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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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对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煤矿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评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的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评估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提级调查的事故评估由提级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

牵头部门成立评估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五条评估组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必要时,应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评估组可聘请事故技术鉴定等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所需费用由牵头部门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评估组组长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或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工作。

第七条落实政府事故批复或结案通知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评估对象。

第八条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评估对象,有关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可以请求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予以协调。

对于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不得拒绝,并督促评估对象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4•【字号】陕安委〔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安委〔2017〕1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相关企业: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6月2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夯实安全生产保障基础,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做到各层级、各岗位全覆盖。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职业病防治责任,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1)第三章处罚 (6)第四章附则 (14)附录 (15)附表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1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权重、作业风险大小等因素,将直属单位分为生产性单位和非生产性单位。

其中生产性单位分为四类。

(各单位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 百日安全奖励;2.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4.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6. 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陕安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4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聚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强化矿山、消防、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化“三个年”活动、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提供更高水平安全保障。

总体目标是: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1.深入贯彻重要指示批示。

坚持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以及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参训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及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省安委办负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陕安监管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35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并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大投入,整改隐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责任者。

要进一步将隐患排查治理寓于执法检查之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实现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将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督查为主改为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罚为主,将事后调查处理为主改为常态的事前预防查处为主,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研究和部署隐患排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督办和公示制度、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等,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陕安委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13〕28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同意,自4月7日至4月21日,集中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要以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不出特别重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好转为目标,以高危行业、重要场所、关键环节、要害部位为重点,以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督查为手段,着力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专家“会诊”、隐患分析、安全评估等办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确保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二、检查督查重点和主要任务这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把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检查督查的重中之重,切实从生产经营的源头上和过程中,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状况。

煤矿方面,重点检查煤矿安全“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七条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瓦斯、水害、防火等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情况,预防大面积冒顶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大矿周边小煤矿托管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情况,整合关闭矿井停产整改情况,企业领导带队下矿下井值班等情况。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治理办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构成了风险点;对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构成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结合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点检定修、生产任务日计划、“两票三制”、“三讲一落实”、缺陷和问题库管理,全面融入安全生产管理各个环节。

第五条企业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陕安委办〔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陕和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刻汲取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并设置风险告知牌,严禁未经风险辨识和告知就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审核批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四、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严禁未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装备组织作业。

五、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作业过程持续通风监测要求,严禁未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六、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技术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严禁未进行安全交底、违规指挥作业。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大唐陕电制〔2007〕102号)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大唐陕电制〔2007〕102号)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文件大唐陕电制〔2007〕102号关于印发《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单位: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是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形式,是群众性和系统性地排查企业安全隐患的具体手段。

认真深入地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开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通过检查切实提高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印发,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附件: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安全检查办法通知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3月19日印发附件: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是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形式,是群众性和系统性地排查企业安全隐患的具体手段.认真深入地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开展,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通过检查切实提高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必须周密布置、深入开展、认真总结、严肃整改,形成管理闭环。

第三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各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各分管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大检查活动的开展。

大检查活动要统一动员、统一部署,发动广大职工和专业人员积极参与。

各技术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设备检修维护部门应组织好本部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提出全厂大检查活动的总结.第四条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的内容由公司根据集团的要求,以安全生产管理例行工作为主,结合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近期公司内外发生的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事故案例,向各企业提出总体要求,各企业制定详细的活动安排并积极开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国网陕西电力八项举措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网陕西电力八项举措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网陕西电力八项举措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国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秋检秋查,严控“旧”问题,坚决防范“新”问题,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确保电力可靠供应,9月20日,国网陕西电力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8个方面举措,围绕“反违章、禁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要强化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全员安全认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组织对各类事故进行“回头看”,开展安全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强化忧患意识,把安全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夯实本质安全的思想根基。

二要强化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坚决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增强责任意识,消除责任空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一方平安、保专业领域平安。

严格落实基层班组长、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的责任。

强化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强安质部门对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要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严格执行。

加强安全技术规程学习和培训,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苛安全制度执行。

严肃安全监督检查,严格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现场到岗到位和“持卡”监督的规定,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执行的行为。

四要强化作业组织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月、周、日”例会制度,合理安排电网设备停电计划。

严格执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确保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

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严格执行现场勘查制度。

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五要强化设备改造和建设质量。

坚持电网建设与改造并举的方针,加大生产技改投入。

严格设备选型、招标、监造、安装、运行、维护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统一电网建设和生产运行技术标准,落实差异化要求,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和合格队伍,严格建设质量管控,严把验收关,夯实本质安全的物质基础。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五)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六)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七)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八)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九)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十)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 1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二,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1]

西安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电力工程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5篇)

电力工程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5篇)

电力工程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能够真正提高广大职工及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的认识,完善管理制度和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的范围在项目部各生产班组及相关管理班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区负责人对采区的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治理、上报的责任。

三、领导____项目部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____领导。

组长:吴日兴副组长:郭玉李国举韩志清成员:杨永宽朱永华魏金杨长武四、实施步骤隐患排查的范围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出入井人员摘挂牌执行情况,项目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____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相符合,工程设计的规格,生产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3、火工产品的支领、运输、储存使用是否符合《爆____规程》,爆____距离及警戒工作是否合理,火工产品的支领、使用、退库是否有记录,____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凿岩工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高层作业时各种保护设施是否使用、齐全,劳保用品的佩带情况。

5、出矿、平场、攉渣作业人员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出矿口悬拱卡漏的处理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无冒险作业现象。

6、顶板安全管理,加强顶板检查力度,明确作业场所顶板检查整改人,制定不稳固顶板处理、控制手段和措施、检查顶板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高层天井工作板、支撑木、行人梯子的架设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上下行人是否畅通,工作板、支撑木质量是否合格。

8、建立通风管理制度,调整通风设施,保证井下风质,规范通风工自救器,co检测仪器的使用,做好自保、互保。

9、竖井提升系统的制动、防坠器、防过卷等安全保护装备是否齐全、可靠、竖井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梯子间是否有杂物,斜井提升防跑车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矿井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深入扎实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防范各类电力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就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电监会《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内容在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治理跨省跨区重要输电通道和典型受端电网的安全隐患,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排查治理百万千瓦级机组和大电厂、大规模集中接入地区风电场安全隐患,防止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全厂停电;排查治理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工程、超临界及超超临界机组、自然条件恶劣的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隐患,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排查治理电力二次设备和系统安全隐患,防止因二次系统隐患管控不当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

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析

供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析
(2)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压力容器作 业。
第2题解读: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设备包括:
(一)锅炉 ;(二)压力容器 ;(三)压力管道 ;(四)电梯 ;(五)起重机械 ;(六)客运索道 ;
2(七)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令第15号),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多
取措施的行政处罚是(

选A.)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B.警告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 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 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授课内容包括:(所有案例均以公司系统实际生产为背 景,如有雷同,请多包涵!)
一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案例
二 安全生产 技术案例
三 安全生产 管理知识
案例
四 生产安全 事故处理
案例
培训目标:通过安全相关理论、规定、标准的应用,提高安管人员危险及事故分析能力、安全管理 能力,能联系工作实际,解决安全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H县供电分公司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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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规定是
(多


A选.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

陕西西安供电局“8.16”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

陕西西安供电局“8.16”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

附件:陕西西安供电局“8·16”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摘要)8月16日,陕西西安供电局电能计量中心一名员工,在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浐灞新城项目部工地,进行基建增容用电工程现场勘察时,发生触电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8月16日9时左右,普华(客户在建工程未供电)项目部工作人员刘×到西安供电局计量中心联系当事人张××,前去进行计量前期勘察工作。

因当日西安供电局局控生产工作计划上安排计量中心张××与马×去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装供电客户处工作,张××与刘×初步约定视当天工作完成情况再行联系。

14时30分左右,刘×再次来到计量中心找到张××,15时左右,张××与刘×乘普华项目部车辆前往普华工地现场。

在前往普华项目部工地现场途中,15时12分,张××在车上电话告知班长贾×前去普华项目部工地。

15时40分勘察完现场后,张××要求普华项目部刘×开车送其到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浐灞新城工地。

该用户工程属基建增容用电工程,原装容量为800kVA,此次申请容量1000 kVA, 总容量增至1800 kVA。

到达现场后,浐灞新城工地电工阎××带领张××来到新增容的1000 kVA高压计量柜前,由阎××打开高压计量柜门,张××站在柜前俯身察看柜内设备过程中,发生高压计量柜最外侧A相母线对其头部放电,致其死亡,时间为15时57分。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营销部与西安供电局有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组等,在配合当地政府调查处理的同时,进行事故调查。

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浐灞新城客户设备制造厂家为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通过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通用版)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1-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全过程闭环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系统承包建设的境外项目、管理的境外电网以及驻外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四个等级。

本办法所述“安全隐患”指“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隐患分级如下:(一)Ⅰ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1. 1-2级人身、电网或设备事件;2. 水电站大坝溃决事件;3. 特大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4. 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或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安全隐患:1. 3-4级人身或电网事件;2. 3级设备事件,或4级设备事件中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件,或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事件;3. 5级信息系统事件;4. 重大交通,较大或一般火灾事故;5. 较大或一般等级环境污染事件;6. 重大飞行事故;7. 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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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八)《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九)《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十)《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省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省公司系统建立省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工区(车间、县局(公司)、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工区”)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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