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误闭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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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误闭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管理,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误装置是防止工作人员发生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技术措施;本制度所指的防误装置包括:微机防误、电气闭锁、电磁闭锁、机械联锁、机械程序锁、机械锁、带电显示装置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赤峰化工有限公司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监部电气主管

(一)担任本制度的负责人;

(二)督促贯彻落实本制度,检查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出本制度的制订意见和建议,保证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电气分场主任

(一)担任本制度的执行人;

(二)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反馈意见,提出修改建议;(三)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及时制止。

第六条运行人员

(一)严格执行电气防误闭锁管理制度;

(二)执行制度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主管生产领导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执行程序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防误装置的一般规定

(一)凡是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装置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二)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功能(简称“五防”)

1.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3.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三)防误装置应结构简单、可靠、使用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不影响断路器设备的主要技

术性能。

(四)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应经技术培训,熟悉掌握装置的原理、结构、性能、使用、操作和维护方法,新上岗运行人员应进行

装置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电气运行专工应定期对防误装置及解锁钥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第九条防误装置解锁钥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五防”钥匙)

(一)需要或允许使用“五防”钥匙的操作:

1.事故处理时,为争取操作时间,减少防误操作装置模拟、对位等

环节,直接对设备进行操作。

2.设备停电检修时,对检修中设备进行操作试验(指不符合操作顺

序且不影响安全情况下进行的操作试验)。

3.带电测试工作,需要打开设备网门对运行中设备进行专业检测试

验时。

4.防误操作装置本身存在缺陷,无法对设备进行正常操作。

(二)“五防”钥匙的管理:

1.“五防”钥匙应放在紧急钥匙柜内的“五防”钥匙盒内,并贴上封条,保管责任人为值班长,按值移交;允许使用时撕开使用,但应将使用原因、时间、批准人、使用人记录在《“五防”钥匙使用记录表》中。

2.解锁装置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解锁钥匙放回应急钥匙盒内,值班长将应急钥匙盒用新的封条封好。

3.解锁钥匙仅限于电气运行人员特殊情况下使用,不得外借。

4.正常操作时,一律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使用解锁钥匙解锁操作;当防误装置发生异常情况,需解锁操作,应汇报值班长、电气分场主任同意,报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并做好记录。

5.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钥匙或解锁程序时,用检修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经值班长许可、电气分场主任同意、报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由运行人员解锁,并加强

监护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6.在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确需解锁的情况下,经当班值班长同意后,可以对设备进行解锁操作。

(三)电气操作需解锁操作时,操作监护应提高一个等级,并由操作监管人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控,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四)“五防”电脑钥匙管理

1.“五防”电脑钥匙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将电脑钥匙插入固定插座,反送汇报工控机以及状态对位,以保证电脑钥匙所保存的系统接线状态为最新状态并与屏面一致。

2.操作时携带电脑钥匙要小心谨慎,不得存在随意摔扔等破坏性行为。

3.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所安装的电气编码锁、机械编码锁以及更改相应的接线。

4、电脑钥匙不用时应关闭,当电脑钥匙电量偏低时应及时进行充电,以免影响正常的操作。

第十条防误装置的正常维护管理

(一)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必须可靠投入运行,防误装置的缺陷应列入《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管理,当装置有缺陷时,应及时

安排消缺,断路器设备大小修及正常维修时,其防误装置也必

须进行检查维修。

(二)断路器本体大修或断路器防误装置检修后,应由检修及运行人员共同对断路器的“五防”功能进行验收工作,合格后方

可投入正常运行。

(三)防误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在检修人员处理之前,应在该断路器及操作把手上挂“防误装置有缺陷的警告牌”,检修人员在进行防误装置消缺时必须履行工作票制度,短时不能修复的,

应向安监部及主管生产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才能退出,并报安监部备案;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并加强操作监护。

第十二条微机防误装置的管理使用应纳入《电气运行规程》,明确技术要求、操作与使用等,并定期维护。

第十三条防误装置异动,应严格执行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第十四条电气分场主任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评价。第十五条设备部电气主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价,每半年一次。

第十六条主管生产领导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年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气分场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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