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模板范本】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0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1月20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1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发布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 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 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1]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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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 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颁发的一种许可证,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细化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程序:明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企业信息、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的准备和提交。
2. 安全清单:列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备、应急预案等,明确要求企业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设置和使用。
3. 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防范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 监管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风险评估等,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及相关部门如何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6. 安全培训: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点、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细则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基础上进行,确保细则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通过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加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
一、质量管理职责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 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1.2 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的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1.3 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 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符合☐不符合2.2 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非典型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不符合1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2.3 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4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覆盖产品问题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各省规定份数)申请材料审查:1.是数量为8件2.申请书填写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产品单元准确;3.提供的证明性出具单位正确、清晰、核对章符合要求;4.申请书应该填写的不要漏填、漏页,其他材料也要完整。
总之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D: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H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E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最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Ⅲ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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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11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硼化合物
1
工业硼氢化钠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
溶液
——
2
硼氢化钾
——
一等品、合格品
3
工业过硼酸钠
一水
——
四水
——
2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II类部分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胺及酰胺
13
工业二甲基甲酰胺
一等品、合格品
14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5
脂松节油及其组分
15
脂松节油
优级、一级
16
α-蒎烯
90、95
17β-蒎烯80、 Nhomakorabea0、95
6
煤焦油制品
18
煤沥青
低温沥青(1号、2号)、中温沥青1号、2号)、高温沥青
7
杂环化合物
19
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 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 ( 国质检监 [2006]413 号 )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 5 个产品单元、 20 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 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单元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序号1 工业氰化钠★ # 溶液 一等品、合格品1 氰化物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氰化亚铜★ —— 优等品、一等品 注:标★的为剧毒品,标 #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 类)。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
编号:(X)XK13-027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1)(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与发证.............................................................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5.4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 附则....................................................................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附件5 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duction licen se of hazardous chemical products编订:JinTai College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档4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危险化学品文档2、篇章2: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文档3、篇章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4、篇章4:危险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大家看过了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危险化学品文档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篇章2: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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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编号:(X)XK13-02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1)(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已形成商品)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联系人:陈瑞英孙琳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邮政编码:100029联系人:周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按表1中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产品抽样与检验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注:1. 企业配备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5)注:1、表5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