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涉外合同的法律适⽤⼀、意思⾃治原则(⼀)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意思⾃治原则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然⼈、法⼈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规定应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41条:当事⼈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的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履⾏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若⼲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当事⼈履⾏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简述我国合同准据法的确方法
简述我国合同准据法的确方法一、我国合同准据法确定的总体原则。
1.1 意思自治原则。
在我国确定合同准据法呀,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这就好比是当事人在合同这个大舞台上可以自己当导演,选择自己心仪的法律来规范合同关系。
当事人要是觉得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对他们的合同特别合适,只要不违反咱们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那就可以选。
比如说,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美国企业签合同,他们商量好了,觉得英国的法律在处理他们这种商业合同关系上很有经验,条款啥的都很清晰,那就可以把英国法选为合同准据法。
这就像我们去菜市场买菜,自己挑自己喜欢的菜一样自由。
1.2 最密切联系原则。
不过呢,要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或者他们的选择无效,这时候最密切联系原则就闪亮登场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个贴心的管家,要从合同的各个方面去寻找与合同关系最亲近的法律。
像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因素都要考虑进来。
打个比方,有个合同是关于在中国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施工方是本地企业,发包方也是本地企业,合同履行也完全在中国境内,那咱们中国的法律很可能就是与这个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了。
这就像找亲人一样,要从各个方面去考量谁和这个合同关系最亲。
二、特殊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2.1 消费者合同。
对于消费者合同,咱们国家可是特别照顾消费者的。
如果是消费者合同,通常会限制商家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来选择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
这就好比是在拳击比赛里,给了消费者一方戴了个保护头盔。
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消费者住所地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说,一个中国消费者在国外网站上购买商品,要是出现纠纷了,不能让国外商家随便选个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得优先考虑咱们中国的法律,毕竟中国是消费者的住所地,得给咱自己人撑腰。
2.2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是特殊的合同。
在确定准据法的时候,主要是依据劳动者工作地的法律。
这就像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地盘上,就得按照这个地盘的规矩来。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①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②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③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当事人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法律选择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对其本身的准据法,国际上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有的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
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一、概述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适用。
在跨国合同中,由于合同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这种差异,需要确定合同案件的准据法,即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常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并且该约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适用与合同最有实际联系的法律。
在实践中,通常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
一般情况下,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将被视为合同的准据法。
3.特征性履行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例如,对于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适用卖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服务合同,通常适用提供服务的所在地法律。
特征性履行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确定合同案件准据法的几种情形: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征性履行原则等。
其中,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是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解决涉外民事合同争议。
四、国际统一立场的倾向与实践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在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在合同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则和示范条款。
这些规则和条款旨在促进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为各国司法机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合同准据法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对于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规则的确定。
准据法原则是在这一领域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它旨在确保合同的可预见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愈发频繁的今天,合同准据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享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这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国家的法律来规定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自治。
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辅相成的是合同明确原则。
合同明确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准据。
当合同中未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准据时,准据法律往往会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合同履行地等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因法律准据的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准据法原则的第三个重要原则是合同关联原则。
合同关联原则是指当一份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各个国家法律中的关联原则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合同的关联因素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履行地、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条款等。
根据相关法律准据,相应的国家法律规则将被适用于合同的不同方面,例如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释等。
合同关联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中的不同法律体系能够协调一致地适用于不同方面的问题。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合同准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适用合同准据法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各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
如果某一国家的法律准据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那么在适用法律准据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序良俗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对某一国家的法律、文化和道德传统产生不必要的侵害和冲击,维护国际间的平等和谐。
最后一个重要原则是合同解释原则。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1年10月(第10期,总第294期)Oct.,2021(No.10,General No.294)收稿日期:2021-08-13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21AFX0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科建设统筹项目(XKHJ2021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110607)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黄钰(1995-),女,山西临汾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刘仁山,黄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因其私法自治精神以及高效便利性,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涉外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适用既涉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又与私人契约自由息息相关。
尽管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呈现出扩张态势,但并非无边无际地任意发展,而是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问题。
全面剖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首先需要从外部限制方面将该原则的适用规范在一定“门槛”之内;其次需要从内部限制方面明确具体适用时的各项条件。
当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扩张过度却限制不足的明显漏洞。
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厘清内外部限制适用逻辑、灵活设定限制标准、弥补相关立法空白,既是解决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选择;外部限制;内部限制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1)10-0111-07因“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该原则的讨论,宜着重于当事人实现选法自由的限度问题,以期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3网考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O正确答案:意思自治说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Oo正确答案: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上海某公司合资在上海设立汽车生产企业。
合同纠纷应在O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中国4.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OO正确答案:中国法律5.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O。
正确答案:保险人6.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Oo正确答案:《国际货帆》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Oo正确答案:CFR8.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O法律。
正确答案:中国9.《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货任的责任基础是O10.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O确定侵权行为地。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I1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O的法律。
正确答案:原船舶登记国法律12.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O正确答案:国旗国法13.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正确答案:托收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Oβ正确答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5.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OO正确答案:FOB16.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爨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
国际私法自考题-1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19(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后来它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______•**年的UCP100•**年的UCP300•**年的UCP400**年的UCP500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关于信用证的国际统一规则,是1933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的是1993年修订本,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在目前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常用、最主要的支付方式______•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信用证方式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3.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惯例有______• A.《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华沙——牛津规则》• B.《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 C.《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维斯比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调整托收关系的统一规则是1978年国际商会《统一托收规则》其是对《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的修订;关于信用证的统一规则是1933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主持和促成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是______• A.国际联盟• B.美洲国家组织• C.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D.罗马统一私法协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
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示例文章篇一:《我国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几个原则》哎呀,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确定的原则,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担心,我就像一个小侦探一样,来给大家讲讲这个有趣的事儿。
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叔叔,他是做外贸生意的。
有一次啊,他和一个外国公司签了一个合同。
可是呢,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了点问题,关于一些债务的处理,叔叔和外国公司的人就有了分歧。
这个时候啊,就涉及到要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债务了,这可把叔叔愁坏了。
这就好比两个人下棋,本来下得好好的,突然对规则有了不同的看法,这棋可就没法好好下了呀。
在咱们国家呢,有这么几个确定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像是我们去商店买东西,我们可以自己选择买哪个东西一样。
在涉外合同里呢,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签合同,他们可以商量好,要是出了问题,就按照中国的法律或者美国的法律来解决。
这多自由啊,就像小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树枝栖息一样。
我就想啊,要是我叔叔当时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和外国公司约定好了准据法,后面就不会那么头疼了。
可是有人可能会问,要是他们选的法律特别奇怪,或者对一方特别不公平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一些限制啦,不能让他们选一些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法律。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虽然可以自己定一些小规则,但是不能违反大的游戏道德呀。
再说说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像找朋友,要找到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怎么判断最密切呢?这就要看好多东西啦,像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比如说,一个法国公司在中国买了一批丝绸,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丝绸也是在中国生产的,那很可能中国的法律就和这个合同关系最密切啦。
这就像我们找小伙伴玩,肯定是找离我们最近、和我们最熟悉的小伙伴呀。
我问过我爸爸,他说这个原则就像是给那些没有约定准据法的合同找一个最合适的“家”,让合同纠纷能在这个合适的法律环境里解决。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k试卷号:1020
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9-203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1.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B.巴丁的《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2.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3.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oA.主要问题B.次要问题C.先决问题D.识别问题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o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 2012年,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oA.美国法律8.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9.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oA.《华沙公约》10《国际货约》C.《海牙公约》D.《国际货协》1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合同范本。
合同标题,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合同准据法是指在跨境合同中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在签订合
同时,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确定
适用的法律规则。
以下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
准据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
的法律,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性。
2. 合同履行地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联系原则,合同
的准据法应当与合同履行地具有密切联系。
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
或地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3. 合同标的物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标的物的联系原则,合同
的准据法应当与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相关的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时,需要考虑合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和法律
关系。
4. 合同当事人国籍的联系原则,根据合同当事人国籍的联系原则,合同的准据法应当与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具有密切联系。
在跨境合同中,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对合同适用法律的影响。
以上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准据法,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定制合同范本或有任何法律咨询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专业的建议。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意思⾃治原则,它是主张当事⼈⾃⼰的选择。
那么合同法意思⾃治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第一篇: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共 10 小题,10.0 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 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 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 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 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 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 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 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 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 分)二.单选.(共 18 小题,18.0 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_______。
A.国际条约B.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 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_______。
A.戴西B.孟西民C.库克D.柯里答案: 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_______冲突规范。
(1.0 分)A.单边B.双边C.重叠性D.选择性答案: 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_______法律。
(1.0 分)A.国籍国B.营业地C.住所地D.成立地答案: 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_______。
国际私法自考历年单选真题及答案
18.《1924 年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 b )A.港到港原则C.仓到仓原则1.冲突规范的最基本的类型是(b)A.单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B.钩到钩原则D.门到门原则B.双边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2.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 b )A.库克B.杜摩兰意思自治C.巴托鲁斯D.胡伯3.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通常采用( c )A.准据法说B.比较法说C.法院地法说D.分析法说4.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不.包括( a )A.国内判例B.国内立法C.国际条约5.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支配作用的法律是( c )D.国际惯例A.当事人本国法C.法院地法B.当事人住所地法D.当事人约定的法6.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应适用( d )A.依合同自体法原则确定的法律B.依特征履行说确定的法律C.依利益分析说确定的法律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7.下述各项中,法院不.给予外国当事人以诉讼救助(即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情况是( b )A.当事人在法院国未设有住所B.当事人在诉讼中显然无胜诉的希望C.当事人在法院国居住未满 5 年D.当事人在法院国未设有营业所8.最早把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当作属人法的是( c )A.1756 年的《巴伐利亚法典》C.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B.1794 年的《普鲁士法典》D.1865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9.在下述国家中,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采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是( a )A.德国B.法国C.英国D.日本10.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各国一般采用( d )A.原始国法律说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C.行为地法律说11.我国国际私法目前主要采取的立法方式是( c )A.把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B.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C.在有关法律中以专编或专章或专节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D.用国际私法法典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D.意思自治说1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 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适用于( a )A.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代理C.亲属及继承法中的代理B.以船长身份从事的代理D.具有国际性质的诉讼代理13.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认为,对侵权行为应适用( d )A.侵权行为地法律B.双方当事人国籍国的法律C.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 D.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A.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B.适用婚姻举行地法C.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D.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的属人法16.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实体问题,最常适用的是()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C.仲裁地法B.“共存法”或“混合法”D.法院地法17.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A.国民待遇原则C.不歧视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D.普遍优惠待遇原则19.依《世界版权公约》确立的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不必在版权页上标明的是()A.版权标记B.初版年份C.出版社名称D.版权所有人姓名20.在下述各项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有()A.普遍优惠待遇原则C.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互惠待遇原则D.强制许可原则21.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上,传统上有“动产附骨”等法谚,即主张对动产物权适用()A.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D.当事人约定的法律22.我国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成员国的时间是()A.1958 年B.1970 年C.1987 年D.1991 年23.依照1986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合同准据法不.适用于()A.合同的解释C.所有权的转移B.合同的履行D.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后果24.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了()A.适用领土范围保留C.公共秩序保留B.商事保留D.国民待遇保留25.依我国规定,动产租赁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A.承租人本国法B.出租人本国法C.承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26.国际私法上引起对法律规避问题开始深入研究的案件是()A.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件C.安里斯案件B.鲍富莱蒙案件D.福果案件反致27.在下述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A.征收关税B.内水航行C.沿海渔业D.公用事业28.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A.失踪者本国法院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29.认许外国商业法人在内国活动,各国一般不A.自动认许程序C.一般认许程序.采用()B.特别认许程序D.概括认许程序30.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在采用同一制,即原则上规定统一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法的同时,还设定了一些附加条件,其中包括()A.死者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B.死者在该地已至少居住10 年以上C.死者在该地订立遗嘱D.死者在该地有不动产1.在历史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当推()A.《巴伐利亚法典》B.唐朝《永徽律》C.《普鲁士法典》D.《法国民法典》2.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A.格老秀斯B.优利克·胡伯C.达让特莱D.博丹3.法国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本国法,法、德两国都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在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包括了外国的冲突法。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3-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时是以( )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惯例法2.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B.转致C.完全反致D.间接反致3.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原则。
A.本国法B.住所地法C.惯常居所地法D.居所地法4.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5.《中华人民共和园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
A. 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继承制度。
A. 区别制B.分割铺C.同一制D.共同制7.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发生纠纷,适用( )。
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英国法律D.日本法律8.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
A. 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10.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 )申请。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一第77题)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正确答案:A,C解析: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实践并广为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对所有的国家,无论甲国、乙国、丙国均有约束力,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国际习惯被编纂进条约后,条约并不能代替国际习惯在效力上的普遍性,即非条约的缔约国虽然不受条约的约束,但是依然受国际习惯的约束,因此对乙国而言,乙国虽然不是缔约国,但依然受国际习惯法的约束;丙国退出议定书后,就不再是条约的缔约国,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但国际习惯法上的人道主义区分对象原则对丙国依然适用,因此A和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要注意审题,题中所称的原则是国际习惯法,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题中所称的议定书是国际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掌握二者的区别后本题即可迎刃而解。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试卷一第77题)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正确答案:A,B解析: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依照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马鸿翔陆晓东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系列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述,包括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选择的变更、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能否选择两种以上法律、准据法发生变化应怎样确定准据法、法律选择的效力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等。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查里·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1500一1566)于十六世纪初提出的。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自主协商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该合同适用的法律。
如果发生争议,该法律就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符合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思想,反映了新兴商业阶层的利益,符合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对当事人来说,通过他们协商决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有利于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发生争议,也便于较迅速地得到解决。
因此,这一原则目前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承认,东欧一些国家和苏联也采纳了这一原则。
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许多国家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际上“选择合同准据法应用得最广泛的一项原则。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我国1985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仅确认“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将其作为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会涉及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什么方式,当事人是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就选定准据法,准据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准据法发生变化后应适用什么法律,如何确定法律选择是否有效,等等。
各国法律对上述问题一般没有全面的规定,即使有规定,其规定也各有不同。
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有的已有规定,有的尚无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依据,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合同当事入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
所谓明示选择,即当事人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表示,例如规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或“本合同受法国法律支配”。
这种书面的明示的法律选择在适用法律时不会发生争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明示选择也包括口头的法律选择,即用语言形式作出的法律选择协议,许多国家承认这种选择方式。
口头选择只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的,就当然有效。
但口头的选择有时会发生举证方面的困难。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运用条款为宜。
有时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的约定。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如果知道有法律选择的问题时所可能选择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官要从合同中找出一条默示条款以代表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即“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
法官据以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因素很多,如管辖权条款、对某国法律条文或特殊法律术语的援用,甚至是合同的格式和语言等。
许多国家是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的,例如英美普通法国家、某些大陆法国家,以及捷克、泰国、奥地利等。
有些国家。
如苏联则不承1认这种默示选择。
我们认为,是否应承认默示选择,关键在于法官的推定是否有充分而客观的根据。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出来但曾设想用以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是有利于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
但如果仅仅依据合同的管辖权条款或合同的格式或语言等因素来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就难免会造成不合理的法律适用,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是相悻的。
为了防止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任意性和武断性,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
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
公约生效后,我国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间签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法律选择的默示条款将是有效的。
但我们应坚持法院的推定必须是有充分而客观的根据。
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选择仍然必须是明示的,否则将视为没有法律选择。
二、选择准据法的时间当事人一般在订立合同时作出法律选择,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未在签订合间时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那么,他们能否在合同订立以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呢?许多国家约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例如,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24条规定:“合同运用双方当享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在此后所选择的法律。
”欧洲经济共同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和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4款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
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这条规定明确了法律选择的时间的下限,即当事人最迟可在法院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前要经过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完成以前,当事人都可进行法律选择,审理开始后,当事人不得再作选择。
三、法律选择的变更是指当事人曾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过选择,而事后又协议选择另一法律取代原定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各国立法承认当事人变更其法律选择的情况很少见,但欧洲经济共同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和联合国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承认法律选择的变更。
前项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论以前适用的法律系根据本条选择的结果或是依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结果,”后项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约定其销售合同全部或部分适用原来所没有规定的法律,而不管原来适用的法律是否是由于当事人的选择。
这两个公约都同时规定,当事人变更法律选择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缩三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变更法律选择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我国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变更其法律选择。
当然,当事人变更法律选择不得使合同无效,也不得损害第三者的权益。
四、准据法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选择什么法律以及所选择的法律包括什么内容,是准据法的内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这条规定十分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协商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这个国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体系的话,应具体说明适用该国中哪个法律体系的法律。
例如,选择美国法律时,应明确适用美国哪个州的法律。
此外,当事人选择了一国的法律应是指该国法律制度中全部有关的法规,包括任意法规和强行法规,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约定不适用任意法规,但必须受该法律制度内有关强行规则的拘束。
例如,假设甲乙双方签订轮船货运合同,约定适用甲方所在国法律。
甲方所在因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参加国。
该公约规定,运货人不得因2船长或船员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而免除赔偿责任。
由于该公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既选择了甲国法,就不能排除该强行规则的适用。
再如,我国从另一国家引进技术,当事人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以中国法律为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那么,我国关于技术引进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各国的实体法之外,当事人能否选择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作为支配合同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承认当事人选择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
国际惯例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它们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它们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惯例被广泛地用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公约一般是不经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间的当事人的。
当事人既然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就当然可以选择他们的国。
家所已参加的国际公约。
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国际公约意味着排除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那么当事人能否选择其所属国没有参加的国际公约呢?我们认为当事人不宜作这种选择,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一个国家只对它参加的国际公约承担义务。
五、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能用以解决哪些合同争议,属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第2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所说的‘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
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让效力的争议以及合同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争议,不属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应分别适用履行地、标的物转让时所在地和法院地法。
需要指出的是,时效诉讼制度在我国是由民法规定的,不属于程序问题,因此属于合同的实质性争议,应由准据法解决。
此外,关于当事人缔约能力的问题,传统上是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的。
但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本国法或合同缔约地法,英芙法系国家则适用住所地法或合同准据法,即符合其中一种法律即具有缔约能力。
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涉外经济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可分别适用本国法、合同缔约地法和合同准据法,即依任何一种法律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就确认其有缔约能力。
关于合同形式问题,即合同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是否要有证人等问题,曾一直依合同缔约地法决定。
现在很多国家承认,一份合同的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缔约地法的要求,或是符合准据法的要求,合同就是有效的。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根据本条规定,非书面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六、能否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但有时基于特殊的原因,当事人在选择了合同准据法后再商定合同关系的某些部分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