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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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综上,假如由发展研究院设立公司,那就要看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假如工商同意,那就没问题。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因为毕竟对民政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所突破。根据个人判断,应该是可以的。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案例。
此外,具体是由发展研究院独资设立还是跟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个人意见是共同设立。因为独资设立,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那就到全部到了发展研究院,而发展研究院自身是不可能进行利润分配的。所以独资设立公司的意义不大。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能力有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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