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税收指南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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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税收指南2011

- 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收者在关税区以外且为非居民纳税人并且没有如所得税法中所指定的常设机构

- 由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收者提供规格规范以和材料

- 材料被定义为原材料、在产品和/或用于进一步加工已完成应税商品的辅助材料

- 已完成商品的所有权在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收者手中

- 分包合同商按应税服务买家或接收者的要求将产品递送至关税区外。

2) 位于关税区以外包括施工计划、施工工程和施工监理在内的建筑服务。

3) 隶属于关税区外所用流动资产相关服务的修缮及维护服务。

增值税需在有关交易发生次月的月度纳税申报单提交截止日之前缴纳。在由非印度尼西亚居民提供某些服务如使用无形应税商品及/或离岸服务的情况下,这些服务的接收者有义务通过自我估税的方式在次月15号缴付进口增值税并对此进行报告。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外的商品有:

·日用品

·从自然资源开采出的矿产

·宾馆及餐馆所供应的食物(不包括餐饮服务)

·货币、黄金及证券

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畴外的服务有:

·医疗、社会及宗教服务

·邮政及转账服务

·银行业、保险业及非银行业金融租赁

·教育服务

·金融租赁

·艺术及娱乐服务

·广播及电视播送服务,除广告以外

·公共运输服务,即陆地、海洋及国内航空运输

(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人力及招募服务

·宾馆及寄宿服务

·由政府提供的有关公共管理及礼仪要求服务

停车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公用电话(投币式)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食物及餐饮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增值税递延:

·为产品制造所进口机器的增值税可无限期递延。

·指定产业(如宾馆业、运输业)所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可递延18个月。

附加福利税/实物福利

由雇员接收的包括折扣或免费住宿在内的实物福利,不会为此向其征税且福利提供者/雇主不可对其进行扣除。这也同样适用于在工作单位提供给雇员的食物及饮料,以及工作所需的员工福利如防护衣与制服、来往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船员及类似人员的住宿,并且还适用于由财政部批准的偏远地区内的住宅。企业提供给雇员的车辆及手机,其成本的50%可以通过在资产使用年限(八年和四年)内对其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扣除。可以将手机的充值收据和修理费用的50%算作可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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