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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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内容有哪些?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细颗粒物(PM2.5)二次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为加快推进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七部门于2018年5月24日联合印发《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重点城市以及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NO x)协同减排,VOCs排放总量下降8%,重点工程减排VOCs达到8.59万吨,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主要措施:(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石化行业VOCs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卷材制造、船舶制造等行业)、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鞋行业VOCs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3)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综合整治,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4)有序开展城市生活源和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干洗行业VOCs 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积极推进农业源VOCs排放防治、加强其他生活源VOCs排放防治。

(5)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统计与调查、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经济政策。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文档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文档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13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10 0.0180
300 10
SS
400 0.7200
200 0.3600
10 0.0180
400 10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
NH3-N
45 0.0810
45 0.0810
5 0.0090
45* 5
TP
8 0.0144
5 0.0090
0.5 0.0009
/ 0.5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水批覆(转印)机、风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源强在 60~80dB
活性炭吸附:
图 5-4 UV 光催化氧化原理图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 2t/a,集气效率按 90%计,UV 光催化氧化效率按 50%计,则经过
UV 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90t/a,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活性炭吸附效率按
90%计,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09t/a,排放速率为 0.0375kg/h,排放浓度为 3.75mg/m3,可以满足《四
目前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通过厂区设置的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损耗
水。水批覆(转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水箱存储后,通过三级过滤器过滤后经紫外线灭菌机灭菌后,实
现循环利用。
循环水设备处理简介:
图 5-5 已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水的主要成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使用的水溶膜主要组成部分是淀粉和聚乙烯醇薄膜,生产 过程中聚乙烯醇薄膜附着到塑料产品表面,而其中的部分淀粉颗粒悬浮在水中,废水中的主要成分为淀粉。 由于悬浮在水中的淀粉通过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生产用水长时间不进行排放, 一直循环使用,会导致水中的 COD 含量升高,造成水体发臭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 全部循环利用,生产废水需处理后进行部分外排处理,并补充新鲜用水。 环评建议:在过滤前增加絮凝沉淀(PAM 加药装置)工序,并在精密过滤器处理装置后加入消毒加药 装置取代现有的紫外线灭菌机,将水中悬浮淀粉通过絮凝剂沉淀后再经过现有的循环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部 分循环回用,部分外排进入厂区的预处理池处理后在排放入污水管网处理,外排处理的水需要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准。根据企业用水需求,建议处理后的废水 70%继续循环使用,30% 进行排放。项目每天的用水量为 20m3,则处理以后每天废水排放量为 6m3/d,1800m3/a。 精密过滤器简介:精密过滤又称为保安过滤器,筒体外壳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内部采用 PP 熔喷、 线烧、折叠、钛滤芯、活性炭滤芯等管状滤芯作为过滤元件,根据不同的过滤介质及设计工艺选择不同的 过滤元件,以达到出水水质的要求。本项目精密过滤器采用 PP 过滤芯,其具有过滤流量大,纳污量大,压 力损耗小的特点,可阻截不同粒径的杂质颗粒,集表面过滤与深层过滤于一体。精密过滤器使用一定时期 后也有堵塞现象,因此,一定时期后 PP 熔喷滤芯必须更换,更换时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更换。通过精密过 滤器处理后,废水中的可溶性淀粉能够达到有效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 准。

四川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pdf

四川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pdf

附件4四川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107 —目录1.适用范围 (1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0)3.术语和定义 (112)4.行业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15)4.1行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115)4.2污染物排放 (115)5.最佳可行技术 (117)5.1清洁生产工艺 (117)5.2污染治理技术 (120)5.3环境管理 (132)— 108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印刷行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制定本指南。

可作为四川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叶宏、钱骏、陈军辉、姜涛、孙蜀、杨怡阁— 109 —四川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印刷企业印刷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主要包含凹版印刷、平板印刷、凸版印刷、孔板印刷及复合工艺。

2.规范性引用文件AQ 4225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CY/T 87 印刷加工用水基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726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727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110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J 250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 253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二部分:商业票据印刷HJ 253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 25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气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JJF 1049 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SN/T 3006 包装材料用油墨中有机挥发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11 —DB 51/237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教学文稿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苯 甲苯 丙酮 氯苯 氯仿 氯甲烷 乙苯 氯乙烷 苯乙烯 氯乙烯 丙烯 溴仿 庚烷
序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名称
1,1-二氯乙烯 顺-1,2-二氯乙烯
1,2-二氯丙烷 顺-1,3-二氯丙烯 反-1,3-二氯丙烯
一、VOCs的危害
臭氧等浓度线与VOC和NOX消减路线
Part 02
VOCs国内外相关定义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VOCs 是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
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s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 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VOCs 污染源 涂料和溶剂 工业无组织排放 石油化工 印刷 个人消费品
一、VOCs的危害
臭氧浓度与前驱体VOC和NOX浓度间的关系
EKMA 臭氧等浓度线图 EKMA (Empirical Kinetics Modeling Approach) Ozone Isopleths
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 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s是指那 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250℃的 那些物质不归入VOCs的范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但也各有侧重。如美国的定义, 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不参加 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免溶剂,如丙酮、四氯乙烷等。 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不管其 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 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也不管是 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

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VOCs排放标准是多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针对VOCs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

在中国,VOCs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对VOCs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工业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20mg/m3。

这意味着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VOCs的排放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其次,对于涂装行业,根据《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4409-2009)的规定,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60mg/m3。

这是因为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的VOCs,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此外,对于印刷行业,根据《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为每小时不超过40mg/m3。

印刷行业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需要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以上提到的行业标准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工艺的VOCs排放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控制。

总的来说,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公众健康,各行业和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加强VOCs排放的监测和控制。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才能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作为VOCs排放的主体,企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

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

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
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排放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

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对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生产管理的规范。

根据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和
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四川省制定了不同的废气排放标准。

比如对
于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燃油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规定了其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也有相应的废气排放标准。

其次,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通过
对废气排放总量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此外,四川省还对废气排放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和维护提出了要求,确保
排放设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建立健全的废气排放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四川省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工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共同建设美丽的四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

建设填表单位(盖章):排放量信息(主要排放口)放口(间接排放)号)填表人(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环项目经办人(签字):级别主要保护对象(目标)工程影响情况是否占用占用面积(公顷)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核心景区、一般景区序号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序号(编号)名称污染物种类颗粒物0.016VOCs0.035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VOCs0.2VOCs0.2序号(编号)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水量(吨/小时)生产设施称污染防治设施工艺90%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水量(吨/小时)受纳污水处理厂受纳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名称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毫克/升)污染物排放《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区《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1反应釜5000t/a t/a污染物排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排放速率(千克/小时)原料计量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及含量(%)t/a 避让 减缓 补 避让 减缓 补 避让 减缓 补避让 减缓 补避让 减缓 补 避让 减缓 补0.1160.3280.0000.0290.7840.0000.0000.0000.00022.636灰分(%)硫分(%)年最大使用量计量单位排放量(吨/年)0.00050.166排放标准名称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排放量(吨/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排放标准名称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染物排放排放标准名称主要燃料缓 补偿 重建(多选)缓 补偿 重建(多选)缓 补偿 重建(多选)补偿 重建(多选) 补偿 重建(多选)缓 补偿 重建(多选)0.0000.000生态防护措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44。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川环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8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并已经第6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牵头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要求,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将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按时完成。

二、落实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作。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方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叶扬陈晓涛联系电话:************(传真) 8058905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3〕133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1.引言1.1本部分旨在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具体包括污染源识别、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等。

1.2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工业过程中VOCs的排放控制,包括石化、化工、制药、涂装等行业。

2.污染源识别与分类2.2对于各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以减少VOCs 的排放量。

3.排放限值标准3.1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技术水平,制定不同的VOCs排放限值标准。

3.2排放限值分为两个层次:一类限值和二类限值。

一类限值为最严格的标准,适用于环境敏感区域和特殊行业。

3.3各污染源必须达到或低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否则将面临处罚和整改要求。

4.VOCs排放监测与报告要求4.1污染源必须进行定期的VOCs排放监测,通过监测数据评估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4.2监测数据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以便进行排放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4.3对于监测异常或超标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5.新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推广和应用5.1鼓励采用新技术和管理措施,以减少VOCs的排放。

5.2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技术和管理措施,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

5.3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提高VOCs排放控制的效果。

6.监督与执法6.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2对于违法排放、超标排放或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治。

6.3对于排放情况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参与VOCs排放控制工作。

7.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7.1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VOCs排放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7.2鼓励公众参与VOCs排放监测和举报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8.结论8.1本部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VOCs排放的控制和监督,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8.2各企业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部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降低VOCs排放水平。

DB51-186-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DB51-186-93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DB51/186-93四川省技术‎监督局19‎93-10-28发布 1994-04-01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 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 重点保护区‎域2.2.1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 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 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 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 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热电厂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现状及hj38-2017解读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VOCs 国外的相关定义 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
国 DIN 55649-2000 标准对 VOCs 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
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 DIN 55649-2000 标准在测定 VOCs 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 ,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 何有机化合物。 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 界定哪些物质属于 VOC ,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 VOCs 是指那 些沸点等于或低于 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 250℃的 那些物质不归入VOC O3 (ozone)
(3) NO + VOCs → NO2 (nitrogen dioxide) (4) NO2 + VOCs→ PAN (peroxyacetyl nitrate) NET RESULTS: NO + VOCs + O2 + hv → O3 + PAN + other particulates
二、VOCs国内外的相关定义
我国VOCs的定义 四川省《固定汚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VOCs定义: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条件下具有 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 , CO2,H2CO3 ,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 外,任何参加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 芳香烃),含氧的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类等),含氮的有机化合物,含硫 的有机化合物等。
VOCs的相关
挥发性有机物被列为需重点控制的四项大气污染物之一。 强调“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 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推进VOCs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 到2017 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 监 测监控体系,VOCs 排放总量较2014 年削减30%以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首次将VOCs纳入环境监管范畴。 对于VOCs监测区域、监测行业和时间节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对于VOCs监测区域、监测行业和时间节点做了具体规定。要求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上报工作,设区的市上报挥发性有机物 的监测企业名单。

木门制造生产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木门制造生产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木门制造生产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施工期间未收到环保投诉,未留下环境遗留问题。

二、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1、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下料、铣型、钻孔、砂光、封边、雕刻及打磨等过程中产生的木屑粉尘;拼接、封边及冷压过程中胶体挥发出的有机废气;喷漆(底漆和面漆)和搽色过程产生的油漆废气。

(1)粉尘对于开料车间开料和木工车间铣型、钻孔、封边、雕刻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在产尘点设置吸气罩,将粉尘收集到集气管道后送至中央除尘系统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对于木磨房内打磨平台产生的粉尘,采用内部风机将打磨下来的粉尘颗粒吸入打磨台内部滤网过滤后设置吸气罩连接中央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油磨房调整为密闭干式打磨房后,通过设置大型吸气罩,连接新增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

以上污染物经治理后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经前述工程分析,未捕集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换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排放速率共计0.515kg/h,排放量1.236t/a。

(2)喷漆废气项目设置3套水帘+喷淋塔+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1套喷淋塔+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处理喷漆废气。

其中1#用于处理底漆房、搽色房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由于人员进出存在少量无组织排放);2#、3#用于处理2个面漆房、调漆室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由于人员进出存在少量无组织排放);4#用于处理UV喷涂线和水性漆自动喷涂线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全密闭收集)。

通过工程分析,4套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装置VOCs排放浓度1.8~3.01mg/m3,合计排放速率0.048kg/h,甲苯、二甲苯及乙苯排放浓度0.504~0.656mg/m3,合计排放速率0.009kg/h,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可达到《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家具制造污染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得到改善,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挥发性有机物是对流层大气普遍存在的一类污染物,大气中VOCs中的烃类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在紫外线的作用下参与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如臭氧(O3)、过氧乙酰硝酸酯和有机气溶胶等,导致光化学烟雾,二次有机气溶胶等大气环境问题,也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之一,此外,VOCs还会损害人体健康,除了刺激感觉器官外,还可能损害细胞内部代谢,对人体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因此大气中VOCs的监测一直备受观注。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重要的环境污染物,长时间摄入会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

此外,VOCs为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SOA)生成的主要前体物,具有较强的光化学反应活性,可引发城市光化学烟雾。

据研究表明,中国的排放主要来源交通、工业和生物质燃烧三大部门,而未来中国工业固定污染源的VOCs 排放总量将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

为了控制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逐步将VOCs控制纳入大气污染物控制体系,逐渐建立和不断完善排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

1 VOCs国内外定义1.1国外VOCs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英文缩写VOCs,其有许多定义,这些定义有相同点也有各自的侧重点。

EPA将VOCs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对VOCs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总称。

澳大利亚国家污染物清单将VOCs定义为在25℃条件下蒸气压大于0.27kpa的所有有机物。

在德国DIN55649-2000标准中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1.2我国VOCs的定义我国VOCs的定义可以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

国家标准中对VOCs的定义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VOCs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写作VOCs。

表1技改项目木工粉尘有组织排放情况

表1技改项目木工粉尘有组织排放情况

排气量 污染物
产生情况
排放情况
采取的 排气 是否
位置 m3/h 名称 mg/m3 kg/h kg/a mg/m3 kg/h kg/a 治理措施 筒 达标
3#软体 沙发车 5000

VOCs 66.65 0.333 66.645 6.66
“集气罩+ 1 根
0.033 6.665 活性炭吸附
达标
15m
装置”1 套
VOCs 参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 3 第二阶 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家具制造”VOCs 排放浓度限值, 60mg/m3;排放速率=3.4kg/h;排气筒高度=15m;处理风量大于 10000m3/h 且进口浓度大于 200mg/m3的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80%。
2、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①木工粉尘 根据估算,产生木屑粉尘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开料、钻孔、雕刻。粉尘产生
量约为 0.01t/m3木料,则技改项目木屑粉尘产生总量约为 6.5t/a。木工工序产生 的粉尘经吸尘口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置,木工产尘设备 10 台,吸尘口共计 20 个,项目木工工序设备多为间歇运行,风量考虑 10000m3/h。
0.33kg/h,由于项目生产过程均在车间内进行,车间为封闭式,无组织排放的粉
尘大部分在车间内自然沉降,仅有少部分随人员、物料的出入逸散至外。评价按
80%未收集的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则项目无组织粉尘的排放量约为 0.13t/a,
排放速率约为 0.07kg/h。 针对无组织排放粉尘,环评要求严格封闭厂房,每日应定时清扫车间地面,
A、有组织排放情况
生产过程中粉尘收集效率按 90%,除尘效率按 95%,技改项目处理风量按 10000m3/h,其粉尘排放量为 0.059t/a,排放速率为 0.03kg/h,排放浓度约 3mg/m3,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 度低于 120mg/m3,排放速率小于 3.5kg/h)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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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 CH4、CO、 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 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 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 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 增加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 VOCs(以 TOC 表示)。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 HJ/T 55 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 mg/m3。 3.11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未做规定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i
DB51/ 2377—2017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51/ 2377—2017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1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去除效率计算.................................................................................................. 18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1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 20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VOCs 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i
DB51/ 2377—20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
ICS 13.020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7 -07 - 13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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