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污染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分析作者:李沛黄游蓝来源:《财讯》2016年第10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经济快速发展,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危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常态化。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资料,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
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其具体规定为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环境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在污染造成损害时,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负担消除污染后果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和某些同排污有关的税收制,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措施。
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物质而造成生命或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排放者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是对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明确。
此条文的意义可以延伸到单个污染者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但两个或者多个污染者共同造成了侵权的责任后果,对这个环境侵权的后果,根据其对侵权后果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弥补了法律对合乎国家规定,但仍然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漏洞及缺失。
当然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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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
①《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污染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其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见【例1】)②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
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只是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得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例1】甲工厂排放一种废水,经反复检测对人和动物均无损害,但该种废水对海水中的一种微生物具有极大杀伤力,致使数万公顷海水中的该种微生物不能存活,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①甲工厂污染的虽为生态环境,也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②诉讼类型为公益诉讼,由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
①污染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②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污染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责(《侵权责任法》第66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见【例2】)【例2】甲在水库非法炸鱼,导致溃堤,大水冲毁乙工厂的废水处理池,导致当地农田被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其中侵权责任法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环境污染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环境污染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侵权责任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源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例与侵权责任法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中的应用,下面以几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来说明。
1. 工业排放污染问题工业排放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2. 水体污染问题水体污染是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如果企业排放废水超过规定标准导致了水体污染,侵权责任法将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了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水资源和公民的生活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的拓展也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多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如何确定是本条所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提出,应当规定污染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排污者的内部责任,这样有利于救济受害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
经研究认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值得商榷。
污染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从赔付能力考虑,一般会起诉经济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由于处理污染物能力较强,不一定比小企业排放污染物多,规定连带责任会加重大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排污多的小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类型论——兼论《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删除
7条是对 责任类 型的规定 , 作为数人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的 6 7 条认定为连带 责任或是 按份 责任差 别很 大。在数人 环 6 “ 两 个 以上 污染 者污染 环境 , 应 境污染 案件 中 , 数 个污染 者承 担责任 的能力 各不一 样 , 加 请 求权 基础就应 当表 述为 :
数 人环 境 污 染 民事 责 任 类 型 论
— —
兼论《 侵权责任法》 第6 7条 的删 除
齐 健
(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侵权 责任 法》 第6 7条是 确定数个污染者责任份 额大小的规 则。责任类型 需要根据 第二章数人侵 权
收稿 日期 : 2 0 1 4一l O一 1 3 :
修订 日期 : 2 0 1 4—1 O一1 6
基金项 目: 2 0 1 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 目“ 上 海 自贸区模式推 广的 法律 困境及其 出路 : 兼评 负面清单 制度” ( C Y S 1 4 0 8 1 ) ; 2 0 1 3年 西 南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项 目“死 者 人 格 特 征 商 品 化 研 究 ”
( 2 0 1 3 X Z 8 9一) , 男, 宁夏 隆德人 ,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0 1 3级 民法学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 民法 。
齐健 : 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类型论
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全解
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讲义成员:一、环境污染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
环境污染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污染即“公害”,也称“特殊环境污染”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而破坏大气、水、土壤、海洋、安静稳定等自然环境,从而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广义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私害”,指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环境污染行为。
也称为“一般的环境污染”,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害与私害的区别1.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特定与否不同公害较于私害,受害人是大范围、不特定的人。
而且损害的发生也是具有不特定性:损害可能在今天、也可能是明年。
加害人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汽车尾气的排放现在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健康质量,但是很难确定相应的加害人。
私害只是发生在具体特定的主体之间的。
在私害的环境污染里,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特定之民事主体且二者的不动产相互毗邻。
2.污染的原因行为不同公害中的排污行为本身是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必然的“副产品”。
当这些活动超过相应的的生态承受范围后,就造成了污染。
对于这样的活动我们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在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后选取一个相对平衡的点。
于是我们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害里,引起污染的原因行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在超过了相应的对方标准之后,便是一种污染,比如夜晚在家大声开聚会等。
影响他人的应予以禁止。
3.规范的法律不同私害行为主要由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其原因是该种污染行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侵权及妨害行为。
公害中的侵权行为因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及权益,所以民法这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便不能有效的惩治这种行为。
所以就有了环境保护法就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最新-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精品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
孙佑海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理解及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以下简称民法室的解释,该条是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1]这是我国立法首次专门针对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相关司法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此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司法裁判,有的作共同侵权处理,有的作分别侵权处理。
可是,这个条文规定加害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条文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
可能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该条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
大致来看,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根据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所规范的环境侵权行为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民法室进一步认为,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
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民法室的分析,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的环境侵权行为,根据污染者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污染研究
分类号密级U D C 编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年级 2015学生姓名王天元学号 2015210264指导教师魏森教授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2)(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2)(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 (3)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 (4)(一)日本 (4)(二)德国 (4)(三)美国 (4)三、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5)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内部应该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如何分配,即污染者之间按照按份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对多数人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做出规定。
理论界对此也讨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外也承担按份责任。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涉及数人环境污染侵权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对该条款见解各异。
从侵权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第67条被解读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规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例外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在外部责任承担上,应在侧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注意不能无限扩张连带责任。
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数个环境污染侵权人可以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大小等因素确认彼此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环境污染侵权人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分配规则[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9)01-0064-06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林韵嘉(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2019年第1期总第106期No.1.2019Total No.106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rn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收稿日期]2018-11-18[作者简介]林韵嘉(1995-),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
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1]。
共同排污侵权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共同排污侵权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之间责任⽐例划分依据的规定。
但问题是,加害⼈之间的这种责任究竟为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外部责任划分的规定,还是关于其内部责任划分的规定?有⼀种观点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外部责任⽐例的划分,即数个环境污染加害⼈对受害⼈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各⾃责任的⼤⼩按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确定;另⼀种观点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内部责任⽐例的划分,即数个环境污染加害⼈对受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每个加害⼈都有向被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义务,只有在各加害⼈内部责任的分配上才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确定。
从该条的⽂义上看,不论将其解释为外部责任的规定还是内部责任的规定均⽆障碍,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解释更符合⽴法⽬的,更能达致侵权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更能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
笔者以为,在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67条究竟为内部责任的规定还是外部责任的规定应当结合本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分别加以认定。
在共同加害型的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67应当理解为是内部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是共同加害⾏为,即“两⼈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型的共同侵权。
通说认为,只有数个加害⼈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才能成⽴该种类型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称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以及故意与过失的相结合。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成⽴不考虑加害⼈是否具有过错。
因此,在通常情形下,共同环境污染案件⽆第67条的适⽤余地。
但如果受害⼈能够证明各环境污染加害⼈之间存在共同过错,那么,各加害⼈之间则存在着明显的侵害⽬的,且损害结果也在各加害⼈的合理预期之内,因⽽法律应当对其主观恶性加以惩罚,使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条的适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观点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8条的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67条的规定。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67条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第67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21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公平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2014年真题)某医院医生张某在为患者李某做手术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李某腹腔,李某因此所受的损害应由()。
A.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医院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3.(2014年真题)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
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
吕某的损害应由()。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014年真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是()。
A.战争B.不可抗力C.受害人故意D.受害人重大过失5.(2015年真题)甲在某饭店醉酒闹事,饭店员工和就餐顾客纷纷躲闪,顾客乙躲闪不及被甲打伤。
乙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B.甲和饭店承担连带责任C.饭店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甲承担责任,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2015年真题)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
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将行人丙砸伤。
丙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7.(2015年真题)甲承租乙的房屋。
某日,甲在阳台上修剪花草,顺手将剪刀放在阳台边上,不料剪刀被大风吹落,扎伤行人丙。
丙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丙自行承担D.甲、乙共同承担责任8.(2016年真题)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
甲的损害应由()。
A.甲自己承担B.乙承担全部责任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9.(2016年真题)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
数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
数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付艳【期刊名称】《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2【摘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
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
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总页数】5页(P53-56,62)【作者】付艳【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广东珠海51908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3【相关文献】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数人侵权行为——以《侵权责任法》第8、10、11、12条解释论为视角 [J], 倪娟2.《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体系定位——关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J], 曹险峰;张龙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体系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与相关规范的适用关系为中心 [J], 徐欣欣;4.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J], 王世进;曾祥生5.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及相关规定的分析为主 [J], 曹险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
请问:
(1)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
责?为什么?
(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 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
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
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
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受害人过错
(二)受害人过错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 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 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 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 新性规定
第67条的不同理解:
❖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 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
(二)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
危害结果
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 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 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等有害影响。”
《水污染防治法》第85(3)条:“水污染损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 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解释》 ) 将《 侵权责任法》 第 1 1 条、 第1 2 条适用于环 行) 》 和其他环境保护 的条例” ) 、 行 为达到“ 严重” 程
境 侵权 案件 , 但 是《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 未 从 根 度 ( “ 严 重 污 染 和破 坏 环 境 ” 、 “ 造 成 …… 重 大 损
本上克服《 侵权责任法》 第6 7条 的弊端 。本文在 回 失” ) 、 造成“ 严重” 损 害后 果 ( “ 引 起人 员 伤亡 或 者 造
第 1期 2 0 1 7年 2月
绶 法 论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No. 1 Fe b. 1 0,2 —6 2 7 4 ( 2 0 1 7 ) 0 1 一l 0 4 —0 8
无意思联络环境 污染者对 外责任研究 术
第6 7条关 于造成 同一损 害的数 个无 意思联 络污 染者对 外承担按 份责任 的规 定与我 国立 法趋势相 悖 , 与 国外 立法 、 判例 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形式上摆 脱 了第 6 7条的桎梏 , 实质上依 然未摆 脱其影 响。在我 国环境保 护形 势十分 严峻 的 当下 , 针 对造成 同一损 害的数 个
无意思联 络污染者 , 在 立法上应 当构建“ 以连 带责任为原 则, 并予 以适 当限制” 的对外责任制度 。
【 关 键 词】 环境侵权 【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6
无意思联 络
连带责任
【 文献标识码 】 A
自1 9 7 9年《 环境保 护 法 ( 试行) 》 颁 布 以来 , 我 国 顾我 国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的三 个 阶 段 的 同 时 , 探 究
论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论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作者:王筱文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4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也逐渐加快,与此同时,由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环境侵权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突出的法律现象,其中,由数人实施的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合理分担污染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我国基本的立法和司法适用现状,总结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争议性问题,并对我国在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划分;责任承担一、环境共同侵权的争议问题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规定,然而对于该规定的认识,学界持有不同的认识。
(一)《侵权责任法》第67条“假定条件”——“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性质界定问题在“数人环境侵权”内涵的界定上,有三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数人环境侵权”强调客观上的构成要件,诸如侵权主体的复数;侵权行为的实行性,不包括教唆、帮助污染的行为。
第二,“数人环境侵权”不强调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即不管有无意思联络,均属“数人环境侵权”范畴;第三,要注意“数人环境侵权”因“因果形态”的多样性,以及主观意识的不同,其责任后果亦具有多样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数人环境侵权”做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这将有助于明晰各类型下相应的责任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第67条“法律后果”——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这种责任划分究竟是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外部责任的规定,还是关于其内部责任的规定,学术界争论很大。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市场份额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认为该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污染者之间的无意识联络共同侵权。
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及相关规定的分析为主
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
67条及相关规定的分析为主
曹险峰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1()6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案件在污染模式、发生规模、发生频率、波及面及持续时间等方面都出现了新变化。
为应对此问题,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第8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
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但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还是较为原则,有些地方尚很模糊,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总页数】3页(P58-60)
【关键词】环境污染案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侵权;污染模式;发生规模;发生频率;持续时间
【作者】曹险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
【相关文献】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分析[J], 孟永华;田琪雅
2.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 [J], 王竹
3.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分析为视角 [J], 廉霄
4.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J], 林韵嘉
5.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以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分析为视角 [J], 廉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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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 D C 编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年级 2015学生姓名王天元学号 2015210264指导教师魏森教授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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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2)(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2)(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 (3)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 (4)(一)日本 (4)(二)德国 (4)(三)美国 (4)三、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5)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内部应该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如何分配,即污染者之间按照按份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对多数人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做出规定。
理论界对此也讨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外也承担按份责任。
不管是从司法实务来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更加合适。
关键词:数人环境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共同侵权Abstract: < tort liability law > Article 67 provisions, more than two polluters from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pollution should be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thei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emissions and other factors to determine how to distribute the burden of, namely between polluters according to responsibility, but the clause did not for most people waste dye environment foreign should how to bear the liability to make provisions. Theorists also there are a lot of discussions, some scholars claim that assume the foreign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ome scholars advocate external bear proportional liability. Whether it 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ly speaking, external to undertak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hould be more appropriate.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Proportional Liability , Jointly Liable, Joint Tort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两人以上污染环境,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二是污染者之存在间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并且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属于共同侵权,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该根据各个污染者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承担按份责任。
对于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将其看作是共同侵权,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目前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有三种比较主流的看法。
(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一、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二、污染者之存在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这种观点在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仍然是主流,在多数人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中,法官们也大多按照这种观点判案。
这有一定的原因,在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阐明。
2.对外承担按份责任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各个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前一种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后一种规定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他们的构成要件都是一样的,即有两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各个污染者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并且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意损害。
目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具体化,是第12条在数人环境污染领域的适用,而且第67条明确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适用可能性,并坚称将第67条解释成为按份责任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①这种观点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这样的权威机构的支持,又有权威民法学者之力挺,已然成为通说。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得不到执行,我认为原因在于这种观点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不赞同这种观点。
(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不管彼此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污染者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分额,并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观点与以上三种观点都有本质上的区别,即它不以污染者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而只关注每个污染者在污染造成的损失结果中,自己的过错占多大的比例,并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对外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在国外一些国家作为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这种做法优点在于既使得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又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每个企业都只需要并且必须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受害者也有法律依据去找相应的侵权人要求赔偿。
这种做法看似非常公平,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受害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侵权的企业们会千方百计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辩解,想方设法减小自己的责任,这样就会导致侵权者们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总和要小于受害者的损失,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这样的做法会助长企业们的污染行为,有些企业在权衡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和以此换来的经济回报大①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第378—3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第5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小之后,如果经济回报大于污染环境的损失,那么企业就会在明知污染环境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污染环境,因为这个时候企业仍然是盈利的。
所以我认为这种观点存在许多的不合理性,在我国这样的社会情况下也不适用。
因此在下文,将不再讨论比较这种观点。
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一)日本日本法上的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与《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因为环境公害事件频发,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数个污染者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构成《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争论的焦点是第71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是否以意思联络为必要。
需要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是日本共同侵权原有的处理方式,日本大审院大正2年4月26日的判例开创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明确了共同侵权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行为客观关联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即可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在日本,对于数人污染环境侵权行为,规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德国《德国水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向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沿海和地下水)投放或导人物质,或者变更水体原来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质,致损害他人者,就其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如果是多人使水域产生影响,那他们作为整体负债人而承担责任。
”德国司法实务中严格遵循第2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三)美国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的例子来看看美国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在James Michieetal v.Great Lake Steel Divison Nationao Steel Corporation Eta一案中,被告三家化工厂,排放有毒废气到大气中,造成工厂跗近居民37人身体和财产损害。
原告以干扰行为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并且要求被告之间负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裁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
上诉审法院支持事实审结果,驳回上诉,认为三名被告所排放的气体在空气中发生了混合,原告无法分清各自的来源,如果要求原告证明每一个被告的污染行为都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势必使原告因为没有专业能力搜集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并进一步指出,在数人侵权场合,即使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所有侵权行为人都要为其行为所致之同一且不可分割之损害结果负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