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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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推进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基本建设项目。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加快前期工作,增加前期项目储备,保证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集团公司开发的电源发展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一)集团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二)分支机构编制本地区的电源发展规划,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编制本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并上报集团公司。经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指导电源建设项目有序发展。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年度开工计划,前期工作完成目标。
(一)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负责本地区、本公司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二)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项目,由被委托单位直接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第九条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章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选点、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选点。依据各地区资源状况,电网网架,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积极开发新的电源点。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为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并及时纳入国家、地方电力发展规划,集团公司电源发展项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区域电网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审查。
(二)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支持性文件。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发的电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列入省(市、自治区)发展规划及省电网公司电力发展规划。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电力负荷增长情况,电力平衡预测结果及电力市场初步分析。供热机组的供热规划及热负荷落实情况。
(二)火电项目,初步落实建厂外部条件,如规划容量、厂址、水源、煤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接入系统等建设条件。
(三)水电项目,依据流域规划,初步落实坝址、坝型、装机规模、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接入系统。
(四)风电项目,初步落实场址及风场规划容量、风资源情况、实际测风情况。
(五)拟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市场竞争能力;投资来源及股比;融资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及项目特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国家认可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二)落实建厂条件,优化方案。完成环境保护、土地预审、水资源、水土保持、接入系统、移民安置等专题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取得有效的支持性文件。
(三)确定投资方及融资方案。取得投资协议及商业银行的贷款正式承诺文件。
(四)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法人筹建机构。集团公司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负责组建其投资管理项目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省发电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复,上市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编制、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根据《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由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项目,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负责上报,上市公司负责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进行招标确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招标工作由其负责。
第十七条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编制开工报告。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编制
第十八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工作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报告一式8份(包括国家发改委5份)。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文件、附表、附图组成。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主要包括集团公司、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厂条件的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占地面积及国家预审意见;
(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在省、地区电力规划中的位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热电项目的供热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与条件,新技术应用情况;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工程的环保措施及达到的标准;
(六)水电项目移民规划及安置情况;
(七)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分析;
(八)投资来源及融资方案;
(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二)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需新征地的扩建项目,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国家水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和用水的预审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水电项目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