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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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确保完成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布局。

按照布局集中、优势互补的原则,集聚和用好成德绵区域战略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军工科技资源突出的优势,构建“三位一体、纵横联动”的功能布局。

三位一体。

以X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X国家高新区、X国家高新区为核心,以X环高校知识经济圈、X科学城、中国(X)科技城、X中国重装制造业基地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区域,构建覆盖成德绵地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同体。

纵横联动。

以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和军民融合成果转移转化为着力点,以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为内生动力,打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的横向通道,以及国家科技成果到地方落地的纵向通道,构建融汇贯通、协同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网络体系。

(二)建设目标。

建立健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探索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在地方转移转化模式,探索以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路径,探索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模式,将成德绵打造为西南地区乃至全国一流的以军民融合为引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

到2020年,推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1000项,培育孵化1000家军民融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布局建设10个环高校知识经济圈,培育环高校知识经济圈创新创业团队2000家,新增高校院所转移孵化项目3000项、孵化企业1000家。

建设国家新药创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落地转化科技专项成果50项,聚集生物医药企业超过800家。

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600家。

辐射带动全省其他市(州)围绕特色产业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到2020年,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700亿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0家,职业化技术经纪人1000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0%,各级各类专业孵化机构700家,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达到10万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技术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各类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主导核心作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心区与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

政府注重营造技术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培育主体,创新机制。

遵循技术转移规律,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我国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6日洛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8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做大做强技术转移主体,着力打通“四个通道”,积极推进“四链融合”,盘活优势技术存量,加大技术转移转化增量,努力打造具有洛阳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为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为建设高质量副中心、增长极提供坚强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技术转移链条全面,具有洛阳特色和优势的技术转移体系。

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0家;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等专兼职技术市场从业人员500名以上;促进本地企业加大技术吸纳力度,推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400项以上;技术市场更加活跃,力争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44亿元,年增长率10%以上。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辽科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2023年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根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经各市科技局和相关单位推荐、视频答辩、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现确定“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为2023年度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和高端化为方向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跨区域、跨行业技术转移,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二、省科技厅将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省科技厅将深入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各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2023年度新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9月4日附件2023年度新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陕科成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科成发〔2008〕17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为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重点,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利用政府计划引导,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

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及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促进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构建和形成我省的技术转移体系。

(一)建立若干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交易中心。

(二)引导和支持建立若干个综合性(或行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联盟。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1. 引言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指通过一系列机制和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转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对接。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旨在搭建一个全面、高效、开放、协同的技术转移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构建全面覆盖各领域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搭建高效、便捷的技术转移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提高技术转移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2.2 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激励机制;•加强创新资源整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加强国际合作,拓展技术转移的国际渠道。

3. 主要内容和举措3.1 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技术转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咨询团队,设立转移案例数据库,建立技术需求与科技成果对接平台,提供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的转移和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3.2 建立技术转移平台建立全国性的技术转移平台,覆盖各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需求。

技术转移平台应提供科技成果的展示和发布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化需求的对接;设立专业的评估团队,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为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参考;建立技术转移交易平台,提供科技成果交易和转让的服务。

3.3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向科技转移机构和平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扶持力度,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财务保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3.4 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普教育,提高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驻市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强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西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度西安市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及中、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西安地区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一年以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且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的技术经纪人职称;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五)上年度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或转化的项目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机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与知名高校院所及企业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5人以上组成的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6.04•【文号】国科办区〔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

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

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

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

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

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动,主动接轨长三角,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技术转移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的供给质量,优化技术市场的配置效率,加强创新主体的研发、承接和转化能力,提高技术转移全链条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引领作用。

--到2022年,全省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200亿元,年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达到20家左右;建成运营规范、交投活跃、功能完备的全国性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大市场。

--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有效衔接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1.激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活力。

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纳入政府科技计划,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提取管理费时,在比例上应不高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提取比例。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拍卖的合理底价。

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加快建设和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广西结合全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制定了《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技术转移体系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现实要求。

为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三)落实自治区领导对研究制定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指示要求。

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为贯彻落实2017年7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精神,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副主席黄日波提出了“我区需要及时出台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部署和指示要求。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广西制定印发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42号)、《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办发〔2015〕91号)等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这些政策中多次提到要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体系。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

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参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指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机构。

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河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都可以申请示范机构,并可作为示范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负责示范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聘任示范机构主要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划或计划,提供场所、运营资金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四)提供小试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示范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的作用,通过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各种技术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六条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形成的技术成果尽快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技术转移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成为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障碍..充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是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为重点;以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线;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支撑;通过完善技术、人才、资本三大要素的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与互动;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科技财政投入的产出效率;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指导原则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转移促进行动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国不同区域技术转移发展的现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着眼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确定阶段性重点;根据各区域和各行业的发展特点;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二分级管理;多方推进..实行中央、行业部委、地方分级管理;科技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牵头组织;行业部委、各省市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三集成资源;突出重点..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相关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突出重点;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支持..四选择试点;引导带动..探索适应市场规律、符合地方特点、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选择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支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使我国技术转移的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国家与区域技术转移体系逐渐完善;大学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以及行业和领域间、区域间、国际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活跃;国家公共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产业化、商业化取得重大突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获得较大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引导和支持10个区域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40个综合性、70个行业或专业性、80个大学及科研机构、30个国际技术转移基地等多层次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工作网络;建立100家工作站点;推动一批国家重大计划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实现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达3000亿元..各省、各部门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技术转移体系..四、重点内容一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探索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扩散的运行机制和有效途径..适应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构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加强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的整合;支持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切实履行将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研发能力向社会转移的义务..利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院士等人才资源优势和科研基础条件优势;建立技术转移咨询机制;提高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成功率;完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将技术转移成效逐步纳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介入和投资技术前端环节;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进行集成、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以技术转让为目的的研发型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技术转移的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企业以产业链集成创新为目标形成各种形式的创新集群和技术联盟..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整合多方资源;为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各类主体的多向互动..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等要各自发挥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共建或共享实验室及中试孵化平台、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人员交流;企业并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联盟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二健全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法律环境..研究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明确技术转移中各主体的定位与功能;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研究出台技术及技术服务信息发布标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技术经纪人管理、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稳定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从2008年起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的所得实行税收减免税优惠..研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企业吸纳技术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推动技术转移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技术转移机构社会信用和信誉评价指标;在行业内树立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典型..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过本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外转移..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在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促进技术转移的人员..三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中部、西部等经济区域的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支持为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搭建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区的创业园、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主导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立中国创新驿站;以网络协调各驿站的服务资源;通过各站点及专业技术经纪人的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促进跨区域技术转移..四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培育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培训大纲;编写教材;设立基地;组织师资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人才培训;逐步提高技术转移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培养一支由多层次技术经营人才及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构成的;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重点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相关职业和岗位资质认证制度..鼓励各地方开展技术经纪人资质管理;推动环渤海、长三角及其他经济区域技术经纪人的资质互认;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从业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五促进技术与资本进一步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积极利用各地建立的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推动股权融资和以技术转移为目的的企业并购..通过市场发现买家、发现技术价值;鼓励创新交易品种;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提供科技创业投资进入与退出的通道..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在有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孵育试点;输送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及股权转让代办系统;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服务..鼓励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无关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到指定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国家创新成果的快速转移、转化..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由科技部负责方案制订、机构评定、检查与考核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行业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方案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推动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各地要把技术转移工作作为技术市场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汇聚中央和地方的力量;共同推动全社会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导性经费投入..加快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技术交易供需与服务资源;形成全国共享的技术转移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技术交易效率;加速技术交易信息的流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资金;专门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增设向中小企业转移的产学研合作的技术项目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扶持本地技术转移体系;支撑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形成推进行动实施的合力..建立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分工负责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四各级科技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务求实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将共同组织对我国技术转移现状与问题的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并适时出台新政策..同时;加强宣传;表彰先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14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14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动,主动接轨长三角,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技术转移为重点,提升技术创新的供给质量,优化技术市场的配置效率,加强创新主体的研发、承接和转化能力,提高技术转移全链条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体系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引领作用。

--到2022年,全省技术交易总额达到1200亿元,年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达到20家左右;建成运营规范、交投活跃、功能完备的全国性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大市场。

--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有效衔接证券交易市场的条件,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鄂科技通〔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2月22日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加快建设和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问题导向、开放协同”,优化技术转移要素配置,打通技术转移服务链条,加快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到2023年,湖北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初具规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为枢纽,省、市、县上下(三级)联动,区域性、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网络形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

到2025年,技术交易市场功能更加齐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更加高效,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枢纽节点。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全省技术转移服务架构。

1.加快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和运营,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联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集聚科技中介、法律、会计、资产、融资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的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建设和完善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我市产业功能区集聚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8〕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技术转移机制改革,以“激发创新活力、增强转化动力、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引聚创新资源,完善技术转移链条,补齐薄弱环节,培育壮大成都技术交易市场,为我市建设全国重要的科技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800亿元,在副省级城市保持前列;技术市场充分发育,技术转移服务业蓬勃发展,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建成科技成果向产业功能区集聚转化的技术转移体系,成为国家重要的枢纽型技术交易中心。

三、重点任务(一)激发创新活力,提升成果源头供给质量。

1. 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聚焦先进核能、空天技术、网络安全、轨道交通、医药健康等优势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

加快建设成都超算中心,争取国家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精准医学产业创新中心等落地成都,加强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技术研发中心、高端创新研究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0.10•【文号】国科发创〔2017〕30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工作,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2017年10月10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围绕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动形成全社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热潮,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撑。

(二)建设原则——统筹部署。

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同地区进行统筹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和梯队推进,引导区域协调发展。

——突出特色。

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紧密围绕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区位优势和科技特色等,开展各具特色的示范任务。

——改革创新。

围绕激发主体活力、公共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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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7〕609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作用,加速XX省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依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7〕565号)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界定和管理
(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XX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7.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二)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各级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立项研发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三)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四)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三、XX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XX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XX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可靠的技术成果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可转移的技术成果项目。

优先支持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有2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方米(可合并计算),具备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有较为广泛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五)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

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本科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中级职称以上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两年度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XX市的申报机构年均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低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次,技术培训不低于3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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