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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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 培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名称)

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

第【三】条(住所)

机构住所是【】

第【四】条(性质)

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

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第【六】条(经营范围)

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股东名册)

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权利)

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优先认缴出资;

(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分取红利;

(六)按照【】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

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3人,单数为宜】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可约定,不超过3】年,

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人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或其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人、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四】条(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由股东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七】条(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机构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机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属机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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