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综合案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种形式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式确大不一样。
•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撤资
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
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
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 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 (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 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 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 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 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
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
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
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 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 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股份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 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股票溢价发行 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股 民王先生持股10000股10个月,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 解答: (1)每10股转增7股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
• (营改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 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 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无法划分的进项 发票的抵扣时间,影响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 额,从而最大限度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具体来 说,对于软件收入占比较低的月份,增加无法划 分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金额(按比例抵扣,抵得 少),按照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 法,软件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减少,以达到 增加当月软件部分增值税税负、提高即征即退退 税额的目的。
股息所得,其中属于投资收回320万元,股息
所得2240万元,因无应税所得,也无需缴纳企
业所得税。
•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 自2015年9月8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税的,每10股送红股3股,派0.4元人民币 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送股应纳税 10000÷10×3×10%=300元 (3)派息应纳税: 10000÷10×0.4×10%=40元 股民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40元,净收入 股息60元。 如果无派息仅送红股,则股民王先生无股
息收入,红股仍被扣税30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对于嵌入式软件来说,根据财税[2011]100
号第四条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
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
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税务机关可以按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 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 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而 对即征即退的情况并未作规定,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 空间。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 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调节发票抵扣时间
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 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 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进项 发票允许抵扣的期限长达180天,抵扣时间存在一定的灵活 性、可控性 ;另一方面,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仅规定主管
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该部分
进项税额与即征即退退税额成反比。
•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 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发票,如未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抵扣,则该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应 转入成本,最终将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当然,如果仅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进行抵扣处理, 其目的、动机可能会引起争议。鉴于此,建议 企业在货物采购环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货 商,或者要求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达 到降低进项税额、增加退税金额的目的。
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
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
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究竟该选择何
种分摊方法,才能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
收入方面 :一般情况下,软件产品附加值高,增值较多,
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假设A公司并未单独向客户销售硬件,且
其他企业并未销售同类产品。为了多退税,企业与客户
签订合同时,无需就软硬件两部分分别定价,可将硬件
和嵌入式软件组合统一定价 ;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没
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可以参照,只能按照组
•
在本案例中,如未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则本期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10万元。因为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4%-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因此,本期增加即征即退退税额10万元。企业
所得税方面,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作为货物成本
的组成部分,在软件销售时可在税前列支,即增加当
期可扣除的成本10万元,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对应的收入自然较高,而硬件部分和一般货物销售毛利通常
较低,增值较少,所以即征即退软件的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
比相对较高。成本方面 :通常情况下,软件主要的投入集中
于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投入都在当期费
用化,开发阶段的投入归集于无形资产成本,在一定期限内
进行摊销,一般在当期费用中反映,而软件部分生产成本,
•
2、股利分配时机选择
• 股息所得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属于免税收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资本利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 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 筹划要点:避免将股息所得转化为股 权转让所得。
•
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
企业)于2013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
所得额10万元,按照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
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2.5万元(10×25%)。虽然未
抵扣行为会造成当月纳税金额的增加,但由于企业在
次月即办理退税申请手续,与减少纳税的金额相比较,
少抵扣税款的时间价值暂可忽略不计。
•
2.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
(1)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根据财税
[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
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
在本案例中,按照硬件成本500万元计
算,硬件组成计税价格为 :500×(1+10%)
=550(万元),与原硬件单独定价1 000万
元操作相比较,硬件收入减少450万元,软
件部分则相应增加450万元,可增加退税金
额450×(17%-3%)=63(万元)。
•
(二)进项税额
•
软件企业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构成,包括对专用于
林雪锋:《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筹划》 一、案例介绍A公司主要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兼营销
售一般货物,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A公司嵌入式软件 产品销售较为稳定,一般货物销售存在淡旺季,2014年公 司总收入为2 500万元。其中 :嵌入式软件收入2 000万元 中含硬件部分收入为1000万元,软件部分收入为 1 000万元 一般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成本方面 :硬件部分成本为 500万元,软件部分为50万元,一般货物部分为400万元。 A公司2014年硬件对应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专用于软件部 分对应进项税额为10万元,一般货物对应进项税额为60万 元,共用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2014年缴纳 的增值税为255万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 税税率为25%,一般在增值税申报次月办理即征即退申请 手续。
•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
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
元)。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该条是有漏洞和缺
陷的。假设甲、丙为关联方,上例中甲的股权
转让协议价以及甲撤资补偿和丙的出资均按甲
持有A公司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2560万元确
定(不按2800万元确定)。那么,甲因撤资从
A公司得到的补偿,全部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和
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以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以下就
两种情况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
1.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
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软
件产品生产过程所耗用的材料及劳务(例如光盘、软件
认证费用)和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
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
1000×32%=248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2480×25%=620(万元)。
•
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
程序撤出32%的出资的1000万元,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
的补偿,然后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
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上述股权变动的
税额相对较少,即征即退部分实际税负较高,企
业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也随之增加。在本案例中,
按照实际成本占比的分摊方法计算,即征即退部 分对应进项为 :20×50÷(400+500+50)=1.05 (万元);采用实际收入占比分摊方法计算即征 即退部分对应进项为 :20×1 000÷(500+1 000+1 000)=8(万元)。企业按实际成本占比 分摊法计算的即征即退税款增加 :8-1.05=6.95 (万元)。
在总收入一定的前提下,软件部分的销售收入
与硬件部分销售收入成反比,硬件销售收入越
高,对应的软件销售收入即越低,反之则越高。
•
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计算机硬件、机
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
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
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
主要是研究开发完成后,为使软件产品处于待售状态而发生
的软件准备费用,例如软件复制拷贝费用、软件文档费用等。
由此可看出,软件投入更多是在前期的研究开发方面的投入,
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较低,反映到生产成本上,与硬件和一
般货物相比较,自然处于低水平,因此,即征即退软件的成
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相对较低。
• 综上分析,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果 采用实际成本占比计算,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
资比例为32%,乙的出资比例为68%.2016年6
月30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
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2016年7月1日甲企业与
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持有A公司
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
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