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二、出具捐资证明。
发起人,一般也是出资人,一旦把资金注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资金的性质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所有。
因此,由发起人出具捐资证明,可以明确发起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发起人抽走注册资金等问题。
三、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除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还应讲诚信、重信誉。
四、每年必须按照章程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以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实体。
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存在的基础条件五、具有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的社会服务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后,还应使净资产不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条件。
六、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住所,这不但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还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
如果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也无法保障,也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按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前段时间的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财务审计格式文村》进行财务审计.八、切实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根据民发【2 007】145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关于民办非企业的部分问题分析1、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利弊问题的分析。
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益处在于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因此,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且,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民办非企业目前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这样的请求(变更手续中无出资人变更选项).虽然从已发生纠纷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民办非企业更易引发纠纷。
而且就目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成立该中心,推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来筹办.2、如注册民办非企业,作为牵头发起人企业,出资多少是否会对发起人企业产生影响?答:对于民非单位财产属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属性应当是社会公益性属性,该民非单位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民非单位出资转让,按照现有的民非法规是不允许的。
虽然司法机关对此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并没有出资人变更的选项,对于出资转让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从这个情况来说,出资少更能避免相关损失。
3、该民办非企业能否再投资成立公司?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民非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摘要
民非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摘要一、民非企业分哪几种?有什么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三种:法人、合伙、个体,三者的区别在于: 1.举办者不同。
个体一般由个人出资举办,合伙一般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举办,法人一般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
其中,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内部治理架构不同。
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建立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和流程。
3.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取得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取得合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取得个体登记证书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登记民非企业需要那些条件? 1. 2. 3. 4. 5. 6.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7.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要提交哪些文件?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综上,假如由发展研究院设立公司,那就要看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假如工商同意,那就没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倶乐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民办非企业出资成立新民办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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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xiexiebang推荐)
民办非企业(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民办非企业(推荐)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这一概念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
但是,它们在组织性质、组织特征、组织功能、组织权益、组织政策等五个方面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一、组织性质不同民营经济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调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调节的,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上述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一经登记,就决定了组织性质的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二、组织特征不同民营经济组织,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这是民营经济组织的职业特征,它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它的行为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组织功能不同民营经济组织,由于其职业特征决定了它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为上的为卖而买,为交换而生产,为社会消费而组织生产和经营。
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其功能体现在行为上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
民间非企业资金使用
民办非企业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中明确规定, 非营利性医院的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 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与自身的发展。
从上述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 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机构出资人/发起人并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 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资源提供者即丧失了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权、支配权, 其财产的使用只能通过该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并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时所产生的盈余资产, 没有资产的所有权、支配权, 更不可以用于成员的分配。
因其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收益权, 所以其出资属于一种特殊的出资份额。
出资人以其出资的份额管理参与民办非企业的治理, 出资人到行政主管部门转让其出资份额的, 其溢价部分也应留存在民办非企业, 并继续投入到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中。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 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有关法规, 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第十四条资产, 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 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 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 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 并计入当期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定义的区别: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以盈利为目的,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定义上看,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有限公司是盈利性质,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盈利性质。
二、出发点的区别:有限公司: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三、成立流程的区别:有限公司:直接在工商局注册,不需要前置文件,简单操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局办理,首先在名称核准前,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准,然后向民政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行性报告》,通过后,再进行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批准文书,再到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递交登记资料。
过程相对复杂,关键是资格批准文书能否批准,可行性报告能否通过等。
四、财务分配的区别:有限公司: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有限公司和民办非企业还是有相同点的:1、出资方式:两者都是股东(出资人)自己筹集资金出资2、债务承担:两者都是股东(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经营范围:无特别区别五、养老机构性质区别:养老机构一般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一种是盈利性养老机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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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公司计划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出 资款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作为捐助款还是投资款?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 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 织。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 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 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 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民办非企业股东协议
民办非企业股东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和合作方式,确保协同发展和长期稳定合作。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民办非企业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利益分享,并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共同发展。
三、协议内容1.合作内容双方将共同合作开展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推广、资源共享等。
2.权益分享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财务收益。
3.投资增资如有需要,双方可同意进行进一步的投资增资,以扩大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
4.股权转让双方如有意向转让股权,须提前向对方明确表示,并经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股权转让。
5.利益竞争条款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在与本公司相关的领域中直接参与竞争性活动,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6.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如需继续合作,可在合作期满前进行续签。
四、协议权利与义务1.协议权利–民办非企业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民办非企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重要财务文件和业务信息;–民办非企业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2.协议义务–民办非企业股东需按照出资比例及时向公司支付资金,并履行相应义务;–民办非企业股东需保持良好商业信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民办非企业股东需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标权益。
五、违约和争议解决1.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六、协议终止1.终止情况–协议期满,未续签;–双方一致解除协议;–一方严重违约,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对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
2.终止后处理根据终止协议的具体情况,分配公司产生的利润和财产。
七、保密条款1.保密责任双方对彼此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商标权益承担保密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9•【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施行日期】199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一些地方工商管理局陆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企业登记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
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一律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
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划分,只作为统计的依据。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包括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改制企业原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可予保留。
三、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问题。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待报请国务院明确后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并入到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中作为其子企业的,由该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能。
(三)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主管部门问题,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没有作出规定的,按前述意见执行。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一、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举办人及成员分配所取得收益的“非营利法人”。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二、您所出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须出具验资机构《验资报告》。
出资后您不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不得分红,不得进行转让,不得抽回出资,成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支配,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三、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做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规定,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年报)。
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年报)的,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
列入“异常名录”“黑名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五、您应对登记申请材料和过程的真实、完整负责,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六、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章程》、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如有变更,须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不做变更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您如果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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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综上,假如由发展研究院设立公司,那就要看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假如工商同意,那就没问题。
这是一个实践问题。
因为毕竟对民政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所突破。
根据个人判断,应该是可以的。
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案例。
此外,具体是由发展研究院独资设立还是跟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个人意见是共同设立。
因为独资设立,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那就到全部到了发展研究院,而发展研究院自身是不可能进行利润分配的。
所以独资设立公司的意义不大。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能力有限。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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