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

合集下载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_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_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_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综合统计管理制度_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篇11 范围1.1 本办法规定了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综合统计内容、统计管理、统计信息报送、职责分工等内容。

1.2 本办法适用于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统计管理工作。

2 总则2.1 为了规范华亭煤业某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准确、及时传递,促进公司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细则”)、《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配合计划经营部完成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2.3 综合统计工作既要满足政府部门、行业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统计需要,又要适应煤炭行业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要求。

2.4 统计工作涉及公司机密,公司对统计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以保障公司信息安全。

2.5 公司统计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统计管理的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纪律和保密制度。

3 综合统计内容3.1 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3.1.1 填报对外定期统计报表:3.1.1.1 按照《统计法及细则》要求,向政府部门报送定期统计报表。

此类报表可以包含公司部分经营方面的统计数据;3.1.1.2 依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全国煤炭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向上一级统计归口部门报送煤炭行业统计报表。

3.1.2 填报股东方要求报送的报表:3.1.2.1 按照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定期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3.1.2.2 填报股东方要求的其他定期报表及统计分析;3.1.2.3 填报股东方要求的临时性调查表及统计分析。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统计报告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风险管控,保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规,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及时提交监管机构。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统计报告流程,提高数据质量。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数据异常。

第六条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统计报告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统计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统计报表第八条银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填写各类统计报表,报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数据清洁、完整、准确。

第十条银行应及时反馈统计报表填写过程中的问题,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纠正。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过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应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三章监管机构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统计分析人员,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指导银行填写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建立统计报表异常监测机制,快速响应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抽查,确保报表真实性。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银行统计报表的整体情况,促进金融市场透明度。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限制其相关业务,直至撤销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从业人员,监管机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处罚。

存款利率放开与贷款利率上升

存款利率放开与贷款利率上升

存款利率放开与贷款利率上升【财新网】(专栏作家盛松成特约作者潘曾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有人认为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存款利率会上升,贷款利率会下降,银行存贷利差会明显缩窄。

实际上,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实践看,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存贷款利率可能同时上升,存贷利差会小幅缩窄,银行将让利于社会,但中小企业融资贵问题仍可能存在。

一、利率市场化影响利率水平的国际经验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通货膨胀较高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利率市场化成为世界性潮流。

美、英、日、法等发达国家和众多新兴市场国家先后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们对主要国家利率市场化前后存贷款利率和利差变化进行了研究。

(一)多数国家存贷款利率同时上升利率市场化初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利率水平普遍上升。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在名义利率比较齐全的20个国家(既有美、日、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也有印度、巴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中,15个国家名义利率上升,5个国家名义利率下降;实际利率比较齐全的18个国家中,17个国家实际利率上升,仅1个国家实际利率下降。

美国利率管制放松初期,存贷款利率齐升。

1978年名义利率分别为8.2%和9.06%,之后逐步上升,1981年达到15.91%和18.87%的高位,随后回落并趋于稳定。

存贷款实际利率也从1978年的0.6%和1.46%,上升至1981年的5.61%和8.57%。

英国1971年废除利率协定后,存款名义利率从1970年的5.21%上升至1974的9.5%,之后迅速回落;贷款名义利率从1970年的7.25%持续上升至1976年的11.26%,之后小幅回落。

韩国存款名义利率和贷款名义利率在1993年初均为8.5%,到1996年分别上升至9.81%和11.1%;同期存款实际利率从3.8%上升到4.91%,贷款实际利率从3.8%上升至6.2%。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3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3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公司实行厂部、车间两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

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编职在人力资源处,主要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各职能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兼职统计员,负责有关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内专职、兼职统计员必须认真做好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所需要的种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作。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第七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一切报表,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公司内各职能职能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

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人力资源处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1第八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然后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报出。

第九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申请公司分管领导核准,方可销毁。

第十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订正,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开创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新局面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开创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新局面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开创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新局面李小秋(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石家庄050000)2014年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分行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改革创新的主旋律,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增效提质升级加强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预判,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畅通政策传导机制,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

坚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引导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完善监测管理框架,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做好常备借贷便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和中央银行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适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研究制定支小再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创新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模式和方法,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及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按照总行要求,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工作,引导和激励其科学理性定价,维护市场利率定价秩序。

围绕全省四大攻坚战略,配合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重点工作,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加大X,-J-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运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三农”,以及就业、助学、保障房建设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着力做好以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地区为重点的金融扶贫开发工作。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切实改善首套住房贷款信贷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宏远贵德公司简介2017

宏远贵德公司简介2017
2
公司概况
北京宏远贵德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关村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致力于为银行、 非银等金融机构提供监管报送、数据整合等方面的软件开发和业务咨询服务,公司拥有ISO9001质量 体系认证、双软企业资质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宏远贵德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是上海安硕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品,基于一个技术平台的统一监管金融应用平台,同时满足各类监管机构的报送要求,实现了监管
统计工作的统一数据管理、统一报送管理、统一合规风险监测、统一监管统计考核的四大目标。
面向银监会
1104报表报送模块 1104分支机构报表报送模块 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报送模块
区域特色表报送模块 自贸区监测报表报送模块 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2.0)报送模块 新版客户风险统计报送模块 科技风险监测指标报送模块
RAS+应用服务
宏远贵德推出RAS+产品,是针对监管上报数据的风 险自查分析预警平台,公司的资深业务专家团队依 据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特 性,依托我们多年在监管报送领域的技术、业务经 验积累,推出了大量的风险自查分析预警模型,通 过风险自查分析引擎,有效发现、识别、量化风险 ,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点进行精确定位 和预警,同时提升数据应用价值。
典型示例:
银监会的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 人民银行的金融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报送
外管局的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等
06
产品介绍
指标统计型监管报送
任务管理
报表 打回
模板 管理
手工 调整
上级 审核
本级 审核
本级 复核
配置管理
报表制度 维护
报表区域 授权
缓存信息 刷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银监办发[2005]7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银监办发[2005]7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4施行日期2005.04.04文号银监办发[2005]79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银监办发[2005]79号2005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统计现场检查。

为使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所规定的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准备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银监会可以对一定范围内或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银监局、银监分局可以对辖内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第六条统计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综合统计指对本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报告的工作。

第四条综合统计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综合统计工作应当与本单位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为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第六条综合统计工作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综合统计工作的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准确的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综合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可检索和使用。

第九条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本单位综合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制定综合统计工作计划,并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综合统计工作的信息收集渠道,确保获取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制定综合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数据和信息。

第十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可检索和使用。

第三章综合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综合统计数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综合统计数据应当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综合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准确的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范本一、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我司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的统计工作。

二、统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1. 统计工作的责任分工(1)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和指导公司的统计工作,确保各部门遵守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定统计计划、采集数据、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3)统计员:负责系统化的数据采集、整理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统计工作的义务(1)员工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统计标准和方法采集和整理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员工应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三、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整理1. 数据采集的方法(1)通过公司内部各部门系统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通过员工填写统计表格或报告表的方式采集数据。

2. 数据整理的方法(1)采用专业统计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

(2)建立标准统计报告模板,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四、统计数据的保密与权限管理1. 统计数据的保密(1)统计数据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员工应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的机密数据,应严格遵守相关机密事项的保密协议。

2. 权限管理(1)制定统计数据管理权限制度,明确各部门员工对统计数据的使用权限。

(2)定期检查和修改员工的权限,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统计数据的报告与分析1. 数据报告的形式(1)制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标准,确保报告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2)报告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以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

2. 数据分析的方法(1)针对不同的统计问题和目的,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工具进行数据分析。

(2)对异常数据和偏差进行解释和分析,及时纠正数据错误。

六、统计数据的监督与检查1. 统计数据的监督责任(1)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关于2012年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实施操作的规定

关于2012年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实施操作的规定

天津市有关专项金融统计制度操作要求和实施规定(讨论稿)为加强天津市统计管理,规范有关统计的操作环节和流程,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现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35号)、《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专项统计”)涉及的相关统计分类制定以下操作要求和实施规定。

一、总体要求(一)专项统计中涉及的统计分类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被统计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分类指标数据应依据客观事实存在或发生的资料记载或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组织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确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专项统计的统计分类的需要对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做好相关原始数据、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

统计分类中需要测算的数据资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加工、计算。

(三)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核查需要,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统计分类涉及各类信息、数据和资料保存。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全部内容应至少保存五年。

“从业人员”人数证明信息资料,企业的跨行业经营中行业确定、从事农业和支农经营信息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居住地证明资料应长期保存,(四)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专项统计分类中获得的信息资料加强保密管理,严防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金融机构若将专项统计分类中获得的信息资料用于专项统计以外目的,出现的风险或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二、统计分类操作的规定(一)“境内企业”范围的确定“境内企业”以该单位在我国各级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获得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和地方工商管理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作为依据进行确认。

(二)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确定和测算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4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4篇)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规范进行,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加强统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确保统计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歪曲、隐瞒、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搜集、处理、发布和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统计数据管理系统,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录入第十条统计数据的搜集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搜集和录入。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录入模板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比较性。

第五章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可靠。

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处理流程和标准,保障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工具,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意义。

第六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发布机制和渠道,确保数据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统计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统计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统计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金融业统计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金融业统计工作总结汇总十篇金融业统计工作总结篇(1)二、大数据时代对金融统计的重要意义1.对金融统计准确性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统计数据是按照金融机构逐层汇总的方式传递的,这就导致了各机构在金融统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终影响到人民银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采集模式的出现,减少了金融机构间数据汇总的统计方式,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准确性有了重要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有效降低了金融在数据统计过程中的成本,对提高金融统计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分析方式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分析在金融行业的具体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时代的金融统计不仅仅是数据的简单汇总,而是对一定时期内的数据进行筛选,以保证有价值信息的提取和利用,能够按照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类,满足金融行业数据统计的要求。

同时,大数据可以组织原始数据,实现重要金融结论的体现,保证金融行业的决策效率,保证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3.对金融行业监管的意义大数据信息集散处理能够实现金融行业监管能效的有力提升,大数据通过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数据实时分析,实现对金融行业监管方式的更新。

保证大数据处理的全方位信息,掌握金融分析机构的具体行为。

通过大数据进行实际分析,能够保证监管报告的提供,并且内部信息相对准确,实现金融行业监管,保证金融监管有效开展。

三、大数据时代对金融统计改革与应用对策1.重视细粒度数据采集近年来,人民银行对于数据采集的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逐渐向着逐笔报送方向发展。

存贷款抽样综合统计工作就是对于大数据时代金融统计的集中应用,实现采集、汇总、筛选、利用的全过程探索。

存贷款抽样综合统计工作在具体开展中,能够实现对于数据的有效采集,并通过具体分析,实现对金融利率市场变动的监测。

这种方式在金融机构当中进行实际推广,对于金融行业数据统计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实现监测范围更加广泛。

2.建立数据标准体系数据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数据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提高整个金融统计体系的兼容性。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

综合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保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综合统计管理制度。

二、统计管理机构1. 统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体系,包括统计局、统计办公室等机构,确保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转。

2. 统计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统计数据来源1. 统计数据应当来源于各部门的原始数据,包括人口普查数据、经济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数据等。

2. 统计数据来源应当明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统计数据处理1. 统计数据应当进行严格的加工和整理,在统计员的操作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统计数据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五、统计数据发布1. 统计数据发布应当按照统计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2. 统计数据发布应当具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六、统计数据分析1. 统计数据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意义性。

2. 统计数据分析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保证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统计数据监督1. 统计数据监督应当由统计管理机构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统计数据监督应当加大力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 统计数据应当严格保密,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进行披露,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统计数据保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隐私权。

九、统计数据应用1. 统计数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应用和推广,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

2. 统计数据应用应当具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十、统计数据归档1. 统计数据应当进行规范的归档和存储,方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2. 统计数据归档应当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十一、统计数据评价1. 统计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审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银行集中监测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集中监测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集中监测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集中监测工作,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集中监测制度是指银行通过建立集中监测系统,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银行集中监测制度的目的是:(一)预防和管理银行业务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二)提高银行业务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三)加强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务合规经营;(四)提升银行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四条银行集中监测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

二、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五条银行集中监测范围包括:(一)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二)业务系统运行状态;(三)业务风险点;(四)内部控制措施;(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银行集中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一)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合理性;(二)业务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三)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客户服务质量。

三、监测系统建设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集中监测系统,实现对各项业务活动的实时、动态监控。

第八条银行集中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数据采集与整合:收集全行各项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二)风险识别与预警:根据业务数据,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发现潜在风险并预警;(三)异常处理与分析:对监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四)内部控制评估与改进:对内部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推动改进;(五)信息报告与披露:定期向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报告监测情况,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四、监测制度实施第九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负责集中监测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银行监测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目标、任务、责任人和监测周期等。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附件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贷款业务的监测,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存款、贷款的结构、风险、利率水平及发展情况,在《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拟定了《存款数据元(试行)》、《贷款数据元(试行)》,采用抽样统计的方法,建立《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报送机构和范围本《制度》的报送机构为根据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确定参与该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抽样统计方案选取该省的样本金融机构,然后将选中的样本金融机构名单报送至总行,由总行调查统计司最终确定样本金融机构。

二、业务范围及统计内容业务范围为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产品类别详见附1)。

统计内容为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手、账户、利率和风险状态等信息。

报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存量贷款信息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每笔贷款。

以贷款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贷款发放机构编码、借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证件号码)、所属行业、注册地区、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企业规模、贷款借据编码、贷款产品类别、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展期到期日期、贷款币种、贷款借据余额、利率是否固定、利率水平、贷款担保方式、贷款质量、贷款状态(详见附2)。

(二)贷款发生额信息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发放、收回的每笔贷款。

以贷款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贷款发放机构编码、借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证件号码)、所属行业、注册地区、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企业规模、贷款借据编码、贷款产品类别、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实际终止日期、贷款币种、贷款发生金额、利率是否固定、利率水平、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状态、发放/收回标识(详见附3)。

(三)存量存款信息存量存款划分为非活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报送信息如下:1. 非活期存款,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每笔非活期存款(不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

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1. 简介该文档旨在介绍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该制度对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总量审核和贷款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价,以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质量。

2. 总量审核鉴定制度银行在确定贷款发放总量时,应建立审核鉴定制度,确保贷款总量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以下是总量审核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设定贷款发放总量目标: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贷款发放总量目标。

- 内部审核程序:银行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对贷款发放总量进行审核。

这包括对贷款申请的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的评估。

- 外部评估机构参与:银行可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贷款发放总量进行独立评估,以提高审核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监督和监测:银行应建立监督和监测机制,对贷款发放总量进行日常跟踪和监测,确保总量的合规性和及时调整。

3. 质量定期评价制度除了总量审核鉴定制度,银行还应建立贷款质量定期评价制度,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定期评价。

以下是质量定期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贷款质量分类:银行应根据相关标准,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分类,包括良好贷款、次级贷款和不良贷款等。

- 贷款质量评估:银行应定期对各类贷款进行评估,包括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判断贷款的质量和风险。

- 风险管理和控制:基于贷款质量评估结果,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 报告和监督: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贷款质量评价的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4. 总结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是确保贷款合规性和质量的重要机制。

通过建立审核鉴定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银行能够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并提升贷款质量,同时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以上就是银行贷款发放量总量审核鉴定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的简要介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贷款业务的监测,及时、准确、系统地反映存款、贷款的结构、风险、利率水平及发展情况,在《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拟定了《存款数据元(试行)》、《贷款数据元(试行)》,采用抽样统计的方法,建立《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报送机构和范围本《制度》的报送机构为根据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确定参与该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抽样统计方案选取该省的样本金融机构,然后将选中的样本金融机构名单报送至总行,由总行调查统计司最终确定样本金融机构。

二、业务范围及统计内容业务范围为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产品类别详见附1)。

统计内容为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对手、账户、利率和风险状态等信息。

报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存量贷款信息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每笔贷款。

以贷款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贷款发放机构编码、借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证件号码)、所属行业、注册地区、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企业规模、贷款借据编码、贷款产品类别、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展期到期日期、贷款币种、贷款借据余额、利率是否固定、利率水平、贷款担保方式、贷款质量、贷款状态(详见附2)。

(二)贷款发生额信息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发放、收回的每笔贷款。

以贷款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贷款发放机构编码、借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证件号码)、所属行业、注册地区、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企业规模、贷款借据编码、贷款产品类别、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实际终止日期、贷款币种、贷款发生金额、利率是否固定、利率水平、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状态、发放/收回标识(详见附3)。

(三)存量存款信息存量存款划分为非活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报送信息如下:1. 非活期存款,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每笔非活期存款(不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

以存款协议为单位,逐笔报送存款吸收机构编码、客户类型、存款账户代码、存款协议代码、存款产品类别、存款协议起始日期、存款协议到期日期、存款币种、存款余额、利率是否固定、利率水平(详见附4)。

2. 活期存款,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每笔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

金融机构以支行为单位,按利率水平分别汇总报送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吸收机构编码、存款产品类别、存款币种、存款余额、利率水平(详见附4)。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人民银行总行负责24家主要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工作。

《制度》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15日内报送。

附:1. 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报送产品类别2. 存量贷款信息3. 贷款发生额信息4. 存量存款信息附1标准化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监测报送产品类别附2存量贷款信息存量贷款指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已核销、剥离的贷款。

以贷款合同下单笔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具体内容如下:1. 金融机构编码报送数据金融机构的唯一标准编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编发的代码。

2. 借款人代码境内借款机构填报国家质检总局为其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代码;境外借款机构填报金融机构自行设定的唯一编码;个人借款人填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行业借款人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或主要从事的行业。

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标准的门类。

4. 地区借款机构登记注册地。

境内地区采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数字码;境外地区采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的3位国别阿拉伯数字代码(港澳台编码暂采用该标准编码),并在前面填充“000”。

5. 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济成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

6. 企业规模借款企业的经营规模,采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 贷款借据编码贷款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凭证编码。

8. 贷款产品类别贷款根据契约特征分类如下:9. 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合同上载明的实际用途。

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标准的大类。

境外贷款主体暂不填报实际投向行业。

10. 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借据中填写的贷款发放日期。

11. 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期。

12. 贷款展期到期日期贷款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展期到期日期。

13. 贷款币种发放借款的币种,采用《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6)中的三位字母型代码。

14. 贷款借据余额报告日贷款合同下单笔借据的余额。

15. 利率是否固定贷款合同是否在存续期内利率水平可以变动。

16. 利率水平贷款借据中规定的实际执行的年利率水平。

逾期贷款、非应计贷款填报原贷款借据执行利率,不包括罚息。

17. 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的贷款保证的方式。

18. 贷款质量贷款质量的五级标准分类。

19. 贷款状态贷款处于正常、展期、逾期等状态。

附3贷款发生额信息贷款发生额指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发放、收回的贷款,包括报告期内核销、剥离、转让的贷款。

贷款展期不视为新发放。

以贷款合同下单笔借据为单位逐笔报送,具体内容如下:1. 金融机构编码报送数据金融机构的唯一标准编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编发的代码。

2. 借款人代码境内借款机构填报国家质检总局为其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唯一标识代码;境外借款机构填报金融机构自行设定的唯一编码;个人借款人填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行业借款人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或主要从事的行业。

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标准的门类。

4. 地区借款机构登记注册地。

境内地区采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数字码;境外地区采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的3位国别阿拉伯数字代码(港澳台编码暂采用该标准编码),并在前面填充“000”。

5. 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济成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

6. 企业规模借款企业的经营规模,采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 贷款借据编码贷款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凭证编码。

8. 贷款产品类别贷款根据契约特征分类如下:9. 贷款实际投向贷款合同上载明的实际用途。

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标准的大类。

境外贷款主体暂不填报实际投向行业。

10. 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借据中填写的贷款发放日期。

转入贷款填报原贷款借据的发放日期。

11. 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期。

12. 贷款实际终止日期贷款借据的实际终止日期,填报贷款正常清偿、核销、剥离或转出日期。

13. 贷款币种发放借款的币种,采用《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6)中的三位字母型代码。

14. 贷款发生金额贷款合同下单笔借据报告期内发放或收回的金额(仅指本金)。

发放银团贷款按金融机构出资额填报。

15. 利率是否固定贷款合同是否在存续期内利率水平可以变动。

16. 利率水平贷款借据中规定的实际执行的年利率水平。

17. 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的贷款保证的方式。

18. 贷款状态贷款处于正常、核销、剥离、转让等状态。

19. 发放/收回标识用来标记该笔交易是发放贷款(用1表示)还是收回贷款(用0表示)。

正常发放、贷款转入视为贷款发放;正常清偿、核销、剥离、转出贷款视为贷款收回。

附4存量存款信息存量存款指金融机构报告期末存续的、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存款。

存量存款信息分为非活期存款、活期存款两类分别报送。

一、非活期存款存量非活期存款以存款账户下单笔存款协议为单位逐笔报送(不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具体内容如下:1. 金融机构编码报送数据金融机构的唯一标准编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编发的代码。

2. 客户类型存款对象的类型,分为单位客户(用0表示)和个人客户(用1表示)。

3. 存款账户代码存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开立或使用的存款账户编码。

4. 存款协议代码存款吸收机构定义和使用的,用于标识同一存款账户下不同笔存款的唯一编码。

5. 存款产品类别存款根据契约特征分类如下:6. 存款协议起始日期存款协议的生效日期。

7. 存款协议到期日期存款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

8. 存款币种存款交易的币种,采用《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6)中的三位字母型代码。

9. 存款余额报告日存款协议余额。

10. 利率是否固定贷款合同是否在存续期内利率水平可以变动。

11. 利率水平二、活期存款存量活期存款(包括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报送汇总数据信息,金融机构以支行为单位,按利率水平分别汇总报送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数据信息,具体内容如下:1. 金融机构编码报送数据金融机构的唯一标准编码,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编发的代码。

2. 存款产品类别3. 存款币种存款交易的币种,采用《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 12406)中的三位字母型代码。

4. 存款余额报告日存款协议余额。

5. 利率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