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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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产权概念辨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产权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使用过“产权”这一概念。根据彭五堂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的初步检索,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s of property,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of property 以及proprietary rights 等中文可以翻译为产权的词汇,至少在20次以上。中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翻译为所有权,个别情况翻译为占有权。
马克思不但研究了财产和财产制度,而且对财产制度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划分就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为主要标准的,马克思对社会制度变迁的说明也是围绕所有制的变革而展开的。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围绕“所有制”和“所有权”两个概念建立起来的。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意看,所有制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构成了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它反映的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些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即生产资料归属所有,它决定着所有制其他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形式。李宁和斯大林则把所有制理解为狭义的所有制。但无论哪一种观点,都没有把所有制仅仅看作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且也把它看作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由于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所有制是产权的基础和主体。马克思认为,property rights 是一种法权,或产权的法律形态,它只是所有制(property)在法律上的反映,并且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形态。
马克思在不同范围内使用了所有权概念,但他所讲的广义所有权与西方经济学所讲的产权内涵是相同的。它们讲的都是与物的占有和使用相关的权利,都是由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是一种法权,都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一系列具体权能构成的权利束,这些权利可以统一于一个权利主体,也可以分散于不同的主体之间。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框架
产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产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范畴,其本质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称之为所有制),这些生产关系实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最终以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和习俗等上层建筑形式得到确认、保护和体现(马克思称之为所有权)。产权是随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应的产权制度也各不相同。所以,研究产权问题,必须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入手,根基生产力水平和由此决定的劳动分工状况,研究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并进一步研究这些社会关系如何上升为上层建筑,以法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如此,才能把握产权制度的本质及其变化发展的机制。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起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马克思研究产权,是从物质资料
的生产过程开始的,因为产权制度实在人们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是服务和服从于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意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生产活动至少需要三个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了生产资料,因而人类在生产过程中会形成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生产活动并不是单个人的活动,而是根据生产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方式组织起来进行的。人类生产活动的集体性质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比如谁占有生产资料,谁来安排资源的使用,谁在哪个岗位上完成什么样的工作,谁决定产品的分配,按什么样的标准分配,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界定了每个成员的经济利益,从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也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下形成的。如果生产条件发生了改变,产权制度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研究产权必须从具体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出发。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逻辑线索:物质资料生产——社会分工——所有制——所有权。马克思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开始,研究了产权的起源、产权的本质、作用及其形态。其基本的逻辑线索是物质资料生产——社会分工——所有制——所有权。人类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行为,这就决定了生产单位无论是原始部落、封建家庭,还是现代企业,内部都有基本的分工。分工把每个人和其他人紧紧联系在一起,从社会角度讲,这种联系体现为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产品,,每个人的劳动都表现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无论是协作还是交换,都要以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明确界定和认可为前提。界定和保护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各种契约和制度就是所有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词,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所有制既是一种财产制度,同时又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核心是对生产资料的归属的界定和保护。拥有生产资料的人,不仅有权利(这里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支配自己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有权利利用生产资料支配别人的劳动,并从中获取收益。这样,就围绕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受其支配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在国家产生以前,这种经济关系主要靠部落规范和习俗来确认和保护。国家出现以后,这种关系就主要靠法律来保护,并且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这一工作。这种经济关系以法律的方式表达出来,就是所有权。所有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基本结构
马克思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从分工、所有制和所有权三个由低到高相互联系的层次,阐明了产权关系的形成与特点。分工的发展导致不同个人和集团之间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不平等占有,造成利益差别,由此产生了所有制。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差别形成阶级和阶级矛盾,阶级矛盾的发展导致了国家和法的出现,从而产生了所有权。
产权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是以特定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作为联系生产力和所有制的中介环节,分工对所有制的性质及其演变具有决定作用。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形态,它是特定生产阶段、特定分工结构条件下形成的特定利益分配格局。它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他权利和利益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有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它是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