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常用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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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用数据表
1《高规》7.4.6.5: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老规范0.8Mpa),应采取分区给水,动压不大于0.5Mpa,否则加减压孔板(建规8.4.3)。同时要求静压不低于0.07/0.15MPa。
2《高规》5.1.6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米。
3老《自规》5.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
4《建规》9防烟与排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5其它:(1)280度排烟阀,装在排烟口,平时关,烟感驱动打开(联动排烟机),280度关闭(联动排烟机)。
(2)70度防火阀,装在空调通风管道,平时打开,70度自动关闭。
常用管径:
公称1520253240506580100125150外径2025324050637590110140160
二、选型推荐
1.线缆
干线
接地干线ZCN-BV(1×35或25)FPC40
ZR-KYJV(4×2.5)
回路信号线/电话线/
广播线
固定式对讲电话线ZR-KYJV(n×2.5)
火灾显示盘与报警控
ZR-KYJV(8×2.5)SC32
制器连接线(Y)
ZR-YJV(4×4)
电源线:火灾显示盘
(P)/联动
支线
报警线ZCN-BVS-2×1.5-SC15CC
多线控制线ZCN-BV-2×1.5-SC15CC
24V DC ZCN-BV-2×4-SC20CC
电话线ZCN-RVVP-2×1.5-SC15FC/WC
总线制/广播线/ZCN-BV-2×1.5-SC15CC
消火栓启泵线ZCN-BV-5×2.5-SC25FC/WC
消防报警线ZR-RVS-2X1.5-SC15
24VDC电源线ZR-BV-2X2.5-SC15
消火栓启泵线ZR-RVS-4X1.5-SC20
消防广播线ZR-RVS-2X1.5-SC15
消防电话线ZR-RVS-2X1.5-SC15
24V DC BV(3X2.5)SC15
层显间连线RVS(2X1.5)SC25
排烟机线ZR-KVV6*1.5-SC25
导线型号导线根数穿管规格穿管规格备注BV-2.5mm2~3PC16SC15
4~5PC20SC20
6~8PC32SC25
2.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JB-3102两总线分布式全智能
水流报警流程:
报警阀不是一层楼一个(带800个喷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一层一个。
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报警阀组(水力警铃)的作用与关系:
1)每区域或平层喷淋管网有水流指示器,喷头一旦破裂,管网中的水会流动,此区域的水流指示器会动作,将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的报警控制器。---(楼层报警信号)
2)随着水的流动,管网内水的压力降低,湿式报警阀将开启,水流驱动水力警铃报警。---(驱动水力警铃报警)
3)压力开关(雨淋、水幕系统)将信号传至报警控制器,如果主机打开自动,通过程序主机会自动启动喷淋泵向管网内打压供水,为起火现场的喷头提供源源不断的水源达到灭火的目的。4)信号蝶阀只起到阀门开关的作用,管道需维修时或灭火后可关闭此区域蝶阀门,一般为手动打开或关闭。不参加联动。
3.灭火器选用:
固体火灾应先用水型、泡沫、磷酸胺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液体火灾应先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气体火灾应先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带电物体火灾应先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扑救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定期型的灭火器产品。
三、水头损失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i=(105/Ch1.85/d j4.87)×Q g1.85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d j--管道计算内径(m);
Q g--给水设计流量(m3/s);
Ch--海澄-威廉系数。
塑料管/内塑管铜管不锈钢管水泥树脂管普通钢管铸铁管
Ch140130130100
GB50084-2001计算公式如下:
i=1.07×10-5×V2/dj1.3,(i-Mpa,V-m/s,dj-m)
也即:
i=1.736×10-5×Q2/d5.3,(i-Mpa,Q-m3/s,d j-m)
四、线缆知识
五、火灾火灾事故事故事故等级标准
等级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