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及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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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及保管期限
暂行规定
穗建档字(1997)第25号
为了科学地保管好档案,更有效地开发利用我市的城建档案,根据建设部建办档(1993)第103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的通知》的归档项目,参考建设部(1989)建办第54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 的通知》和(1988)城办字第29号《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1条保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和“内部”三种。
(1)“机密”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2)“秘密”指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3)“内部”指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人员使用。
第2条查阅城建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
属“机密”、“秘密”级的档案,查阅需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材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复制件按原文件密级归
档管理,并限于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城建档案一般不借给国外人员查阅,如查阅需经主管领导签批。
第3条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4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期、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5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面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建设研究中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长期保管。
(3)凡是在短时期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作短期保管。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建档案,其保密期限一律从长。
第6条保管期限满后,应由城建档案鉴定小组会同移交档案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一. 综合类
保管期限密级
第7条反映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长期内部理的政策、法规档案
第8条有关我市城市规划、建长期内部设、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的会议档案。
第9条有关的统计报表、计划档永久内部案。
第10条外事档案。
长期内部
第11条本馆城建档案工作的档永久内部案。
第12条市建委各项工作的业务长期内部文件。
第13条本馆设备档案。
短期内部
二.城市勘测类
第14条工程地质档案
(1)勘察区和规划区地质勘察档案。
永久秘密
(2)大型工程地质档案。
永久秘密
(3)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档案。
永久内部
第15条水文地质档案。
永久内部
第16条控制测量档案。
永久内部
第17条地形测量档案
(1)基建工程测量图。
长期内部
(2)地形测量底图。
永久内部
(3)历史地形图。
永久内部
第18条摄影测量档案。
永久秘密
第19条地图档案。
永久内部
三.城市规划类
第20条城市总体规划档案。
永久内部
第21条城市分区规划档案。
永久内部
第22条城市详细规划档案
(1)城市管线规划。
永久秘密
(2)城市小区规划、园林绿化规划道路主干线规划。
永久内部
(3)厂区规划。
长期内部
第23条县级市(镇)规划档案。
永久内部
第24条规划基础资料。
永久内部
四.城市建设管理类
第25条土地管理档案。
永久内部
第26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永久内部
第27条建筑工程管理档案
(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永久内部
(2)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永久内部
(3)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永久内部
第28条违章处理档案。
长期内部
五.市政工程类
第29条城市道路、广场档案
(1)主干道路。
永久内部
(2)街、区道路。
永久内部
(3)广场。
永久内部
第30条桥梁档案
(1)城市道路桥。
永久内部
(2)人行天桥。
长期内部
(3)立交桥。
永久内部
第31条涵洞工程档案。
长期内部
第32条隧道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第33条排水工程档案。
长期内部
第34条环境卫生工程档案。
长期内部
六.公用设施类
第35条给水工程档案。
永久秘密
第36条供气工程档案。
永久秘密
第37条供热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第38条公共交通工程档案。
长期内部
第39条供电工程档案。
永久秘密
第40条电信工程档案。
永久秘密
七.交通运输工程类
第41条铁路工程档案
(1)站、场、段工程。
长期内部
(2)信号及线路工程。
永久内部
(3)桥、涵、隧道工程。
永久秘密
第42条公路工程档案
(1)站、段工程。
长期内部
(2)线路工程。
永久内部
(3)桥、涵、隧道工程。
永久秘密
第43条水运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第44条航运工程档案。
永久秘密
八.工业建筑类
第45条中外合资工业建筑档案。
长期内部
第46条大型、重要的工业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47条动力、矿业的工业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48条其他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
长期内部
九.民用建筑类
第49条我市有纪念、历史意义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0条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1条风格、结构特殊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2条高层、大型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3条其他住宅、办公楼、综合楼、仓库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的民用建筑档案。
长期内部
十.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
第54条城市公园、名胜风景档案。
永久内部
第55条绿地、苗圃档案。
长期内部
第56条名木古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7条纪念性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58条名人故居档案。
永久内部
第59条名胜古迹、古建筑档案。
永久内部
第60条城市雕塑档案。
长期内部
十一.环境保护类
第61条环境管理档案。
长期内部
第62条环境监测档案。
永久内部
第63条环境治理档案
(1)大中型工程项目档案。
永久内部
(2)小项目档案。
长期内部
第64条自然保护档案。
永久内部
十二.城市建设科学研究类
第65条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内部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内部
第66条城市建设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内部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内部
第67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内部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内部
第68条城市现代化管理研究档案。
长期内部
十三,县(村)镇建设类
第69条县区、村镇建设工程、创建村镇申报、审批等档案。
永久内部十四.人防、军事工程类
第70条人防工程档案。
永久机密
第71条军事工程档案。
永久机密
十五.水利、防灾类
第72条水利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第73条防洪、防汛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第74条防灾、防震工程档案。
永久内部
十六,工程设计类
第75条重要工程、大型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秘密
第76条其他工业建筑设计档案。
长期内部
第77条民用建筑设计
(1)一般住宅楼的设计档案。
长期内部
(2)有代表性、典型性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3)高层建筑、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第78条市政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第79条军事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机密
第80条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第81条环保环卫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第82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内部
十七.地下管线类
第83条地下管线综合档案。
永久内部
第84条给水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85条排水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86条供气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87条供热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88条供电管线档
第89条电信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90条军事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91条工业输送管线档案。
永久内部
第92条管线普查文字材料。
永久内部
第93条管线普查图纸。
永久秘密
十八.声像类
第94条国家、省、市领导人关于我市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专家审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第95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
长期内部
第96条反映我市城乡旧、新貌,城市建设改造(含小区改造)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第97条重要和大型工程施工过程、开工、竣工典礼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第98条有关我市遭受自然灾害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第99条有关我市城市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园林绿化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第100条有关我市城市市政工程、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程方面的声像材料。
永久内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