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2024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局交公路发〔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____部令____年第____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____。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____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控制,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有关方面对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交付使用的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方面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确保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竣工验收时使用。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为总竣工验收和分项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和交付使用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由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有关方面的代表。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应当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协助验收组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应当由主持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并应当在事前通知各方参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5月1日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路基验收办法
关于下发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方法的通知各工程经理部:根据工程总体部署和要求,考虑到各标段路基单位工程局部路段已成型,阶段性进展路基转序进入路面单位工程实施。
为了规和认真开展路基工程〔转序〕交验工作,现制定?环旅游大道庐江段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方法?,请各工程部务必理解本方法,高度重视路基工程的交验,切实按本方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未严格按照此方法组织和完善交验准备工作的,总监办将不予验收。
附件:?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方法?二0一三年五月一日环旅游大道庐江段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方法一、路基中间交工验收依据根据工程阶段性施工任务和要求,各标段即将由路基工程转序到路面单位工程实施,现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按照工程交竣工管理方法,将组织参建单位对路基主体工程完成进展中间交工验收〔转序〕。
二、路基中间交工验收条件1、路基填筑至设计标高,且应是连续无断点的路段(除小桥外)。
2、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要求,工程部应对交验路段的已成型路基工程实测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工程部申请验收路段质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应包括以下容:①平面位置〔放样〕检查表②高程检查记录表③路基宽度、横坡检查表④路基平整度检测表⑤路基填料虚铺厚度检查记录表⑥路基沉降量检查表⑦压实度试验记录表⑧路基弯沉检测报告及路基弯沉值检测记录表4、本次交验仅对路基主体进展转序验收,对边坡、排水、小型构造物和小桥暂不进展验收。
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原那么上为成型的路基一个分部工程,考虑阶段性转序,提前组织路基转序,进入水稳底基层试验段施工,申请交验连续路段不得少于1公里。
5、各标段每次交验提前2天申请交验方案,由总监办通知联合检测小组各成员,并分工。
6、验收前准备工作和检测工具配备,工程部在交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恢复准备交验路段的中桩及边线;②备好路基弯沉检测车与弯沉仪〔已标定〕;③配备好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包括:测量、试验〕,如弯沉仪、水准仪、全站仪、三米直尺、50米皮尺等。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ﻫ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ﻫ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ﻫ(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ﻫ(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ﻫ(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ﻫ(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ﻫ(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ﻫ(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ﻫ(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类型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筹备阶段、验收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结果确认阶段。
第二章筹备阶段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筹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组建验收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验收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验收方案应该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提出验收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计划应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安排。
第三章验收准备阶段第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准备、场地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验收资料应该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图、技术规范、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设备应该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必要的设备。
第十二条验收场地应该满足验收的需要,包括充足的空间、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等。
第四章实施阶段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检查验收、技术测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该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路缘石安装等方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应该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序的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第五章验收结果确认阶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验收人员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该细则自2 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 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2010年5月1日实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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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基中间交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成型路基外观质量、实测项目和内业资料,具 体如下:
2
1.外观检查项目: 交验段落外观检查要求灰土表面整修平整、养生(是否有龟裂、 起皮)、线形直顺、曲线圆滑。 2.实测项目: ①压实度: 检测频率,单幅每 200m 不少于 4 处测点; 测点位置,○a 距路基边线 50cm 范围随机选测; ○b 两构造物之间 短路基每侧至少测 2 处; ○c 台背回填顶部每侧不少于 2 个测点。 检测方法:用灌砂法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路基顶面压实度为≥96%。 ②弯沉: 采用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仪进行检测; 主线路基每一双车道评定路段(不超过 1KM)应检测 80-100 点。 ③纵断高程 用水准仪进行检测; 以每 20m 为桩号测一个断面,遇平曲线要素点或其它情况时应加 桩。 ④平整度 采用 3m 直尺左、右幅每 200m 检测 2 处*10 尺。 ⑤横坡 水准仪:每 200m 测 4 个断面。 ⑥中线偏位
3
采用全站仪每 50m 检测一点,弯道处加测 HY、YH 两点。 ⑦宽度 单幅每 200m 检测 4 处。 2.内业检查项目: ①检查项目部申请交验路段的施工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②检查总监办对该段交验路基的独立抽检资料。 ③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段交验路基的独立抽检资料。 ④项目部提交验收总结报告。 五、路基中间交工验收注意事项 1.路基交验采用的导线点、水准点,统一以总监办已批复的导线 点、水准点复测成果为准。 2.项目部、总监办应认真组织交验工作,参加验收的人员应认真 负责、实事求是,验收资料要客观真实的反映路基质量。因交验不严 格而隐瞒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予以严肃 处理。 3.各标段申请路段中间交工验收(转序)合格后,由总监办提前 1 天报指挥部总工室,通知设计院、市质监站对交验路段进行检查。
3.项目部申请交验路段的路基,经总监办同意交验申请后,由总 监办负责安排组织指挥部业主工程师、第三方检测单位、总监办及项 目部,对申请交验路段进行联合检测工作。联合检测验收小组成员应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对各项技术指 标及内业资料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填写路基中间交工验收(转序)意 见,检测验收合格后 1 天内报指挥部总工室。
1
责人和有关检测人员、项目部项目经理、总工和各专业技术人员。 2.项目部在路基交验前必须对成型的路基自然段落纵断高程、中
线偏位、路基宽度、平整度、横坡、弯沉、压实度,实测项目指标进 行自检,经自检合格后,向总监办提交路基中间交工验收证书。并由 总监办对项目部申请交验路基工程进行抽检,其实测实量合格和外观 质量、自检资料齐全后整理好监理抽检资料,在交工验收中证书(转 序)申请表中填写总监办意见。
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路基中间交工验收依据 根据项目阶段性施工任务和要求,各标段即将由路基工程转序 到路面单位工程实施,现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04)、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按照工程交竣工管理 办法,将组织参建单位对路基主体工程完成进行中间交工验收(转 序)。 二、路基中间交工验收条件 1.路基填筑至设计标高,且应是连续无断点的路段(除小桥外)。 2.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 要求,项目部应对交验路段的已成型路基工程实测项目质量自检合 格。 3.项目部申请验收路段质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应包括 以下内容: ①平面位置(放样)检查表 ②高程检查记录表 ③路基宽度、横坡检查表 ④路基平整度检测表 ⑤路基填料虚铺厚度检查记录表 ⑥路基沉降量检查表 ⑦压实度试验记录表
4.联合检测验收小组对交验检测不合格点提出处理范围和方案, 并督促路基项目部对检测不合格路段的限期整修工作。督促项目部限 期对检测存在问题的路基进行整修或返工处理。整修或返工处理合格 后,重新安排组织交验联合检测工作。
5.因交验合格路段交验后未能及时进行底基层施工的,项目部应 对交验合格的路基进行覆盖、晒水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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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路基弯沉检测报告及路基弯沉值检测记录表 4.本次交验仅对路基主体进行转序验收,对边坡、排水、小型 结构物和桥梁暂不进行验收。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原则上为成型的 路基一个分部工程,考虑阶段性转序,提前组织路基转序,进入水稳 底基层试验段施工,申请交验连续路段不得少于 200m。 5.各标段每次交验提前 2 天申请交验计划,由总监办通知联合 检测小组各成员,并分工。 6.验收前准备工作和检测工具配备,项目部在交验前应做好以 下准备工作: ①恢复准备交验路段的中桩及边线; ②备好路基弯沉检测车与弯沉仪(已标定); ③配备好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包括:测量、试验),如弯沉仪、 水准仪、全站仪、三米直尺、50 米皮尺等。 三、路基中间交工验收程序 1.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工作由总监办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路基 交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宋周鹏 副组长:潘大荣、徐仲香、王六五 成员:夏明流、朱应所、汪春生、王顺东、吴波、卢超、丁平、 何汉卿。 各标段分别成立联合检测小组,联合检测小组成员为指挥部各标 段业主工程师、总监办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检测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