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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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

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

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

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

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

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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