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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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详细)
1. 合同形成:根据2024年的法律规定,在租赁房屋之前,租赁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合同,以确保租赁权益的法律保护。
2. 租金:合同应明确规定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重要事项。
租金的涨跌幅度应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设定,并遵守相关法律的限制。
3. 租期: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期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一般而言,租期为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但也可以通过续签合同或转为长期合同的方式延长租期。
4. 押金:合同应明确规定押金的金额和用途,并要求出租人将押金存放在指定的账户中。
押金应在租赁期结束时归还给承租人,扣除任何应付的费用(例如房屋损坏或未支付的租金)。
5. 房屋维护与修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正常运作,并负责维修和维护。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并对日常的维护和小修负责。
6. 子租与转租:合同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以及转租所需的条件和手续。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得到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7. 违约与终止: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违约的后果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例如,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条款,出租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寻求解除合同和追讨损失。
这些只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常见法律规定的一些概述,并且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如果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建议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或法律顾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b293a8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4.png)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部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商品房出租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物业的类别
根据《办法》,可以出租的物业包括商品房、公寓式服务式住宅、商住两用房、单位集体宿舍以及其他类型的住宅。
二、出租前的准备工作
在出租之前,出租方应当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办理产权手续、就地供电、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装修卫生洁具以及检测消防安全等。
这些准备工作都是为了保证出租物业的安全可靠,确保租户在安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三、租赁合同的订立
出租方应当与租户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价款、租赁期限、租赁物业的使用权限、物业的维修管理以及租赁期满后物业的归还等。
四、物业的维修管理
出租方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负责租赁物业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维护租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保证租户的正常使用。
五、租赁期满的归还
租赁期满时,租户应当将物业交还给出租方,物业的变动情况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便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六、争议的解决
在出租期间,如果出租方和租户之间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诚信性,有助于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986814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c.png)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968ebbbcf12d2af90342e626.png)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2020年最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0年最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2246b73cc7931b765ce15ba.png)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20年1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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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房地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房地产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所有权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的所有权,明确了所有权人对房地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其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交换、赠与或者抵押等。
该条款的颁布,为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等重要事项。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双方还应当依法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以及风险转移等。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
在过户手续办理前,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确保商品房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同时,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
如有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履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租赁房屋的位置、用途、租期、租金等重要事项。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确保租赁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2.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租赁房屋的使用和维修等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及时维修和更换设备设施。
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注意维护,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不动产登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于2020年底正式颁布。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和产权的重要环节。
2020年最新房屋租赁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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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签合同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因为在人们心中白纸黑字永远比口头承诺更可信。
其实这也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一种表现,你不知道一句话能否承受住这种重量。
合同是契约文书的一种,到底合同该如何写?下面是合同范本频道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合同,其中包括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
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
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
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
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020年最新租房合同(标准版)
![2020年最新租房合同(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7e410fe95727a5e9856a61e6.png)
合同编号:租房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
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民法典》对房屋出租做了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出租做了哪些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a0664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3.png)
S D h U H法制时空/#i l l t l 2020-06〈〈民法典〉〉对房屋出租做了哪些新规定王秀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月%日施行,标志着 房屋租赁所依据的法律《合同法》即将被其取而代 之。
《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规定较《合同 法》做了较大的修改,更加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 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出租人的权益,了以人民中房屋的居住 ”“住房不炒”及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益的政策导向。
合对《民法典》的 对屋租赁有关的规下一、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不能租?在2021年之前,有屋居住权的法律规,《民法典》年 施,大的房屋将居住权,的屋将被租的,,《民法典》居住权的房屋 对出租。
承租了的 屋,法律 其租赁合同将合同。
,2021年以,租人在屋租赁合同中 屋有居住权,在租赁 也不 居住权。
出租人承法律,在合同中 出租人承的违。
二、 房屋可以随便被转租吗?中有不人的屋租,会上也有 做 的人,将承租下的屋租给其人,取租 。
法律对“二租行做出了规,有 出租人同意,租 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以 除的。
就 导致屋的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出现租赁。
如果所承租的房屋是租的,随时有 人赶出的风险。
所以这次《民法典》增规中出租人 知道承租人进行了租,在&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出 租人同意了租的行为。
就法律上保证了承租人的租住权利。
,为避免风险 ,切保障的权利,承租人 在屋租赁合同中写屋源于出租人所有,租赁的源,还查看屋所有权证材料;知道该屋是转租的质,屋所有权人出具同意租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或被查封的可以退租吗?在租赁程中,屋所有权产生争议,或者出租人 诉讼,屋Q法机关查封、扣押,影响了承租人的生活稳,甚至有的还会对承租人 的人身家庭财产安全造成影响,承租人想赶快退 房,却 租赁合同时 ,法解除合同,苦不堪言。
2020年最新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0a5de6016fc700aba68fc07.png)
最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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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住房租赁条例2020
![住房租赁条例2020](https://img.taocdn.com/s3/m/352f16acde80d4d8d05a4f2b.png)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六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2020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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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租赁合同2020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乙方(承租方):姓名/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租赁的时间与地点1、甲方同意将其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房屋地址为:________。
3、租赁时间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租金1、乙方租赁该房屋,甲方同意接收租金人民币(以下简称“元”)________(大写)元/月。
2、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
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号前将当月租金全额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加收租金________%的滞纳金。
4、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到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月租金数额)。
第三条房屋使用1、甲方已向乙方清楚介绍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结构、面积、装修状况、使用限制、维修状况等,甲方更不能转租、转让或分减房屋出租用途、面积。
2、乙方应按时按量地支付租金,发生的水、电、气、暖、通信等费用(以下称为公共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发票。
3、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用于非法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品,不得寄居他人或转租他人住宿。
4、乙方须保持房屋卫生,不移动原有陈设或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用于违反法律、卫生等公共利益的活动。
5、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擅自损毁、污损、更改造型等,应按照原价赔偿。
第四条房屋维修1、房屋的日常维护由乙方承担,如遇突发事件需立即通知甲方。
2020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大全(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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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大全(附合同范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
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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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2020)各县、区(开发区)房管(住建)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现将《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0年11月3日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实现租赁信息全采集、合同网签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通过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
网签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市房管部门制定的《南昌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条(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约备案系统建设。
市房管部门负责租赁平台建设的督促指导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培训体系,督促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签备案业务培训和检查制度;指导街道(乡镇)、社区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工作,并承担辖区房屋交易数据上报与联网、租赁平台用户注册、租赁房源发布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办理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即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也可以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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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020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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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至2020年12月23日修正,已经过了十一年的时间,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仍然是当前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更为直接、细致和贴近实际需求,也是司法实践处理复杂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能够解决提供帮助的法律依据。
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是实务界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必备技能。
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需要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新情况的发生和新问题的出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们解决所有问题的需求,或者说我们已经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条文应对我们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但是,裁判者不能拒绝裁判,纠纷当事人更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放任纠纷发生不予处理。
借最高院修正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之机,笔者根据实际中的一些经验和学习所得,来解读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以求有所启发。
原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带有“法释”字的一部规范性文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
![2020年最新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7fad7e64915f804d2b16c1b9.png)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管理权限)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
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登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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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
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
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
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
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护建或增添。
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