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管理相关政策十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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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专营制度

盐业专营制度

盐业专营制度盐业专营制度是指国家对盐业进行专门的监管和管理,通过统一生产、流通和销售来保障人民生活的需求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这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制度,旨在有效控制盐的生产和流通,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调味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因此,盐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达到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稳定供应和价格适中的目的,国家通过盐业专营制度实现了对盐的全面控制。

盐业专营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对盐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垄断管理。

国家设立了盐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盐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

盐业企业由国家授权经营,所有的盐都由国家统一生产、包装和标记,再由国家统一销售到各个市场和商家。

这种垄断管理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平衡盐的供需关系,防止盐价的波动和市场的混乱。

由于盐是大众消费品,人们对盐的需求是稳定和持续的,而且盐的生产和加工周期较长。

如果没有专营制度的调控,市场上供需关系不平衡可能导致盐价的剧烈波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稳定性。

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可以合理控制盐的供应量,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调控来避免市场的过热或低迷。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保障国家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也是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的重要原料。

只有通过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国家才能确保盐的合理供应和价格适中,确保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盐业专营制度还可以防止盐泛滥和价格波动,保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最后,盐业专营制度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的制度,但也需要注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在盐业专营制度的管理下,国家可以确保盐的质量和供应,保持盐价的稳定和市场的秩序。

然而,也需要防止盐业垄断过于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发展。

只有平衡好盐业专营制度和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盐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繁荣。

食盐专营管理制度

食盐专营管理制度

食盐专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盐专营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盐专营经营范围1.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食盐专营业务,包括食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2.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盐销售价格制度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提高食盐售价。

3. 食盐专营企业可以向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供应食盐,并按照规定向其销售食盐。

4. 食盐专营企业可以接受国家食盐调运计划的安排,协助完成食盐的调运任务。

5. 食盐专营企业还可以开展食盐包装加工、品牌推广、市场调研等业务。

三、食盐专营企业的管理要求1.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向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食盐。

2.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盐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质量,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原材料采购流程和标准,确保食盐的质量安全。

5.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管理。

6.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实行全面、全程的质量监控,确保食盐产品的质量稳定。

7.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标识真实准确。

8.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稳定、顺畅、有序。

9.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加强财务监管,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四、食盐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1. 食盐专营企业应当经营范围内定期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

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食盐专营机构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制定全国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区食盐专营机构负责本地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食盐生产、销售、储备等工作。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保证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三、生产销售管理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执行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质量安全监管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食盐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国家食盐专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盐,依法予以处理。

五、非食用盐管理非食用盐是指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目的的盐类产品。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食用盐管理制度,加强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的监管,确保非食用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食盐专营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食盐生产、销售资格。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地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地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地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盐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盐业管理工作.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地顺利实施.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地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地案件地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食盐不准出厂.第十一条生产食盐时,所用地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地附产物.第十三条盐产品地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在本省销售地工业用盐,有包装物地,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盐政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地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情况;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证;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地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地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等.第十五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地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地,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第十六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佩戴盐政执法标志.第十七条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二)检查案件当事人地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地涉嫌货物,对违法地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三)调查案件当事人地行为和有关活动;(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地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地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十九条国家分配调入本省地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地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地营销活动.第二十条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地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地需要.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地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地,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第二十二条盐地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地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地批发业务.第二十三条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地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地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第二十四条食盐地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第二十五条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地盐产品;(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地盐产品.第二十六条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对已建成地储备库,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第二十七条盐地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地,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没收其用于生产地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运输地盐产品,对货主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违法运输地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地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准运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运人违法购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运盐产品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运输工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地,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地,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倒卖盐产品地,由其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地,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盐业批发机构挤占挪用盐款地,由其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地,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地行政处罚不服地,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地,由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产盐、盐卤水地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地《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家食盐管理制度

国家食盐管理制度

国家食盐管理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盐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对人们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国都针对食盐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家食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这些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第一部分国家食盐管理的重要性食盐在人类的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不仅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还是食品加工和保鲜的必备原料。

然而,食盐若质量不合格,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国家对食盐的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家食盐管理可以保证人们食盐的安全。

通过对食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可以杜绝食盐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其次,国家食盐管理可以促进食盐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食盐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国家食盐管理可以保证人们的食品安全。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因此对食盐的质量要求也相对较高,国家的严格管理可以保证人们的饮食安全。

第二部分不同国家的食盐管理制度不同国家对于食盐管理制度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几个国家的食盐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美国:美国对于食盐管理实行的是自由市场原则,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监管。

食盐生产企业需要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许可,同时还需要按照FDA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此外,美国还对食盐的营养成分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各类人群的健康需求。

中国:中国对于食盐管理实行的是国家垄断制度,所有食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由国家垄断。

根据《食盐专营管理条例》,中国食盐专营企业对食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中国还对食盐进行加碘处理,以预防碘缺乏病。

日本:日本对于食盐管理实行的是多元化管理制度。

除了由政府机构进行监管外,日本还设立了食盐协会,由各个食盐生产企业参与管理,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双重监管,可以有效提高食盐管理的效率。

盐业管理知识竞赛题

盐业管理知识竞赛题

盐业管理知识竞赛题(总12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盐业管理知识竞赛题四川省盐务管理局机关工会盐业管理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2题,将正确答案字母填入括号,每题1分,选错和空白不得分)1、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管理A、计划B、统一C、指令性计划2、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防治措施A、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B、供应合格加碘食用盐的C、食盐加碘的3、(?)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轻工业部C、中国轻工总会4、食盐(?)组织生产A、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国家计划B、按照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C、根据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安排5、食盐由(?)分配调拨A、按照国家要求B、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C、由省盐业主管机构6、一般工业用盐(?)组织生产A、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市场需要B、制盐企业自行C、盐业公司要货计划7、一般工业用盐(?)组织供应A、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盐业公司B、由制盐企业和用盐企业协商C、由制盐企业自行8、两碱工业用盐(?)组织生产A、由省下达指导性计划B、按国家总量计划C、按盐碱生产企业订货合同9、两碱工业用盐(?)供货A、按省盐业主管机构安排B、按联合订货会中订货合同C、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10、国家对食盐实施(?)生产制度A、定点B、计划C、指令性11、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制度A、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管理等级划分B、批发许可证C、指令性计划12、食盐批发由(?)专营A、盐业分公司B、盐业分公司和盐业支公司C、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13、未取得(?)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A、食盐零售许可证B、购盐证C、单位证明14、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

A、5000元B、3倍C、1倍以上3倍15、两碱生产企业订立的购销合同,应报送(?)备案,并接受监督A、工商部门B、各自主管部门C、盐业主管机构16、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的企业购进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盐业专业法规试题及答案

盐业专业法规试题及答案

盐业专业法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我国盐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 国家盐业管理局答案:D2.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A. 1年B. 3年C. 5年D. 10年答案:C3. 下列哪项不属于盐业管理的主要内容?A. 盐业资源的勘查B. 盐产品的生产C. 盐产品的运输D. 盐产品的零售答案:D4. 盐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环保要求是:A. 减少废水排放B. 降低能耗C. 减少废气排放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5. 盐业企业在销售食盐时,必须:A. 明码标价B. 保证食盐质量C. 遵守国家价格政策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6.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的批发业务由:A. 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B. 盐业企业专营C. 国家指定的批发企业经营D. 零售商自行经营答案:C7. 食盐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信息?A. 生产日期B. 保质期C. 食盐的品种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8. 食盐的储存环境应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 干燥B. 通风C. 避免阳光直射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9. 盐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食盐安全?A. 定期检测产品质量B. 严格遵守生产标准C.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10. 盐业企业在食盐销售过程中,不得:A. 虚假宣传B. 价格欺诈C. 销售劣质食盐D. 所有选项都正确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盐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食盐的零售价格。

(错误)2. 盐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需要遵守环保法规。

(错误)3. 食盐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批发企业经营。

(正确)4. 食盐的包装上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错误)5. 食盐的储存环境可以潮湿,不需要干燥通风。

(错误)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盐业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维持人体正常功能运转的重要物质。

为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有序发展,我国实行了食盐专营制度,并规定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食盐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食盐专营许可证是国家对从事食盐专营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证件。

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主体是国家盐务管理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食盐市场的有序运作,提高食盐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盐专营许可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经营行为:食盐是特殊的商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经营者的监管。

食盐专营许可证要求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杜绝假冒伪劣食盐的流入市场。

2.提高质量安全水平:食盐专营许可证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食盐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通过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可以提高食盐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3.保护消费者权益:食盐专营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证件,要求经营者遵守《食盐专营许可证服务管理规定》,对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禁止向消费者发送垃圾信息和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的行为。

三、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程序1.发放条件:申请食盐专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食盐经营和分配的能力;(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具备执业资格;(3)有与食盐经营相适应的生产、仓储、运输和销售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食盐质量检测能力;(5)有稳定的食盐供应渠道和销售市场。

2.发放程序: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盐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表格和申请书;(2)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盐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发放食盐专营许可证。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盐业的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盐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遵循稳定市场、优化供应、保障质量的原则,发挥国家盐业垄断企业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盐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盐业垄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和销售盐产品,确保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

第五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盐业生产第六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盐产品。

第七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盐水采撒、晒制加工、包装储运等生产流程,确保盐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盐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盐业经营第十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盐产品。

第十一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时间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二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确保供应充足,不得出现缺货现象。

第十三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流程,确保产品销售安全、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市场。

第四章盐业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行业监管信息,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解读和咨询服务。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管理规定(3篇)

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三)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盐业管理责任制,保障盐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盐的生产与加工第七条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二)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盐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二)有相应的加工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加工;(二)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五)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加工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章盐的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盐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二)有相应的储存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二条盐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二)有相应的运输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细则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细则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

第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第八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盐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盐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

我国食盐专营行业特殊经营规则研究

我国食盐专营行业特殊经营规则研究

我国食盐专营行业特殊经营规则研究食盐作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对于人们的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食盐质量和供应稳定,我国实行了食盐专营制度,即由国家专门管理部门负责食盐的生产、流通和销售。

这一制度具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规则,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

首先,我国食盐专营行业实行统一供应。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经过特许的食盐生产企业才能生产食盐,并且只有特许的食盐批发企业才能进行食盐的批发。

这种统一供应的模式保证了食盐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不合格食盐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其次,我国食盐专营行业实行区域分销。

根据地理位置和人口数量的不同,国家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食盐专营区域,并由专门的企业负责该区域内的食盐供应。

这种区域分销的模式保证了各地区食盐供应的公平性和平衡性,避免了资源的过度集中和供应不足的问题。

此外,我国食盐专营行业实行价格管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盐价格由国家定价,并且不得随意涨价。

这种价格管制的模式保证了食盐的价格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了价格过高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最后,我国食盐专营行业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专门设立了食盐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盐专营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他们会定期抽检食盐质量,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合格。

同时,他们还会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食盐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我国食盐专营行业具有一些特殊的经营规则,如统一供应、区域分销、价格管制和监督管理。

这些规则的实施保障了食盐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然而,也应注意在实施这些规则的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滥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食盐专营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食盐零售单位可以销售散装食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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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食盐零售单位可以销售散装食盐.(×)
1、在食盐销售方面,严格执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

3、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盐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盐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6、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

7、缺碘地区应当保障碘盐供应,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当保障非碘盐供应。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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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管理相关政策十六问一问:目前国家是否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政策?答: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因此,目前国家明确实行的是食盐专营管理政策。

二问:国家禁止销售哪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三问: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四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答:《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规定: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问: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明确,“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六问: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问: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问: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九问:改革食盐储备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十问:在改革过渡期内,国家明确的食盐销售经营活动主要有哪些方式?答: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十一问:在改革过渡期内,国家对食盐企业电子商务管理有哪些明确规定?答:根据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件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可能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并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

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走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十二问:目前国家对规范食盐物流配送方式上有哪些规定?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

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

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十三问:目前国家对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食盐有哪些规定?答:根据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明确,“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

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问:目前国家对食盐批发企业信息告知范围有哪些规定?答:根据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在开展跨区经营时应将8项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于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机构门户网站公布企业的8项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布。

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将食盐跨区经营信息告知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新增告知事项,不得扩大告知范围,不得增加告知频率。

“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向盐业主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提供委托配送食盐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等的证明材料;自建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自建销售网点的应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五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答:根据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现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第五章《罚则》中规定了6条处罚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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