一时间启动了大灾应急预案,积极支持灾前抢收和灾后复产,并借助科技手段促进合理快赔,通过简化理赔程序、制定专业定损标准、发挥机构网络优势快速开展查勘定损工作,突出了领先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坚持执行“五公开、三到户”,采取“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方式支付,确保农险理赔依法合规,累计支付赔款20324万元。

案件特点:快速高效理赔的同时,保险公司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受损农户科学部署灾前抢收和灾后复产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七、某警航直升机侧翻损坏事故案例涉及险种:航空机保险风险类别:意外倾覆赔付金额:1859万元案件摘要:某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的一架进口直升机,在机场滑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甩尾侧翻事故,造成机身下腹部及右起落架受损。

由于受损直升机价值高昂,技术先进,维修工艺复杂,经厂方工程师现场损伤评估,需返回生产厂商进一步检查及维修。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请了专业的航空险理算公司协助处理,与被保险人、飞机制造商等多方配合,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对拆解运输和维修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对维修实施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同时根据维修进度多次相应预付赔款,最终于2015年6月圆满结案,总赔付金额为18,594,377.90元。

案件特点:通用航空器由于其严格的适航管理要求,受损后维修方案复杂,保险理赔时需要具备高度专业的定损技术。

八、浙江某仓库火灾受损1.2亿保险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保险风险类别:火灾赔付金额:1.2亿元案件摘要:2014年12月9日,位于浙江嘉兴海宁的一工业品仓库发生火灾。

仓库内存放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等电器成品及塑料、泡沫等大量易燃品遇火后发生剧烈燃烧,火势蔓延较快,现场浓烟蔽日。

经过39辆消防车、180余名消防员参与灭火。

约48小时后明火才被完全扑灭。

事故发生后,太平财险总分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理赔工作,积极调解被保险人与众多利益相关人的关系,推进案件快速处理。

在正式入场14天内完成所有清点,在正式入场的第138天,太平财险正式给付合计12053万的保险赔款。

案件特点:一案双公估,起到了互相监督的效果,为案件的准确理赔、高效理赔带来保障。

九、某电力装备企业出口货物受损理赔案涉及险种:海洋货物运输险风险类别:长途运输包装破损赔付金额:69.4万美元案例概述:某电力技术装备企业出口至埃塞俄比亚的500KV输变电项目工程的钢芯铝绞线,在上海运往吉布提途中受损。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过与海内、外检验人员的配合,将受损货物运回国内定损并最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华泰财险结合了出口项目货物理赔处理的特点,围绕查勘、减损、定损、赔付等环节进行介绍,第一时间了解受损情况,在目的港未将受损货物卸船及时退运;组织各方参与拍卖受损货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积极主动引导客户并服务客户,截止2015年6月共支付赔款694,246.8美元。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典型缩影。

十、辽南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火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风险类别:火灾赔付金额:511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25日夜间20时,位于辽南某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发生火灾事故,近20户承租经营业主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受损。

为尽快帮助企业重建,保障受损的承租业主能尽快度过难关,及时恢复生产经营,事故发生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投入理赔服务。

一方面,快速查勘,科学定损,在最快时间内支付了100万元预付赔款;另一方面,积极与受损的承租业户展开一对一直接沟通,逐户告知理赔流程和工作安排,与业户就损失确认方案反复沟通,并安排预付款全部到达业户手中,通过一系列努力,安抚业户急躁不安的情绪,争取业户的认可与配合。

最终,阳光保险于2015年10月完成结案,历时不足4个月,共支付保险赔款511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到多家经营商户,发生群体事件的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积极沟通、科学定损、快速理赔。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人身险)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 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 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 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本次事故中国人寿赔付1346.39万元;太保寿险赔付242.5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为重大突发意外空难事件。

三、湖南郴州大病保险理赔服务典型案例涉及险种:大病医疗保险风险类型: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赔付金额:6700万元案件摘要:湖南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均由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承办,2015年为全市414万人提供大病保险保障服务,其中新农合344万人,城镇居民70万人。

通过采取“直接结算”、“合署办公”的模式,极大方便了百姓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避免了客户在社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周折往返。

截止2016年2月,全市共计赔付1.5万人次,赔付金额6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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