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三)持有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有作出规定:第128条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持有假币罪; 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绝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在于所持有 的物品为法律规范的违禁物品。 另外,持有一般情况下指大量持有的状态。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意味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 上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例 在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该结果是 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主观心态。例 2.相对性; 3.顺序性; 4.复杂性:
①一因一果;②一因多果;③多因一果:a责任事故b共同 犯罪;④多因多果。
第二节 危害行为
②不纯正的不作为 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 要件内容的犯罪。例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特有要件: ——与作为行为相当。区别纯正与不纯正,不在于 行为人采取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在于该不作为 行为构成的究竟是何罪。例 3.关于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4.不作为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注意:不作为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而是没有做 有义务做的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 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 2.特殊性:
①其外在表现是人身体的积极动作; ②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一系列的动作构成; ③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
3.作为的实施方式
①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四、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 果 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 意犯罪的即遂标准 3.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 罪的即遂标准 4.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 准 5.将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 的标准 6.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 罚的根据。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2004年2月14 日上午8时,彭某到自家菜地锄 草。彭某认为位于菜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 一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 芦苇丛烧掉。 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各 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和铁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 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 当日上午10时30分,彭某自信地认为距山场集体林 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 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即先用锄头将菜地旁芦苇丛的 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点燃了芦 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地里继续锄草。
2、如果行为人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超出前罪犯罪构成范 围而触犯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则具有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
先行行为应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 为。 如满载润滑油的汽车,因发生车祸而倾倒, 致使润滑油流满地面,该汽车司机既未将路面 的润滑油清除,又未立即设立警告标志,使另 一路过的摩托车滑翻,司机撞伤,则汽车司机 的前一不作为行为产生救助的作为义务。
刑法只研究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是否 有因果关系,不研究甲为什么杀人,不研究卖刀人的 卖刀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关系,不研究甲的父母与乙 死亡之间的关系。
又例如:
甲某日遇见铁路道口正在值班乙,遂与之 聊天,致使乙忘记落下栏杆,导致正在横穿铁 路的丙被火车撞死。 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偶然因果 关系,但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甲的 行为并不是危害行为。 铁路职工乙的不作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
413亩,直接经济损失43100元。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4.犯罪对象的体系归属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但由于其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理论上为论述方便,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的内容中加以论述。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和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的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2.广义的行为即犯罪行为;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1. 作为的概念 •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
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 害行为。
认定作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 作为的行为方式是身体的“动”而非 “静”;违反的规范是禁止性规范而 非命令性规范。但是并不是动的行为 就是作为。
• 例如:故意杀人罪,用刀砍就是以身 体的活动实施的危害行为;违反的规 范是“不得杀人”的禁止性规范。
•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 1. 不作为的概念 •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 务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赵于199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迫使其偿还了12600元。在以后 的执行过程中,陈某具有还债能力, 但不按期还债。1991年4月,人民法 院传唤陈某到庭,陈谎称近日内支 付部分欠款。然而3日之后,陈带妻 儿、母亲举家携款外逃。
• 问题:陈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来源是什么?
• 案例:彭某不作为犯罪案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行为的含义 • 行为含义的三个层次
我国刑法中的切行 为,不论是否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2 条中的“行为”;
• 二是广义的行为,意指犯罪行为,如 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所使用的 “行为”;
• 三是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犯罪 客观要件方面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 表现: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 消极,有时也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 税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但行 为往往表现为涂改帐本、销毁帐册的积 极行为,而不是消极的身体静止。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1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A.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A.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B.欠缺有体性的思想活动。 B.欠缺有体性的思想活动。 欠缺有体性的思想活动 C.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C.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D.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D.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E.欠缺法定性的行为。 E.欠缺法定性的行为。 欠缺法定性的行为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的行为, 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基本特征: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基本特征: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活动。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活动。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再次,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再次,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复次,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复次,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根据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必要要件与 根据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选择要件两类: 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是指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是指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是指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没有危 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但是对危害结果、 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但是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是 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的问题,却有争议。 必要要件还是选择要件的问题,却有争议。
第六章 犯罪客观要件 刑法总论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特征
(一)法定性 (二)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 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或称是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是能为人的感 官所感知的. – 与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 因果关系=刑事责任 •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 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练习
• 甲、乙二人为儿时好友,甲海外归来,并像年轻 时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 后,乙感觉有些不适。一小时以后即昏倒在地。 甲急忙送乙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 是乙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外力冲击, 脾破裂,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 •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是否 应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 状态。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一)客观性 • 是客观存在 (二)因果性 • 危害行为引起 (三)侵害性(法定性) • 具有刑法意义 (四)多样性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 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 • • •
利用物质性工具 利用他人的行为(无责任的人) 利用动物 利用自然力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 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 即“当为而不为之”,违反命令性规范
•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 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 积极举动,行为人可能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 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如遗弃。
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一)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二)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四)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排斥“思想犯”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排斥“无罪过事件”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而实施的。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①身体的反射动作;②睡梦中的行为;③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④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⑤受胁迫(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有害性——排斥“迷信犯”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二、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根据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将行为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1.实行行为的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实行行为不包括偶然导致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与特征(一)法定性(二)客观性(三)具体性(四)多样性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完成与未完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四)有助于准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时自认人或法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刑法不将其他诸如动物、植物、物品或自认现象作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二)有意性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的因果关系。
(三)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四)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二、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动作这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睡眠中,生理上会出现意识丧失状态,意识丧失程度随睡眠程度深浅而异。
3、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在身体受到他人暴力强制下实施或不实施的某种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还有履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全力人同意的行为等。
上述各种行为,因为不具有时候危害性,所以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时候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一)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而为之”。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1、行 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身体动静 • A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 排除单纯的动物活动
• B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 的身体动静 •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 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 静 • 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例3】
• 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姆甲和雇主之间 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甲对雇主 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一天,雇主上班了, 家中只有保姆甲和刚二三岁的小孩。甲是个电视 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 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 那么甲对小孩的死是否应负责?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 • 2、必要要件——行为 • 3、选择要件——其他 •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案例
•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 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 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 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 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 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 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 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 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 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的原因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 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混乱)
客观说:行为时的一切客观基础为判断(不管甲知不知道事实,必有联系)目前
主观说: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到的基础为判断(只有甲主观上知道或可能知道 甲是特殊体质十二,有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鼻子流血案)
但是是结果加重犯中的要素结果(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也可能造成乙重伤,而不 是死亡)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丧失了危害结果存在意义
原因: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否定)
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一刀捅下,捅成重伤)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肯定说)
特殊情况
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条件说)
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决定作用
判断
甲和乙聊天,忘记自己要扳道,导致火车轧死丙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 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甲将乙打成重伤后送往 医院,因为医生的轻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行为犯、举动犯等(强奸罪、脱逃罪)因为其
刑法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偷乙的钱包,乙追甲,甲被追追过程中被 汽车装死,甲的死与乙没有因果关系)
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需要证明未遂、中止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甲想杀乙,砍成重伤后,被路人抢救送往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出车祸死 去)
客观性(甲误将毒药当做糖浆给乙治病,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二)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分析
因果关系的判断,条件说基本上是妥
当的,总体上坚持条件说。但在肯定存在
着条件关系的情况下,应进一步以“相当
第 三 , 危 害 行 为 客 观 上 必 须 对 社 会 有 危害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强调行为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对危害行为的社会价 值的判断,即危害行为与一般意义的行为 不同,它是已经或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 果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分类
(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1.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条文规 定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如犯罪的预备行为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性”作为筛选条件,即以人类已有知识为
基础,以一般人的经验作为判断的标准。
(三)疫学因果关系的刑法借鉴
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疫学上所采用的 因果的认识方法,某因子与疾病之间 的关系,即使不能够从医学、药理学 等观点进行详细的法则性的证明,但 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认为其间具有 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因果关 系。
防止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
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是合同
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 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的作为
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
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
状态,该行为人即产生须以积极的作为
行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 2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 能性。这种实际可能性既包含了行为 主体的自身能力,也包含了履行义务 的客观条件,二者相辅相成。
第6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6/6/13
19
精神病人的行为
陈健系多年精神病患者,与外公陈德贵夫妻生活在一起。 陈健发病后经常殴打他人,乡民政办多次将陈健送往精神 病医院治疗,但无明显好转。一日陈健突然持一根碗口粗 木棒,殴打陈德贵头部,致其死亡。
2016/6/13
20
意外事件
王某某在市场卖猪肉,邻摊妇女与顾客争吵,便过去看热闹。 另一摊主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 “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 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 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手中的剔
经常辱骂老人。老人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草屋,病情加重, 石某却不去看望。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6/6/13
34
分析
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第261条 对于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这种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即法 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武帝当即责令与窦婴对簿公堂。魏其侯窦婴被以“腹诽心谤”
的罪名斩首并“弃市于渭城”。
2016/6/13
13
发表言论可以成为危害行为
欠缺身体动静的思想不是危害行为。 但是语言则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发表言论可以成为 危害行为,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罪等。 例如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某果然车祸死亡。程某高兴之余把所做之事告诉别人,
程某被抓获。
2016/6/13
4
案例导入
甲乙为中学好友,多年未见。一日,二人相遇,激动 异常。甲高兴地捶了乙几拳,哪知乙竟突然倒地,口 吐白沫而死亡。原来,乙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一时 激动,在甲的捶打下当场发作。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单项选择题1、甲带邻居家的4岁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
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A、法律的直接规定B、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对发表言论,是否可以定罪()A、发表言论仅仅只是暴露思想,而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不能定罪B、发表言论应是一种行为,可以定罪C、对言论应进行分析,如发表有害言论就应定罪,反之就不应定罪D、虽发表无害或有害的言论,但只是单纯暴露思想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是指()A、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C、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D、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4、甲与乙自由恋爱,乙的父亲丙坚决反对,对乙多次辱骂殴打,并对其进行看管,不许乙与甲见面,致乙自杀。
在这里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A、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B、乙的自杀行为C、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和乙的自杀行为D、都不是5、区分同类客体相同犯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A、客体B、客观要件C、主体D、主观要件6、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7、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A、抢劫罪B、遗弃罪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8、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把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分为()A、故意、过失B、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C、作为、不作为D、持有、作为、不作为9、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A、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B、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B、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1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A、表面关系B、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C、一般联系D、普遍联系11、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B、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C、因果关系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D、因果关系是体现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12、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C、任意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D、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13、在以下情况中,危害行为方面具有刑法意义的是:()A、甲某因精神病发作用刀砍死了自己的丈夫B、仓库保管员甲某被歹徒捆绑并堵住嘴,眼看歹徒偷走巨额物质C、甲某梦游中打伤了夜晚赶路的行人D、甲某在公共汽车上秘密窃取邻座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14、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A、可能是过失B、不可能是过失C、只能是故意D、不可能是故意15、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是()A、诬告陷害罪B、遗弃伤病军人罪C、强制猥亵妇女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二、多项选择题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A、基础要件B、先决条件C、必要条件D、选择条件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意义包括()A、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B、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C、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D、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A、走私淫秽物品罪B、传播淫秽物品罪C、集资诈骗罪D、侵占罪4、下列关于犯罪客观方向的说法,正确的有()A、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B、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向所必须具备的要件C、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D、可以分为两类,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5、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6、下列哪些犯罪既可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方式构成?()A、故意杀人罪B、爆炸罪C、遗弃罪D、诈骗罪7、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犯罪?()A、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致使父母饿死B、过路人看见孩子溺水不救,造成孩子被淹死C、成年人甲带邻居小孩子同去列,小孩溺水,甲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进抢救,致使小孩子被淹死D、扳道工不按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8、关于不作为说法中正确的是()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犯D、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规范、禁止规范而言。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1)法定性。
(2)侵害性。
(3)客观性。
①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②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以及因果关系。
(对犯罪成立而言)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我国刑法中“行为”的三个层次。
①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一切行为。
②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③狭义的行为: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1)含义。
是指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一定法益侵害性的身体动静。
“无行为即无犯罪”,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问题。
(2)特征。
①有体性。
包含“动”的作为和“静”的不作为。
排斥“思想犯”。
②有意性。
基于意志自由实施行为,“意志”是人对自己行为所要达到结果的追求。
将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出去,如:A本能动作:如触电、神经反射产生的动作、睡梦中的行为。
B不可抗力下的行为。
C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机械行为。
以下行为视为是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属于刑法中的行为:A自动化行为。
B冲动行为。
C精神胁迫行为(有时构成紧急避险)。
D忘却行为(过失的不作为)。
E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的例外)。
③有害性。
排斥“迷信犯”。
(3)分类:①实行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行为,具备三个条件: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和类型性。
对于认定犯罪、研究犯罪形态和正当防卫具有重要意义。
②非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预备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不当为而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具体表现: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②利用物质工具实施的行为;③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④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⑤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间接正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 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 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 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 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 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 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 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 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 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 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 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 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 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区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二、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 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 动作。
(偶然)
强迫劳动
案例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 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 为不通过中间环节直接产 生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第三者作为中 介相联系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
甲恼于挂在窗外的两只白条鸡被盗,又 将两只涂了毒药的鸡挂在窗外。乙偷了两 只毒鸡后卖给丙,丙食鸡后中毒身亡。 乙偷鸡
我拿什么来救治您……
山东一男子将身患绝症的老母亲送到济南市千
佛山医院,三天之后不辞而别,仅留下一封写 给母亲的信:“母亲,儿子没能力去贪污、做 生意发财、去偷去抢,我真的无法弄钱给你治 病了,哪怕是人道一点的治疗费 ……”为治病已
经花了15万、体重仅剩29公斤、生活不能自理
的 66 岁老人,独自一人在病床上忍受着病痛的 煎熬……
睡梦中的 动作
身体受暴力 强制下的行为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一)法定性(二)客观性(三)侵犯性(四)必要性三、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四)有助于正确分析的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非危害行为行为危害行为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
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意志(不是非曲直心理态度)支配的。
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意志(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纯的思想不能影响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其造成损害或者威胁,只有思想外化为行为,才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基于上述特征,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危害行为。
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讨论案例:大学生甲睡在上铺,在睡午睡时,用脚把被子揣到床下的桌子上,带倒了桌子上的热水瓶,把睡在下铺的乙烫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吗?甲,56岁,住在农村,平时就是个“神仙”,2000年5月始,到处宣扬“要变天”,“要重新分配土地”,搞得周边地区,人心惶惶,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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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间接故
意犯罪能否成立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的有无是区别直接故意犯罪
的既遂、未遂的重要标志 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轻重是量刑的重要
依据
第四节 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认定刑法上原因的标准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
2、物质性结果与 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指结果状态表现为物 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指结果状态表现为 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 侵害事实,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 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 侵害事实,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 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指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即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 果。构成结果的有无直接影响过失犯 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以及直接故 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非构成结果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 结果,即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处 在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非构成 结果主要影响量刑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 的一种内在的、客观的、现实的联 系,即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 生所具有的引起和促成的作用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 关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不 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可以认 识因果关系,但不能改变和消灭已经 存在的因果关系
地位——危害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 的核心,任何犯罪构成都要求以危 害行为为必要条件,没有危害行为, 任何犯罪都不存在
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 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有重要 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地位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 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由刑法所规定,具有法定性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具有客观性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加
以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时在犯罪客 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与危 害行为相关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等要素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其表现形 式是复杂多样的,对于因果关系来说, 存在“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多因多果”等现象
三、必然的因果关系 和偶然的因果关系
某种行为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某种 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
是客观外观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 体动静——有意性
是刑法明文禁止的对社会有害的身 体动静——社会性
不属于刑法危害行为的情况
人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
人体举动 不可抗力下的人的举动 人体受强制下的行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 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客观性,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事实
因果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 事实
侵害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 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多样性,危害行为具有多样性,刑法 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行为的 手段、对象具有多样性,因此,危害 结果必然具有多样性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 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等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指通常由作为形 式实施的、也可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 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 人、放火等
(三)持有
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 上的支配、控制
四、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 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不作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应当履 行的特定义务
重要条件——行为人具有履行特 定义务的能力
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应 当履行的特定义务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 不作为 持有
(一)作为
作为的概念 作为的实施方式
1、作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 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 联系的,在某一特定现象中的原因, 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特定现象的结果, 因此,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在普遍联系 的整个现象中是相对的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一对具体的因果关系中,必定原因 在前,结果在后,且不可逆转
4、因果关系的 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一个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其 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 种行为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并无 固定不变的模式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客
观标准 是正确分析和印证犯罪主观要件的
客观基础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的特征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
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