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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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及果酒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来源于:1、《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国质检监〔2004〕557号)2、《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企业生产葡萄酒果酒许可条件

企业生产葡萄酒果酒许可条件

企业生产葡萄酒、果酒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葡萄酒、果酒包括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及其他以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酿造的酒类,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葡萄酒及果酒原料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葡萄酒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3-2009)中的相关内容中有观实施召回的管理规定。

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概述:本文档旨在确认2023年的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效性。

该细则适用于所有与葡萄酒生产相关的企业和机构,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

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从而保证葡萄酒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形:- 申请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 已获得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需要进行许可证续展。

3. 审查流程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如下:3.1 提交申请:申请者向相关部门提交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文件;3.2 初步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3.3 实地检查:相关部门进行对申请者生产现场的实地检查,包括生产设备、原料储存和卫生条件等;3.4 技术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技术评估;3.5 汇总报告:相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核、实地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汇总评估报告;3.6 终审和决策: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查,并根据评估报告做出许可证审批决策;3.7 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将许可证发放给符合要求的申请者。

4. 审查标准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生产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原料的来源和质量保证;- 生产工艺控制和卫生条件;- 产品质量控制和质检体系;- 环保和危废管理。

5. 许可证续展已获得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许可证续展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6. 效力确认本细则自2023年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修订或废止。

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感谢各位合作与支持!。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国家葡萄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 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第一章 葡萄酒及果酒概述第二章 发证范围和申证单元第三章审查方法及要求第四章 产品检验与抽样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 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第一章 葡萄酒及果酒概述一、定义二、分类三、行业发展概况四、质量状况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 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一、定义1、葡萄酒: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大于或等于7%的发酵酒。

2、果酒:以新鲜水果或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酒精度为7%—18%的发酵酒。

原料——水果 工艺——发酵 酒精度——7%以上3、葡萄原酒:葡萄汁完成酒精发酵后进入贮存阶段的酒。

二、分类v按CO含量分: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2v按颜色分:红葡萄酒、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v按含糖量分:干型、半干、半甜型、甜型葡萄酒v按生产工艺分:天然葡萄酒、特种葡萄酒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天然葡萄酒:完全用葡萄为原料发酵而成,不添加糖份、酒精及香料的葡萄酒——普通葡萄酒。

特种葡萄酒:用新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种方法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利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贵腐葡萄酒、冰葡萄酒等。

硬商品买卖在阿里巴巴软商品交易在阿里巧巧——利口葡萄酒:在天然葡萄酒中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浓缩葡萄汁等,酒精度在15%—22%之间的葡萄酒。

——贵腐葡萄酒:在葡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葡萄孢霉菌,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造的葡萄酒。

——加香葡萄酒: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冰葡萄酒: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树体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带冰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葡萄酒。

还有一些表示葡萄酒特性的酒种,如:年份葡萄酒、产地葡萄酒、品种葡萄酒、庄园葡萄酒等。

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认2023年的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效性。

果酒行业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发展,因此需要对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定期确认,以确保其与行业需求保持一致。

本文档将对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背景、目的、范围、审查标准等进行详细阐述。

2. 背景果酒生产许可证是果酒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果酒行业的生产和市场秩序,许可证审查细则于2010年首次发布,并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更新。

随着果酒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许可证审查细则需要定期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修订。

3. 目的本次确认的目的是确保许可证审查细则与2023年果酒行业的需求相适应。

通过对细则进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不适用的规定、遗漏的内容等问题,并进行修订,以提高果酒行业的监管力度和市场竞争力。

4. 范围本次确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对果酒企业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等进行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对果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标签规定的审查要求- 对果酒企业生产记录、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审查要求5. 审查标准本次确认将以以下标准对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评估:- 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细则中的要求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 实施效果与市场需求:细则是否能够有效促进果酒行业的规范发展,并满足市场需求。

- 反馈意见的综合分析:对过去几年果酒企业的审查意见和反馈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细则修订的方向和重点。

6. 修订建议根据对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审查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对果酒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针对性修订,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 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增加要求和措施,以提高果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 加强对检验检测方法和标签规定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果酒产品的合规性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7. 结论本文档确认了2023年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效性,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修订建议。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申请资格1.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酒类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符合相关的安全、环境等标准要求。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产品的详细描述、生产设备和场所的情况介绍等。

2.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3.产品资质证明:包括产品的检测报告、国际或国内著名奖项证书等。

4.生产场所和设备的验收报告:包括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布局图、平面图等。

5.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包括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教育背景证明等。

三、审查程序1.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技术评估:由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4.审议: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形成审议意见。

5.批准:根据审议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发放生产许可证。

四、审查要点1.生产设备: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同时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有规范的管理。

2.原材料和辅料:申请人必须具备稳定、可靠的供应渠道,确保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可控。

3.技术团队:申请人必须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并拥有相关的技术改进和创新能力。

4.生产工艺: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能够确保产品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要有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5.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产品溯源、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规范。

6.食品安全管理:申请人必须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知识,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五、许可证有效期通过以上细则,可以确保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以生产出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12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审查细则修改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细则修改单,应随相应标准的实施一同实施。

在审查过程中,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按原审查细则进行检验;标准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按修改后的审查细则进行检验,并按新发布的标准进行判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

附件:《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检验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QS--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QS--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12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审查细则修改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细则修改单,应随相应标准的实施一同实施。

在审查过程中,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按原审查细则进行检验;标准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按修改后的审查细则进行检验,并按新发布的标准进行判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 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检验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代替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6页)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6页)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6页)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说明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说明
澄清的方式:
(1)添加澄清剂:明胶、蛋清、酪蛋白、皂土、 果胶酶等。
(2)冷处理:将葡萄酒温度降至接近葡萄酒的冰 点,保温一定时间。
(3)过滤:对经过下胶、冷冻处理或调配的葡萄 酒都需要除去沉淀物及悬浮物。过滤可分为:粗 过滤、澄清过滤、除菌过滤。
7、调配
不同品质的原酒按比例混合,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对 成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到产品标准的要求。
b. 配备了基本的发酵设备,发酵罐以水泥池或铁 罐为主,仅有最基本的控温措施如喷淋冷却,可 控制发酵温度,但不够准确,可作为生产设备评 审结论一般不合格的原因之一。
c.配备了全部的发酵设备,发酵容器以不锈钢罐为 主,有机械化的制冷设备,控温准确,可作为生 产设备评审结论合格的条件之一。
(3)过滤设备 ——棉饼过滤机 ——硅藻土过滤机 ——板框过滤机 ——膜过滤机 ——其他过滤机
c.配备了原料处理设备,性能比较先进,各设备之 间匹配合理,布局科学,可作为生产设备评审结 论合格的条件之一。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发酵罐:水泥池、铁罐、不锈钢罐
——控温设备:冷水喷淋降温 冷冻机制冷
核查原则:
a.除加工灌装企业外,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原 酒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发酵设备并能有效运转,否 则评审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假冒果汁含量、假冒年份酒、产地酒、品种酒、庄 园酒等。
第二章 发证范围和申证单元
一、发证范围
1、属于发证范围的产品 凡是以水果或浆果为原料,主要经酵母发 酵等工艺制成的饮料酒,都属于发证范围。 具备2个条件:以水果或浆果为原料、酵 母发酵工艺。
(1)葡萄酒: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 饮料酒。GB/T15037标准中主要包含了天然葡萄 酒、起泡葡萄酒和加香葡萄酒.

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十五酒类

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十五酒类

28 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十五)酒类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国质检监[2004]557号

国质检监[2004]557号

国质检监[2004]557号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制定了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4.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5.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6.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8.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9.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0.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1.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2.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糖果制品及具体申证单元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301。

糖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硬糖、乳脂糖果等: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油脂混合(乳脂糖果)→熬煮→充气(充气糖果)→冷却→调和→成型→冷却→挑选→包装2.凝胶糖果: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凝胶剂熬煮→浇模→干燥→(筛分→清粉→拌砂→)包装3.胶基糖果:胶基预热→搅拌(加入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出料→成型→包装4.压片糖果:原料混合→压片成型→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葡萄酒及果酒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葡萄酒及果酒是指以葡萄、水果或浆果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包括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饮料酒,不包括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1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即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只进行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葡萄酒及果酒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QS食品分类表xp

QS食品分类表xp

28类食品分类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目录
2002年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先后有28类食品(附表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及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类食品(附表2),共计30类食品实施了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1月1日后,已对30类食品全面实施无证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QS)的食品,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国家质监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对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7类食品(附表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对以上7类食品,国家规定2007年10月1日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为更加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12月27日《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中规定,将粮食加工品等新增26类食品(附表4)纳入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规定此26类食品,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无证查处。

附表1: 28类食品取证目录
附表2:2类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取证目录
附表3:7类食品取证目录
附表4: 26类食品取证目录
注:7类食品取证目录(附表3)及26类食品取证目录(附表4)中产品,目前仍属于申请取证阶段。

请生产企业及时提出申请,取证生产、经营,并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提高食品质量。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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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版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壹、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壹)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和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壹)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红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红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红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认并介绍红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的有效性。

红酒生产许可证是确保红酒生产过程合规并符合相关法规的重要证件。

为了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文档将对审查细则进行详细梳理与确认。

2. 审查细则确认2.1 红酒生产过程- 酿酒原料的合规性:审查人员应核实所使用的酿酒原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确认其来源可靠。

- 酿酒设备的合规性:审查人员应核实酿酒设备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并确保其可靠运行。

- 生产场所的符合性:审查人员应核实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生产环境安全、卫生。

2.2 质量管理体系- 灭菌、杀菌及防腐技术:审查人员应核实生产工艺中的灭菌、杀菌及防腐技术是否符合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 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审查人员应核实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产品可追溯,并能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 质量控制流程的执行:审查人员应核实质量控制流程是否严格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3 产品标签与包装- 标签符合性:审查人员应核实产品标签是否清晰明了、符合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 包装合规性:审查人员应核实产品包装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并确保包装的可靠性。

- 防伪措施的有效性:审查人员应核实产品防伪措施的有效性,确保产品可信赖和防止伪劣产品存在。

3. 审查细则的有效性分析根据过往的审查实践及结果,经确认,红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是有效的。

审查细则在红酒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标签与包装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并确保红酒生产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审查细则的有效性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 完善的法规和标准基础:审查细则基于健全的法规和标准基础,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 不断优化的审查流程:审查细则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优化,确保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 专业的审查团队:审查过程中的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和评估红酒生产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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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烂、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微生物培养箱;4.消毒锅;5.电冰箱;6.恒温水浴;7.生物显微镜;8.压力测定装置(适用于起泡酒);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恒温水浴;4.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原酒生产企业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明“*”标记的,企业应该进行自检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2次。

微生物项目为带“*”标记的项目,生产企业无须对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但企业必须具备检验微生物的能力,能够对产品中的微生物包括酵母菌进行有效的监控。

表1 葡萄酒质量检验项目表
表2 原酒质量检验项目表
表1、表2 中的检验项目是按葡萄酒标准列出的,其他果酒的检验项目可按相应的产品标准,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

(二)判定原则。

对于葡萄酒及果酒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中仅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结论为:符合发证条件;当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项目中超过1项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结论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对于原酒,判定依据按相应的成品酒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证产品的种类,随机抽取不同类型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2个样品。

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企业的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500瓶(以750ml/瓶计),净含量在750ml/瓶左右的平静葡萄酒随机抽取12瓶,起泡葡萄酒随机抽取18瓶,净含量大于1000mL或小于
600ml/瓶的样品应适当减少或增加取样数量,减少时不得少于8瓶,增加时,样品总量应与750ml/瓶的样品总量相当。

对于生产原酒的企业,样品应在企业的贮酒罐中抽取,所抽样品应为混合均匀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吨,抽样量为5L。

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原酒应进行有效的密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

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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