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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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的异同一)文种性质描述
契约的出现,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很久远的时代,它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断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周礼》记载了傅别、质剂两种书面契约,而且有专门的官员“司约” “司盟”负责收藏诸侯与民间的盟约与约契。秦汉时期,田房契约已初具规模。东汉以后,纸张应用到契约文书中,逐渐取代青铜、竹木,成为契约文书的唯一介质。东晋王朝创立契税之制,官府在已纳税的契约文书上钤盖官印,这种契约文书称为红契。红契是完备的法律文件,为合法契约。民间未钤印的契约为“白契”,“隐不告官,谓之白契”。隋唐时出现了便于人们模仿的契约“样文”,这种作法使各地契约格式有了统一的可能。到了北宋时期,正式建立了印契制度、税契制度,出现了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称“官契” ,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俗称“草契” ,宋代以后,为了防止经手税契的官僚胥吏贪污中饱,规定将税契的收据粘连契约之后,此即契尾之制。明清两代,契约文书日益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一些地方大量印卖具有统一规式的官板契纸样文,令用户填写,对民间使用土地契约起到了普及的作用。解放后,契约文书发生了很大变化,条约、盟约属外交文书,公约属规章制度文书。但是,契约文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使用广泛,它是单位或个人在经济生活或社会交往中,把双方商定的有关事项用文字记载下来,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所以,现今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都属此类。它们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对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有的受法律保护。
“意向书”是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表达和记录某种意向的文书。具体来说,意向书是一种表达双方或多方合作意愿和目的的文书,它是双方或多方就某一事物初步接触商谈后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方向性的文书。意向书在涉外经济工作中使用较多,现在在国内也常使用,地区与地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为加强协作,在初步商讨后,订立意向书,双方继续努力,进一步进人实质性谈判,然后签订协议或合同,所以意向书是导向签订合同这个过程最初阶段的成果。从契约文书来说,它是适应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文种。
“协议书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或某些事项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和法律效力的契约性文书。
“合同”在我国可以说历史悠久。最早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把合同的内容写在两块竹简上,两简相并,中缝写“合同”二字,取“合而相同”之意。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合同判书以治则听”;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元•无名氏《合
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可见,合同在古代是作为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律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适应了统一
市场的客观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种类等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合同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它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不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还包括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仅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有的学者将合同概念表述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力的当事人一方又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又称为债务人。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都是契约类文书,如用于经济活动,则又称为经济文书,其中协议书、合同都要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又可称为法律文书。三种文书有很多相同之处,也有不少的区别。
(二)相同点辨析
1、文体属性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三种文书都属于契约性文书,都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根据各自利益和要求,经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作为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共同信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应用在经济活动之中,意向书就与协议书、合同发生一定联系,常常有这样几种情况:1、协议书是意向书的发展,又是正式合同的“前奏”,它是处在意向书与正式合同之间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是在意向书基础上经进一步谈判,订立的一个提纲性文件,以对一些问题作出规定;为慎重起见,再经过双方共同修改补充后,完善细节,才签订正式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和意向书就都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而失去实际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议书与合同相抵触时,以合同为准。经合营双方的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协议书属于一种“草约”,是正式合同的“前奏”。2、协议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书。合同订立后,在执行时发现某些规定欠妥,或出现新的情况,是原先未能预料的,影响到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作局部修订或补充。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或修订。这种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报原合同公证或鉴证机关,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协议书即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经济生活千头万绪,日趋复杂,合同法对主要的行业常用的合同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些复杂的事物或新生的事物,订立合同时无现成的范式可资借鉴,双方协商后就订立协议书,并经过公证或鉴证,条款也完备,并不打算再订合同,那么这种协议书应认作为合同,具有与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指出,《合同法》中规定的如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有的仍写作“协议书”,这就不规范,易产生混乱。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2、写作模式相同。
意向书的写作模式为:首部、正文和尾部。意向书首部包括标题,标题一般可标明主要内容和文种,如《关于共同组建XX摩托车生产集团的意向书》、《合作培训意向书》;写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名称,有的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甲方或乙方,并用“达成意向如下”或是说“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书”等过渡到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先要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