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1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须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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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在我国企业集团化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来对母子公司所具有的资金进行利用,达到防范风险、节省成本、强化管控目的,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于资金管理工作所提出的几个基本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开始对资金池这一手段进行应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等控制,就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以及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资金池管理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标签:集团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资金池仅仅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就是将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汇集之后,形成像蓄水池一样进行资金储蓄的空间。

而资金池实际上最早是出现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之间所开发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该方式,能够对全球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统一调拨,使得集团本身的净头寸得以降低。

资金池业务,实际上主要包含了企业集团旗下的成员余额上划、下属企业透支、主动拨付以及收款、成员企业委托借贷以及部分成员向集团进行上存、下借等方面的计息行为等。

而如何对于这其中所存在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税务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也就成为了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自身的财务,实际上接受着两重领导,其集团成员企业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大资金运作、重要财务、重大融资等方面工作,基本上都是服从集团的财务领导指挥。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要是对于下属企业的资金支出、归集的划拨,以及资金长短期内的投资和内部统筹的资金拆借业务进行管理;同时,集团财务中心还具备了下属企业财务责任人的相应任免权利、财务预算审批权利等。

而集团之下的成员企业,必须要在自身所具有的权限内、程序内,来执行短期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确保各个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只有对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关系进行明确之后,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集团本身所具有的整体效益,同时围绕着公司本身的发展战略来展开相应的活动、业务等,最大限度的避免各个成员企业受到了领导个人的意志影响,当各个不同部分的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在受限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投资、资金挪用都会导致集团的经济利益受损。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1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须缴增值税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1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须缴增值税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1: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收入须缴增值税案例概况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公司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2016年9月下属公司四川吉祥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210万,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实务分析(一)资金池定义及其管理模式分类资金池,是指集团公司将其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一般分为两种:集团内部的资金中心运作模式和集团财务公司运营模式。

集团内部的资金中心运作模式:集团母公司设立的资金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资金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集团资金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财务公司运营模式: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

集团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的存款,但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及税务筹划浅析

“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及税务筹划浅析

“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及税务筹划浅析作者:郭金英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2期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实施,对企业集团的资金池业务产生了一定影响。

本文在分析“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资金池业务产生的纳税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能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营改增;纳税影响;税务筹划为充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降低外部有息负债成本,避免企业集团内部出现存款和贷款双高的不良现象,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资金中心,对成员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

一、“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分析2016年5月1日之前,即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按照利息收入全额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由资金提供方在收到利息收入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之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仍然被视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提供增值税项下的金融业贷款服务,“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产生如下纳税影响:(一)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影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行为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归集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应被视为资金占用行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利用资金中心的富余资金向资金短缺的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应被视为资金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及管控策略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及管控策略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
险及管控策略
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税务实务培训】-资金池的增值税处理-铂略财税

【税务实务培训】-资金池的增值税处理-铂略财税

一、资金池、增值税与“贷款服务”贷款 :这里面包括的信息是非常多的,比如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到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和转贷等等,只要是取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资金池的处理过程中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现在项目公司账上有一个亿,已上拨集团公司,相当于集团公司占用了一个亿资金。

这个时候按照刚才讲的银行操作模式里面的委托贷款,就要计息,因此就要交增值税。

首先有一个亿的资金上拨给集团,要计息一个亿本金,然后集团再把这一个亿下拨到各个项目公司去,可能给三个项目公司,每个公司3000万。

那么这个时候这一个亿又要计一次息。

所以整个过程中只要资金流动一次,就需要交一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因此资金池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增值税的重复纳税。

为什么会重复纳税?因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利息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重复纳税。

在实务中做规范资金池、委托贷款以后,怎么规避重复纳税的问题?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主账户A10资金划拨二、目标(零)余额总的委托贷款量=20+15=35这个委托贷款的量就是本金量,有三个账户,第一个是主账户A ,账户A 里面有10元,子账户B 有20元,子账户C 有-15元。

这个时候进行资金归集,将子账户所有的资金都归为零, 那怎么归为零?首先子账户B 上拨20元资金给主账户,主账户下拨15元给C 账户填平透支金额。

这个时候做了两个动作,一个是上拨,一个是下拨。

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

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

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高南亚摘要:本文对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集团内部资金池在借款、投资、合同、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具体的税务风险管控策略,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人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引言:集团内部的资金池即公司诸多运行资金汇集成的资金空间,是对集团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环节,资金池在运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要求集团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针对税务风险提出较为有效的解决策略,确保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形成充分、有效的互动关系,维护集团内部的发展利益。

一、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一)借款往来存在的风险集团内部资金池中各类资金的流动,都需要经过严密的审核,明确资金的流向,而资金池的运转会面临接入资金的情况,这对资金池的运转产生了拆借的影响,资金池开辟的贷款服务项目中,贷款的金额、对资金池资金的使用等都会造成资金池运行的不稳定性。

(二)企业借贷利率存在的税务风险集团内部中的企业借贷属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利息的收入与纳税环节,具有特殊的要求,如纳税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企业使用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进行缴纳,营改增后,资金拆借利息收入需按相应品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

如不能及时明确借贷款项的税收缴纳情况,企业借贷利率层面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利息所得在税负不同的集团成员间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因为片面地追求纳税额的降低,很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成本的攀升,企业要动态把握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第二,注重纳税筹划的长期性。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作者:付新宇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6期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进行阐述,从成本列支税务风险、增值税管理税务风险、合同签订税务风险三个方面,对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类型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税务风险;风险管理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

从本质角度来说,财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公司管理中,一般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工作内容包含了投融资管理及资金信贷风险管理,实现了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但由于财务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具有较高门槛。

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不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更具有代表性。

不管采用哪种资金池管理模式,做好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探讨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措施。

一、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式(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作为以独立法人身份形成的子公司,负责的工作职责在于管理集团内部公司资金,实现信贷风险防范和公司内部融资管理,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保存在财务公司的各项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在資金应用过程中只要提交用款申请即可。

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适用于成员分布广,业务结构较为繁琐的集团公司中。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不相同的是,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集团公司内部设有的财务部门来管理,该模式需要在网络银行的帮助下进行资金结算,通常来说,是集团公司和金融机构根据资金池业务签署一份协议,并给自己旗下机构在该机构中开户。

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相同的是,公司结算模式依旧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1]。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摘要: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另外,在进行资金池管理过程中,如果资金采用非保本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根据相关标准无需对其征收增值税,集团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协议约定来充分识别和判断,不同业务开展模式导致税务风险比较多[2],要想减少税务风险,集团公司应结合各种资金运用的具体运营情况,及时和税务部门交流,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水平,推动集团公司稳定发展付新宇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进行阐述,从成本列支税务风险、增值税管理税务风险、合同签订税务风险三个方面,对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类型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税务风险;风险管理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

从本质角度来说,财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公司管理中,一般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工作内容包含了投融资管理及资金信贷风险管理,实现了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但由于财务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具有较高门槛。

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不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更具有代表性。

不管采用哪种资金池管理模式,做好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探讨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措施。

一、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式(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作为以独立法人身份形成的子公司,负责的工作职责在于管理集团内部公司资金,实现信贷风险防范和公司内部融资管理,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保存在财务公司的各项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在資金应用过程中只要提交用款申请即可。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河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存款500万,3个月定期期满,收到利息16,875.00元。

问河北吉祥公司收到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一)营改增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会计经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会计经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近日,笔者对A集团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融入和融出资金利率相差很大。

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有些资金拆借年利率竟高达32.91%,个别甚至达到60.43%。

如此高的利息,显然超出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出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是营改增后,资金融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高额利息隐藏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在实务中已经成为常态,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严格地防控了相关税务风险。

 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中,资金融出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融入方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实践看,不少企业都存在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资金往来—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会计处理

资金往来—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会计处理

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会计处理公司内部资金往来会计核算,是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内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没有对企业内部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给日常会计处理带来诸多不便。

加强对总、分机构之间内部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已成为总、分机构核算的当务之急。

本文从内部资金往来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集团财务软件环境下内部资金往来处理,以及未达账项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内部资金往来账务处理公司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向分支机构拨付的投资款、分支机构上交利润款、企业所得税、暂借款、货物款、项目服务费等款项;分支机构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总机构拨付的投资款、向总机构上交利润款、企业所得税、暂借款、货物款、项目服务费等款项。

(一)日常资金往来会计处理1.投资资金。

核算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拨付的开办费用和运营资金。

(1)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向分支机构投入资金”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拨付投资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向分支机构投入资金,贷:银行存款;收到返还投资款时作相反分录。

期末余额在借方,为分支机构未返还的投资款。

(2)分支机构在“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总机构投资资金”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投资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总机构投资资金;返还投资款时作相反分录。

期末余额在贷方,为未返还总机构的投资款。

2.上交利润款。

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归总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应当向总机构缴纳,所形成的亏损应当由总机构进行弥补。

(1)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分支机构上交利润”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分支机构上交利润,拨付弥补亏损款时作相反分录;年末结转报表利润时,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分支机构上交利润,贷:本年利润,亏损时作相反分录。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的涉税分析(转)

企业集团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的涉税分析(转)

企业集团资⾦池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的涉税分析(转)为了提⾼资⾦使⽤效率,企业集团越来越多的采⽤“资⾦池”或者通过设⽴财务公司对集团内成员企业的闲置资⾦进⾏管理。

本⽂就该两种模式下的涉税处理进⾏分析,以帮助企业避免实务中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

⼀、资⾦池模式分析 “资⾦池”管理模式,指企业集团将所有成员单位的资⾦统⼀汇集在⼀个银⾏账户内,统⼀调度集团内部的资⾦使⽤,并向上划资⾦的成员单位⽀付利息,同时向使⽤资⾦的成员单位收取利息的⾏为。

1、法律合规性分析 资⾦池管理模式实际上就是关联企业(⾮⾦融机构,下同)间的借贷⾏为。

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是⼀种普遍存在现象,但普遍存在并不表⽰该⾏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瑕疵。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对于贷款⼈主体资格的认定,可参考《贷款通则》(中国⼈民银⾏令1996年第2号)及《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2004》的规定。

《贷款通则》及征求意见稿均规定,贷款⼈必须经中国⼈民银⾏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民银⾏颁发的《⾦融机构法⼈许可证》或《⾦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此外,《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擅⾃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民银⾏对出借⽅按违规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民银⾏予以取缔。

征求意见稿亦规定,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法⼈、其他组织或⾃然⼈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通则所规定的贷款业务的,由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依照《⾮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法所得,并处⾮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资⾦池模式下,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存在⼀定的法律风险。

此外,《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可以进⾏委托贷款。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更好地管理资金,降低成本,使用资金池业务管理资金,但资金池业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基于此,本文分析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类型,为集团资金池业务规避税务风险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字:资金池;集团公司;税务风险引言:资金池是一种资金管理模式,可以将集团所属的所有公司资金集合,进行统一使用。

通常集团公司的资金池涉及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集团内部管理,一种是财务公司管理。

这两种资金池管理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集团公司要采取合理的策略应对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税务风险类型(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风险在集团内部管理资金池时,集团获得收入的方式是获取利息,集团下属公司将资金存入集团内部资金池管理的结算中心中,可以获得利息,对于集团下属公司使用资金池中的资金时,需要按照银行利率缴纳利息,因此集团的资金池管理可以通过利息差获取收入。

集团下属公司从资金池取得利息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集团的资金池管理部门在收取下属公司贷款的利息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法规定占用资金、通过拆借资金获取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集团资金池业务属于贷款业务。

在集团内部资金池管理时,上缴利息和拨发利息时程序复杂,需要逐层审批,容易出现增值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风险通过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业务时,获取存款利息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要在财务公司获取利息时缴纳增值税,避免了增值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财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金融组织,金融组织与公司之间的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财务公司和集团内部其他公司在资金池业务往来中,只要发生借款就需要签订合同,财务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都需要根据借款签订的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但有时财务公司与集团内部公司发生了借款活动,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因此就需要根据借款时产生的相关单据缴纳印花税,这种方式容易出现少缴漏缴印花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云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贷款1000万,借款期限1年,9月份支付3个月贷款利息118,75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450万。

问云南吉祥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二、实务分析(一)关联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做账实操-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做账实操-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做账实操-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一般情况1.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如,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情况1.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2016 年12 月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免税政策。

2. 部分金融机构特定业务的利息收入可能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政策进行判断。

总之,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要综合考虑利息的来源、性质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等因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体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待工作认真踏实,树立为客户服务意识。

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材料库、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1、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59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林建鑫 宁波高新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集团公司越来越多,旗下的子公司数量也在逐步地增加。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内部资金池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当下集团内部投资等各类业务都在扩张,如若不加强资金池的管理,很容易在资金链上出现问题,以及在税务方面的涉税风险,影响集团的正常发展。

本文就集团公司以及财务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的基本阐述,分析加强资金池管理于集团公司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引言现在的社会时刻都在变化,企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种形势之下企业把握好自身的现金流,其不仅决定了公司实际运行状况,同时还关乎一个企业的兴衰。

现如今各类集团都非常重视以及关注现金管理的模式,因此必须要做好内部财务的管理工作,才能够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而资金池则是目前集团公司管理资金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加强对资金池的内部管理以及税务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保障集团公司内部更好地利用资金池,促进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一、集团公司以及财务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的基本阐述资金池又称作现金总库,最早是由国际银行和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联手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调动集团在全球的资金。

下文分析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以及集团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以便于后期更好地分析集团资金池的税务风险类问题。

(一)财务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财务公司属于集团自身的子公司,其本质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管控措施上主要采用的是收支两条线,财务公司资金池的管理内容主要是投融资活动以及各类资金信贷风险管理类的工作,一般资金运转需要结合内部所拥有资金的实际情况,其中利息可以自由使用。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资金池管理模式相比于财务公司管理模式,集团公司的结算中心资金管理模式更为灵活,但是这类管理模式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问题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问题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问题来源:天津市税务局日期:2019.6.261、问:我公司属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

我公司集团资金管理模式为资金池模式,即:资金统一上划集团,项目子公司根据集团母公司指令,与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发生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均未计息,属于无偿往来款行为。

现向上级税务局领导咨询: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团内公司间往来款无偿资金使用行为。

是否无需做纳税调整,此类无偿资金往来行为是否不产生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无偿往来款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按照《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故你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故你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借贷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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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1: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利息
收入须缴增值税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公司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2016年9月下属公司四川吉祥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210万,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一)资金池定义及其管理模式分类
资金池,是指集团公司将其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一般分为两种:集团内部的资金中心运作模式和集团财务公司运营模式。

集团内部的资金中心运作模式:集团母公司设立的资金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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