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自动灭火系统招标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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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自动灭火系统招标技术要求

1. 设计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厨房设备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T59-2006)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9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2004)

2. 设计及安装要求

2.1 一个烹饪部位及所对应的排烟罩和排烟罩内的烟道进口端1m内共同组成一个防护区;烟道可作为一个单独的防护区设置。

2.2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区。当厨房设备需受保护的面积超过一套灭火装置的保护面积时,应设置多套装置分段保护。

2.3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喷头应同时喷放灭剂

2.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2.5 烹饪部位每个灶具上端及其排烟道内距端口1m范围内应设置火灾感应器和喷头。

2.6保护排烟罩的喷头应设置在滤油网板的上部,并宜采用水平喷放方式。烟道进口端应设置向烟道内喷放灭火剂的喷头。

2.7喷头设置数量应根据防护区的面积和经认证的单个喷头的保护面积计算确定,喷头设置数量不应超过装置所允许的喷头数量。

2.8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

2.9灭火剂喷放时,喷头工作压力不宜小于0.1MPa,其中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10在喷放完灭火剂后需继续喷放冷却水时,冷却水的设计喷水工作压力应为0.2 ~0.7MPa,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少于1min。

2.1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认可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装置各组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2.12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

2.13管道的空气吹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2.14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压强度试验宜采用清水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剂贮存容器设计压力的1.5 倍,稳压5min应无泄漏,目测管道无变形。

2)气压严密性试验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灭火剂贮存容器设计压力,

压力保持3min压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

2.15 其它未详尽之处均按国家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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