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否做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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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同部管理制度

预算合同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合同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合同管理,规范项目经济行为,加强成本控制,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部所属各部门签订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租赁、征地拆迁、人事聘用,以及临建、运输、仓储、技术、检测、委托等各类合同或协议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合同管理小组,合同管理小组常务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全面负责项目部所有各类合同(协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书记、项目总工程师成员: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机械部、综合部、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项目部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督促落实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3.负责项目部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审查,参与重大合同的招标、谈判、起草和签约;4.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统一或规范文本;5.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和培训;6.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及备案,负责组织及督促承办部门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对所签订的重大合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第四条项目部合同管理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办法。

各部门因工程施工需要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合同承办部门为签订合同的主责部门,并应做好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节合同签约第五条各部门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2000元以下)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以作为结算和支付凭据。

第六条签订合同应使用项目部统一或有关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财务部、承办部门须各留存合同原件1份。

第七条本项目部合同分类及主责部门如下:(1)劳务分包合同(主责部门:计划合同部),代码:L;(2)物资采购合同(主责部门:物资机械部),代码:WZCG(3)物资租赁合同(主责部门:物资机械部),代码:WZZL;(4)征地拆迁合同(主责部门:综合部),代码:ZQ;(5)人事聘用合同(主责部门:办公室),代码:RS;(6)其它合同(主责部门:承办部门), 代码:QT。

中学合同管理制度

中学合同管理制度

中学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组织1.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财务科长、法制科长、审计科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合同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三、合同签订权限1.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2.分管副校长根据授权可以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授权可以代表本部门签订合同,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4.学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签订合同,确需签订合同的,应当向合同管理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四、合同签订程序1.起草:合同起草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2.审核: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3.审批: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副校长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

4.登记: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合同进行登记,并将合同副本送审计科进行审计。

5.归档: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订的合同正本送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合同副本送相关业务部门留存。

五、合同履行与监督1.合同签订部门应当负责合同的履行工作,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合同管理办公室,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

3.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合法权益。

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及其主体责任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拟订第四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置,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五条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八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级相关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谈判、起草、评审、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由公司本部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为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工作;(二)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三)必要时,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五)监督指导公司本部各部室和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工程经济部、物资管理部、机械管理部等部门是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经济部负责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机械管理部负责机械采购、租赁合同。

第七条各项目部负责办理各自签订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务,工程项目部的物资机械部门是物资、机械设备类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工经(合同管理)部门是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办公室是其他类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其他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采购合同、临时用地合同、租房合同等。

第八条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谈判、起草、评审、签订、履行及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合同台账。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二)作为签约承办部门时,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组织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合同的评审、报批、签约(需根据授权)、备案等工作;(三)作为合同执行部门时,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四)负责对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五)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六)参与编写合同示范文本;(七)负责合同管理台账建立和合同有关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建立合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含市政府直属机构,下同)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除市政府另有指定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四)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五)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文件甲方:(管理领导小组名称)乙方:(相关管理单位或个人)一、成立目的1.1 甲方旨在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2 乙方作为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将积极参与组织、协调和推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2.1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2.2 小组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完善。

三、职责与义务3.1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政策和流程。

3.2 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归档情况,确保合同执行合法有效。

3.3 及时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甲方利益。

四、工作内容4.1 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优先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4.2 分析和评估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和改进建议。

五、保密与保护5.1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5.2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工作过程中不泄露相关信息。

六、费用与经费6.1 甲方负责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运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调研费等。

6.2 经费使用应符合甲方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七、期限与终止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具体年限)。

7.2 如需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签署及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局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局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我局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控、全程服务的原则,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局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二)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四)组织开展合同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五)负责合同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其他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三)协助合同管理办公室开展合同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四)其他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九条合同的起草应参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文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约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

合同签约主体一、引言本文旨在对合同签约主体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合同签约主体是指在一份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并参与签订合同的各方。

本文将介绍合同签约主体的定义、分类、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定义合同签约主体是指在一份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并参与签订合同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法律主体。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签约主体承担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分类根据合同签约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签约主体:指自然人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合同责任。

2.企业签约主体: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以组织名义承担合同责任。

3.合资、合作等联合体签约主体:指由多个个人或企业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合同的签约方,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合同签约主体的确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权利和义务明确:合同签约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

2.合法合规:合同签约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代表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是企业或组织,应当确保签署人具有代表资格,并获得合法授权。

4.无误解:签约主体应当对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并确保没有任何误解或误导。

五、范例下面是一个合同签约主体的范例:合同编号:XXXXX合同签约主体甲方:张三(个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乙方:XX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四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合同内容本合同约定甲方将XX物品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 XX物品的描述和数量2. 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3. 发货和交付的时间和地点4.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个月。

合同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6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6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正文:----------------------------------------------------------------------------------------------------------------------------------------------------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内容,有效防范签约履约法律风险,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青司发〔2020〕7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合同签订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78号)和《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将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准确表述莱西定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批复的《莱西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莱西的城市定位为:青岛北部的工贸中心,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园林城市。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含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以下统称“合同”)中表述莱西城市定位时应当以此为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大青岛北部绿色崛起的典范之城、现代化区域性次中心城市、青岛先进制造业基地、半岛交通物流中心、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个性化表述。

二、依内容确定签约主体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合同内容确定签约主体,合同内容不涉及市政府事权的,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原则上,市政府对外仅签订框架性、意向性合同,且不与市场主体签订标的指向明确的合同并作为实施主体。

2024版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规定

2024版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规定

2024版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合同印章,是指公司用于签订合同、授权书、证明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1.4 本规定所称合同文本,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签订的合同文件。

二、合同印章管理2.1 合同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销毁等事项,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2.2 合同印章应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携带或外借合同印章。

(1)合同印章使用前,需提交合同审批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2)合同印章使用时,需由印章保管人员现场监督,确保印章使用合规;(3)合同印章使用后,需在合同审批表上登记使用情况,并由使用人和保管人签字确认。

2.4 合同印章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确保印章安全、完整。

三、合同文本管理3.1 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2 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特殊情况需使用非统一格式合同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

(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2)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理;(3)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4)合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5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合同文本。

四、责任与处罚4.1 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携带、外借合同印章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4.2 违反本规定,导致合同纠纷、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4.3 合同印章保管人员未尽到保管职责,导致印章丢失、损坏或被盗用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因此,我们得知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司的内设机构其与公司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内设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但是其以自身名义订立的合同却并非因此无效。

公司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如果能够证明该内设机构签订该合同得到了公司的授权,那么合同有效;2、如果该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时没有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公司替该内设机构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公司的工地,而且内设机构是公司名下的内设机构,那么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内设机构与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因此会出现虽然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公司内设机构,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也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潭政办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潭政办发〔2006〕50号)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违法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含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等);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签订合同行为及合同履行、合同文本归档等的管理和规范格式合同的行为。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对各类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行政机关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1.坚持与法人资格相对应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在对外经济事务活动中,须以本身的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合同,须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委托或授权文书;市人民政府各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因不具有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需以该机构名义签订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坚持法制机构审核和集体审定的原则。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前,其合同文本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订立工作;同时合同文本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维护本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吗

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吗

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吗我们去签订合同的时候肯定是由主体要求的,合同签订一定要符合要求才是合法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项,一定要了解清楚。

那么,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吗?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吗(一)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但是本人不能单独签订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与本人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对于超出本人年龄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才能生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

二、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1、法人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组织,是通过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生命等其他生物的自然属性;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成立之时起就同步享有的,而自然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取得的时间并不同步;3、法人的产生、发展消灭都是由法律所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区别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交付标的物: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
2.支付价款:买方或服务接受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价款。
3.权利保障:合同各方应确保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等。
4.义务履行: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交付标的物、按质提供服务、按时支付价款等。
4.违约通知:违约方应在违约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通知对方,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情况。
5.补救措施:违约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恢复合同的履行。
6.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各方在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可能涉及解除后的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
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
关于合同或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以下是相关条款的描述:
1.生效条件:合同或协议生效的具体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必要的法律程序等。
2.生效时间: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时间点,包括即时生效或特定日期生效等。
3.变更条件:合同或协议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法律法规变化等。
4.变更程序:合同或协议变更的具体程序,如书面形式、双方确认等。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4.终止程序:合同或协议终止的程序包括:
-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决定;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如结算、退货、赔偿等;
-完成合同终止所需的法律程序,如书面确认、公告等。
合同或协议各方的签字确认、日期填写的内容留白:
甲方(盖章):
1.标的物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总价等。
2.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信用支付等。

施工班组合同管理措施(3篇)

施工班组合同管理措施(3篇)

第1篇一、前言施工班组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施工班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执行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措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

2. 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 各施工班组设立合同管理员,负责本班组合同的管理工作。

4.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如下:(1)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审批合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2)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

(3)合同管理员:负责本班组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

(4)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班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履行。

(5)财务部门:负责合同款项的收付、结算等工作。

三、合同管理措施1. 合同起草(1)合同起草前,合同管理员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工程内容、施工方案、法律法规等相关信息。

(2)合同起草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合同起草后,应提交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

2. 合同审核(1)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条款清晰、明确。

(2)审核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3)审核通过的合同,提交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 合同签订(1)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2)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

(3)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4. 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员应定期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条款,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否做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否做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一、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民意见40条第(3)项:1、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四、机关法人:(一)概念与特点: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

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合同流转管理制度模板

合同流转管理制度模板

合同流转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合同流转管理,规范合同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流转管理。

1.3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流转职责2.1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流转的统一管理。

2.2 各部门、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合同流转工作,确保合同流转的顺利进行。

2.3 合同管理办公室职责:(1)制定合同流转管理制度,完善合同流转流程;(2)统一收集、分发合同文本,跟踪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对合同流转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

三、合同流转流程3.1 合同起草(1)各部门、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拟定合同草案;(2)合同草案应明确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3)合同草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3.2 合同审核(1)各部门、子公司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2)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草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格式、签字、盖章等;(3)合同管理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合同草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3 合同签订(1)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2)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归档合同文本,并通知相关部门、子公司;(3)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4 合同执行与监督(1)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2)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3.5 合同归档与保管(1)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确保合同资料齐全、完整;(2)合同文本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便于查阅;(3)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档案安全。

合同范本是谁制定

合同范本是谁制定

合同范本是谁制定
合同范本的制定可以由多个主体来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为了规范特定领域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部门会制定一些通用的合同范本。

例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能会制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制定买卖合同范本等。

这些合同范本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框架。

2. 行业协会:各个行业协会为了促进行业内的规范化发展,也会制定一些行业内通用的合同范本。

这些范本通常会考虑到该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例如,建筑行业协会可能会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运输行业协会可能会制定货物运输合同范本等。

3. 专业律师和法律机构:律师和法律机构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会制定一些合同范本。

这些范本通常会更加严谨、细致,能够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律师事务所会制定各类商务合同范本,供客户参考和使用。

4. 企业自身:一些大型企业为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交易习惯,制定内部使用的合同范本。

这些范本通常会涵盖企业常见的业务类型,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合同范本的制定主体多种多样,其目的都是为了提供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框架,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达成交易,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使用合同范本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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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民意见40条第(3)项:
1、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四、机关法人:
(一)概念与特点: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

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

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

(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

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二)注意: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但不表示机关法人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否则就称不上是法人了。

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如购置办公用品等。

(2)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三)范围: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四)排除范围: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

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五、结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但是其经过合法成立(宪法、组织法和法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签订合同,并承担责任。

但在其为被告时,可以追加其上级、独立的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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