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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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八)《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九)《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十)《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省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省公司系统建立省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工区(车间、县局(公司)、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工区”)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