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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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
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
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
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则保险单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规定作退保处理(退
保金详见附表)
第九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后,(补交利息标准按失
效期间银行同期储蓄利率确定),可以恢复保单效力。保险人仅对复效后所发生保险事故
负责。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住址变更,需办理迁移手续的,可按规定转移保
险关系,保险单继续有效。如在保险单生效满两足年不愿继续保险。可办理退保手续,
按附表规定领取退保金。
第七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后,被保险人可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向保险人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死亡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凭保险证及死亡证明书
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但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领取死亡保险金时,如果有属于当期就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将在给付的保险金
内扣除。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补交保费表
注:此补交保费表每份按360元,年利率为10.8%,按年复利计算,推算年期时,注意以零岁起点.。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金额给付表
注:被保险人在领取时若不取(1),(2),(3)项中任意一项或多项,在领婚嫁金时每少选一项则可多领取一份婚嫁保险金。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