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7条环境污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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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

U D C 编号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

年级 2015

学生姓名王天元

学号 2015210264

指导教师魏森教授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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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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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2)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2)

(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2)

(三)不以有无意思联络作为构成要件 (3)

二、其他国家对于环境侵权的规定 (4)

(一)日本 (4)

(二)德国 (4)

(三)美国 (4)

三、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 (5)

四、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6)

参考文献 (9)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内部应该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如何分配,即污染者之间按照按份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对多数人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做出规定。理论界对此也讨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学者主张对外也承担按份责任。不管是从司法实务来看,还是从理论上来讲,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更加合适。

关键词:数人环境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共同侵权

Abstract: < tort liability law > Article 67 provisions, more than two polluters from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pollution should be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thei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emissions and other factors to determine how to distribute the burden of, namely between polluters according to responsibility, but the clause did not for most people waste dye environment foreign should how to bear the liability to make provisions. Theorists also there are a lot of discussions, some scholars claim that assume the foreign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ome scholars advocate external bear proportional liability. Whether it 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ly speaking, external to undertak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hould be more appropriat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Proportional Liability , Jointly Liable, Joint Tort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两人以上污染环境,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二是污染者之存在间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并且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属于共同侵权,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该根据各个污染者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并承担按份责任。

对于有意思联络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将其看作是共同侵权,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目前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污染环境对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有三种比较主流的看法。

(二)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是:一、有多个侵权主体,即两个以上的环境污染者;

二、污染者之存在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每个污染者都有侵权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这种观点在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仍然是主流,在多数人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中,法官们也大多按照这种观点判案。这有一定的原因,在下文第三部分将详细阐明。

2.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但是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各个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这种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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