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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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题目: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甲伙同乙、丙三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法院审理。

以下为案件相关情况的描述。

二、试题1. 根据以下描述,判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是否合法。

描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甲、乙、丙分别进行了传唤,传唤时间为12小时。

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持续不超过12小时,且不得连续传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甲、乙、丙三人的传唤时间未超过12小时,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合法。

2.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请判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A. 犯罪嫌疑人甲在公安机关传唤过程中所作的供述;B. 犯罪嫌疑人乙的邻居提供的目击证言;C. 犯罪现场提取的凶器;D. 犯罪嫌疑人丙的未成年儿子提供的证言。

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丙的未成年儿子提供的证言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3.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 检察机关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未及时进行审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B.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C.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甲、乙、丙进行补充侦查;D.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答案:A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不得久拖不决。

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

因此,选项A、B不符合法律规定。

4. 在法院审理阶段,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通知辩护人出庭;B.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犯罪嫌疑人甲、乙、丙进行询问;C.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证;D.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刑事诉讼法一、案件情况: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

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

陈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齐某帮助请杀手。

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

陈某表示可以出5万元让叶去杀掉周某,叶某欣然同意。

尔后,陈某、齐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周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

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

次日,齐某等以请周某吃饭而有求于他为名,将周某骗到森林公园附近,将周杀死。

2007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

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

该案于2007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黄某一人独任审判。

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篇一: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_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_年3月被提前释放._年5月_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__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二)_97年4月23日晚上_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_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六).一天夜里_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__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篇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_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_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_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_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_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_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_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_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第_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第_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上述规定.(2)>第2_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_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_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_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_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_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_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第_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第_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第_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_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_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_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第36条和第_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篇三: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_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_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_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__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第_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案情描述某地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张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据受害人王某称,他在某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张某的嫌疑。

第二部分:询问阶段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可采取哪种措施?答:可采取传唤、传讯、鉴定、提取物证等措施。

2. 嫌疑人如何提供辩解意见?答:嫌疑人在被询问时,有权进行陈述和提供辩解意见。

3. 如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享有被辩护的权利。

第三部分:侦查阶段1.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检查身体的措施,应符合哪些规定?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采取检查身体措施时,应当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并保障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2.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嫌疑人进行夜间传唤是否违法?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但不得夜间传唤,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且应当及时告知其家属或者其他联系人。

3. 受害人王某的陈述是否足以作为指控的证据?答:受害人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人的供述在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四部分:审查起诉阶段1.被害人是否有权参与起诉?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法代表人有权利依法参与起诉。

2.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是否可以申请复议?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第五部分:审判阶段1. 被告人在庭审中有何权利?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进行辩护,并且可以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提问。

2. 被告人不满一审判决,是否可以提起上诉?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诉讼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一处公共场所将李某打成轻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15日,李某与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在小区门口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李某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系邻里关系,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3)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张某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

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

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

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

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

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

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答案](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45岁,无业。

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遂心生报复。

一个月后,李某购买一把匕首,趁张某不备,将其刺伤,致其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心生报复,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但并未造成张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鉴于李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第一篇: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诉案例解析

刑诉案例解析

刑诉案例分析题答案与解析(一)1、M市中级人民法院、M市人民检察院、K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以下诉讼程序违法之处:(1)被告人陈某潜逃,M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延期审理,是错误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故本案中,M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

(2)M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陈某,是错误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由此可知,法院无权决定通缉并发布通缉令。

(3)M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经M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是错误的。

因为M 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直接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即可,无需经M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4)M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陈某依法逮捕,是错误的。

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M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直接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5)数名证人和鉴定人旁听此案的审理,是错误的。

依据《高法解释》第216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6)被告人齐某嫌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法院的批准,是错误的。

依据《高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K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起抗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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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因为案例讨论教学实践过程中,更着眼侧重培养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合乎逻辑判断和正确表达能力(包括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案例讨论教学另一项基本目标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的程序、规范和技能。

案例讨论教学需要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知识作为案例讨论的起点和基础,学好相关的知识同样重要,尤其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结合司考,以增强学生应对司考的方法、路径和必要训练。

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讨论教学关系,是案例讨论课程教学中特别需要多加主要的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两者教学都必须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知识背景相适应,而兴趣引导和兴趣培养是教学效果的中心环节。

二、案例讨论原理
基本案例讨论原理为模拟司法实践为主线,以案例为基础,以程序正当价值理念为核心,以培养各种能力为目标,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理为指导,通过学生自我独立试验和教师诱导性启发和总结性评述,以达到掌握专业知识为基础,以培养基本专业技能为重点,以初步掌握操作和运用诉讼程序为目标的教学目的。

三者统一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与训练的总目标之下。

具体的案例讨论原理因案例讨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案例分析。

模拟真实案例,基于不同的角色(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不同的视角对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原理为逻辑分析,但视角与分析结论之间存在差异。

2、结合案例专题讨论。

通过对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的探讨,初步了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辩论内容包括:辩诉交易、沉默权、毒树之果等专题的是与非争辩。

案例讨论原理是在
基本法律原则、原理和价值观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

要求学生各自收集、准备资料,按照辩论形式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和理由。

3、基本程序性操作和对各角色把握。

通过模拟法庭、模拟场景,要求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操作程序。

案例讨论原理是按照规范性的步骤,尽可能做到与真实庭审和各诉讼角色基本相同。

尤其要求学生找出各种存在的问题,通过纠错,强化对诉讼程序规则的理解和掌握。

4、对抗式争论。

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主要应着重说服力的训练。

通过模拟命题或案例讨论、辩论或争论,运用各种技巧和能力,尤其是及时发现对方错误和纰漏的能力,已达到学生养成具有说服力能力培养目的。

这不仅要求学生自行收集资料、准备书面材料,更要求学生以合法、合理、高质量、具有说服力的陈述赢得其他同学的认同。

三、案例讨论方案设计
案例讨论教学方案大致分为以下六个方面的顺序。

1、分组。

基于法学教学特点和教学经验,分组讨论是学生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的最优途径之一。

教学根据各班学生人数不同,可将学生分为2至3人一组,以典型案例等为案例讨论标的,从刑诉法原理、制度规则、理论探讨、逻辑分析、法律文书制作等本课程所涉及的基本方面综合性地模拟试验,基于培养目标,不主张案例讨论等同于实务的案例讨论方案设计思路。

每组学生可以对同一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完成,以反映出学生之间的能力差距和相应的成绩高低;也可以合作共同完成一个较大的或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分析试验,实践效果或成绩反映在各组之间。

2、确定案例讨论内容。

案例讨论教学内容决定着教学效果或教学成败,又代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设计的案例讨论教学内容是案例讨论教学的核心部门。

理论上课程所学的内容皆可称为试验案例,但基本理论、原则、诉讼主体、证据、强制措施、管辖立案、侦查起诉、一审程序等通常是其中尽可能实行的案例讨论教学部分。

基于成绩评定的客观性起见,各班上课的案例讨论内容需要更新,防止学生抄袭现象发生。

3、明确案例讨论形式:包括案例分析、理论阐述、模拟法庭、文书制作等。

本案例讨论课程主要以案例为导向,共设计有8项案例讨论项目,各项目内通常包括若干案例,可供选择,范围涉及刑事诉讼法主要教学内容。

4、明确案例讨论的步骤。

案例讨论教学重在引导,明确具体步骤,有助于提高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本课程对案例讨论步骤均有说明,包括对案例的观点陈述、争论与辩论;对他人试验意见、结论等提出不同的见解或疑问等。

5、以学生为主地实施互动式教学。

案例讨论教学重在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因而,最重要环节在于:必须以学生为主。

通过学生陈述、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提交作业或论文等多种形式,开展案例讨论教学活动。

6、教师点评和评分。

案例讨论教学必须与本课程学习成绩挂钩,没有评分环节的案例讨论教学,学生极可能选择走过场,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根据学生在案例讨论教学中的表现和实物成果,作为平时成绩积为重要。

此外,教师点评同样是案例讨论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是学生核心关注环节,也是学生提高和收获的重要途径。

四、案例讨论过程与结论
案例讨论过程因案例讨论内容和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除模拟法庭或辩论赛之外,课堂教学顺序性过程主要有以下4方面。

1、分别实施。

每一组的案例各不相同,尽可能扩大试验的范围。

即通过直接参与和间
接参与的形式缓解课时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

时间许可,应让更多的学生上课陈述其案例讨论内容和结论。

分别案例讨论需要考虑案例的差异性所应引起的成绩评定标准的差异性,并应作适当调整。

2、制作案例讨论性提纲、课件或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要点清晰、论证合理,逻辑性强。

各种案例讨论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要求,每位同学提交的案例讨论成果应作为本课程成绩的依据。

3、课堂公开实施。

鼓励同学课外讨论的同时,在时间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所有案例讨论应经过学生的公开检验,这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上进心、深化课程内容和易于间接参与学生理解的需要,也是保证分数相对透明和公正的需要。

教师应对每一次试验作一点评,并解答学生的疑问。

4、评分标准主要以学生书面提交的对案件分析、判断、意见和观点为主。

学生对案件各种陈述、讨论和模拟法庭等表现也是案例讨论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教师可以一人或在学生参与下直接通过评分方式予以确认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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