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代收代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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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代收代缴协议

甲方:

乙方:乌恰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乌恰县迎宾路以西含和谐小区的所有小区)的电费进行代收代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对(乌恰县迎宾路以西含和谐小区的所有小区)的电费进行代收代缴,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加盖物业公章的相关缴费通知单、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账账号等便于甲方及时转账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关缴费非经营性收据。

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乙方(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3、甲方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备案,并于乙方在代收代缴地方进行相关公式。

4、乙方代收代缴电费应按电费收费标准进行代收代缴,不得额外收其它费用。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代收代缴电费的代收费用。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签订之日至甲方在该物业公司租赁期满为止。

第四条其它事项

1、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以书面签

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

有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之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

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

力。

4、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5、本合同共二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发改

委一份、物业管理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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