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1】45号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5号2013年8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的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其他设区市3项指标分别达到80%、25%和12标台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5%以上;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80%以上;新购置车辆中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不低于50%;中心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50%以上,县城20公里范围内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率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基本形成贯通设区市、县(市)及广大农村的公交服务网络,实现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10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60%以上;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30%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1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设施,各级政府要列入投资建设计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2•【字号】冀政[1998]45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
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作者:张建锋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06期摘要:文章总结了河北省张家口蔚县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的经验,对于其它地方整合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local coal resources integration experience of Yuxian of zhangjiakou, which has some referential value for other local integration work.关键词: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矿业秩序Key words: local coal mines;resource integration;mining order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081-021 概述蔚县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中有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非国有成分、国有非国有并存、集体非国有并存等现象。
“井中井”历史遗留问题严重。
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小井林立,环境较差,规模小,布点密,矿业秩序混乱。
2 整合的实施2.1 政府引导、逐步推进整合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第82号)、“关于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蔚县地方煤矿托管、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2009]65号)、“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政府冀政[2011]45号文件)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1]220号)等文件作为政策支撑性文件,同时依照政府职能部门确定整合主体,依靠政府引导来保证参与整合的业主利益。
整合方案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兼顾业主利益;既逐步向前推进整合工作,又减少社会矛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冀政办函[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冀政办函〔2012〕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省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市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考核。
经省政府研究确定,现将优秀等次单位通报如下:一、设区市政府(6个):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
二、省直部门(30个):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外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设区市评定的优秀等次单位(共29个):(一)县(市、区)政府(15个):藁城市、井陉县、平泉县、张家口市宣化区、卢龙县、唐山市丰南区、文安县、涿州市、定州市、青县、武邑县、沙河市、巨鹿县、武安市、邯郸市峰峰矿区。
(二)市直属部门(14个):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家口市物价局、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廊坊市交通运输局、保定市地税局、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沧州市地税局、衡水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工商局、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国税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日七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第六章配租管理第七章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2011]7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河北省2011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四个一”战略的起步之年,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
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发展和加速转型双重任务,把深化改革与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惠民生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以体制机制的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动力。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冀政字〔201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县等25县退出贫困县的通知冀政字〔2018〕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要求和《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县申请、市初审的基础上,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魏县、平乡县、威县、易县、平泉市、盐山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等1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社会公示和国家专项评估检查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反馈河北省2017年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的函》(国开办函〔2018〕135号)精神,现批准退出。
广平县、馆陶县、博野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献县、内丘县、南和县、临西县、任县、枣强县、吴桥县、鸡泽县、邯郸市肥乡区等14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经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批准退出。
以上25个县(市、区)退出后,要继续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松劲、懈怠,始终保持攻坚态势。
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工作经验,继续巩固发展脱贫成果,加大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攻坚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扶持,在脱贫攻坚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继续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评估,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检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2011年9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在推进全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围绕建设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和一批超千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及大型企业集团,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
在全省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开展校企交流活动,为高校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冀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2011〕19号2011年2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研究,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4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2005年7月1日后制定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三、200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1985年2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1985年12月20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1991年8月1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1995〕93号1995年10月21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7〕86号1997年11月24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1〕47号2001年8月29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81号2001年6月18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2002年1月12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2002年8月7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2〕41号2002年9月20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2003年1月18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2003年5月1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2003年5月26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2003年6月16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43号2003年8月8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4〕27号2004年5月14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2004年6月11日)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2004年12月17日)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2005年1月5日)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2005年1月30日)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2005年3月3日)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2005年3月3日)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暨《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5〕22号2005年2月26日)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6号2005年4月30日)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2005年5月10日)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2005年5月24日)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2005年6月2日)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2005年6月6日)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2005年7月2日)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005年8月3日)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2005年8月8日)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2005〕69号2005年8月18日)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2005年9月1日)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3号2005年9月1日)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74号2005年9月5日)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2005年9月5日)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2005年9月16日)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81号2005年9月23日)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005年10月8日)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005年11月5日)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2005年11月25日)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2006年1月19日)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2006年2月14日)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9号2006年3月23日)5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2006年3月28日)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33号2006年5月10日)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2006年6月1日)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冀政〔2006〕43号2006年6月6日)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2006年6月12日)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2006年7月10日)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2006年7月31日)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2006年7月31日)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2006年8月28日)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2006年8月30日)6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68号2006年8月31日)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0号2006年9月4日)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1号2006年9月5日)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2号2006年9月7日)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2006年9月12日)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6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87号2006年10月26日)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2006年10月30日)7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2006年11月6日)7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91号2006年11月6日)7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4号2006年11月11日)7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7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政〔2006〕97号2006年11月11日)7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7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7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5号2007年4月27日)7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2007年4月27日)8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2007年4月30日)8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2007年4月30日)8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2007年5月12日)8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2007年5月23日)8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2007年6月18日)8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2007年6月18日)8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2007年7月2日)8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2007年7月24日)8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2007年8月14日)8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2007年8月16日)9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2007年8月19日)9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2007年9月7日)9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2007年9月6日)9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2007年9月12日)9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2007年9月23日)9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2007年10月11日)9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2007年10月11日)9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2007年10月19日)9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9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2008年1月18日)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6号2008年1月17日)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7号2008年1月21日)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2008年1月18日)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2008年1月25日)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29号2008年2月22日)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2008年4月24日)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2008年5月9日)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2008年9月11日)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2008年10月5日)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2008年10月10日)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2008年10月17日)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96号2008年10月23日)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2008年10月23日)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2008年10月25日)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2008年11月12日)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19日)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定》的通知(冀政〔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21号2009年12月7日)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2009年2月13日)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2009年2月20日)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2009年4月24日)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2009年4月25日)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2009年4月26日)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2009年5月15日)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2009年5月15日)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2009年5月15日)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2009年5月15日)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29号2009年6月22日)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2009年7月10日)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79号2009年10月30日)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1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2009年12月22日)14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2010年1月31日)1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2010年2月26日)1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1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2010年3月23日)1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2010年4月9日)1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2010年4月18日)15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0〕59号2010年4月19日)1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1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0日)1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2010年6月13日)1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2010年6月18日)1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2010年6月20日)1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7〕59号1997年7月30日)1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2〕54号2002年8月16日)1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2002年11月25日)1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2003年4月17日)1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2005年1月18日)16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2005年2月17日)1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5〕149号2005年12月22日)1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2006年4月26日)1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175号2006年12月11日)1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2008年10月15日)1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冀政函〔2009〕39号2009年4月25日)1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冀政函〔2009〕71号2009年7月9日)169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冀粮〔2010〕2号2010年2月4日)1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无文号1999年6月7日)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1996年11月14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2000年8月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4月26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2002年7月27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2003年3月26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2003年3月31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2003年4月10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2003年5月21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2003年8月21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3〕25号2003年9月8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3号2003年10月10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8号2004年3月18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2004年8月3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2004年12月31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5号2005年2月18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康体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6号2005年3月2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2005〕7号2005年3月21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省政府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
经严格评估论证,省政府决定:一、保留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23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30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93项;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27项。
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省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煤安监监察[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工作牵头部门:“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国以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兼并重组为途径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井单井规模逐步提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山西、安徽和河南等省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现转发相关做法和经验,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煤矿关闭、整合改造和重组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升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
附件: 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2.山西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3.安徽省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经验4.河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一、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的主要成效(一)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数量进一步大幅减少。
2011年关闭小煤矿130个,淘汰落后产能660万吨/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
今年计划再关闭30个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94万吨/年,保留煤矿的单井产能全部达到15万吨/年以上。
计划近期将全省煤矿企业减少到20家。
(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今年1-9月,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185,较2008年的0.985下降了0.8。
河北省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试行)
河北省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办函〔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所称的公租房小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可集中管理的公租房小区。
其他公租房小区可参照执行。
3.本省公租房小区应建立智能管理系统,包含安防管理、小区服务、数据分析等功能。
4.本省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服务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5.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小区的智能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防管理公租房小区安防管理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满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和居民要求。
(一)人员出入管理.小区门口或楼宇单元门口的入口和出口方向应设置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刷身份证、扫码通行等一种或一种以上方式组合的门禁管理系统。
2.门禁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小区内常住人员以及物业工作人员出入权限、出入时段的管控。
3.门禁管理系统在网络正常情况下应联网运行,在断网情况下应能脱机运行,实现自动监测联网状态、自动采集并上传数据。
4.对于常访人员(如子女、快递人员、特殊人群的护理人员等)和非常访人员(亲戚、朋友等),应设置其访问权限,待信息核验后可自由通行。
5.门禁管理系统应实时监控所有门禁出、入情况和启、闭状态,并可实时提取人员出入记录。
6.门禁管理系统应智能监控强行闯入、非法破坏公共设施、门禁长时间未关闭等信息并发出警报。
某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指南
邢台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指南邢台市煤矿兼并整合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三年四月编辑说明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问题错综复杂,为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复的《邢台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快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度,我们对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面的文件和煤矿重新办理、变更、延续各种证照时煤矿企业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或证照及操作程序等进行了编辑,供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执行。
若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不理解、不清楚的问题,可分别向对口部门进行咨询。
邢台市煤矿兼并整合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有关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2、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邢政呈〔2012〕2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2〕80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煤矿整合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9〕8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整合重组工作进度的通知》(办字〔2009〕125号)第二部分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各种证照的程序和要求一、地方煤矿完成兼并重组后办理各种证照的顺序二、地方煤矿完成兼并重组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的材料第三部分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几项要求一、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完成后矿井需改扩建(技改)的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二、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几项要求第一部分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有关文件(略)第二部分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各种证照的程序和要求一、地方煤矿兼并整合重组过程办理各种证照的顺序:1、注册成立煤炭公司;2、注册煤炭公司下属的煤矿企业;3、由煤炭公司负责出具相关资料,煤矿企业申领新的采矿许可证;4、申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5、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6、正式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井营业执照;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规范(一)、办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一步:依据2013年3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1号专题会议纪要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办理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如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目标通过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废止废止,该修订修订,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
二、清理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7〕49号)中继续保留的和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党的十九大、2018年全国“两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我省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责任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煤矿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台帐
实施日期
2009.05.01 2009.8.1 2009.07.01 2009.10.1 2009.12.1 2010.7.1 2012.10.1 2010.10.07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国办发【2011】26号 冀政【2011】45号
2008.12.11 2006.7.20 2008.3.11 2011.1.27 2006.3.25 2006.6.12 2009.7.27 2010.8.24 2011.3.21 2011.1.25 2005.9.26
2008.12.11 2006.7.20 2008.3.11 2011.1.27 2006.3.25 2006.6.12 2009.7.27 2010.8.24 2011.3.21 2011.1.25 2005.9.26 2011.11.30
1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2011.11.30
(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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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台帐
序号 18 19 20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备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 2005.10.13 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2010.7.22 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6.13
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重大火灾事故
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重大火灾事故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基本情况艾家沟矿业公司位于怀来县新保安镇,前身为怀来县艾家沟煤矿,属新保安镇镇办集体企业,1978年建井,1986年投产,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11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11〕220号)文件批复,由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整合艾家沟煤矿。
2011年6月28日张矿集团与怀来县政府签订煤炭资源整合框架协议,2012年3月29日签订煤矿整合重组协议。
2012年6月5日张矿集团与怀来县新保安镇政府签订煤矿接管协议,由张矿集团控股51%、新保安镇政府持股49%,组建成现在的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拟经过整合技改,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提高到15万吨/年。
(二)持证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文件规定: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1/2,有效期2012年12月3日至2032年12月2日。
采矿许可证正在变更中,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被注销。
(三)事故前矿井状态1.张矿集团接管前矿井状态从2008年10月到2012年6月张矿集团接管前,该矿按照河北省政府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的要求,艾家沟矿业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待整合状态,只允许通风、排水,属停产停建矿井。
该矿整合前井下巷道大部分为木棚支护,井下六大系统不完善,只有部分巷道装备消防供水管路,矿井机电设备基本为淘汰和禁用设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北省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北省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冀政办[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北省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9号2011年5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河北省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当前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认真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行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XXX、题词剪彩等违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冀政函[2011]218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218号2011年12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删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强行”。
二、删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第四部分中的“强制性”。
三、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第二部分第(三)项中的“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封存销毁”修改为“对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饲料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四、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省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省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修改为“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产自外省的,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
”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小项中的“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修改为“对受污染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4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2012〕4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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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
冀政〔2011〕45号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关闭,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
(一)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关闭一批, 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无条件关闭:
1、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2、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7、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8、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按规定返还已缴纳的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在其关闭后给予适当补偿。
1、未被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
2、带压开采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3、开采急倾斜煤层且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4、复采煤矿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
(四)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范围内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关闭后,由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给予适当补偿。
(五)市、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按规定时限关闭到位。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主体、对象和范围。
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以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我省地方煤矿兼并重组。
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
开滦集团负责兼并重组唐山、承德、秦皇岛、张家口市(蔚州矿业公司周边)的煤矿;冀中能源集团负责兼并重组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市(张家口矿业集团周边)的煤矿。
(二)方式和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
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
兼并重组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总责,会同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进度安排,2011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
(三)支持政策。
1、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属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主体企业用于兼并重组、关闭地方煤矿的资金,业绩考核时可视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
2、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以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为基数,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3、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4、金融方面: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5、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合法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地面建筑物等资产(采矿权价款另计)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或折价入股。
四、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一)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煤矿技改方案设计一律停止审批,各设区市已批准的技改方案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施工,所有停产停建煤矿的证照一律暂扣。
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矿派驻人员不得少于4人。
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巡查、互查、督查,可由市、县(市、区)政府商请武警给予支持。
(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
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
停产矿井不需井下
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煤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重大政策,审批全省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逐月通报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市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
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六、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
(一)将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和开滦、冀中能源两大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核。
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地方煤矿停产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人员纪律处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