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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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标志(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和设置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要求。

3标志的类别与构成

3.1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b) 消防设施标志;

c)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d) 危险场所标志;

e) 消防宣传标志。

3.2 各类标志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

a)识别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b) 提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c) 警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

4 标志设置要求

4.1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4.1.1 单位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及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设置下列标志:

a) 总平面布局图标志;

b) 消防车道标志;

c) 防火间距标志;

d) 消防扑救场地。

4.1.2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1.3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1.4总平面布局标志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

4.1.5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志,标明“消防车道禁止停放车辆”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和禁止阻塞。

4.1.6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志,标明“此处X米内为防火

间距,严禁占用”字样及宽度。

4.1.7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及禁停标识,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类标识。

4.2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4.2.1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关标志,识别类、提示类、警示类标志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远离指示物时,必须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4.2.2 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外)消火栓、防火卷帘、防火门、机械防排烟设施风口、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标志,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设施名称。

4.2.3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4.2.4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同时设置操作使用提示类标志,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划线标明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顶部还应刷涂反光漆。

4.2.5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4.2.6 防火卷帘按钮、防排烟启动按钮和消防水泵远程启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警示标志。配电室、发电机间和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非操作人员请勿入内”警示标志,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志,消防水泵上还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4.2.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在控制室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等五项制度。

4.2.7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张贴或悬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志,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及联系电话、检测单位、检测日期等内容。

4.2.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志应当张贴在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4.2.9 单位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部位(场所)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4.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3.1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通道1m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

4.3.2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4.3.3 在宾馆、大型餐饮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公众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主要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4.3.4 宾馆客房、公众娱乐场所包厢的房间门后或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楼层安全疏散指示图。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客房内房门背后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

4.3.5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3.6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厅和互联网上网等场所的主入口处应设置人数核定标牌。

4.3.7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志,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志,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或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志。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

4.4 危险场所标志

4.4.1 危险场所应设置下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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