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核赔考试培训材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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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理赔2(中级)讲解

船舶保险理赔2(中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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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
• 保险损失审核 – 施救费用、修理费用、救助费用的审核 – 碰撞、触碰赔偿责任审核 – 共同海损审核
• 救助报酬可以先行赔付 • 共同海损牺牲可以先行赔付
– 其他损失审核
• 船级社检验费 • 伤残费用
32
船舶保险的理赔实务
• 2005年9月下旬,香港EAST FAITH LIMITED为其从美国拖带至中国的 “ROYAL ALEUTIAN”船舶,向某公司投保了船舶险,承保条件为船舶 保险条款(1986)全损险。2005年10月3日,保险标的在被拖带的途 中因机舱进水沉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本案展开了调查,在理 赔过程中发现: • 投保时,客户未填写标准格式的投保单,仅仅提供了一份明细表 ,且没有附上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却仅根据该明细表予以承保,这样 一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对保险条款特别是除外 责任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 • 本案的承保条件为船舶保险条款,实际上保险标的属1943年建 造的一艘废钢船,在投保时已经没有任何动力,并在美国作为渔业加 工厂使用十几年之久,从其结构以及自身状况来看,难以称之为“船 舶”,该船投保船舶保险,特别是投保远洋拖带的航程,风险巨大。 • 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均为USD450,000.00,保费仅 为USD9,000.00。而根据调查,其实际价值仅十几万美元,没有经过 评估而仅仅凭客户的申报来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不但会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 根据调查,该保单的被保险人多次投保类似险种和标的,且出 险较多。
4
船舶保险概述
• 船舶保险合同的特征 – 船舶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 保险单要注明保险价值 • 赔偿按损失金额全数赔偿 • 定值保险和非定值保险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船舶险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船东利益
船舶险为船东提供了全面 的风险保障,帮助船东应 对各种意外事故,减少财 产损失。
促进航运业发展
船舶险为航运业提供了稳 定的风险保障,有利于提 高船东和航运企业的信心, 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保障了海上运输安 全,减少了海事事故对环 境和人员造成的损失,维 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船舶险的历史与发展
船舶险的起源
船舶险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船舶险起源于14世纪的欧洲,最初是 为了保障航海者的生命安全而设立。
目前,船舶险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航运业的持续发展 ,船舶险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船舶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船舶 险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化。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 实务
• 船舶险概述 • 船舶险理赔流程 • 理赔实务操作 • 理赔风险控制 •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01
船舶险概述
船舶险的定义与特点
船舶险的定义
船舶险是一种针对船舶可能遭遇 的各种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包 括船舶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
船舶险的特点
船舶险具有高风险性、专业性、 国际性等特点,需要保险公司具 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 全面的风险保障。
05
理赔团队建设与管理
理赔团队组织架构
理赔部门负责人
负责整个理赔部门的管理和 运营,制定理赔策略和流程 ,监督理赔工作的执行。
案件负责人
负责特定理赔案件的处 理,协调各方资源,确 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理赔专员
负责具体的理赔工作, 包括案件调查、资料收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实务XX08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实务XX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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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理赔实务XX08
二、查勘、调查取证和施救
【证据收集的目的】
1、船舶险赔案往往具有事故现场易于变动、损失金额较大、 涉及多方责任等特点,为避免和减少纠纷,理赔人员必须做 好证据收集工作。
2、船舶险赔案的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围绕“发生了什么,怎么 发生的,造成什么后果”的问题收集有关定责、定损的各项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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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理算、理赔
2.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处理:采取扣折旧的原则,该 原则的计算方法以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的比例为依据。因此, 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处理会存在两种情况:
(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 险金额 /重置价值
(二)事故损失大的,在定损、定责上存在争议、分歧较大, 难 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或被保险人要求有第三方公证的赔 案;
(三)保险合同中约定需要由公估机构处理的赔案; (四) 法律需求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报告的案件; (五) 大面积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公司缺乏足够人员处理的案
件, 案情复杂需聘请公估公司或其它机构介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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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责、定损
【共同海损】 1、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 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 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 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需要收集的证书资料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 证书》、《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簿》(含适航证 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等。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

第一章 船舶保险发展史
第三节 保险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的注入
了解:1、保险经济理论的注入 了解:2、保险技术理论的注入
第一章 船舶保险发展史
第四节 劳合社市场的建立与承保的做法 了解:1、劳合社市场的由来 劳埃德咖啡馆 了解:1、劳合社保险的承保做法 辛迪加、S.G.保险单、伦敦承保人协会保单、 协会条款 了解:第五节 我国船舶保险的诞生与发展 第一家保险公司-广州保险社 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
保险利益案例
• 由于保险人湖北某保险公司拒不履行保险义务,‚A”轮的所 有人周某和船舶经营人福州某船务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被 告湖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定:‚涉 案投保单中载明投保人为‘福州某船务公司A轮’‛,保险 单表面虽记载被保险人为福州某船务公司,但根据双方无异 议的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周某系‚A”轮的所有权人,其 作为实际船东和实际被保险人对涉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福州某船务公司作为‚A”轮的经营人,依据船舶经营管理合 同,实际损失均由周某负担,故享有本案保险赔款的实际上 权利人应为周某……….。被告湖北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 险人,在办理船舶保险时,应当审查相关船舶的所有权及实 际经营状况。被告湖北某保险公司认可周某与福州某船务公 司系挂靠关系的同时,又否认对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内容知 情的抗辩自相矛盾。故被告湖北某保险公司关于周某非保险 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以采信。‛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 求。
船舶险核保师考试大纲(中级)
第四章 船舶知识
第四章、船舶知识
熟悉: 第一节 船舶的概念 《海商法》 《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节、船舶分类
船舶分类
• (一)干货船(Dry Cargo Ship) 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 杂货船一般是指定期航行于货运繁忙的航线, 以装运零星杂货为主的船舶。这种船航行速度较 快,船上配有足够的起吊设备,船舶构造中有多 层甲板把船舱分隔成多层货柜,以适应装载不同 货物的需要。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培训:船舶险理赔实务

责任范围
船舶险理赔的责任范围一般涵 盖船舶及其配套设施、船上货 物、相关人员等多个方面。
船舶险常见赔付类型
本节将介绍船舶险常见赔付类型,详细描述不同类型的特点、损失判定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 损失总值保险
以船舶目前价值为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 保险金额。
2 单一利益险
以被保险人的货物价值为基础,损失折价 后计算赔款。
2
火灾爆炸
需进行损失鉴定,了解损失及其范围,确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3
货物受损
应根据货物价值和损害程度进行损失的判定、计算赔款,并遵循货物检验标准进行 检验和评估。
船舶险理赔的计算赔款方式
本节将介绍如何计算船舶险理赔中的赔金额,包括不同类型的赔付方式、赔偿标准、求证方式等。
协议价值法
按照与被保险人之间议定的 价格进行赔偿。
2
基本功技能
具备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操作技能,精通理赔流程和处理方法。
3
人际沟通
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协作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21世纪
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推动了船舶险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船舶险理赔的基础知识
本节将介绍船舶险理赔的基本概念、条款、范围、责任等基础知识,并阐述其对于理赔事宜的重要性。
海上商业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海上贸 易的蓬勃发展。
保险条款
船舶险具有一些特殊性条款和 豁免责任等条款。
理赔程序
船舶险理赔程序十分复杂,需 要遵循一定的交理手续和时间 限制。
3 公平平均分摊险
4 综合保险
船只在遇到危险时,为保全整体的利益, 可根据事实情况而决定船舶、货物、损失 的分摊比例。
将多种险种保险规定在一起的综合保险。

船舶保险索赔培训

船舶保险索赔培训

责任人可按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
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 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 求;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 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 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Chapter 9
索赔
船舶发生海事造成财产损失和人 身伤亡,受损方为了得到赔偿,常 常与责任方发生争执,通过诉讼、 仲裁等方法进行索赔,所以上述海 事争议也是索赔的一种形式。船舶 保险、船舶保修等合同中规定的索 赔或违反合同的索赔一般都可按合 同自行解决。为了维护船舶的利益, 船方应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 善后工作。
船速与燃油消耗量 船员应避免发生停租情况
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船员安全素质
思考题
保修地点
保修和进坞检修,原则上是在原厂进行; 必须在外港保修的项目,事先须经船厂的同意;
保修时船方应注意的问题
保修航行期间,如有保修工程师随船,发现问题要及时请保 修工程师到现场察看认可。船长、轮机长与保修工程师共同签 署保修单。如无保修工程师在船,重大修理项目要认真填写索 赔通知单。请船检部门检验,并索取检验损告。更换的备件要 存船或退回船厂。
出租人对期租船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1)船 长和船员的工资、伙食和给养;(2)甲板和机舱的备 用品及船用品;(3)船舶保险费、折旧费、检验费、 修理费;(4)船舶日常开支等。
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 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水险核保人员培训关键要点船舶险核保政策及流程

水险核保人员培训关键要点船舶险核保政策及流程

核保政策
我司船舶险核保政策
总 则(一)
严禁承保外国公司或境外机构拥有或者管理的船舶,限 制承保国内私人拥有或承保管理的船舶
严禁承保船舶保赔P&I保险 严格限制承保非钢质船舶(包括水泥船、木质船、玻璃
钢船等) 严格限制承保私家豪华游艇(Yachts) 原则上不予承保沿海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原则上不予承保船龄20年以上的单船及平均船龄16年以
上的船队(船队由三艘以上船舶组成,其中单船船龄最 大不得超过28年) 通常只按全损险险别承保船队中20年以上船龄的船舶 限制性并有选择地承保无动力船舶被拖航航次保险
总则(二)
限制性并有选择地承保船龄15年以上大开口散货船 (Log Carrier)、油轮或捕捞渔船等类型船舶
限制性并有选择地承保沿海内河船舶油污责任等附加责 任保险,各附加险种总责任限额均不得超过船舶本身保 额,且不得高于人民币RMB500万元
核保部门和展业人员、总公司 核保人员就承保条件调整进行 沟通
报送必要材料,询问保险标的 状况
通过核保系统提交含主要信息 和特性信息的投保单;
如总公司有修改意见,则进一 步修改投保单内容或改进承保 条件
核保部门定期每月将承保、出 险业务数据统计报表上报两核
远洋船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及渔船保险
船舶建造险特别核保要素
建造合同及承建承保的有关技术要求,包括船级、船舶 尺度、推进装置、航速保证等
建造厂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合同号或坞号 建造地点的相关环境(包括消防、安全等因素) 建造期限、船台周期 试航距离与水域
其中修船责任险,核保人员应特别注意的是审核修船厂 的修船产值(维修总价值)和维修船舶的总价值(尽可 能使保单中累计总赔偿责任限额与承修船舶的总价值一 致或减少差距。另外,应注意在承保风险中尽可能不包 括修船合同中的契约责任。

船舶保险培训

船舶保险培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 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 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 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 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6、 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 子船的单独损失;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9、保险船舶 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 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 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 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一、海上保险
(3)程序: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 1、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 2、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 3、策划保险险种。 4、向投保人介绍险种。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 7、签订保险合同。 8、接受保费。 9、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
三、保赔险介绍
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 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它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 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 员收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 偿的保障关系。

船舶保险理赔1(中级)

船舶保险理赔1(中级)

列明物体:港口、码头设 对于任何固定或浮动的物体 施、浮标 与施救费用一起以保险金 与船舶部分损失一起以保险 额为限 金额为限
6.2 除外责任
• 与远洋船舶保险相比,除外责任增加: • 1. 舵、螺旋桨、桅、锚、锚链、子船的单独损失 • 2. 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除 外 • 3. 明确对于水产养殖物、水下设施、桥及其他未 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14.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需要的条件 • 15.船舶适航性调查的内容 • 16.船舶全损、推定全损和委付 • 17.理赔各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
谢谢!
• 四、核定损失的步骤与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保赔保险
• 掌握: •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 • 保赔险的责任范围
• 保赔险的赔偿项目和责任限额
第九章 船舶保险的相关法律
• 9.1 船舶碰撞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海商法》第八章 求 • 1 掌握承保风险(条款) 及含义
• 2 掌握实际全损、推定全 损的概念
• 一切险责任范围(增加部分) • 1 碰撞触碰责任 • 本条的除外 • 交叉责任的计算 • 责任限制下的碰撞责任计算
• 2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 共同海损的含义 • 救助合同的分类 • 救助费用的分摊
3.2 除外责任
3.1 险别和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
意外事故:搁浅、触礁、碰撞、触碰等
火灾、爆炸 全损险 (承保 暴力盗窃、海盗行为 风险) 抛弃货物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 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全损险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承保风 的行为 险(续) 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 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政府当局为防止因承保风险造成船 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船舶保险理赔1(中级)汇总

船舶保险理赔1(中级)汇总

第八章 保赔保险
• 掌握: •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 • 保赔险的责任范围 • 保赔险的赔偿项目和责任限额
第九章 船舶保险的相关法律
• 9.1 船舶碰撞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海商法》第八章

碰撞过失的类型

归责原则
9.2 海上救助
• 一、海上救助合同的种类 • NO CURE- NO PAY合同:LOF、海仲救助合同 • 雇用救助合同:TOWCON(BIMCO)/TOWHIRE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 外事故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全损险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承保风 的行为 险(续)
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 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政府当局为防止因承保风险造成船 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 要求 • 1 掌握承保风险(条款)及
含义
• 2 掌握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的概念
6.3 索赔单证
• 保险单 • 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
告 • 船舶检验证书(入籍证书)、营运证书、船员证
书 • 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
损失清单 • 其他有关文件
6.4 赔偿规定
• 一、全损赔偿

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
以保险价值为限
• 二、部分损失
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
船舶保险理赔1
课程大纲
1
船舶保险概述
2
船舶基础知识
3
远洋船舶保险

4
船舶战争罢工险
5
远洋船舶保险其他险种
2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7

船运险案件处理及理算核赔

船运险案件处理及理算核赔

★案件评价
☆决定性信息 ◇货物的包装存在重大问题,不适合此种长途运输。 ◇货损后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补充协议、卖方承担了部 分货损责任。 ◇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成功。 ◇卖方、承运方两方给被保险人补偿其损失,所以被保险 人并无实际损失。 ◇涉案货物产地、装船港包括整个航程存与保险合同约定 有较大差距,而被保险人并未告知保险公司。
7、审核保险货物损失及赔款。 (1)保险货物定损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 合理; (2)受损货物是否进行了询价,保险价值是 否符合当地实际; (3)残值确定是否合理。
8、核定施救费用。 根据案情和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核定施救 费用有效单证和金额。审核被保险人在损失 发生后是否及时、适当地采取了施救措施, 以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及损失是否扩 大。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应尽义务,导致损 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可以 拒赔。
船舶、货运险案件处理 及保险理算核赔培训
上海仲裁委员会 金融仲裁院仲裁员 倪伟
第一章、货运险理算核赔
一、货物运输保险简介 二、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介绍 三、赔款理算 四、核赔
第一章、货运险理算核赔
一、货物运输保险简介 (一)概念 (二)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 际惯例 (三)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件处理初期,由于掌握信息不足,从服务客户 的角度出发,我司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尽快将货物卸 离海轮,减少损失,帮助被保险人向外轮追偿等。 ☆我司在调查到被保险人贸易、付款信息和该轮 的航程信息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拒赔理由充分。 首先,被保险人没有实际损失,其次,实际货物和 航程与我司承保情况不符。 本案处理相当复杂,也充分反映出货运险理赔人员 在查勘定损阶段工作的重要性。

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赔实务课件

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赔实务课件
60×50/100=30 在单独存在B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
60×80/100=48 在单独存在C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60 A保险公司赔付额=60×30/(30+48+60)=13 B 保险公司赔付额=60×48/(30+48+60)=21 C保险公司赔付额=60×60/(30+48+60)=26
5、调解 6、上诉 上诉期限 7、申诉 再审程序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第一节 接受报案 一、损失通知 (一)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期限和意义 1、便于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有效期限内 2、有利于迅速取证,确定责任 3、保险人及时提出施救建议 注:“立即”和“及时”
(二)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方式
1、损失通知
口头方式
书面方式
2、申请检验方式
目的地为承保公 司所在地
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 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 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 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 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 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 “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 间”。
连带责任赔偿:
倒签单:倒签单就是出险在先,保险在后。风 险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 单。当然这是非法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本保险单
1、缺失的话,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签署保单担保 函。
2、资格审查
索赔人不是被保险人,提供授权书
收货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 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 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 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 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 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 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保险知识培训教材

船舶保险知识培训教材
❖ 重要的资料 管理人、船籍、船级、种类、航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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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要船舶保险的种类
❖ 船舶86 ❖ 船舶96 ❖ 船舶协会条款 ❖ 保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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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可以承保的标的
❖ 船壳 ❖ 营运费用 ❖ 保险费 ❖ 运费 ❖ 责任 ❖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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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款试讲:86条款
❖ 一、 责任范围
❖ (一)全损险
❖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 出租或被征购或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 保险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载货或正载海上时,经要求,可延 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 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条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 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然继续有限,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
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 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 (3)当所有分摊均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 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 3、施救 ❖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

船舶人员保险及海事争议培训

船舶人员保险及海事争议培训

裁 决 的 执 行
调解
利用调解形式解决海事争议,一般有 两种方式:一种是法院或仲裁员(庭) 在案件进行审理之前,进行调解,当事 人互相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或在案件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员 (庭)申请自行和解。另一种是同法院 或仲裁无关当事人之间协商聘请调解员 进行调解。
行政处理
港务监督部门具有处理海事争议的特殊职能,即及时地调 查和处理海损事故,保障港口和沿海水域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船舶诉讼时效,只规定了“必须在合理的时期内提出”); 海上救助所发生的诉讼,从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共同海损所发生的诉讼,从航次终止之日起算; 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诉讼,从诉讼权发生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原则
因污染水域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从发生损 害之日起算,但至迟不得超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这是 考虑到所发生的污染事故,有些损害在短时间内可能表现不 出来,如破坏生态平衡,但又要有所限制,故规定最长时效 6年。
思考题
由于法院诉讼的费用较高,而且费时,还常常受到 时间地点和管辖权的制约,人们越来越觉得仲裁解决 海事是个比较好的途径。
海事仲裁的范围
各国仲裁法对海事仲裁范围的规定大体相同,我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受理:
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 的报酬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 舶损坏港口建筑物及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 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 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案件。
航之日起算; 定期租船合同所发生的诉讼,从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算; 海上拖航所发生的诉讼,从诉讼权发生之日起算; 船长按照法定职权签订合同所发生的诉讼,从诉讼权发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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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事业部序言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

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

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

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

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

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

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

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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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
部分损失的理赔 全损赔案的理赔 共损赔案的理赔 救助赔案的理赔 碰撞赔案的理赔


船舶险主要条款要点掌握
1986条款及1996条款的主要区别(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碰撞责任、免赔等) ITC1983条款与1986条款的主要区别(包括碰撞责任、免赔等)

海商法有关规定
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
救助赔案的理赔
海上救助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其相关的运费以及与被救助财产有关联的人命,由外来力 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为 救助成立的要件, 船舶必须遇到海上风险、救助人的救助必须出于自愿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救 助必须要有效果 救助形式,主要有雇佣救助和“NO CURE, NO PAY” 救助报酬的确定,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救助财产和人命的 技能和能力、救助人花费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 船舶和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人在防止或减少 环境污染灾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签署“NO CURE,NO PAY+SCOPIC”救助合同时应考虑) 综上,救助报酬由救助成本和冒险奖金两部分构成,但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被救助的财产的获救价值 涉及救助的赔案理赔要点,确定船舶处于危险待救助的原因(保险中的救助费用以发生承保的保险 事故为前提)、审核救助人的资质及能力、签订救助合同必须谨慎(在船舶面临非常危险紧急的情 况下,可考虑“NO CURE,NO PAY”合同、在非紧急情况下,通常 采用雇佣救助合同以降低救助费 用)、必要时请检验人作适拖检验(涉及分保船舶进行适拖检验应考虑聘请国际再保人认可的检验 人)、被救助船舶在救助前的损失程度、救助费用是否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此时应收集货物有关详 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
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
共损赔案的理赔
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 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要求的要件,共同危险、共同利益、措施有意而合理、损失和费用特殊且是共损行为的直 接后果、措施必须有效果 通用共损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 共损赔案理赔程序 敦促被保险人宣布共损并要求其获得满意的各利益方的担保(可以是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海损担保函 或船货双方签署的船货不分离协议),否则留置货物 聘请公估、检验,查明产生共损的原因,共损起因必须是船舶险条款的列明承保风险所致 共损理算,船舶共损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结束时当地完好价值扣除不属于共损损失金额或者按船 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 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损理算处、CTC等)

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
部分损失的理赔
以新换旧不作扣减,但换下的旧材料残值应扣减 加班费/临修费应合理,不能仅为被保险人方便而为 为推迟修理损失而增加的修理费不予赔偿,这种做法对保险人有利可予赔偿 坞修费,如海损修理和船东工程一起进行,坞修费应比例分摊 除锈、油漆费,承担承保风险所致的海损修理中的上述费用 受损船舶移往可以修理港的费用,可予赔偿;但如果是拖航,则有关拖带风险应另行投保 船员工资及维持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等,属延迟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如为船员自修则 赔偿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委派的经理或代理为处理赔案而产生的费用或佣金,不予赔偿,但保险人同意除外 监修费,可合理列入修理费中 部分损坏未修理赔偿,可以按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据或未修理的合理折旧为据,两者都有以低 者为准,但应以对损坏作全部修理的费用为限 船舶不足额承保时部分损失计算应按比例赔付 修理招标,要求被保险人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一样进行修理招标,否则保险人可以再行招 标,但保险人应补偿由于再次招标而引起船舶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燃料、物料、工资或给养等, 但以船舶保险价值的30%为限
水险核赔人员培训要点
水险部
2008年11月10日
船舶险核赔要点


船舶险业务理赔流程
报案、立案 查勘检验 估损 定损 计算赔款(包括完备的理赔单证、准确的赔款计算等) 分保摊回 有关诉讼、担保及通融赔付等核赔流程 涉及分保船舶的赔案分保赔款摊回流程 CIBS及两核系统流程的掌握
船舶险赔案理赔要点 实际全损,包括船舶灭失、失去原有性质或用途、丧失所有权及失踪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为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的救助、修理费总和将超过保险价值 船舶失踪,以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为构成要件 委付,船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时,向保险人将尚未发生全损的船舶 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付为单方面行为,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人应在 合理时间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不得撤回) 全损理赔单证,区别于部分损失的单证,船舶所有权或抵押权证书、船舶出险时的估价证明、预计 船舶救助或修理费用的有关证明、船舶受损后残值的估价证明 船舶全损时救助和施救费用的理赔,通常情况下,根据保险条款及海商法的规定,救助应有效果否 则救助人无权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船舶保险人一般都将救助费用的赔偿放在船舶损失赔偿的那个 保险金额内。但如果在拖带救助过程中(救助合同不是无效果、无报酬),船舶发生全损,保险人 除应赔偿全损保额外,对有关的救助费用也应在一个保额内承担 施救费用不论有无效果,保险人对因施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船舶险业务理赔流程
船舶险业务理赔流程
报案、立案:出险后,应及时按两核流程报案,包括按条款规定时间报案并及时通过CIBS理赔系统 报案、立案,对涉及分保安排的船舶报案应严格按其流程规定报案 查勘检验:可以获得赔案的第一手资料,以便准确掌握事故原因及损失范围,为赔案理赔争取到主 动地位,同时可以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客户。(尽量聘请第三方检验,对在国外发生的赔案,应及 时聘请代理、检验并跟踪赔案进展) 估损:估损要求及时、准确,根据查勘结果或检验报告及时调整,并及时在CIBS中作相应调整,新 CIBS每次估损录入的是实际估损金额,而不是调整额 定损:新CIBS要求必须作定损且定损后有关赔付项目直接转入理算阶段,理算页面不能增加或删除 损失项目,只能对定损转入的损失项目的金额往下调整 计算赔款(包括完备的理赔单证、准确的赔款计算等) 分保摊回:赔款收据、检验/理算报告、海事报告、判决/裁定书、赔款计算书、支持赔款计算书项 下的各费用发票 有关诉讼、担保及通融赔付等核赔流程 涉及分保船舶的赔案分保赔款摊回流程 CIBS及两核系统流程的掌握:要求掌握总公司下发的《船舶险理赔系统操作手册》,并掌握CIBS系 统的已更新内容,包括无保单报案-估损-定损-理算。两核流程中的查询、分发、任务调度等应 掌握并对CIBS中录入规范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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