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供药企业遴选制度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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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试行)
一、药品供应商新增
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
(一)、可以新增的情形:
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
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
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
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
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
(二)、具体遴选程序:
1、采购员填写“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2、药学部评估审核。
3、药学部排除评估为“差”、“一般”的供应商,汇总“良”、“优”以上的供应商。送分管院长审核。
4、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列为合格供应商;达三分之二以上列为“备选”,在其它供应单位丧失资格时优先考虑;得票不足三分之二直接淘汰,两年内不考虑该企业供药申请。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执行。
二、药品供应商淘汰
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
三、药品供应商调整
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科主任与分管院长审
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