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站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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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拌合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公路工程项目桥涵工程施工事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在遵守甲方与业主于 2014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下称总合同) 下,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范围、内容:
3.开工、完工日期:
4.承包方式:劳务承包。
第二条材料供应方式
本合同桥涵工程用碎石、砂、水泥、粉煤灰、减水剂、施工用水等用于拌合的主要原材料由甲方统一供应,并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控制。
第三条乙方作业内容
砼拌合乙方负责:提供砼拌合站(含拌合站安拆及进出场)、装载机上料、出料指挥车、添加外加剂、放水、分料、皮带抖料、清理及维修拌合设备及日常维修保养,保证24小时随时拌料,每次拌完后及时清理现场,随时保持现场的卫生和整洁,确保拌合站和料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合同价款
1.除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劳务承包单价内容包括:乙方管理费、乙方驻地建设或房屋租赁费、调遣费、农民工工资、保险及福利、利润、税金等施工中所涉及的一切除甲方提供的服务之外的全部费用。
2.混合料数量的确认,以设立在拌合站地磅机打印的过磅单且有双方经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数据为准,该过磅单作为混凝土拌合数量劳务费结算的依据,折算系数按2.4吨/m³计。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征地拆迁、雨雪天气、地方干扰、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交验路基等原因造成的误工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第五条质量管理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所拌混合料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所拌合的混合料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乙方应服从甲方质检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工序、产品质量达不到优质标准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整改和返工,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每道工序完工时,经甲方质检人员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3.因乙方原因导致所拌合的混合料质量不合格的,不予计量,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合同变更
1.由于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及本合同约定不相符发生变更时,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2.因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乙方应当接受。因设计变更相应增、减的费用,按本合同单价计算。若本合同无单价的,甲方依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约定。
第七条结算和支付
1.本合同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第七条约定。
2.结算的工程量是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计量验收且质量符合要求的成品料数量。结算资料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3.工程结算时,从结算中扣除:乙方使用甲方的机械费、甲方代付水费、甲方代付电费、乙方丢失或损毁甲方的周转材料和小型设备的赔偿费等费用。
4.甲方从每期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中扣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并经工程终验后,扣除业主及甲方代乙方修复缺陷费用,根据业主支付情况付给乙方。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结算价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劳务费支付:甲方根据业主对计量支付的认可批复和拨款情况支付乙方工程款。
第八条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
1.施工前乙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所雇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证等,一并交甲方备案。
2.乙方在收到每期拨付的劳务费时,保证首先要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地方欠款,在工程完工前要将农民工工资及地方欠款全部付清,否则授权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以满足施工要求。
4.乙方向甲方申请拨付劳务费时,务必向甲方提交由所属劳务队全部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工资发放表》,如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支付劳务费时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的业务接洽和联系。
2.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成品混合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3.负责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及测量、试验人员等,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材料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的监督和指导不能免除乙方对该工程应负的责任。
4.负责按本合同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拌合所需原材料。
5.负责对乙方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进行计量、验收结算及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6.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章行为做出纠正,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有严重违章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根据施工需要,协助乙方联系解决为完成生活所需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费按9元/吨付费,电费按0.77元/度付费。
8.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定期对乙方结算、支付劳务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技术规范》中所约定的义务,维护业主及双方在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
2.严格执行监理的指令,服从监理的现场监督和指导。遵守业主和甲方提出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的管理要求,自觉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负责。
3.维护企业形象,不得发生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4.依照合同约定和结算收取工程施工劳务费。
5.乙方负责拌合站机械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将本工程转让或分包。
6.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生产例会,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后执行。
7.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甲方有权将不满足施工条件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稳定,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过甲方同意。若因人员因素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后果由乙方自负。
8.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书、意见、批示决定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应当履行,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自行负责协调对外关系,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10.按照甲方现场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制作相应标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与此有关的费用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负责拌合站内:标志及标牌的领取、安装、保管、归还;上级单位检查插、收红旗,撒灰线;协助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做试件;所辖施工范围内场地清理、文明施工等工作。以上工作内容已包含在该工作劳务承包清单单价中。
12.乙方所负责的工作从开工到完工,对甲方为完成该项工程提供的材料、工具、机具机械进行无偿保管,发生丢失和损毁的情况负责向甲方赔偿。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13. 乙方劳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其它保险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中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严格执行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2.乙方负责人对本施工段的安全生产负责,工作中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贯彻有利于安全生产和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电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3.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严格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可能引发事故的现象,及时采取预防和制止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管理,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自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