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式输送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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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出厂检验规程及

包装、标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带式输送机的出厂检验及发货环节,以确保产品达到质量要求,产品得到良好的防护,特制定并执行本规程。

2、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的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和气垫带式输送机的出厂检验。

3、职责

3.1技术开发部为检验规程的技术归口部门,质检部产品的过程检验及成品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3.2 质检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认真填写记录,保证记录清楚清晰整洁。

3.3质检部负责对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各个检验过程进行监督执行,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4 生产部应积极配合检验员检验。

3.5 产品的标识和防护标准由技术开发部确定,由生产部要规定执行。

3.5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3.6 所有记录填写要求详见《记录控制程序》

4、检验依据

依据标准GB/T10595-2009带式输送机;GB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JB/T 7330-2008电动滚筒;JB/T 7854-2008 气垫带式输送机

5、检验要求

5.1 需确认所有规定的进货验证、半成品测量和监控均完成并合格后才能进行出厂检验。

5.2 带式输送机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其中整机性能检测(空载、负载、整机噪声、气室气压、气垫厚度等检验可在厂内或安装现场进行。

5.3 带式输送机检验要求见下表:

6.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6.2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6.3 产品停产达三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6.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试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6.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6 型式试验项目除进行出厂检验项目外,还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

7、检验过程做好检验记录,以上项目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不合格。

8、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发放合格证。

9、标牌

9.1每台输送机应在头架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型号

3)主要技术参数

4)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5)制造厂名称

6)标志

9.2 标牌的型式和尺寸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9.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产品分箱包装时,箱号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箱号,分母为总箱数。

10、包装和运输

10.1 包装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10.2 输送机的零部件在箱内放置时,应使重心位置尽可能居中靠下,重心明显偏高的,应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10.3 驱动装置应全套装配好整体发运,零件的外表面做好防护措施。若电机功率超过100KW及装配后减速机中心高超过2M时,可分体发运。

10.4 托辊辊子装箱发运,支架允许捆扎后裸装发运。

10.5 气室盘槽等部件应固定在专用支架上,防止变形、位移和碰撞。

10.6 传动滚筒轴头上应采取防锈和防护措施,滚筒表面应采取防护措施。滚筒单独发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滚筒滚动。

10.7 螺旋拉紧装置(包括改向滚筒)装在尾架上发运。拉紧装置的钢丝绳、绳夹、改向滑轮、长螺杆等零件装箱发运。车式拉紧装置,其中的绞车装置应全套装配好整体发运,卷筒和支架组装后发运,滑轮和支架组装后发运。其他拉紧装置中的液压油缸、传感器、拉力显示器、钢丝绳和绳夹等零件装箱发运。

10.8各类保护装置装箱发运。输送带在芯轴上缠绕整齐,外包覆盖物包扎牢固。

10.9 较长时间贮存运输送时要采取防雨、防锈等措施。

11、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以及外购件的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应用防雨并放入该机的第一号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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