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的管理,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证明第三条认证证明的种类认证证明包括产品认证证明、企业认证证明和个人认证证明等。
第四条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审核1. 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认证证明的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有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
第五条认证证明的有效期1. 认证证明的有效期应当根据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2. 认证证明到期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续期证明。
第六条认证证明的管理1. 认证证明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颁发和注销。
2. 认证证明应当具有唯一标识,防伪措施和追溯能力,以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认证证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收回。
第三章认证标识第七条认证标识的种类认证标识包括认证标志、认证标签、认证标牌等。
第八条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认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识的管理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统一发放、登记和监督等。
第九条认证标识的更新和收回1. 认证标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真实有效。
2.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使用、滥用或涉嫌违法的认证标识,认证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认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等。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若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认证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能源汽车认证产品(CCC)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产品(CCC)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规范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认证标志)的管理,以符合认证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过国家CCC认证的汽车产品。
三、术语和定义C认证: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产品认证制度,即中国强制认证(以下简称CCC)。
C认证标志: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图样具体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引用文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第117号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监总局第63号令五、职责1.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粘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2.质量部负责CCC认证标志的申购、入库、粘贴和保管工作,并建立《CCC标志领用发放台账》和《CCC标志使用情况记录表》。
3. 采购管理部负责根据质量管理部的购买需求购买CCC认证标志4.技术管理部负责对获证产品的CCC认证标志的使用监督管理。
六、业务/管理标准、流程1.认证标志的购买质量管理部代表公司持获证产品认证证书填写购买认证标志申请书,采购管理部及时购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标志购回。
2.认证标志的保管为防止认证标志丢失,质量管理部需安排专人负责认证标志的保管。
质量管理部在粘贴认证标志时应详细记录认证标志使用数量和认证标志剩余数量,产品发货数量必须与认证标志使用数量对应。
3.认证标志的粘贴位置按汽车前进方向,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粘贴反贴CCC认证标志。
C认证标志粘贴要求4.1本公司通过CCC认证的整车产品,必须粘贴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4.2本公司粘贴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是CCC认证证书范围内的产品,不得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不得将认证产品标志加施在如下的产品上:——不合格品;——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证明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
要求的重要凭证。
为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准确和有
效运用,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正文内容:
1. 统一管理机构
a.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
理和监督。
b. 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2. 证书和标志的发放程序
a. 确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包括须具备的资质和通过的评审程序。
b. 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文件的评审和现场审核。
c.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a. 发放认证证书后,对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一直符合认证标准。
b.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伪造。
4.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和撤销
a. 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定期复评和更新。
b. 当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不再达到认证标准时,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
5. 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
a. 设立纠纷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纠纷。
b. 建立申诉机制,接受申请者对认证结果的申诉,并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
总结:
通过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能够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质量提升。
同时,有效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可以维护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国认可〔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内容及其发放等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式样,切实维护广大获证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就规范和管理各类认证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有关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向获证组织颁发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样本报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今后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式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重新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010-822627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维护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以及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认证证书的管理(一)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志、认证编号、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有效期、发证日期等。
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二)认证证书的申请与颁发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其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未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等。
2、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3、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获证组织未申请延续;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认证证书等。
三、认证标志的管理(一)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对管理体系CNCA批准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认证合格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客户有效而正确地使用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规定了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CEC认证的客户使用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管理职责和要求;本程序适用于CEC颁发的CNCA批准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以下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LC-0101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7021.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70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1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通则RB/T 242.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3 职责3.1审核(检查)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编号,负责对证书和标志要求的获取;3.2市场部/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认证证书的颁发;3.3审核(检查)部/事业发展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志客户提出处理意见;3.4综合部负责有关标志、证书的设计、备案和证书使用相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有关错误使用标志证书的处理和记录;3.5获证客户按CEC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证书。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1.总则本规则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财政部《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5]5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7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2019年第23号)等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西认证)自愿性(包括国推自愿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
2.认证证书2.1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赛西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包括如下内容:(1)赛西认证徽标及证书编号;(2)获证产品的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3)获证产品的制造商/生产企业/运营机构注1名称、地址、邮编;(4)获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或版本号;(5)获证产品的注册商标注2;(6)产品认证方案;(7)获证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注3;(8)赛西认证名称;(9)赛西认证的印章和赛西认证签发人的签字;(10)颁证日期/换证日期;(11)证书有效期的说明;(12)节能产品认证标志(适用时);(13)CNAS认可标志及认可编号(取得CNAS的认可后);(14)认证的星级(适用于EBS项目)。
注1:一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一个生产场地。
注2:获证企业如需在认证证书上标明产品注册商标,应提交该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
注3:若认证证书中未能完整描述有关获证产品满足认证标准/技术要求的信息,将用附件说明。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CESI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使用规则
CESI-PC-OD07CESI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1.总则本规则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 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的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39号公告《关于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公告》而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西认证)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合格的产品。
2.认证证书2.1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赛西认证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包括如下内容:(1)赛西认证徽标及证书编号;(2)获证产品的委托人的名称、地址、邮编;(3)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注1名称、地址、邮编;(4)获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注2;(6)认证模式;(7)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准;(8)赛西认证机构名称;(9)赛西认证的印章和赛西认证总经理的签字;(10)颁证日期/换证日期(11)证书有效期的说明;(12)CNAS认可标志及认可编号(取得CNAS的认可后)。
注1:一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一个生产场地。
注2:若认证证书中未能完整描述有关获证产品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准的信息,将用附件说明。
产品认证证书为中、英文各一份,内容相同。
如因翻译问题出现歧义时以中文证书内容为准。
2.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发放赛西认证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获证企业可直接派人持证明或委托他人持委托函到赛西认证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也可委托赛西认证邮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
3.认证标志3.1 认证标志的式样赛西认证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式样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的公告》的规定,由基本图案和赛西认证识别信息组成,见下图:其中,CESI为赛西认证的识别信息。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近日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发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并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
现摘登部分内容,供广大读者参阅。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
【相关文献】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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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权益,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符号化表示的标识。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其适用范围与认证结果相匹配。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编制认证证书样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证书样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2. 被认证组织名称、地址、连系方士;3. 认证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4. 认证依据和评定结果的基本信息;5.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范;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在发放认证证书时注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告知被认证组织。
第七条认证机构对已经发放的认证证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被认证组织继续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八条认证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认证标志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应当清晰、醒目;2. 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编号相匹配;3. 认证标志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使用;4. 认证标志在相关领域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定的专业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对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发放认证证书。
饮用水标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条款要求
关于饮用水标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条款要求汇总前言食品行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分很多方面,几乎每个国务院院部委都分别主管及分管,单就产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就达十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大、发文部门多,企业有必要认真梳理其中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汇总整理相关要求,规避风险。
以下是对国内饮用水的标签标注应遵循的法律要求汇总。
一、可作为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等相关食品的标签文字设计、检验的参考。
二、涉及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主要如下(不限于):注意:请根据有关法理中的上、下位法、同位法、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理清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效力问题。
(1)《食品安全法》(2)《产品质量法》(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6)《GB -2004 预包装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7)《GB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8)《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11)《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12)《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4)《关于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规定》(15)《认证认可条例》(1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1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8)《商标法》(19)《反不正当竞争法》(2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三、常见标注项目(以黄底黑色黑体标示)1) 产品名称(强制要求):示例如“瓶装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
(P4)2) 产品类型(强制要求):产品标准中的规定,示例如“产品类型:含气天然矿泉水”。
(P4-5)3) 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目前适用天然矿泉水)(强制要求)(P5)4) 产品指标的含量范围(目前适用天然矿泉水)(强制要求)(P5)5) 配料清单/成分或者配料表(强制要求):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备案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15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16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认、商2003年第14号公告)
17
无公害产地认定和认证程序(认、农2003年第264号公告)
1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认、农2002年第231号公告)
19
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2003年第17号公告)
20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3号公告)
21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22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函[2002]20号
23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11年1号公告)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4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8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Biblioteka 》(总局第131号令)1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发改委、总局联合令2004年17号)
11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141号令)
12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
13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2号)
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七十八条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号令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3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 室管理办法》65号令
等9个国家总局令
3、 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
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
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
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法规处
一、认证制度简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 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 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 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 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 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 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 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 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 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 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技术监督》
【年(卷),期】1993(000)002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
【总页数】4页(P4-6,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J],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J], ;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J], 无
4.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J],
5.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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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
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