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黄骅港区
三、电力
1
中钢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2
渤海50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6.67
黄骅港区
3
渤海新区南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4
南大港新村11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0.67
南大港
5
中捷110KV输变电
新建
渤海新区
6
中疏港路西延
新建
2010-2020
60.12
渤海新区
7
港城快速路
新建
2010-2020
82.02
渤海新区
8
化工大道西延
新建
2010-2020
53.71
中捷
9
城市规划道路
新建
2010-2020
401.67
渤海新区
10
石港高速连接线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11
南滕线至湿地道路
新建
2010-2020
6
张保港铁路
新建
2010-2020
(二)公路
1
滨海公路沧州段
改建
2010-2020
91.30
原路线
2
衡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黄骅港区
3
石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4
307国道黄骅至港口段
改建
2010-2020
14.80
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
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执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两部、委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供地审查;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引导建设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供地审批程序,严禁违反“目录”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要求在批准供地前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许可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
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限内,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限制供地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报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许可,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批复后,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及其它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批文件资料,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
对应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限制供地项目,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将建设用地项目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同时,须将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供地方案及其它有关文件,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批复文件,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批准限制供地项目用地。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于限制供地项目的,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该项目即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按规定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设用地项目,属单独选址的,在报请建设用地审批前,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许可。
06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
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完整版
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整理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切实推进我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并说明如下:一、《目录》。
该《目录》充分依据了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产业发展政策,着眼于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土地利用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规定了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政策。
涉及国家的主要依据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中《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4号令)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等。
涉及我省的主要依据文件是:2003年6月省委工作会议《山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决定》、省政府《2003—2005年山东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意见》和《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2000年—2005年)》,同时参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海上山东”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省经贸委等四部门编制的《山东省资源节约标准》(2004年11月)等。
《目录》禁止的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限制的是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大量消耗、毁损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 、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禁止、限制供地目录2012年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OO五年四月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编制和使用的说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一、钢铁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二、有色金属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三、黄金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四、建材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五、煤炭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七、机械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八、轻工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九、纺织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十、医药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十一、印刷类禁止项目十二、其化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2、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4、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1指标解释1.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1.3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强度控制指标1.4全省城市类别划分2.文、教、体、卫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1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2教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3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4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3.商业金融、旅馆用地控制指标3.1商业、金融用地控制指标3.2旅馆用地控制指标4.住宅用地控制指标5、行政办公及写字楼用地控制指标6、交通用地控制指标6.1公路用地6.2铁路用地6.3海港用地6.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用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8月总则 (1)《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二、城市主干道路 (1)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1)四、住宅 (1)五、农林业 (1)六、黄金 (2)七、煤炭 (2)八、石化化工 (2)九、钢铁 (2)十、有色金属 (2)十一、建材 (3)十二、轻工 (3)十三、纺织 (3)《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一、农林业 (1)二、煤炭 (1)三、电力 (2)四、石化化工 (2)五、信息产业 (6)六、钢铁 (6)七、有色金属 (9)八、黄金 (10)九、建材 (10)十、医药 (12)十一、机械 (13)十二、轻工 (19)十三、纺织 (22)十四、烟草 (24)十五、消防 (24)十六、民爆产品 (25)十七、船舶 (26)十八、印刷 (27)十九、铁路 (29)二十、其他 (29)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特制定《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3.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二、煤炭项目1.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电力项目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2.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4.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6.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8.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10.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12.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13.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14.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16.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17.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18.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19.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20.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21.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22.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23.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5.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6.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27.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28.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29.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0.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31.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五、钢铁项目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3.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4.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5.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6.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7.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8.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9.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六、有色金属项目1.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2.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3.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4.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5.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6.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七、黄金项目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八、建材项目1.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4.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7.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9.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0.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九、机械制造项目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9.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1.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1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14.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15.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16.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17.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18.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19.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十、轻工项目1.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2.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4.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5.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6.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7.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8.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9.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0.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1.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3.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14.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修订稿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本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8月总则 (1)《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二、城市主干道路 (1)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1)四、住宅 (1)五、农林业 (1)六、黄金 (2)七、煤炭 (2)八、石化化工 (2)九、钢铁 (2)十、有色金属 (2)十一、建材 (3)十二、轻工 (3)十三、纺织 (3)《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一、农林业 (1)二、煤炭 (1)三、电力 (2)四、石化化工 (2)五、信息产业 (6)六、钢铁 (6)七、有色金属 (9)八、黄金 (10)九、建材 (10)十、医药 (12)十一、机械 (13)十二、轻工 (19)十三、纺织 (22)十四、烟草 (24)十五、消防 (24)十六、民爆产品 (25)十七、船舶 (26)十八、印刷 (27)十九、铁路 (29)二十、其他 (29)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特制定《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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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煤矿
建设项目
3 西南及中南地区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6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煤矿 设计能力3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建设项目
六、烟草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柴油机 单缸
2 拖拉机20马力及以下 含小四轮拖拉机、手扶 拖拉机
3 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4 活塞式动力压缩机9m3/min及以下
5 低压小口径铸铁阀门1.6Mpa、Φ100以下
6 碳钢压力容器 一、二类一般碳钢压力容器
7 低压液压泵和阀 泵〈7mpa,阀〈20mpa
三、建筑材料工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玻璃原片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2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2000年底前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粘土空心制品生产线项目 年产规模3000万标砖以下
4 玻璃棉生产线项目 年产6000吨以下
5 矿物棉、岩棉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小于5000吨
四、认真贯彻执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偿用地的原则。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除法律法规和《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有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以外,都应有偿使用土地。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8 水泥普通立窑 能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
9 一般铁路客货车轴承
10普通通用轴承
11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12液压挖掘机 斗容小于2.5m3
13装载机5吨级轮式
14叉车10吨级以下
15普通矿山设备
16一般电缆电线
17普通铅酸蓄电池
18干式变压器
19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10万千瓦以下综合机组除外
20工业锅炉
业意见
十、其他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高尔夫球场项目
2 整岛开发项目
须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供地项目
3 高档饭店(宾馆、酒店)、 公未经国家批准的新建项目
寓及写字楼
4 大型综合性商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的新建项目
5 大量毁损土地或以土壤为生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34汽车制动防抱死装置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一)国防军工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军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工建设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密切相 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关的三线调迁项目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
2 烧结机90平方米及以下
3 高炉10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4 转炉50吨以下新建项目
5 电炉50吨以下新建项目
6 铁合金电炉12500KVA以下的新建项目
铁合金高炉100立方米以下新建项目
五、煤炭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矿建设项目 设计能力15万吨-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
4 有色金属加工项目 必须是高新技术及产品
5 电解铝技术改造 新扩产能不超过原产能 的20%
6 铜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密闭鼓风炉熔 炼和单转单吸制酸工艺
7 铅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铅烧结锅(盘)、铅吸风烧结机
8 锌冶炼技术改造 不得采用平罐炼锌
八、机械工业
下列产品的新建项目或普通产品的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建设项目
五、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六、今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地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有效制止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费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1普通金属加工机床
22普通切削刃具
23各种普通磨料磨具
24普通电梯
25高、中、低压开关柜
26普通电焊条
27电钻、电动砂轮机
28电度表 民用普通电度表
29集装箱
30汽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1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2汽车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33汽车安全气囊 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
(二)核、民爆行业、船舶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核设施建设和民爆器材生产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须经国防科 工委审批或出具行业意
见
2 大型造修船设施(船台、船坞、2005年前,新、扩建6万吨级以上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 防科工委审批或出具行
七、《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经贸委解释。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序号 名称限制条件备注
一、石油化工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原油一次加工新建低硫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扩大项目
二、纺织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棉纺厂、毛纺厂、缫丝厂 新建、扩建
二、切实加强对禁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的管理工作,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三、建立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1 卷烟工厂技术改造 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 目前全国卷烟工厂生产 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 求,需严格控制总量,
必须在全国统筹规划 布点 七、有色金属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新建电解铝项目 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2 新建铅冶炼项目 规模2万吨/年及以上
3 新建锌冶炼项目 规模5万吨/年及以上
产原料的建设项目
6 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ຫໍສະໝຸດ 的建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设项目
7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项目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体限制条件
6 改性沥青油毡生产线项目 年生产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下
7GRC条板生产线项目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8 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以下
9 防水及密封材料生产线项目 年产1000吨以下
10彩钢夹芯板生产线项目 年产20万平方米以下
四、冶金行业
须经国土资源部许可的供地项目
1 炼铁、炼钢项目2000年以前所有新建项目
一、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依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