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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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摩托车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对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作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由 于当事人并未另外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故摩托车的灭失风 险负担应当视其所有权是否转移而确定,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又 取决于摩托车是否已交付。如已交付则由买主即原告承坦;如 未付则由卖方即被告承担。本案的摩托车是在试孪过程中灭失 的,按常理,试车意味着未正式交付,而是交付前的准备阶段, 只有试车后买方同意接受该摩托车,才算正式交付。所以,试 车时该车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其灭失的风险也就只能由被告 卖方自己负担。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买方提出的诉讼请 示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 买方主要义务
① 付款义务 ② 收货义务
◑ 卖方主要义务
① 交货义务 ② 担保义务
主题案例
某日下午,原告许永军与其父许二虎及同村王光成等5人,到 被告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许永军 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 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许 永军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 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许永军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 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 动试车。车装好后,该男青年在原地加好油发动该车,营业员 叫该男青年到外面跑一下试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 车被拐走。原告许永军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同价款 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 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
模块二 物流采购法律法规
学习内容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掌握CISG 学会撰写招标公告
综合实训二
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贴了一张告示:“货物出 门,概不退换”。罗某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 了三天即开线,罗某持发票退换,张某指着告示, 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换,罗某认为告示中的货 物应仅指内衣。对此案的分析为( AB)C A.此店堂告示属格式条款 B.张某应给罗某退换 C.应对此店堂告示作出不利于张某的解释 D.张某不应给罗某退换
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是由招标人(采购方或工程为业主)发出
招标通告,说明需要采购的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 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并与所提条件对招标 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订约的一种行为。
投标:是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应招标人
的邀请,根据招标人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向招标人递盘以争取成交的行为。
招标的项目
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必须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
教材P24
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最大优势是:
大海捞鱼、资源丰富、择优录用
货物买卖合同
广义上的买卖是指财产权的转移, 而狭义上的买卖仅仅指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从狭义上 定义买卖: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 的物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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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人须支付价款,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并非都 是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非限制流通物、有体物 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国内货物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涉及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国家 对货物买卖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 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 中约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无须约定 而自动被纳入当事人达成的买卖合同。
我国国内货物销售主要受1999年制定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规 范,该法第9章专门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 另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标准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有相关的规定。
公开招标的最大特色是: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最大优势是:
锁定目标、速战速决、节约成本
►议标采购
即先通过邀请招标,锁定潜在供应商, 再分别进行谈判。
议标采购的最大优势是:
化整为零、邀请协商、
招标的程序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编制招标文件
3、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 时间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交付后一定期限才转移;一是当事 人约定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在实际的货物交付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比较复 杂的,涉及到有关货物的单证、交付时间、交付地 点、运输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 条款,直接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明确地予以 约定。
试分析:该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摩托车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
1、自交付时起转移。通常是动产买卖合同,但该规则是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2、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律对于比较重要的物或 具有特殊性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
比如: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应按约定期限 交付或在未约定期限时经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交付;卖方应 按约定地点交付;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将其交给第一承运 人;在存放地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在卖方订约时的营 业地交付;分批交付的货物,如因其中一批货物未交付或 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商业目的时,买方可要求 解除合同。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应该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确保 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品质瑕疵。瑕疵 担保义务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品质瑕疵担保 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保证不会出 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
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担保所出售的 货物的品质符合要求,衡量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瑕 疵有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 约定;二是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