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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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添加在动物饲料中,用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发育的化学物质。

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可提高动物生产性能和免疫力,降低养殖成本,保障食品安全。

然而,不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至关重要。

首先,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兽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科学合理:应根据饲养动物的实际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经过科学的合理配比和使用方式。

3.谨慎稳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时,需按照规定使用剂量,并确保其质量稳定可靠,以减少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

4.预防优先: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以预防为主,合理防范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减少动物用药的次数和剂量。

其次,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需注意以下方面:1.合理选择:根据动物的生长阶段、品种特性和疾病情况,选择适宜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不同的动物对不同的添加剂有不同的需求,应避免滥用。

2.精确配比: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配比应符合科学准确的比例,不可盲目增加剂量。

过高的添加剂量可能导致动物中毒或激素滥用等问题。

3.不重复使用:相同种类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不可反复使用,以避免药物残留的积累和抗药性的产生。

必要时,应更换不同机制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4.定期监测:对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养殖场,应定期进行药物残留和养殖环境的监测,确保安全合规。

最后,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益处有:1.增加产量: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可以提高动物的饲料利用率,促进生长发育,提高养殖产量。

2.增强免疫力:饲料药物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维生素等成分能够增强动物的免疫力,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3.降低疾病风险:定期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可以有效预防疾病的发生,减少动物死亡率,降低疫病风险。

4.提高肉品质量: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可以改善肉的质量,提高肉的营养价值和口感。

药物添加剂使用指南

药物添加剂使用指南

鳗鱼:1350+300;鳖:375+120 (连用3天)
21
维生素C磷酸脂、 用于预防细菌性疾病 盐酸环丙沙星预混 鳖:500+50 (连用3-5天)

22
盐酸环丙沙星、盐 用于治疗鳗鱼细菌性疾病
酸小蘖碱预混剂
1500+600 (连用4天)
23 恶喹酸散
24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 用于鸡、兔球虫病
性粉
肉鸡、火鸡、兔:0.6
吉它霉素为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范 围>1类药物中唯一的大环内脂类抗生素,也 是饲料抗菌药物中既可以预防呼吸道又可 以预防肠道疾病的唯一高效的抑菌促生长 剂. 是国家规定可以在饲料中长期添加的对畜 禽呼吸道疾病有效防治的唯一首选药 康诺-150:包被微粒化处理,每1000g中含 吉他霉素150g
犊牛:10-100(3月龄以 下);4-40(6月龄以下) 猪:4-40(4月龄以下) 鸡:4-40(16周以下)
编辑课件
休药期40天 LD50>6000mg/kg
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可长期添加使用)
序号 名称
21 黄霉素预混剂
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速大肥 美国辉宝)
用法与用量(ppm)
注意事项
编辑课件
康诺-150的应用
配伍性能优良,无配伍禁忌 可以与以下药物配伍使用:硫酸抗敌素、 硫酸新霉素、喹乙醇、金霉素、土霉素等。 在鸡料中与任何球虫药配伍(泰乐菌素、 泰妙菌素及离子载体类抗球虫药有配伍禁 忌)。
编辑课件
康诺-150的毒理学
用到治疗剂量尚无毒性反应 小鼠经口服LD50为3800mg/kg;大鼠LD为 8000mg/kg 三致实验:阴性 无明显残留(低于0.2ml),在各种大环内脂 类抗生素中,残留量顺序为:竹桃霉素>螺 旋霉素>红霉素>泰乐菌素>吉他霉素 安全性高,高剂量连续使用尿检呈阴性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公告-完整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公告-完整

50、60、 100、120 牛、猪、 、450、 鸡 500
盐霉素钠预混剂 Salinomycin Sodium Premix
50、60、 100、120 牛、猪、 、450、 鸡 500
用于鸡球虫病 和促进畜禽生 猪 长 牛 用于革兰氏 犊牛 阴性杆菌引起 的肠道感染, 仔猪 并有一定的促 鸡 生长作用 猪(预防) 猪(治疗,连 用7天) 猪(促生长) 鸡(预防) 鸡(治疗,连 用7天) 鸡(促生长)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年版)。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年版)
3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1999年版)
30-60 100-150
蛋鸡产蛋期禁用 休药期鸡5天,兔7天。
摘自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
125
8 100 5 60
蛋鸡产蛋期禁用; 每1000kg饲料中维生素 B1大于 10g时明显拮抗; 休药期3天
畜禽
爱多收
虾、蟹
主用于虾、蟹 等甲壳类动物 的促生长
猪、鸡
促进猪、鸡生长
洛克沙胂 50-100
猪、鸡
促进猪、鸡生长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瘤胃素、 Monensin Sodium 欲可胖 Premix
鸡 50、100 牛、鸡 、200 用于鸡球虫病 和肉牛促生长 肉牛
犊牛(3月内)
杆菌肽锌预混剂 Bacitracin Zinc Premix
盐酸氨丙 250 啉
家禽
用于禽球虫病
乙氧酰胺 16 苯甲酯 盐酸氨丙 200 啉 乙氧酰胺 10 苯甲酯 磺胺喹噁 120 啉
百球清
家禽
用于禽球虫病
氯羟吡啶预混剂 Clopidol Premix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Hainanmycin Sodium Premix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 Semduramicin Sodium Premix 地克珠利预混剂 Diclazuril Premix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 剂 Compound Sodium Nitrophenolate Premix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二硝托胺预混剂2土霉素钙预混剂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吉他霉素预混剂8地克珠利预混剂9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那西肽预混剂11杆菌肽锌预混剂12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金霉素预混剂1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16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盐霉素预混剂18盐霉素钠预混剂19莫能菌素预混剂20恩拉霉素预混剂21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黄霉素预混剂23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博落回散25喹烯酮预混剂26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农业部168公告

农业部168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09年1224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09年122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次公告的《规范》中,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分品种,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制定完成后将陆续公布。

二、《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公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要规格。

三、《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3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1. 氨基酸Amino Acids
续表
3
4
2. 维生素Vitamins注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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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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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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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续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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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续表
注1:由于测定方法存在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问题,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是范围值,若测量误差为正,则检测值可能超过100%,故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出现超过100%的情况。

11
3. 微量元素T race Minerals
3
续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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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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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量元素Macro Mineral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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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续表
10。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全面)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全面)
牛2 OoO-4 000
IU/kg
羊1 500-2 400
IU/kg
鱼类1 OOO-4 000
IU/kg
仔猪16 000 IU/kg育肥猪6 500 IU/kg怀孕母猪12 OoO
IU/kg
泌乳母睹7 O(X) IU/kg辕牛25 OoO IU/kg育肥和泌乳牛IOoooIU∕kg干奶牛202000 IU/kg 14日龄以前的蛋鸡和
100-150
mg/kg
草鱼、鲤鱼300〜
500
mg/kg


L∙抗坏血 酸钙
CalCiUm L-ascorbal e
CizHuCaOia
2H2O
化学 制备
≥98. 0%
>80. 5%

L∙抗坏血 酸钠
SOdiUin L-ascorbat e
C6H7Naθ6
化学
>98. 0%
>87. 1%

L-抗坏血 酸2磷 酸酯
2020g∕kg


L■抗坏血 酸
(维生素C)
L-ASCOrbi C acid (Vitamin C)
C6HsO6
化学

99. 0%〜
101.0%
猪150〜300 mg/kg家禽50〜2020ιng∕kg犊牛125~5OO mg/kg罗非鱼鲫鱼
鱼苗300 mg/kg
鱼种2020mg∕kg青鱼、虹鲫鱼.蛙
L-ASCOrby
1-2-
POIyPhOSP hate

化学 制备

>35. 0%

L∙抗坏血 酸&棕 桐酸酯
6-Palmilyl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 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者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者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合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 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份的通用名、含量、合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 号、农业部公告第168 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 号同时废止。

附录11 二硝托胺预混剂2 土霉素钙预混剂3 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 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 吉他霉素预混剂8 地克珠利预混剂9 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 那西肽预混剂11 杆菌肽锌预混剂12 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 金霉素预混剂14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16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 盐霉素预混剂18 盐霉素钠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预混剂20 恩拉霉素预混剂21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 黄霉素预混剂23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 博落回散25 喹烯酮预混剂26 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22 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份】二硝托胺【合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饲料厂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和管理。

三、工作职责1.采购部负责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采购。

2.质量部负责制定《饲料原料采购与验收质量标准》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验收。

3.原料保管员负责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仓储管理。

4.技术部负责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产品配方的制定5.生产部负责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生产记录。

6.销售部负责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产品的销售和管理四、具体内容1.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采购采购部按照《饲料原料采购与验收质量标准》和《合格供应商名录》采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同时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标签上必须附有二维码,并可通过农业部可追溯系统查询真伪2.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仓储管理(1)入库管理1)饲料药物添加剂入库前由现场品控对其进行验收,详见《原料验收管理制度》,验收要及时准确,尽快验收完毕。

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及采购人员反映,以便得到解决。

2)验收合格的饲料药物添加剂要及时送至质量部实验室进行理化指标检测,详见《检验管理制度》,检验合格后将结果及时反馈至现场品控和和原料保管。

3)查验及检验合格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原料仓管员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并及时悬挂《原料跺位标识卡》。

4)现场品控负责对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入库的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合格,并将其质量状态标识在《原料跺位标识卡》上。

(2)出库管理1)饲料药物添加剂出库主要由生产部根据《生产通知单》开具《小料领取通知单》,并通知小料工找现场品控按先进先出原则领取饲料药物添加剂。

并填写《小料原料领取记录表》。

2)小料工确定原料的使用后,要及时与保管沟通,对使用的原料进行出库,出库时一定要将出库数量、日期及出库人填写清楚,便于产品追溯。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自动保存的)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自动保存的)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
星预混剂(Magnesium
54 Ascorbic Acid Phosphate and
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Premix)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
55
混剂(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and Berberine
用于驱除猪蛔虫、鞭虫及鸡 蛔虫
品,猪10-13g,育成猪连用 8周,母猪产前8周至分娩, 鸡8-12g,连用8周(以有效
蛋鸡产蛋期禁用;避免与人皮肤 、眼睛接触;休药期猪15天,鸡 3天
成分计)
用于猪密螺旋体性痢疾和禽 组织滴虫病
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 品,猪1000-2500g,鸡4002500g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摘自2000年版《中国兽药 典》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和《兽药 质量标准》(第二册)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和《兽药 质量标准》(第一册)
摘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1999年版)
避免儿童接触
混饲,每1000Kg饲料,猪
用于驱除畜禽胃肠道线虫及 绦虫
30g,连用5-10天;鸡30g, 连用4-7天,以上均以有效
休药期14天
成分计
用于链球菌、葡萄球菌、肺 炎球菌、巴氏杆菌、大肠杆 菌和李氏杆菌等感染
混饲,每1Kg体重,每日添 加本品,猪0.1-0.2g,连用 5天;鸡0.17-0.2g,连用10

42
伊维菌素预混剂(Ivermectin Premix)
伊维菌素
0.60% 猪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有效,规范管理制度,确保养殖畜禽健康成长,提高产出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所有饲料、兽药、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

三、饲料管理1.养殖场应定期对饲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确保所供饲料质量安全有保证。

2.饲料应统一存放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避免受潮霉变。

3.定期对仓库内的饲料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饲料应立即予以淘汰,避免使用。

4.使用饲料应按照养殖动物的需求合理搭配,确保充足的营养摄入。

5.注重饲料质量检测工作,定期委托专业实验室进行鉴定,确保饲料合格。

6.确保饲料供应的充足,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导致饲料短缺问题。

7.饲料使用完后,应及时清理饲喂设备,保持干净。

四、兽药管理1.兽药使用应按照畜禽养殖所需量,按照正式合作协议与有合法资质的兽药供应商合作。

2.养殖场应建立兽药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兽药的名称、批号、数量、用途、使用日期等信息。

3.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存放兽药的地点和设备,保证存储环境干燥、通风,并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

4.按照兽药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前做好充分的阅读和准备工作。

5.不得随意更换兽药品种或超量使用兽药,特殊情况下需经兽医师指导。

6.养殖场应随时了解并关注兽药的市场供应情况,确保兽药的供应充足。

五、添加剂管理1.养殖场应根据需要与正式合作的添加剂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定期对添加剂供应商进行评估。

2.使用添加剂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先进行试验并确保安全无毒副作用。

3.使用添加剂应按照养殖动物的具体需求和添加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合理添加。

4.添加剂的配比和使用剂量应严格控制,不得超量使用或未经兽医师指导擅自调整剂量。

5.使用添加剂时应注意观察动物的反应,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兽医师。

6.添加剂的存放应与其他物料分开,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二硝托胺预混剂2土霉素钙预混剂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吉他霉素预混剂8地克珠利预混剂9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那西肽预混剂11杆菌肽锌预混剂12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金霉素预混剂1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16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盐霉素预混剂18盐霉素钠预混剂19莫能菌素预混剂20恩拉霉素预混剂21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黄霉素预混剂23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博落回散25喹烯酮预混剂26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18 洛克沙胂预混剂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3 尼卡巴嗪预混剂20 杆菌肽锌预混剂4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1 黄霉素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23 喹乙醇预混剂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 那西肽预混剂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 盐霉素钠预混剂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 牛至油预混剂12 氯羟吡啶预混剂29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 吉它霉素预混剂14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 土霉素钙预混剂15 地克珠利预混剂32 金霉素预混剂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 恩拉霉素预混剂17 氨苯胂酸预混剂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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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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