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3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提高一般性财政补助标准问题2007年国家和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增加35元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增加15元补助,其中市10元,各县(市)、区5元。
提高后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18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标准1.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生。
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其中,省以上财政70元,市20元,县(市)、区10元。
2.18周岁以下重残和低保人员。
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其中,省以上财政80元,市40元,县(市)、区30元。
(二)18周岁以上人员补助标准1.18周岁以上重残和低保人员。
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1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0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县(市)补助剩余部分。
2.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
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5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5元,各县(市)按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
3.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
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4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3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0元,各县(市)根据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办理
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办理一、办理条件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办理石家庄城镇居民医保的条件。
一般来说,以下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城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时间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每年的集中办理时间在 9月至12 月。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所以建议您及时关注所在社区或相关部门的通知。
三、办理地点1、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
2、其他居民: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四、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数量根据当地要求)。
3、属于特殊人群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4、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准备好上述所需材料。
2、前往办理地点,填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3、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缴纳医保费用。
5、领取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凭证。
六、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每年会有所调整,一般分为两个档次,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政府会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七、医保待遇1、普通门诊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2、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和费用段,按规定比例报销。
3、门诊慢性病待遇:患有规定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享受报销。
八、注意事项1、按时缴费:为了确保医保待遇的连续性,一定要按时缴纳医保费用。
2、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就医时,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石政发[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和市委第三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基本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2007年11月10日前市区和各县(市)、矿区均应出台并启动居民医保实施办法。
力争在2007年底前居民参保率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通过探索完善居民医保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合理设计居民医保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
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家庄市⼈民政府办公厅⽂件⽯政办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内五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各县(市)、矿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
⼆○○九年⼗⼆⽉⼆⼗四⽇⽯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完善我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河北省医药卫⽣体制五项重点改⾰2009年⼯作安排》等⽂件精神,以《⽯家庄市⼈民政府印发〈⽯家庄市城镇职⼯医疗保险实施⽅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市区城镇职⼯基本医保实际运⾏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条建⽴城镇职⼯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基本医保的筹资及保障⽔平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都应参加基本医保,实⾏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实⾏社会统筹和个⼈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保统筹基⾦和个⼈账户基⾦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六)基本医保基⾦以收定⽀,收⽀平衡;(七)基本医保基⾦纳⼊单独的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专款专⽤,并接受社会保险基⾦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在建⽴城镇职⼯基本医保制度的同时,建⽴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性团体保险,构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解决职⼯不同医疗需求⼈群的医疗保障。
第⼆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家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局)为全市医疗保险⾏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的总体规划;(⼆)拟订医疗保险政策;(三)对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进⾏监督、指导;(四)审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并进⾏监督管理;(五)协调处理有关医疗保险争议;(六)组织协调医疗保险实施中的有关事宜;(七)对各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作进⾏指导;(⼋)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
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石家庄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是怎样的
⽯家庄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是怎样的医保报销中⾃⼰先承担⼀部分,医保基⾦再按规定⽐例⽀付另⼀部分。
这个个⼈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付参保⼈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
那么⽯家庄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呢?下⾯我们来具体了解⼀下。
不管是职⼯医保还是居民医保,门诊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家庄医保报销起付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医保报销中⾃⼰先承担⼀部分,医保基⾦再按规定⽐例⽀付另⼀部分。
这个个⼈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付参保⼈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
那么⽯家庄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是多少呢?下⾯我们来具体了解⼀下。
不管是职⼯医保还是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都有起付段的限制。
起付段以内的部分,参保⼈⾃负,起付段以上⾄最⾼⽀付限额之间的部分,按⽐例限额报销。
参保职⼯或居民,选择作为⾃⼰定点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起付段也不同,报销⽐例也不同。
⽯家庄市职⼯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700元,⼆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付限额部分,参保职⼯可按⽐例享受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按参保职⼯所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例也不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
基本医保统筹基⾦⽀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为1500元、退休⼈员为2500元。
居民医保统筹基⾦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部分,由居民个⼈⾃付;2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报销50%,个⼈负担50%,根据不同的病种设⽴年累计报销最⾼限额,年累计报销最⾼限额标准按《⽯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规定执⾏,最⾼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不予⽀付。
每增加⼀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限额也相应增加。
店铺提⽰:⽯家庄医保报销规定⼀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700元,⼆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300元。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0问一、细则颁布及执行有效时间?答: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经市政府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实施范围?答: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市区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市区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三、参保条件?答:1、本市区内所有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并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2、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四、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五、哪些灵活就业人员不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答:(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四)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企业参保开户所需资料?答:1、《石家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2、当年年审过得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3、上年年度财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单位提供上月报表、单位托管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需档案机构盖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花名册、职工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色照片、一年期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招(用)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用工备案手续《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备案名册》。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2012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大病医保报销政策
2012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大病医保报销政策_常见问题解答_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官方网站分享到...2012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诸多亮点惠及民生。
考虑到市民对新政策可能不甚了解,石市医保中心对其中的重要条款予以了解读。
1、职工医保新政策的缴费有何变化?答:新政策的缴费较旧政策无变化,用人单位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仍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仍按8%缴纳。
2、职工医保新政策的普通门诊统筹如何报销?答:新政策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具体政策是:(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3)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3、职工医保慢性病政策有何变化?答:新政策规定慢性病(15种)和普通病共设一个起付标准;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按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分两类,分别为1500元和2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
4、职工如何选择普通病和慢性病门诊定点?答: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职工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发生的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
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病和慢性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5、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有何变化?答: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赔付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的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医保慢性病
石家庄市居民医保实施细则16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那些人员?此次公布的《细则》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保。
具体包括:1、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2、驻石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校大学生;3、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4、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5、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6、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7、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其中,新纳入医保范畴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
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不属于居民医保范畴的人群:现役军人;异地、本地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应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城镇居民、大学生参保在哪里登记?如何缴费?市内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科研院所〕为居民参保登记机构,参保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高校、科研院所〕办理参保手续。
每个社区〔居委会,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一个工作站。
经确认后,办理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和医保手册,报销医药费等工作。
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纳,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
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凭医保卡到市区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月末划入财政专户。
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保和缴费。
■劳动就业年龄内参保有何条件?属于残疾和低保对象的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只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7•【字号】石政办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7日石家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3月在全市整体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
2017年1月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体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管理体制、制度政策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二)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要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基金、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
第三条(略)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略)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企业单位列“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三条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四条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五条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代为收缴。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依据石政办发[2009]91号《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范围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列人员:(一)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二)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三)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第四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二十条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和男年满60周岁的,可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基本医保代办机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石家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确认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和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保,基本医保代办机构应负责统一填写《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凭本人人事档案、毕业证及复印件、失业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解除人事关系证明、辞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主页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到已参加市区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就业或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凭其就业手续、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增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缴费基数变更等手续。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注:自2010年7月根据新基数同步执行)第二十九条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
参保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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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10-23 16:18:4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09]5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居民医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制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及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及各区政府参与协助管理;市医保中心经办,负责市区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应明确专门医保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的医保工作。
第九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高校医保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负责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医保费和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医疗费的报销、查询事宜。
(六)承办医保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办)或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居民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十一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四章参保登记第十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学生应凭本人户籍资料、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凭父母一方的暂住证、教育部门出示的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应凭本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应凭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资料、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高校、市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各劳动保障工作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石家庄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反馈至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九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市区、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市市区,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四)大学生非毕业原因结束高校生活,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退学、肄业及其它证明。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二十条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一)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为每年每人50元;(二)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200元;(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100元;(四)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五)其他参保居民为每人每年250元。
第二十二条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中央、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儿及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内办理的,其当年缴费额全部由个人负担。
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入学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结束高校生活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余月不退费。
第二十四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
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内凭医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输居民个人缴费信息。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即,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委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省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细则第三、五条的规定,市医保中心从征缴的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35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中2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10元作为门诊医疗调剂金,由市医保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的资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第二十八条居民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附件1、2、3所列病种和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以外的门诊医疗费,即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含附件1、2、3所列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门诊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负担以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居民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具体数额如下: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
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二条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
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居民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其余85%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其余6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限额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居民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