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协议书敦煌项目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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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协议书敦煌

项目招标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Ⅴ购售电合同草案及附件

目录

(合同编号:)

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特许权示范工程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甘肃省电力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电力公司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项目公司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

1.国家能源局批准项目公司在甘肃敦煌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

容量为兆瓦(MW p)的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

2.光伏电站将并入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经营

管理的电网运行。

3.根据于年月日签署的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甘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所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4.电力公司承诺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甘肃敦煌10兆瓦

光伏并网发电示范工程的复函》要求购买光伏电站的全部上网电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

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

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场地”指光伏电站所占用地及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的权利,详见特许权协议附件2的规定。

“贷款人”指作为融资文件一方的贷款机构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电力公司违约事件”指第条所述的事件。

“电网”指国家拥有的,并由电力公司运营的甘肃省境内的输变配电设施,电力公司通过上述设施接收光伏电站发

出的电力电量并将其提供给用户。

“调度”指调度机构有权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及本合同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来计划、控制与光伏电站连接的35kV

升压变电站高压侧的断路器投/切、厂用变的投/切,

以及对35kV升压变电站的相关设备进行遥测、遥

信。

“调度机构”指与项目公司签署调度协议的电网调度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甘肃电力调度通讯中心”。

“调度协议”指由调度机构与项目公司将签署的协议。

“调度指令”指调度机构以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发出的设定或改变光伏电站的运行状态的命令。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光伏电站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额定容量”指由生产厂商确定的光伏电站的额定容量,单位为 MW。

“法律变更”指(1)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后,政府任何部门对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或重新解释;

(2)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后,政府某一部门对任何批

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严重的条件。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供电程序”指附件3确定的程序。

“光伏电站”指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西南由项目公司拥有并经营管理的总装机容量为10兆瓦的甘肃敦煌10兆

瓦光伏电站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

辅助设施。

“合同”指电力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本购售电合同。

“计划停运”指项目公司有权根据附件3的规定安排计划停运,以便对光伏电站进行计划检修、维护、检查和修

理。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每年就年计划停运期达成

一致意见,电力公司可根据附件3对其进行修改。

“计量点”指光伏电站输出上网电量至电网或从电网输送用网电量至光伏电站并进行计量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

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

“计量系统”指用于对光伏电站的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进行计量的电能计量系统。

“技术参数”指附件1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升压变电站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所雇佣且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

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建设工程”指根据特许权协议第6条和附件1规定所进行的光伏电站的设计、监理、采购、建筑、安装、完工、

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降低出力”指并非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光伏电站发电能力的削减:

(1)电力公司根据本合同所要求的;

(2)计划停运;

(3)不可抗力事件;

(4)电力公司或电网造成的。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

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

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

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电

力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在依据已

知事实或做决策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

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到预期的结果。就本光伏电站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光伏电站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国家有

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运营光伏电站并处理紧急情

况。

(3)由知识丰富、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

护和修理,以保证光伏电站长期、可靠和安全地

运营。

(4)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将正常

运行提供保证。

(5)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

遵守有关行业要求。

“可用期”指整点开始起的每一连续六十(60)分钟期间。“可用容量”指以MW为单位的光伏电站随时的发电能力。

“批准”指项目公司需从政府获得的为光伏电站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

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权协议附件3所列举的批准。

“强迫停运”指光伏电站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融资手续完成”指有关融资文件的签署和递交,用以证明为获得光伏电站建设的融资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已经完

毕。

“融资文件”指与光伏电站或其任一部分的建设所需的长期及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

保协议、保函和其它文件。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根据第3条确定的日期,并且双方已履行了必要的义务,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根据本合同提

供、电力公司根据本合同购买光伏电站的上网电量。

“上网电费”指第条进一步详述的电费的一部分。

“上网电价”指根据本合同输送的每千瓦时(kW·h)的上网电量价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字。

“上网电量”指项目公司在计量点输送给电力公司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申报可用容量”指项目公司根据附件3第条申报的光伏电站在任一指定可用期内可发电的容量,单位为MW。

“试运行”指光伏电站根据特许权协议第7条及其附件5完成调试后一定合理期间内的运行。

“输变电设施”指根据本合同由电力公司安装并连接的系统变电站与光伏电站升压变电站之间的用于接收光伏电站

上网电量的设备、设施、输电线路及附属的电力调度

自动化设备、继电保护设备、配电设备和安全保护装

置。

“特许经营期”指特许权协议第条所确定的含义。

“特许权协议”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公司签署的有关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

内容的协议。

“特许权协议有效期”指自特许权协议生效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的期间。

“完工日期”指完工证书颁发之日。

“完工验收”指光伏电站经过调试、试运行后,根据特许权协议第7条及其附件5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指定机构组织

的项目验收。

“完工证书”指光伏电站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指定机构向项目公司颁发完工证书。

“项目”指对光伏电站的设计、投资、监理、采购、建设、安装、保险、完工、调试、试运行、验收、运营、和移

交及所有相关的活动。

“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指第条所述的事件。

“项目文件”指特许权协议、本合同及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或合同。

“用网电费”指第条进一步详述的电费的一部分。

“用网电量”指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以及光伏电站运营期间,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全部电量,电量的计量单

位为千瓦时(kW·h)。

“运营参数”指附件1所述的光伏电站的运营参数。

“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雇佣、已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且根据运营维护合同和特许权协

议相应规定负责光伏电站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的

独立承包商及其经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运营与维护合同”指项目公司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之间根据特许权协议第9条签订的、并已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备案的有关光伏电站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的

一个或多个协议。

“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本项目或其任何部

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或地方政府的

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及司法机关,但不

包括电力公司。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的通知。

其他参照符号:

在本合同中:

“kVA”指千伏安。

“kVAR”指千乏。

“kW”指千瓦。

“kW·h”指千瓦小时。

“MJ/m2”指每平方米兆焦耳(可以是日值、月值或年值)。

“MW”指兆瓦。

“RMB”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

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若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特许权协

议为准。如特许权协议没有规定则应以本合同为准。

1.2.4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5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

日、月、年。

1.2.6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条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

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

政府批准和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

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

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条商业运营

3.1商业运营开始的前提条件:

(a)项目公司取得光伏电站的完工证书;

(b)运营协调委员会根据特许权协议第条的规定成立;

(c)项目公司已提交了特许权协议附件9所要求的运营期间的所有保险单据副本;

(d)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e)电能计量系统已按电力行业通行标准安装,并提供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合格报告;

(f)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按电力行业通行标准签署调度协议;

(g)电力公司按电力行业通行标准建设并安装了输变电设施。

3.2当任何一方认为上述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放弃,则应向

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上述前提条件全部实现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之日,即为商业运营开始日。

3.3前提条件未实现

若由于项目公司的过失而非电力公司或甘肃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的过失,项目公司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实现光

伏电站的完工,或上述前提条件在光伏电站完工日期后

三十(30)天内或在双方随后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它日

期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电

力公司有权根据第条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项目公司若由于电力公司的过失且不是项目公司的过

失,上述前提条件未得到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则应视为

电力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条发出终止意

向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第4条合同双方的义务

4.1电力公司的义务包括:

4.1.1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

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示范工程的复函》要求,负责光伏电站送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4.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项目公司光伏电站的电能,包括调

试和试运行期间,以及自光伏电站完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的全部上网电量。

4.1.3按全电力电量接收的原则依附件3所规定的电力输送程序

调度光伏电站,不得要求项目公司违背光伏电站的运营参数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4.1.4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

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

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4.1.6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重新启动

光伏电站所需的电力。

4.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公司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

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4.2项目公司的义务包括:

4.2.1在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特许权协议的规

定自己承担费用及风险,负责光伏电站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最后的移交。项目公司应保证在特许权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根据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维护光伏电站,使之保持良好的运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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