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彻底杜绝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造成大气污染、资源浪费、火灾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从即日起,严禁在本行政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堆存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应当通过机械直接还田、发展草食性畜牧业、果园深埋、生物菌快速腐化等秸秆利用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农民养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良好习惯,自觉停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的,对所在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成堆焚烧的,一堆罚款1000元(堆较大者经督查组认定后重罚)。
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一堆,每10堆按1亩计算。
(二)成片焚烧的,1亩罚款10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大面积焚烧的,加倍处罚。
(三)烧伤、烧死、损毁树木的,每棵罚款100元。
(四)因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造成火灾者,将依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梦中,是那绽放着思念的花,吐露着阵阵清香;花中,是那弥漫着祝福的梦,传递着悠悠问候,为忙碌了一天的你,消除疲惫,驱赶烦恼,带来快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发改环资[2015]265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
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郴政办函〔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郴政办函〔2016〕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郴州市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郴政办函〔2016〕8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内容,是环境整治的重中之重,更是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我市创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示范城市成功与否。
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日常工作由市农委具体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出台配套政策,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组,落实责任到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规范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兴办黑板报、刷写墙体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引导广大农民切实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确保秸秆基本实现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让农作物秸秆资源有效综合利用尽快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秸秆禁烧的通知
秸秆禁烧的通知秸秆禁烧实施以来,我国投入较大的资金、人力和精力等,推动禁烧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秸秆禁烧的通知,提供给大家参阅。
秸秆禁烧的通知范文一各位村民朋友们:又到了水稻收割时节,根据长沙市和浏阳市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大力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行动。
请全体村民自觉遵守,收割机械必须加装秸秆切碎抛撒装置,水稻机收留茬高度在18cm以下,油菜留茬高度控制在25cm以下,全面推广秸秆还田,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和饲料化利用等综合措施。
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规定落到实处,节约资源,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达浒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21日秸秆禁烧的通知范文二目前,我乡秋收工作正在进行,秸秆禁烧工作到了关键时刻。
为切实做好今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维护公共交通和财产安全,实现我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此紧急通知。
一要加强宣传、巡查力度。
由农业线牵头秸秆禁烧工作,在全乡范围内实行秸秆全面禁烧,成立宣传、巡查小分队,进村入户,做到宣传全覆盖、不留盲点,确保一旦发现火点,现场处理。
二要落实责任。
严格督促各村落实禁烧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村负责禁烧工作的村干部、联村干部,及时对禁烧人员进行查岗,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严防死守控重点。
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禁烧工作,针对性地扩大政策宣传,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现场督办,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四要严格执行处罚措施。
乡督查组将加强监督检查,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强化惩罚措施,确保禁烧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做到宣传到田头、督察到田头、处理问题在田头。
乡督查组对各村禁烧工作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发生一处焚烧秸秆火点的村,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范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工作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3月10日——4月10日)的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三)摸底调查秸秆存量。
各乡镇(区)立即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每家每户的秸秆存量进行摸底调查,由县大气办统一设置摸底调查表,细化到户,分清种类(立杆、堆杆以及废弃垃圾如茬头、树叶、荒草等)。
各乡镇(区)要于3月14日前将秸秆存量调查摸底表报送县大气办。
二、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县乡村户四级协调联动,党政企民齐上阵,合力攻坚,坚决遏制秸秆焚烧频发现象发生。
(一)畅通利用渠道。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决咨委负责指导“飓风行动”的实施和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的研究制定。
县政府办组织县大气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积极对接国能、新集嘉诚以及其他饲料加工企业、经纪人等,摸清秸秆需求量及需求种类,县大气办要根据各乡镇(区)上报摸底调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打造绿色通道。
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加工点电力供应、运输车辆运输畅通和收储点消防安全。
三、督查推动,追责问责(一)加强督导检查。
县大气办要联合“两办”督查室、县大督查组对各乡镇(区)、相关部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整治“飓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立即整改,重点督办,务求实效。
(二)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秸杆露天禁烧和散煤复燃管控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对攻坚行动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作为、措施不得力,特别是被媒体曝光或是上级点名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四、严厉打击,高压震慑(一)完善案件查处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当事人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08]10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08〕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继续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8〕57号)要求,借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的先进经验,紧紧抓住秋季玉米秸秆易于堆沤、直接还田、过腹还田、青贮等特点和时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抓好抓实。
市政府将对禁烧工作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要加强对禁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部门、乡(镇)、村组和农户。
通过在田间地头设立禁烧瞭望台,组织禁烧巡逻队在公路、田间往返巡查等方式,形成县(市、区)巡回督查、乡(镇)分片包干巡防、村禁烧人员驻守的立体巡防网络。
做到每个地块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火堆都能及时被发现处理。
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标语、宣传车等形式,把市政府禁烧工作的决心和措施传播到千家万户,营造群众广泛参与、人人尽责、多方支持的良好声势和氛围,不断提高其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和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四、各级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分别做好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9月20日至10月20日,市政府各督查组要按照原分组、分包区域和要求进行不间断的督查、巡查。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一)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当前麦收在即,你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变为丰硕的果实。
然而每年麦收过后,麦茬、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焚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禁烧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村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让我们行动起来,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请大家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向传统陋习挑战,自觉抵制留茬过高和焚烧秸秆行为,管好自己的田块,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为促进全镇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共创我们“活力祝阳”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二)人和街道的广大村民朋友们:一年一度的夏收季节即将来临,辛勤的耕地劳作将换来丰收的果实,然而每年夏收过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燃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家园,人和街道向辖区内广大村民朋友们倡议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焚烧秸秆的危害危害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粘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危害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危害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4•【文号】农办机[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农办机[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
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
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益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益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露天禁烧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1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2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全面禁烧。
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
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
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
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武义县农业局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武义县公安局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2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关于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的通知
关于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的通知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秸秆禁烧的要求,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严格执行秸秆禁烧政策。
具体通知如下:1. 秸秆禁烧的范围:我单位所辖区域内,所有农田、居民区、工矿企业、批发市场等地,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秆焚烧。
2. 秸秆处理方法:所有秸秆必须进行合规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堆放。
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将秸秆用于土壤覆盖、作为农田肥料、制成饲料、用于发电等有效利用方式。
3. 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我单位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请各部门积极响应,利用各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处理方法和环保知识,引导群众共同参与秸秆禁烧工作。
4. 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并处理秸秆禁烧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秸秆禁烧政策的有效执行。
5. 特殊情况的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进行秸秆焚烧处理的,请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请各位领导、同事们严格遵守秸秆禁烧的要求,充分认识到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积极参与、努力落实禁烧政策,才能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此致敬礼!XXX单位XXXX年XX月XX日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不断增加,这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秸秆的焚烧不仅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还会释放大量的微粒物质,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打破秸秆焚烧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纷纷推出秸秆禁烧政策,并对秸秆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单位,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对秸秆禁烧的号召,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我们充分认识到,秸秆禁烧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
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为了有效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我市农业部门决定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政策,并编制了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如下:(市/县/区)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秸秆禁烧管理措施》,为切实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特向你们发出严查秸秆禁烧通知如下,请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广大农民和村民群众严格遵守。
一、着重宣传,提高意识1. 增加对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频率,普及秸秆禁烧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禁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禁烧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切实禁止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确保禁烧政策的全面贯彻。
2. 每个村设立禁烧工作小组,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制定功能明确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
3.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秸秆禁烧责任的落实,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倒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巡查,形成合力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组织人员对农田、森林、山区和建筑工地周边进行密集巡查,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制止。
2. 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要加强联合巡查,互相通报情况,共同查处违规烧秸秆行为。
3. 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加大奖惩力度,倒逼执行1. 按照《秸秆禁烧管理措施》的规定,对严重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依法销毁秸秆和烧秸秆的工具设备。
2. 鼓励农民通过有效利用秸秆,加工生产有机肥料、秸秆砖等产品。
对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宣传表彰。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净化公共环境,提升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关部门会下令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
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
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年九月十三日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政府主导 、 企业主体 、 农 民 参 与 的秸 秆 综 合利 用 工 作格 局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要 着 力健全 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明确 对本 行政 区域 秸 秆综 合 利用 负 总责 、 政 府 主要领 导 是第 一 责任人 的工作 要 求 . 建立 秸秆 综 合 利 用 和禁 烧 目标 责任 制 ,并 分解 落 实 到 相关 部 门, 明确 分 工 、 落 实 责任 , 加强 监管 。落 实 目标 任 务, 形成 倒 逼机 制 。各 地 要 围绕 机 场周 边 、 高速 公路 和 铁 路 沿线 、 旅 游 景 区等 , 划定 并 公 布 秸 秆综 合 利 用 和禁烧重点区域 。 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杜 绝 秸 秆 随 意焚 烧现 象 。
秆 还 田、 养畜 、 秸 秆代 木 、 食用 菌 生 产 、 秸 秆 固 化成
型、 秸秆 炭化 等不 同途 径 利用 。加 强 秸秆 综合 利 用 能力 建 设 . 探 索形 成适 合 当地 秸秆 资 源化 利用 的 管 理模 式 和技 术 路 线 , 提 高秸 秆 综 合 利 用率 , 推 动秸 秆综 合利 用规 模 化 、 产 业化 发展 。
为进 一步 推进 秸秆 综合 利 用 和禁 烧 工作 , 杜 绝 秸 秆 违 法 违 规露 天 焚 烧 造成 的资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问题 , 近 日,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农业部 、 环 境 保 护
部 就有 关 事项 通知 如 下 :
一
励措 施 ;探 索秸 秆综合 利 用重 点 区域 支持 政策 ; 研 究建 立秸 秆 还 田或打捆 收 集补 助机 制 。 深 入推 动秸
的严 重 危 害 , 努力 在 全 社会 营造 “ 焚烧 秸 秆 害 人 害 己, 综 合利 用利 国利 民 ” 的浓厚 舆论 氛 围 。 开展 秸 秆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一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农作物秸秆弃置于河道沟渠内。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玉米、水稻等其他农作物秸秆。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乡镇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建立镇、村、组三级防控网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在本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巡查人员责令其禁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因焚烧造成环境污染、水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为县环保局无为县农委年九月二日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重点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内;机场周边1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高压输电线、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等附近1公里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4月18日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范文三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仁寿县、彭山县全域,沿成乐高速公路、成昆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高压输电线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人文地址、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周边500米区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镇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镇政发〔2008〕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提高本市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各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加强对秸秆禁止焚烧和集中有偿收购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要积极推广低茬收割、秸秆捡拾打捆、麦草集中收购和硬茬播种技术,鼓励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广大农民要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开展综合利用,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农机手应在收割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格控制麦茬高度,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农林、农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
要以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格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环保、农林、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损的,农林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火灾、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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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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