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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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324号
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
国人防〔2009〕324号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
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正检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申报成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1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拉力计,计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仪(测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商品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测商品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板测厚仪,金属超声探伤仪(检测焊缝),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检测油漆厚度与附着力)。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组配),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安装调试台,满足门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通风性能试验装置,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检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完整,并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
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
2、机构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检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1一2个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认定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