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合集下载

医院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管理规范一、引言医疗服务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但由于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与分类(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问题存在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医疗纠纷的分类1、医疗技术纠纷: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或操作失误导致的纠纷。

2、医疗服务纠纷:如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沟通不畅等引起的纠纷。

3、医疗费用纠纷: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透明度存在质疑而产生的纠纷。

4、医疗管理纠纷:医院管理不善,如流程不合理、设施不完善等导致的纠纷。

三、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管理的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患者和医务人员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及时处理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医疗纠纷和投诉做出响应,避免拖延导致矛盾激化。

(四)以患者为中心原则充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诉求,积极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解决患者的问题。

(五)保密原则对涉及医疗纠纷和投诉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隐私。

四、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的受理渠道(一)医院投诉接待处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患者的投诉。

(二)电话投诉公布投诉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及时接听患者的投诉。

(三)网络投诉在医院官方网站设置投诉邮箱或在线投诉平台,方便患者随时提交投诉。

(四)信函投诉患者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向医院提出投诉。

五、医疗纠纷协调与投诉的处理流程(一)投诉受理1、接待人员认真倾听患者的投诉,详细记录投诉的内容、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信息。

2、向投诉人发放投诉受理回执,告知投诉处理的流程和预计时间。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连续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的医疗纠纷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医院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

三、纠纷处理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1.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门诊医疗纠纷事宜。

2.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法律顾问、医务人员、患者代表等构成,设立专职、兼职成员,具体人员由医院管理部门确定。

3.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组织调审核实医疗纠纷相关事实,了解双方看法,并据此进行事实查证;–组织专家会诊,听取专家对医疗纠纷相关病历和相关证据的评估看法;–订立医院门诊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案,并提出处理看法;–协调医患双方的看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医疗纠纷;–做好纠纷处理的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定期总结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纠纷处理的程序1.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分为初次处理、协调处理和仲裁处理三个阶段。

2.初次处理阶段:–当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刻进行登记和记录,并通知被投诉医生及其相关科室。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以最快的速度召开会议,进行初次调审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医院应乐观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医疗纠纷。

3.协调处理阶段:–如初次处理未能解决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启动协调处理程序。

–协调处理程序应尽可能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全都看法,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听取双方的看法和建议。

4.仲裁处理阶段:–如协调处理未能解决纠纷,医院将引导双方选择仲裁处理。

–仲裁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

–医院将敬重仲裁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五、保密机制1.医院门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病历、证据料子、调查记录等,应严格保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导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心,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规范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规范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患关系与谐,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我院特订立本规范,以规范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包含医疗纠纷申请、调解、协议达成、执行及纠纷后续处理等各环节。

第三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公平、保密及时。

调解过程中应敬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各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第二章医疗纠纷申请第四条患者或其监护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院提出医疗纠纷申请。

第五条患者医疗纠纷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2. 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包含纠纷发生时间、地方、相关医生、护士或其他医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等;3. 医疗纠纷的相关证据料子,包含检查报告、诊疗记录、医生叮嘱单、药物处方等;4. 患者对医疗纠纷的诉求和期望。

第六条我院接到医疗纠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记录相关证据,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七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及时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目的是通过调解达成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和解协议,并尽量减少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第八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重要包含以下环节: 1. 调解双方的当事人应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调解谈判,保障双方的安全和隐私; 2. 调解员应公正、中立,熟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并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调解本领; 3. 调解员应对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诉求; 4.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理性沟通和协商,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第九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原则:调解员应公正、中立地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调解过程应公开透亮,双方当事人有权了解和监督调解的全过程; 3. 保密原则: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应保护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个人隐私,禁止披露、传播相关信息。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服务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事故损害、医疗责任、医疗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注重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控制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障患者隐私权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可能的治疗风险及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患者对医疗纠纷有权向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患者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疗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

第三条医疗矛盾解决与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反馈及时。

第二章投诉渠道与受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电话、投诉邮箱、投诉信箱以及现场投诉接待处,并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渠道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投诉受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

受理人员应热情接待投诉者,认真倾听其诉求,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要求等。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受理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投诉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能够当场解决的投诉,应当场予以解决;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病历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投诉事项的真实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处理投诉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

第十条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方式包括书面反馈、电话反馈等,反馈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医疗矛盾解决机制第十一条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调解医疗矛盾。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积极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如医疗事故鉴定、司法诉讼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等原因导致的投诉,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第十六条参与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诉讼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诉讼机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医疗纠纷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在现代医疗服务中,医疗纠纷和投诉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一套规范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是医院为了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医院应设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2.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医院应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包括患者投诉受理、调查取证、纠纷协商、调解公正等环节,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处理。

3.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医院应定期培训和选拔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的人员,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员,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并保障公正性和中立性。

4.纠纷处理结果的公示和监督:医院应将纠纷处理的结果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二、投诉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是医院为了及时吸收和处理来自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而进行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诉渠道的畅通:医院应设置多样化的投诉渠道,包括投诉电话、邮箱、投诉箱等,确保患者能够便捷地反映问题和投诉意见。

2.投诉受理与分流:医院应配备专业的投诉受理人员,对患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按照不同类型的投诉进行分流和处理。

3.投诉调查与处理: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调查和处理工作。

详细调查投诉事件的经过,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结果的反馈和改进:医院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投诉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服务和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医院应采取以下方法:1.加强宣传和教育:医院应及时向患者和医护人员宣传制度的相关内容和流程,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遵守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范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以下处理规范。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问题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二)分类1、医疗服务纠纷:包括服务态度不佳、就医流程不畅、收费不合理等。

2、医疗技术纠纷:涉及诊断失误、治疗方案不当、手术操作失误等。

3、医疗管理纠纷:如医院感染控制不力、病历管理不善等。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详细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使患者充分了解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

(三)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病历、医嘱等医疗文书应准确、完整、及时,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医疗纠纷的受理(一)投诉渠道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部门,如医患关系办公室,并公开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患者投诉。

(二)受理流程1、患者投诉时,接待人员应热情接待,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诉求等。

2、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医疗纠纷范畴。

四、医疗纠纷的调查(一)成立调查组对于确定为医疗纠纷的投诉,医院应迅速成立由医疗管理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调查组。

(二)调查内容1、查阅病历、医嘱、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了解医疗过程。

2、询问当事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情经过。

3、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讨论,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

(三)调查时限一般应在接到投诉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权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以纠纷预防和调解为核心;(三)依法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四)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和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而引起的非诉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合同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风险,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知情权保护,充分告知患者有关医疗行为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医疗操作。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商和调解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切实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医事管理部门、仲裁机构等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协商和调解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确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医疗义务,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患者和患者家属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合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涉嫌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知情同意,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增进患者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信任。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扩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责任,与患者进行沟通,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及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的,旨在规范医院内部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的全部医疗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合同纠纷等。

第二章医疗纠纷申诉程序第三条患者和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首先向所就诊的科室或医生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科室负责人或医生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问题。

第四条若科室或医生未能及时解决申诉,患者或家属可以向医务处或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加医疗相关资料,申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医务处或护理部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查完成后,医务处或护理部应当向患者或家属书面回复,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说明。

第六条若患者或家属对医务处或护理部的回复不满意,可以向医院管理层投诉。

医院管理层应当组织特地委员会对投诉进行复核,并订立处理看法。

第七条医院管理层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患者或家属复核结果。

第八条若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管理层的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及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责任由医务处、法务部、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共同承当。

第十条医务处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咨询、调查和协调工作,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生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法律评估,供应合法法规咨询,并引导医院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护理部负责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护士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三条质控科负责对医疗纠纷进行质量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医务处、法务部、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应当依照相应职责,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当保护涉事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安全。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提高医疗质量,现对(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文件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纠纷预防措施(一)医院及各科室应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学习,并具体落实到医疗执业活动中。

(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抵制商业贿赂,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敢于负责任,敢于批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科内管理制度。

(四)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填写知情同意书。

(五)各种抢救器械设备要处于备用状态,可随时投人使用。

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处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六)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七)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

(八)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的诊治措施。

科主任本人或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九)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

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妥善保管。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置规范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置规范

医疗纠纷(投诉)调查处置规范目的:规范卫生院投诉、纠纷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全院所有医疗纠纷定义:是指明文规定的标准,具有明晰性和合理性。

一、协商前置阶段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各类医疗投诉、医疗过失行为和可能引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进行相应调查并及时向院医务科报告。

3 .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协商阶段1 .医务科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后,按时限内向区卫健委医政科报告。

2 .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3 .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

4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

5 .医务科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6 .接受患方书面或者口头投诉意见;7 .告知患方有权要求复印患者客观病历资料、封存患者主观病历资料;8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引发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争议,告知患方有权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联系相关部门, 八9.患者京亡的,告知患方有权在患者死亡后常温48小时内(冰冻可延长至7日)申请进行尸检;10 .调取当事科室书面答辩意见;11 .组织作出院内专家委员会鉴定会意见。

三、协商1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等投诉,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赔礼道歉。

一般情况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的社会信誉度,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分类第一节医疗纠纷的范围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看法不全都的情况。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依照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 医疗质量纠纷:包含医疗技术操作欠妥、医疗过失、误诊、耽搁诊断等。

2. 医患合同纠纷:包含诊疗合同、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费用支出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或资产受损的纠纷。

4. 医患沟通纠纷:包含医生患者双方看法不全都、沟通不畅等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一节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1.患者发现医疗纠纷情况,可向医院投诉,并书面叙述事件经过及争议事项。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审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应包含事件经过、证据料子、涉及人员看法等相关内容。

4.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依据调查报告综合分析,推断医院是否存在错误行为,并予以医生相应处理决议。

5.医院应将处理决议书面告知患者,并解释相关事实和理由。

6.假如医疗纠纷涉及医生责任,医院应依据情况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对医生进行培训、警告、惩罚等处理。

第三节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患者和医院均可申请调解,医院设立特地的调解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快速启动调解程序。

3.调解机构应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听取双方看法,并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应当包含纠纷事实、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等内容,并由双方签署。

5.调解机构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并帮助双方解决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医院设立监督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透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程序,保障社会稳定、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包括医疗质量纠纷、医疗费用纠纷、医患关系纠纷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充分尊重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提供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三)协商解决,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四)科学评估,依据医疗性质和诊疗规范,综合评估医疗纠纷;(五)规范管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责任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投诉和申诉,及时受理医疗纠纷;(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和责任;(三)协商解决,促成医患双方协议;(四)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协商和解决工作。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依法进行调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范本2. 医疗风险管理制度范本3.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医师职业行为,保障医师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医院是人民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健康、医院声誉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工作,规范医院内部流程,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医患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等。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公正独立地进行调查和裁决,并保障患者权益。

2. 及时有效原则: 医院在接受投诉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减少患者损失,并确保相关措施的具体落实。

3. 法律合规原则: 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 全员参与原则: 医院各部门和员工都有责任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 医院接收到患者投诉后,应制定专人负责接收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

2. 调查核实: 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投诉事由、背景和相关证据。

如有需要,可以向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行政处理: 如果投诉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问题,医院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如通报处理、罚款等。

4. 内部调解: 若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医院将安排专人进行内部调解,并制定解决方案,以满足患者合理需求。

5. 外部调解: 若投诉事项不能通过内部调解解决,医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推动患者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外部机构协商解决。

6. 司法救济: 若投诉事项最终无法通过内部和外部调解解决,患者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济,提起诉讼。

五、医疗纠纷处理的监督管理1. 内部监督: 医院将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工作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完善病历记录的要求完善的医疗记录是医疗制度方面的内容,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完整的医疗记录常可使问题得到合理的实事求是的解决,如果病历记录不符合要求,不完善,或模糊不清,或遗漏记录等,在处理这类医疗纠纷中,不仅使医疗方面处于被动,而且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在这里我们特别用一节强调这个问题。

医疗记录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客观依据,也是对患者的治疗和转归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写实和总结,同时还是医疗科研方面的宝贵资料。

所以,完整的医疗记录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是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求实精神的重要内容。

医学是一门尖端科学,不能凭想当然,只有通过对于及时获取的体征,化验资料,检查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得出符合患者实际的正确的临床诊断。

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记录的要求是比较重视的。

如规定青年医师进入临床科室工作后,要完成一定数量大病历的书写,而且要由主治医师审查,主任医师批准后,方可改写住院志。

把检查医疗记录的书写质量作为上级医师查房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

对书写不合格,不完善的医疗记录,要求重写。

经上级医师指导反复和修改仍不合格者,暂停住院医师资格,只能做风习医师。

有个医疗单位调查了340份病历记录。

一级的145份,占43%;二级的180份,占53%;三级的15份,占4%;有两份病历不合格。

三级病历和不合格的病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病历书写格式不对,用语千奇百怪。

有的过简,有的象流水帐,篇幅冗长,重点不突出,病情说不清,症状说不清,缺乏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错别边篇,字迹潦草,难以辩认,有的医疗记录过于繁乱,用语不当,缺乏医学术语,外文缩写与中文混杂于一起。

也有的不记载上级医师的指示,重要医疗措施无记录。

用药不记录,停药也不记录,有的用药无医嘱可证,甚至无医师的签名。

医疗记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医师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治疗效果好坏、存在不存在医疗过失的重要标志之一。

所以,它可以做为对医师技术考核的标准之一。

医疗记录是法律的重要依据,在医疗纠纷中常起重要作用。

如1978年某医院急诊抢救一名药物中毒的精神病患者。

由于服过量的药物,造成中毒性重度昏迷,数小时后才赶到医院抢救。

虽然医务人员紧张的抢救,患者因服用药物过量治疗无效死亡。

家属则认为是因突然停用激素而使患者造成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障碍而引起的死亡。

经查阅医疗记录,医师明确记录了逐渐停药的方法,当天服用量与未住院时服用剂量相同,并准备逐渐停药。

在临床记录面前,家属弄清了死亡的原因,解除了对医院的怀疑和纠缠。

在一般情况下,完善的医疗记录要注意以下各点;1.新住院病人要在24小时内由主管医师完成大病历和住院志。

2.对一般病人的病程记录要2-3天记录一次,对危重和骤然恶化的病人要随时记录,慢性病人如治疗上的变化,可每周记录一次。

3.患者出院前,要完成出院记录。

各项目要用铅笔填写清楚后交主治医师阅后签字,方可送住院处。

4.病历的页次排列要整齐、准确。

5.病历书写经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时,要重新抄写清楚。

6.医学院校刚毕业的医师于少要完成10份大病历的书写或至书写合格时为止。

7.各临床科室每周进行一次病历讨论。

定期抓好对医师书写医师记录的考核。

8.书写时字迹要工整、页面要整洁、不要随便涂改和补贴,应杜绝错别字,病历页数要编号。

9.医疗记录的书写要科学、细致、完整,要用医用术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