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50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国土资源分局: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_罗睿
Abstract:The land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type areas were divided by the hierarchical clustering and overlay analysis methods at the county level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landform division and soil improvement utilization division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land remediation process of different zones and to provide a
包括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luorocnfdcpcmcihilhrgcncihehachlchatsjmzihmchgoctbio175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黔西南低中山红壤粗骨土石漠化综合治理模黔中低山丘陵石灰土水田优化灌溉排水工程模式黔南低山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黔西南高原山地石灰土矿区土壤及生态环境治理模式黔北中山峡谷石灰土黄壤矿区土壤及生态环东山地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东北山地黄壤类型区旱地梯化集雨保土灌溉工程模式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特性tbigchncihblnlcmncminbmihhachlchansjtih工程组合特征cigchncihblnlcmncmehachlchajnnlhm田块形式水源类型tsjmi取水方式wnl输水方式wnl排水方式wnl其他工程onbl道路riilgqnlmiolchnegimfcplsgimlchagimhachlcha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沟道治头防护砼路面田间自排水土保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土农村居民点整理砼路面或沥青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田梯田河道水截流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产道10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2-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实施方案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二、工程实施依据三、施工进度管理四、主要施工方法五、施工质量管理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七、合同管理八、经验与建议一、工程概况1、镇宁县地理位置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
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
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
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
新建错车道8座,新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土地复垦方案
1总则1.1制编目的编写《贵州省××(整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目的是提出矿山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预算和计划等,并将其落到实处。
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贵州省××),为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也为业主开展土地复垦提供技术支撑。
1.2编制原则根据××、××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的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1、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修建砌体工程,预留保安煤柱等措施,减少破坏的程度和范围。
做到在生产建设的开始就尽量减小破坏的范围。
2、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的实际情况,协调好××的生产活动和复垦工作的关系,确保复垦工作的开展。
3、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根据矿区内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合理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其中能复垦为耕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
1.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1999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3、《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1989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
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2年1月1日起试行);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稿)(2005);4、《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2005);5、《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7、《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8、《矿区水文地质规程及勘探规范(GB12719-91)》;9、《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实施方案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二、工程实施依据三、施工进度管理四、主要施工方法五、施工质量管理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七、合同管理八、经验与建议一、工程概况1、镇宁县地理位置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
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
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
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
新建错车道8座,新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黔价房调[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193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省土地开发中心:你中心《关于贵州省土地开发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土开[2002]0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征地服务费。
根据双方协商,凭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6%收取征地服务费。
用地单位在交纳了征地服务费后,征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承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按不超过占用耕地应缴纳的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标准,收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费。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
提供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服务,可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8‰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服务费,起点为1500元。
接受委托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规划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提供代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服务,按交易总额的1--3%收取服务费。
五、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口头答复按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出具文字报告,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按双方协议收费。
六、提供农用地转用、征地代办、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等申报的资料及委托代办等服务,根据双方协议收取代办费。
七、在对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进行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服务时,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收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初验审查收费的批复》(黔价房调[2002]20号)规定执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2x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22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通知抄送: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 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2.1 耕地的定义和分类2.1.1 水田的定义1. 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
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 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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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2005年11月20日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OO五年十一月1.总则1.0.1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2.1耕地的定义和分类2.1.1水田的定义1.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
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1.2旱地的定义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维持作物生长或有灌溉设施,而因水量长期缺乏不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旱地一般种植旱作物。
2.2耕地的开发整理条件2.2.1水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水稻生长发育的光温条件,项目地点的日均温稳定≥10℃的最低年积温在1600℃以上;2.有水源保证和具有一定的水利设施,可供淹灌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3.田土块平整、规格成形,并满足水田灌排水的要求;4.适宜水稻等水生作物根系伸展的有效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含可耕作层);可耕作层的表土度应≥150mm;5.满足供应和调节水稻等水生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理化性状和土壤肥力的最低要求。
2.2.2 旱地开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适宜农林作物(含果树)根系伸展及容积水肥的土层厚度应≥300mm(不包括可耕作层),作为耕作层的表土层厚度应≥200mm;2. 具备有较疏松的表土层和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理化性状及土壤肥力;3. 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2.3.1水田等级类型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 3.1。
2.3.2旱地等级类型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 3.1。
3.耕地平整工程和耕地土壤质量要求3.1一般规定3.1.1田土块设计要确定田土块方向、长度、宽度、高程和田土块高差。
田土块设计应有利于作物的生长发育,有利于田间机械作业,有利于水土保持,满足项目区防洪排涝、田间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风要求,便于经营管理。
3.1.2耕地土壤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土壤结构、土壤质地、土壤理化性质等。
由于耕作土壤的形成需经漫长的演变过程,故对新增耕地的前期耕作土壤,只要求达到作物的较低要求。
3.2耕作田土块设计3.2.1耕作田土块是指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设施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耕作土地有机组合而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位。
3.2.2耕作田土块方向,耕作田土块方向的布置应保证耕作田土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宜选用南北向。
在丘陵、山区,耕作田土块应平行等高线布置;在需要设防风林的地方,防风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交角小于45°方向布置。
3.2.3耕作田土块长度L,长边应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田土块长度一般以田土块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4:1为宜,但一等地不得少于20m,二等地不得少于10m,三等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不得少于5m。
3.2.4相邻田土块高差及田土坎的设计,对于丘陵山区,田土块设计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耕植土的利用,相邻田土块的高差应小于 2.5m。
田土坎在地质条件稳固性较好的区域一般采用土质,地质不稳固地区或田土坎较高的,尽量采用石质或土石混合,田土埂坎外侧设一定的坡度,坡度一般为70°~76°,田土埂宽以20~40cm为宜。
3.2.5耕作田土块宽度B,耕作田土块宽度应考虑田土块面积、耕作制度、灌溉排水和防止风害等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
结合土地等级,各等地的地形坡度划分以及田土块宽设计如下:1)一等,地形坡度小于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20m左右为宜;2)二等,地形坡度在5°~8°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5米,田块平均宽度以10m左右为宜;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4)四等,地形坡度在15°~20°,土壤条件较好的,可以开发成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地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6m左右为宜。
3.2.6田土块平整度,是指田土块的水平程度,用田土块的平均坡度和局部凸凹高差表示。
水田要求田块平均坡度小于2°,凸凹高差小于30mm;旱地平均坡度要求一、二等应限在3°以内,三等应限在5°以内,凸凹高差小于50mm;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坡度应限在7°以下,凸凹高差小于80mm。
3.2.7田土块设计高程E,耕作田土块设计高程应满足农作物排渍的要求,即田土块高程≥E0+d(E0的为所在地块最高地下水位,d为设计排渍深度)。
水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6m;旱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d=0.8m。
3.3耕地土壤质量要求3.3.1土层厚度:沟谷河川土层厚度指潜育层(常年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壤层厚度;山地丘陵区的土层厚度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
其厚度一般要求达到不限制作物生长的900mm以上,适宜开发的土层厚度要求至少在300mm以上。
3.3.2可耕作层厚度: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其厚度要求至少在150mm以上。
3.3.3耕层土壤剖面结构:指土壤不同质地层次的排列组合型式,以均壤型、上壤下粘型为好。
3.3.4耕层土壤质地:土壤质地以物理性粘粒(粒径小于0.01mm)的含量进行分级,水田以砂粘适中的中壤土~轻粘土为好(物理性粘粒含量为30%~70%);旱地以轻壤地~重壤土为好(物理性粘粒为20%~60%)。
3.3.5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耕层土壤中有机物质占土壤总量的比值。
结合农地分等标准,整理项目中各等土地的有机质含量要求:一等大于 4.0%,二等2.0~4.0%,三等0.6~2.0%,开发项目中各有机质含量要求:一等大于3.0%,二等1.0~3.0%,三等0.6~1.0%,四等(视耕园地)要求不小于0.6%。
3.3.6土壤的pH值,结合开发中土地的等,按pH值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将pH值划分为4个等:一等6.0~7.9;二等5.5~6.0,7.9~8.5;三、四等5~5.5,8.5~9.0。
4.农田水利工程4.1防洪工程4.1.1防洪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执行。
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防洪标准按规定为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
4.1.2 堤防工程等级标准堤防工程设计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
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堤防洪水标准按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相应堤防工程的级别一般为第5级(5级10~20年一遇)。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4.2排水排涝工程4.2.1排涝标准1.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临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生产发展水平,选用《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所列举的排涝模数计算公式计算。
2.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4. 2.1-1确定。
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表4.2.1—14.2.2 排水沟设计排水沟设计应考虑作物对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的要求,还应考虑对地下水位的控制。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50288—99执行。
1.明沟排水系统的设置应与灌溉渠系相对应,可依干沟、支沟、斗沟、农沟顺序设置固定沟道。
根据排水区的形状和面积大小以及负担的任务,沟道的级数也可适当增减。
2. 明沟排水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
2)1~3级排水沟线路宜避免高填、深挖和通过淤泥、流沙及其它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排水线路宜短而直。
1~3级排水沟布设弯道段时,拐弯半径大于水面宽度的5倍。
4)排水沟出口宜采用自排方式。
受承泄区或下一级排水沟水位顶托时,应设涵闸相机抢排或设泵站提排。
5)旱轮作地区,水田与旱田之间宜布置截渗排水沟。
3.排水沟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
排水沟设计水位宜低于地面(或堤顶)不少于0.2m。
干、支、斗沟应按分段流量设计断面。
2)排水沟分段处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应平顺衔接。
下一级沟道的设计水位宜低于上一级沟道0.1~0.2m。
3)正常运行时不应发生冲刷、淤积和边坡坍塌等情况。
4)占地少,工程量小。
5)施工、管理方便。
4.排水沟沟底比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址条件,上、下级沟道的水位衔接条件,不冲、不淤等要求确定,并宜与沟道沿线地面坡度接近。
4.2.3 排涝泵站设计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要求。
2.站址应根据流域治理或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便于管理等要求选择排水区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内涝水的地点。
3.泵站布置应根据站址地地址条件,机电设备选型,进、出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泵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防洪等级,泵站所在地区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为依据,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确定供电点,供电系统接线方案、供电容量、供电电压、供电回路数及无功补偿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