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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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八条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2【发布文号】第90号【发布日期】1998-04-30【生效日期】1991-06-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大运河南运河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探究

大运河南运河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探究

大运河南运河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探究作者:赵朝霞张晓欣郭凯锋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3年第04期摘要:南运河作为中国大运河的一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历史文化演进过程中,南运河沿线形成了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要科学构建运河沿线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综合推进运河沿线文化遗产研究工作、深入挖掘运河沿线文化遗产的时代功能、不断创新运河沿线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

新时代文化强国的背景下,提高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管理水平,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大运河;南运河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图分类号:G127;F5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3)04-0012-05中国大运河是世界上长度最长、开凿历史较早、沿用时间最久的人工运河。

大运河始建于春秋时期,在隋唐得以进一步发展,明清达到鼎盛,至今已有2500多年历史。

作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运河在历史上曾起过“半天下之财赋,悉由此路而进”的巨大作用,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内涵,成为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项目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自大运河项目成功申遗以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得以蓬勃发展。

传播大运河文化,有利于向世界展示中华文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大运河文化对感知、阐释、研究中华文明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运河文化遗产以艺术、道德、哲学、风俗、文学等形式塑造着中国人的文化风貌,承载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基因,在传承传播中华文明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新时代文化强国战略背景下,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挖掘和传播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持久影响力有重大意义。

一、大运河南运河段历史文化演进南运河是在三国时期曹操开挖的白沟基础上形成的。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鲁工信产〔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产〔2024〕40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五章指导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工业遗产认定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工业遗产,是指在山东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山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山东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开展山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明确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山东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山东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壹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于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于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俩设区的市之上的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于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2019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除前言外,还有10章内容,紧紧围绕“怎样保护”“传承什么”“如何利用”等主题展开,明确要求“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大运河沿线城市加快制订出台本地区的实施规划。

在此背景下,大运河沿线城市纷纷出台相关规划文件,实施具体办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

由于大运河在行政区域上跨越8省(市)35市,时空跨度较大,所以本文仅以大运河聊城段为例,基于对《纲要》的解读,分析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怎样保护”“传承什么”“如何利用”等问题进行再思考,进而为更好地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提供参考。

一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资源,聊城市严格执行《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印发了《聊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化整改方案(2019-2021年)》,确定了六项重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摸清资源家底,树立正确保护理念聊城段是京杭大运河的重要部分之一,其流经的区域包括阳谷县、东昌府区及临清市,现沿岸保留着十余处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重要文化遗存。

据《大运河遗产山东聊城段保护规划》统计,该段物质文化遗产总计45项,包括6段河道、24处航运工程设施、3处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7处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古建筑、3处运河城镇、1处古遗址、1处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其中,鳌头矶、临清运河钞关2处遗产点/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在《纲要》中,大运河的文化内涵有三种解读,即“遗存承载的文化”“流淌伴生的文化”“历史凝练的文化”,这些都属于大运河文化遗产,被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

聊城市结合《纲要》的新要求、新标准,落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化整改方案,通过运河沿线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重新落实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做到细化分类,摸清资源家底(见表1、表2)。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鲁自然资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
(试行)的通知
枣庄、济宁、泰安、德州、聊城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附件: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鲁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每年开展山东省“红色文化主题月”活动。

2021年建立省级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制定我省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办法,县级以上政府自2021年起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

编制实施《山东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发展改革委、省退役军人厅)二、擦亮“海岱考古”品牌实施焦家遗址、岗上遗址、城子崖遗址、两城镇遗址等考古项目,完善山东史前文化谱系。

2025年完成海岱地区古代文明化进程研究等“考古中国”课题阶段目标。

实施东平湖、威海湾、庙岛群岛等水下考古项目,2021年启动水下文物数据库建设,公布首批山东省水下文物保护区。

2021年完成大运河、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等重大工程文物资源调查。

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中标单位

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中标单位

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中标单位中国大运河是中华水利工程的瑰宝,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遗产。

它的建造历程可追溯到南北朝时期,在千年的漫长岁月里,大运河不仅完成了“北运南粮”的艰巨任务,更是沿途百姓的生活之源和文化交流的桥梁。

而如今,它又将迎来一场历史性的改造——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的建设,这场工程的中标单位将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一、项目背景大运河源自京杭大运河,沿淮河而下,经过安徽、江苏、山东三个省份,全长1792公里。

其中,山东省境内的大运河主线全长676公里,几乎涵盖了整个山东境内的河网系统。

然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大运河山东段的情况十分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航道疏浚、渠岸整治、水源保护等诸多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山东省决定启动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力争让大运河成为一条更加畅通、更加美丽的文化长河。

二、中标单位在经过多轮的评选后,最终,由一家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的联合体中标,成为了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

中标单位的牵头企业,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业的现代化综合性大型企业。

其业务范围包括房屋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在环保、城市化及能源领域展示出了特长。

公司拥有一支由一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并且在招标过程中展现的优秀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赢得了业主和评审团的高度评价。

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公司,包括中国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恒达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均是业内有名的建筑企业和具有丰富经验的设计、勘察公司。

通过合作,这些公司必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整个项目的成功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技术创新中国大运河山东枣庄段整体治理项目中标单位的优秀表现不仅归功于其强有力的实力,还在于其对技术创新的不断探究。

在航道疏浚方面,中标单位会利用新型船舶和先进设备,将对大运河山东段carry out彻底的清淤。

京杭大运河临清段河道保护调查与分析

京杭大运河临清段河道保护调查与分析

Research 研究探讨335京杭大运河临清段河道保护调查与分析付茂鑫 赵庆双(聊城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聊城 252000)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344(2017)06-0335-01摘要:本文以临清段为例,通过对大运河临清段河道破坏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探寻古运河河道保护的有效办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运河河道的保护提出我们合理的见解。

这一方面能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公众对京杭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协调临清城市建设与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结构安全是保证其价值存在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京杭大运河临清段;现状;保护措施;政策建议京杭大运河是国内最长的古代运河,曾经对中国南北方的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京杭大运河临清段是京杭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南北交通的主干道,是世界上运行悠久、规模宏大的水利工程体系。

京杭大运河遗产申报是从 2007 年开始的,一直到 2014 年 6 月在第 38 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从而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令人遗憾的是,运河的污染尤其是运河河道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本研究将以大运河(临清段)为例,通过对运河两岸居民生产生活对河道造成破坏的调查与分析,结合目前国家开展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成果,用理论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与深化理论知识,提出一套操作性强、实用性大的河道保护方法,为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理性编制提供有益探索。

1研究综述随着京杭运河申遗工作的完成,京杭运河也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大运河遗产临清段河道共分为两段河道:第一段为临清闸至鳌头矶段,第二段为鳌头矶至头闸段河道。

基于对运河遗产的保护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临清市政府为了配合京杭大运河申遗也印发《临清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规定中对临清段运河的防洪排汛,河道疏通以及运河两岸绿化设施,基础建筑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山东省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几点思考

山东省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几点思考

IDENTIFICATION AND APPRECIATIONTO CULTURAL RELICS 文物鉴定与鉴赏线性文化遗产是指在拥有特殊地理空间概念下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文化遗产集群、地域文化纽带、线性文化廊道。

山东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儒家文化、泰山文化发源地,也是传统革命老区,文化遗产分布广而丰富,种类多样,内涵丰富,有以大运河为代表的水利工程、以齐长城为代表的军事工程、以黄河为代表的峡谷河流、以海疆沿线为代表的海岸地理、以胶济铁路为代表的铁路交通、以八路军进山东线路为代表的重要历史主题事件等,涵盖政治、经济、军事、自然地理、文化交流等各个方面的优秀成就,形成覆盖全省、跨越各历史时期的线性文化遗产网络。

1 山东省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山东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中,先后提出了“七区两带”和“七区三带”(图1)文化遗产片区保护战略,构建大运河、齐长城和山东海疆文化遗产带。

2019年以来,又把黄河作为重要轴线,积极推进黄河文化遗产带建设。

1.1 大运河文化遗产带近年来出台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政府颁布实施的大运河保护专项规章,也是山东省第一部大运河遗产保护法规。

“十三五”期间又相继完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2012—2030)》《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有效推进运河遗产本体保护,申遗期间山东省各级共投入资金10多亿元,打造出南旺分水枢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台儿庄月河及古城、戴村坝、中国运河博物馆等一批亮点工程。

南旺分水枢纽遗址的考古发掘被评为2011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申遗后继续加大对运河遗产本体的保护力度,截至2019年年底,共实施省级以上运河本体保护项目37个,省级以上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7241万元。

加快实施张秋石桥、临清闸、伏羲庙等一批重点工程,有效保护了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景观。

运河沿线已建成旅游项目15个,聊城中华水上古城、枣庄台儿庄古城、泰安白佛山文化产业园、济宁微山湖旅游综合开发、德州四女寺运河综合开发等一批投资大、带动力强的项目相继建设或营业。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部门职责分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部门职责分工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部门职责分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部门职责分工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水利建设和交通运输设施之一,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生态价值。

为了保护、传承和利用大运河文化,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项目部门,并对其进行了职责分工。

以下是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部门职责分工的介绍。

1.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登记、鉴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文物的挖掘、发掘工作;-对大运河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和认定,并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监督和指导保护单位对大运河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工作;-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览、巡回展和宣传推广活动。

2.大运河沿线地方政府:大运河沿线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大运河文化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工作;-建设和运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

3.旅游部门:旅游局和相关旅游企业负责大运河文化的利用和推广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开发和规划大运河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提供旅游信息和服务,推广大运河旅游;-组织和协助大运河文化节庆活动;-开展大运河文化旅游研究和推广工作。

4.教育部门:教育局和相关教育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的传承和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编制和实施大运河文化教育教学计划;-开展大运河文化教育活动,加强师资培训;-组织大运河文化知识竞赛和展览等活动;-培养和发掘大运河文化传承人才。

5.文化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文化机构负责收集、保护和研究大运河相关的文化资料。

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和保存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实物和档案等资料;-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研究和展览;-提供大运河文化相关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支持;-组织大运河文化交流和学术讲座等活动。

6.社会组织: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企业和个人等也参与到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中。

山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现状及实践探索

山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现状及实践探索

山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现状及实践探索
李正义;王雪玲
【期刊名称】《山东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中国大运河是流动着的历史文化长河,是中华文明的文化符号和精神内涵。

当前,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运河文物和文化资源,是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山东省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上持续发力,已经取得显著
成效。

但仍面临重视程度存在差异、保护形势严峻、传承质量不高以及建设合力不足等挑战。

山东省大运河处于“后申遗时代”,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应坚持整体
统筹,保护优先,文化引领,共建共享,文旅融合等原则,推动山东省打造文化“两创”
新标杆。

【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李正义;王雪玲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7
【相关文献】
1."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背景下标志性文化研究——以大运河苏北段为例
2.谋定而动,正气护航: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在江苏迈入“法治之道”——学习贯彻《江苏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座谈会综述3.以大运河
文化带为核心的三大战略协同建设研究——以探索大运河文化带扬州段建设为例4.镇江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中心、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镇江分院简介5.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以大运河无锡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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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水利专项规划的保护与利用策略

大运河遗产水利专项规划的保护与利用策略

大运河遗产水利专项规划的保护与利用策略刘建刚;谭徐明;邓俊;朱云枫;王英华【摘要】大运河是闻名世界的古代水利工程.目前大运河的河道、遗产和管理的现状令人担忧,因此针对大运河保护对象的特点,以及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大运河遗产水利专项规划,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保护与管理策略,对在用古代水利工程的保护具有借鉴作用.【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21【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大运河遗产;水利专项规划;保护与利用【作者】刘建刚;谭徐明;邓俊;朱云枫;王英华【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10004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10004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10004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10004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所,100048,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2大运河是世界上里程最长、工程最大、最古老的运河之一。

这里提到的大运河特指京杭运河和浙东运河,从北京至宁波全长2000余km,跨越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沿途沟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太湖和钱塘江六大水系,纵贯中国东部平原区。

大运河遗产具有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特性。

大运河是由人工水道、水源工程、水量节制工程、水运设施构成的水利工程体系,代表了中国古代水利规划、水利工程技术的最高成就。

大运河的开凿和运用反映了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形态,它不仅保障了南粮北运目标的实现,而且促进了南北方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沿线城镇和工业的兴起与发展,对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有深刻的影响,为中国近2500年的历史进程提供了生动有力的见证。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有关部门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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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4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8月4日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体制,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保护和科学研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订、修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规划。

第六条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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